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丧葬费补助费和一次性(2010)
03-16
关于提高丧葬费补助费和一次性
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各市(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保局、财政局,省直各部门人事(干部)处,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局,省森工总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保局,中直行业、军工、煤炭和基本养老保险省直接管理的各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从2010年7月1日期,提高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费和企业退休因病或非因公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休人员(含企业离休人员)死
亡、参加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公
死亡的,丧葬费补助费由1200调整为4000元。企业退
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由1000
元调整为6000元。
二、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离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所需
资金由原渠道解决。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
已经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后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
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所需资金有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
付;参保人员未领取基本养老金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
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所需资金仍有原规定的渠道支付。
三、 丧葬费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有法定继承人或指定
的受益人领取。
四、 本通知下发后,如国家对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
标准有新的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