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司法局机关工作人员惩戒制度(试行)
伊春市司法局机关工作人员惩戒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机关工作效能,解决干部队伍中存在的组织观念淡漠、纪律作风涣散、工作效率不高等突出问题,树立司法行政机关为民、务实、高效、清廉的良好形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黑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惩戒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 凡违反局机关的决定、命令,不认真履行职责,不遵守机关纪律,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责任,依照本制度予以惩戒。
其他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对机关工作人员处分有规定的,依照该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坚持预防教育与警示惩戒相结合的原则,以预防教育为主、警示惩戒为辅,做到惩戒与过错相适应。
第五条 惩戒种类:
(一)诫勉谈话或责令作出检查;
(二)通报批评或大会检讨;
(三)停职反省或调整工作岗位;
(四)降职使用。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诫勉谈话或责令作出检查:
(一)工作责任心不强,贻误工作,没有在规定时间完成分管或本职工作任务的;
(二)迟到、早退及工作(值班)期间擅自离岗累计5至15次的;
(三)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3天以内的;
(四)工作期间在办公室嬉戏打闹、玩游戏或谈论与工作无关事情的;
(五)工作期间发生骂人、打架行为的;
(六)工作日非工作需要饮酒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或大会检讨:
(一)办事推诿扯皮、敷衍塞责, 影响机关工作效率;或者工作态度消极懈怠,致使本部门责任目标明显滞后的;
(二)迟到、早退及工作(值班)期间擅自离岗全年累计16至30次的;
(三)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4至6天的;
(四)工作期间在办公室大吵大闹,干扰正常办公秩序或玩游戏、谈论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屡教不改的;
(五)工作期间发生骂人、打架行为,不听劝阻,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工作日酗酒,贻误工作的;
(七)不认真贯彻执行上级组织的决定、命令或不服从领导的;
(八)制造、传播谣言或小道消息,影响科室(部门)和谐共处的;搬弄是非、挑拨离间,影响同事团结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停职反省或调整工作岗位:
(一)工作作风涣散,因工作失误、失职未按要求完成年度本职工作任务,导致全局整体工作目标受到严重影响的;
(二)迟到、早退及工作(值班)期间擅自离岗全年累计31次以上的;
(三)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7至9天或全年累计15天的;
(四)工作期间酗酒闹事,干扰办公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不认真贯彻执行上级组织的决定而贻误工作或不服从领导,造成一定影响的;
(六)蓄意造谣中伤,搞人身攻击,匿名举报陷害他人的;
(七)在执行公务中有吃、拿、卡、要等违反工作纪律行为,情节轻微的;或者参与赌博、打架、迷信、色情等违反社会公德行为,情节轻微未被有关部门处罚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降职使用:
(一)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10至14天或全年累计16至29天的;
(二)对领导的正常批评帮助恶意顶撞、谩骂或不服从组织分配的;
(三)不贯彻执行上级组织和领导的决定、命令给部门或全局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
(四)有其他违反组织纪律行为,尚且不够党纪、政纪处分的。
第十条 对于需要给予惩戒的机关工作人员,本人对错误行为确有深刻认识,能够主动承认错误和及时纠正错误,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本规定相关程序视情节可酌情从轻或减轻惩戒处罚,比对相应的惩戒条款予以降低一个惩戒层次。应当予以诫勉谈话惩戒的,经过批评教育确已悔改,有减轻情节的,可以免予惩戒。
第十一条 受到停职反省、调整工作岗位或降职使用惩
戒的机关工作人员,自受到惩戒之日起,一年内不予提拔任 用、取消本年度评优资格。
第十二条 事假全年累计20天以上、病假全年累计30天以上或病事假累加超过40天以上的(特殊情况经局党委研究可除外) ;或者受到停职反省、调整工作岗位或降职使用惩戒的机关工作人员取消年度奖金。
第十三条 对予以停职反省、调整工作岗位或降职使用的机关工作人员;或者被取消年度奖金的机关工作人员,根据年度机关工作人员综合考核结果,相应降低公务员年度考核等次。
第十四条 对予以诫勉谈话、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或大会检讨的惩戒,由局纪委提出惩戒意见,报局党委备案;对予以停职反省、调整工作岗位或降职使用的惩戒以及取消年度奖金,由局纪委提交局党委研究讨论作出惩戒决定。
第十五条 惩戒决定做出后,由局纪委向受到惩戒的机关工作人员宣布惩戒决定,在局机关予以公布,并报局政治处备案。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