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对我铜版纸反补贴案例分析
美对我铜版纸反补贴案件
一、案件经过:
1、2006 年 10 月 31 日, 美国新页( N ew Pag e ) 纸业集团( 以下简称新页纸业) 向美国商务部提出申诉, 请求对原产于中国的铜版纸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
2、2006 年 11 月 2 0 日, 美国商务部宣布对原产于中国的铜版纸发起反倾销和反补贴合并调查。
表1 美国商务部初步评估的倾销幅度和补贴率
注:美国对可忽略的补贴率的规定为:发达国家1%,发展中国家2%
3、2006 年 12 月 15 日,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初步裁定, 有合理的证据表明原产于中国的铜版纸对美国国内相关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或可预见性威胁。 4、2007年3月30日,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铜版纸作出反补贴初裁,中国企业的净补贴率为10.9%~20.35%。
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铜版纸作出的反补贴初裁结果
5、200 7 年 10 月 17日, 美国商务部作出终裁, 裁定对原产于中国的铜版纸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在反补贴税方面, 美国商务部裁定向应诉企业江苏金东纸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金东纸业) 、 山东晨鸣纸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晨鸣纸业)等分别征收 7 . 4% - 44 . 25% 的反补贴税( 该案以下简称铜版纸案 ) 。
6、2007 年 11 月 2 0 日,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是否对原产于中国的铜版纸继续实施反倾销征税令和反补贴征税令进行了投票。投票结果显示, 原产于中国的铜版纸并未对美国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可预见性威胁。鉴于此, 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铜版纸作出的反倾销征税令和反补贴征税令将被撤销。
二、 申诉方的反补贴申诉及美国商务部的裁定
美国新页纸业在申诉书中列举的我国对国内纸制品企业实施的补贴政策和措施。
( 一) 国家重点科技革新计划基金(可抵消性补贴)
新页纸页指出, 中国政府根据 1999 年中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办法( 简称办法) 设立了国家重点科技革新计划基金、国家国债专项资金以促进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的技术革新。第 7 条规定, 国家国债专项资金以促进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的方式支出。基于应诉企业获得该专项资金资助的事实, 美国商务部裁定, 在国家重点科技革新计划之下, 应诉企业通过申请专项资金来弥补实施特定科技革新计划所支付的财政成本; 该计划提供的补贴弥补了贷款利息, 授予了接受者利益。因此, 国家重点科技革新计划基金构成了 WT O补贴和反补贴协定(SCM协定) 第 1 条第 1 款( a) 项的直接资金转移, 属于可抵消性补贴。
( 二) 政策性贷款计划
新页纸业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 以下简称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 ) 、 中国国家林业局 林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 指控中国政府根据政府产业政策所制定的优惠贷款计划, 借助折扣贷款、 利息补贴、 债务免除等方式通过政策性银行和国有商业银行以提供政策贷款的方式向其国内林业和造纸业提供补贴。美国商务部在裁决中指出,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的目标之一在于加速某些产业的改革与革新, 其中也包括造纸业。根据这一目标, 200 1 年 3 月中国国家林业局发布林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该计划指出 计划纸浆的生产能力为 1. 13 百万吨投资必须大幅度加强, 且融资渠道需要拓宽 林业和造纸业的整合在早期阶段需要通过现金或折扣贷款的方式予以适当的金融支持。 除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和林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外, 20 01 年 8 月中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 造纸产业第十个五年计划也被美国商务部作为裁决的证据之一。该计划体现的政策之一是增加发展造纸业的融资渠道, 包括: ( 1) 为调整和发展造纸业, 开辟实质性的融资渠道; ( 2 ) 为增加科技重组和快速增产, 鼓励多边投资和融资渠道的放开; ( 3 ) 为环境保护计划的实施, 以特定方式提供折扣贷款。据此,美国商务部认为, 中国政府为鼓励和支持本国林业和造纸业的发展制定了特定的、 详细的产业政策, 其特别要求中国的政策性银行和国有商业银行提供折扣贷款和额外的融资渠道以鼓励这些产业的增长和发展。基于应诉企业向国有商业银行贷款的事实, 美国商务部认为, 中国国有商业银行所提供的贷款是政府贷款, 构成直接财政补贴且此项补贴具有专向性;尽管不能将国有商业银行的贷款直接视为政府贷款,因为大多数国有商业银行都是在市场基础上运作的,但是由于中国的银行体系呈现出一种与商务部之前遇到的其他市场经济国家的银行体系完全不同的运行模式,中国政府对银行业持续且重大的干预反映了一种假定, 即银行业的发展或私人企业
