劳动合同附件-关于产假的补充协议
06-05
制度名称:产假补充协议 编号:
所属部门:人力资源部 版次:A/0
产假补充协议
用人单位(甲方):*************有限公司
职 工(乙方):
身份证号码: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签订产假的补充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乙方合法生育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依法享受带薪产假。合法生育是指完全符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条例的,如婚姻法、计划生育法等。
1、乙方须保证入职时未怀孕并自行提供相关证明,且临产前3个月仍持续在公司上班。
2、乙方需提供以下证明:结婚证、计划生育证及医院孕检等相关证明。
3、乙方需按本市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程序自行办理相关手续。
二、如果乙方入职时隐瞒已怀孕事实,甲方将有权不给予乙方享受带薪产假,并且甲方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关系不予乙方任何经济补偿。
三、产假工资发放标准:按基本工资标准发放产假期间的工资。
本协议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生效后,即成为甲乙双方签订之《劳动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劳动合同》与本补充协议约定不一致之处,皆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