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产权.经济产权与会计本质
摘要:对于 会计 本质的认知是会计理论体系的基础,社会产权关系的运动与变化是会计赖以存在和 发展 的社会实践基础。本文从 法律 产权、 经济 产权与产权计量三个角度对会计的本质进行了探讨,认为会计的本质是法律产权制度约束下的对经济产权的货币计量与利益分配制度。关键词:法律产权;经济产权;会计本质一、会计本质的概念辨析长期以来,会计学界对于会计本质的研究和探讨一直是一个热点,形成了多种观点争鸣的局面。这一方面说明对会计本质问题的认识是在不断发展的,而另一方面则说明这一根本的问题尚未得到解决,还没有公认的答案。对于本质的认知是一门学科赖以建立其理论体系的基础,从一定意义上说,会计理论的发展越来越技术化、工具化,向“术”发展的倾向日近,而离“道”的要求则日远,正是对会计本质认知方面的缺陷所造成的。会计作为对物质财富及其变化计量、记录的手段,首先就具有特定的技术性质,在这方面它与度量衡所起的作用一样,是对价值的计量和记录。所以,在一个经济系统中统一会计制度就像统一度量衡一样,可以大大降低交易费用,提高经济信息的质量。会计对于经济价值度量的准确性、真实性与有效性是会计发挥其职能的基础。但是,会计对于价值的度量与普通的度量衡对事物的物理度量又有重大的区别,因为价值是不断变化的,而且这种变化的方向、速度与规模又是不确定的,致使会计对价值的度量就远比物理度量复杂。在对价值的计量、记录过程中,采取什么样的会计标准、方法和程序都会对价值大小的计量产生重大的影响,进而会影响不同利益主体的实际利益。因此,从这方面来说,会计具有重要的“经济后果”,实际上起到了利益分配作用。这是会计社会性的重要体现。对于会计本质的认识,技术论、工具论、信息系统论等实际上是强调了会计的技术属性,而管理活动论以及最近发展起来的受托责任论、会计契约论等则强调了会计的社会属性。这些理论对于会计本质的揭示,实质上并没有脱离对“表象”的描述,就信息系统论而言,它将会计视为 企业 经营决策的服务性机构,功能在于提供财务信息,但会计信息本质上是会计对价值计量、记录的结果,是会计对价值进行核算、分配过程的副产品,会计信息是会计最简单的表象,即使这种信息再重要,用它作为对会计本质的概括也不恰当。就受托责任论与会计契约论而言,虽然它们指出了隐藏在会计背后更为深刻的经济关系,但在企业里,受托责任和契约关系是一种普遍性的经济联系,受托责任论侧重于说明会计的服务对象,会计契约论则侧重于会计的核算范畴,它们对会计本质的概括都不免有以偏盖全之嫌。其次,信息系统论、工具论、管理活动论并没有揭示会计所特有的属性,也没有揭示会计与统计信息系统、其它管理工具和管理活动的实质性区别。企业中广泛存在委托代理或经济契约关系,同时也存在很多其它相应的治理机制,会计本质的受托责任论和契约论也同样没有说明会计与这些治理机制的区别。因此,这些会计本质观都回答了会计的属概念问题,即说明了会计是属于什么的问题,而并没有揭示会计的种概念,也就不能揭示会计区别于其它事物的本质属性,从而也不能揭示会计本身产生、发展和运动的 规律 。再次,概念必须是经过抽象之后高度概括的理念,在这里,作为“内容”的“经验的材料、直观的杂多和表象”对于概念是无用的,必须抽象掉。由此反观技术论、信息系统论、管理活动论以及受托责任论和契约论,还都局限于对“内容”的描述,对本质的抽象程度还不够,也没有上升到“理念”的层次,在某种程度上,它们还是属于“经验主义的概念”,而非“理念主义的概念”。辩证唯物主义认为,这个客观的标准就是实践。列宁曾指出,辩证逻辑要求从事物的发展变化中来考察事物,“必须把人的全部实践„„作为事物同人所需要它的那一点的联系的实际确定者——包括到事物的完整的‘定义’中去”[1](p419)。当实践主体由于多种原因需要研究事物的某种质以便确定解决矛盾的方式或完成某项任务时,该事物的这种质即上升为本质地位,具有了本质属性。而与这种质相关联的事物其他方面的质,则处于非本质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