能否得到贷款是由政府而非市场决定的, 中国的国有商业银行仅是政府实施上述政策的工具而已。
( 三) 所得税优惠措施
1.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措施。新页纸业指出, 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确立了中国政府对外商投资企业征收所得税的税收指导原则和规则。根据该法第 8 条的规定,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且计划在中国境内经营不少于 10年的, 可在前 2 个获利年度免除征收所得税, 并且在随后 3 年减半征收( 此规定又被称之为 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措施) 。美国商务部认为, 两免三减半 税收优惠措施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的免除或减少构成了可抵消性补贴。因为免除或减少是一种财政资助手段, 政府以放弃财政收入的方式向接受企业提供了相当于税收结余数量的利益, 并且所提供的所得税的免除或减少作为一项法律事实仅仅向特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提供, 因此具有专向性。对于此项指控, 中国政府曾抗辩外商投资企业是中国法律制度下的一种独立运作的商业模式, 对不同类型的商业运作模式实施不同的税收措施并不导致针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税收措施构成专向性。此外, 大量外商投资企业的存在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参与大量产业的事实也表明, 这项优惠措施不具有专向性。但是, 美国商务部认为, 向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实施不同于国内其他企业的措施就足以构成认定专向性的基础, 且构成法律上的专向性, 因此无需再认定其是否构成事实上的专向性。
2. 企业所得税税率的减少。新页纸业指出, 根据 198 8 年中国财政部免除和减少沿海经济区外商投资企业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暂行规则、 19 91 年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的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被鼓励在沿海经济开放区、 特别经济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设厂, 并以此享受优惠的所得税税率。例如,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 7 条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 7 1 条规定,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视其所在地域的不同,可以减按 15 % 或 24 % 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缴纳所得税。据此, 美国商务部认为, 位于一定地理区域内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少支付的所得税构成可抵消性补贴; 减少的税率实际上构成一项财政资助, 以中国政府放弃税收的形式为接受企业提供了相当于税收节余数量的利益; 由于该优惠措施仅仅提供给指定地理区域内的相关企业, 因此, 构成专向性。
3. 地方所得税减征或免征。新页纸业指出, 199 1 年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 9 条规定, 对鼓励外商投资的行业、 项目, 中国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免征或减征地方所得税。据此, 中国各地方政府制定了相应的地方法规免除或减少相关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地方所得税。例如, 晨鸣纸业所在地地方税务主管机关因晨鸣纸业是沿海经济和技术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而免征晨鸣纸业的地方所得税; 金东纸业所在地地方税务主管机关也是参照江苏省针对外资企业制定的地方所得税优惠措施而免征金东纸业的地方所得税的。对此, 美国商务部认为, 中国地方政府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的地方所得税的减少或免除构成可抵消性补贴; 地方所得税的减少和免除是一项财政资助, 以中国地方政府放弃财政收入的形式为接受企业提
供了相当于地方所得税节余数量的利益; 晨鸣纸业所接受的地方所得税免除仅限于位于指定地理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 因此构成专向性; 金东纸业作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地方所得税免除的待遇, 也构成专向性。
4. 购买国产机器设备的所得税抵免。新页纸业指出, 2000 年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 2000 年中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都允许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的抵免最高可达购买国产设备价格的 4 0% , 并且此项税收抵免的对象仅限于外商投资企业、 外国企业、 鼓励性投资行业等。该项抵免对于任何一种国产设备的购买都适用, 只要其未列入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据此, 美国商务部认为, 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的所得税抵免构成可抵消性补贴; 所得税抵免是一项财政资助, 以中国政府放弃财政收入的形式为接受企业提供了相当于所得税节余数量的利益此类所得税抵免视适用国产设备替代进口设备的情形而定, 因此构成专向性。
( 三) 关税和增值税优惠措施
1. 购买进口设备的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免除。新页纸业指出, 为鼓励引进外国资本、 先进技术设备和产业科技升级, 19 97 年中国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免除了外商投资企业和特定本
国企业购买进口设备的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特别注意的是, 无论外商投资企业还是本国企业, 只要进口的设备未列入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 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标都符合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免除的条件。据此, 美国商务部认为, 进口设备的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免除构成了一项可抵消性补贴; 该免除是一项财政资助, 以中国政府放弃财政收入的形式为接受企业提供了相当于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节余数量的利益; 该项措施仅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和特定本国企业, 因此构成专向性。
2. 购买国产设备的增值税返还。新页纸业指出, 19 99 年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购买特定国产设备可以享受增值税返还的优惠措施。据此,美国商务部认为, 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所得到的增值税返还构成可抵消性补贴; 该返还是一项财政资助, 以中国政府放弃财政收入的形式为接受企业提供相当于税收节余数量的利益; 增值税返还视适用本国产品替代进口产品的情形而定, 因此构成专向性。尽管中国政府声称, 该措施旨在平衡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和进口设备的税收负担, 美国商务部不应该将购买国产设备的增值税返还作为一种进口替代补贴, 但美国商务部认为, 虽然增值税返还对于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和进口设备都适用, 但是中国政府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两种返还之间存在某种固有的内在联系, 且外商投资企业组成了一个特定的企业群, 因而构成专向性。
3. 海南经济开发区企业的增值税返还。新页纸业指出, 中国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的地方税收优惠措施规定, 位于洋浦经济开发区内的高科技企业或劳动密集型企业投资超过 30 亿元人民币和本地雇员超过 1 0 00 人的可以享受 2 5% 的增值税返还, 该增值税以企业在国内的生产和销售规模为准。金东纸业的一
个交叉所有企业正好位于海南省洋浦经济技术开发区内, 且在调查期间收到过该税收优惠措施下的增值税返还。据此, 美国商务部认为, 海南经济开发区企业的增值税返还构成一项可抵消性补贴; 该返还是一项财政资助, 以中国地方政府放弃财政收入的形式为接受企业提供相当于返还税收节余数量的利益;由于该优惠措施仅限于指定地理区域内的相关企业, 因此构成专向性。
三、案件的特点与影响
美国此次对华铜版纸反补贴案创下了三个“第一”:
(1)美国对华反补贴第一案(也是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发补贴第一案)
标志着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不再成为美国对中国适用反补贴措施的障碍,也标志着美国反补贴法对中国正式适用的开始。
(2)美国对华“两反”第一案(也是对非市场经济国家“两反”第一案) 自此以后,许多国家纷纷效仿美国,对中国展开”双反“调查,这使得原已受反倾销困扰的中国产品的处境雪上加霜。
(3)从世界范围来看,本案是反补贴和反倾销“替代国标准”同时适用第一案。'
给其他尚未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国家提供了示范,有可能造成世界范围内对中国产品的双重歧视,虽然截至2008年2月27日,全世界已有77个国家承认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但中国的主要贸易伙伴如欧盟和日本均尚未承认中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因此,我们不能排除其效仿美国做法的可能性。
四、案件争议焦点及双方主要理由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有以下两个:
一、是美国能否对中国发起反补贴调查,
二、是能否对中国同时进行反倾销与反补贴调查。
1.反补贴法适用争议
(1)中国政府意见:
中国政府认为,只要美国商务部视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就没有权力对中国产品适用反补贴法。
理由如下:
首先,美国对华发起反补贴调查缺乏法律依据。
1986年的乔治城钢铁案`中,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已经明示美国反补贴法不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这已经形成有效的判例,美国商务部的行为应受该判例的约束。
其次,中国政府认为,即使得到了法律授权,因美国商务部对非市场经济国家不适用反补贴法的长期实践,已经形成了有约束力的规则,如果美国商务部要改变这项规则必须按照《行政程序法》规定的程序先行发布公告并征求公众评议。
最后,中国政府认为,美国商务部在乔治城钢铁案中曾得出不可能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补贴进行量化的结论,在商务部没有解决量化难题之前,不得对中国发起反补贴调查。
(2)新页公司意见
针对中国政府上述理由,新页公司辩称:
首先,美国对华发起反补贴调查不存在法律障碍。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乔治城钢铁案中并没有形成禁止对非市场经济国家适用反补贴法的原则”,而仅仅表明了其认同美国商务部的做法,也肯定了美国商务部在此问题上的自由裁量权。
其次,中国加入世贸时做出了接受反补贴调查的承诺。
最后,关于中国政府提出的量化问题,其认为当今中国经济与乔治城钢铁案中的非市场经济国家完全不同,美国商务部对补贴进行认定和量化应该不会特别困难。
2.反补贴、反倾销措施同时适用争议
(1)中国政府意见:
中国政府认为,对中国发起反补贴调查,要求美国商务部首先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在没有这样做的情况下,美国商务商至少应修正其反倾销时的非市场经济方法,否则,由于替代国价格的使用已经抵消非市场经济国家补贴的作用,“两反”同时进行将不可避免地导致对国内价格的双重计算和对美国国内产业的双重救济。
(2)新页公司意见
新页公司认为,美国商务部应拒绝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因为中国政府没有提交给予其市场经济地位或市场经济导向地位的相应法律法规标准。至于双重救济,其认为:中国政府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国内补贴降低了出口价格的主张,非市场经济方法的设计目的就是为了计算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反倾销案件中的正常价值,而中国政府提出的替代国价格的使用将抵消补贴的作用这一主张曲解了替代国价格的作用和目的,而且在中国加入WTO时,同意受《补贴与反补贴协定》以及《反倾销协定》的约束,二者都没有对“两反”同时适用作出任何限制。
四、启示:
(一) 果断放弃“非市场经济地位”之争。
在本次反补贴案中, 一方面, 中方既希望美方能够坚持其长久以来的对“非市场经济国家”不征收反补贴税的惯例; 另一方面, 又希望美方能够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
位”从而能在反倾销案调查中停止使用“第三国条款”, 使中方在反倾销案中从被动转变为主动。然而, 是否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征收反补贴税, WTO并没有明文规定, 而只是美国反补贴法的一国之规定, 而且对于如何界定“非市场经济国家”, 在国际上也没有统一的标准。这一切完全是由美方主观意愿说了算, 美国可以继续依据23年来的惯例不对中国征反补贴税, 同样可以修改一部立法重新开征对“非市场经济地位”国家的反补贴税, 从而使美国能够对“非市场经济地位”的中国同时进行反倾销与反补贴的双重歧视, 而这正是中国所最不愿意看到的结果。因此, 继续纠缠于“非市场经济地位”这个充满主观臆断的模糊概念中, 对中国是毫无意义的。
(二)逐步调整出口补贴政策。各级政府应根据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和各国反补贴税法的规定,有针对性地调整现有的出口补贴政策。WTO把政府对企业的补贴分为禁止性补贴、可申诉补贴和不可申诉补贴。政府应逐步取消禁止性补贴,减少可申诉补贴,增加不可申诉补贴。如,可取消对具体企业、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取消生产环节优惠政策,取消地方性外商投资优惠政策;增加对出口企业研发活动的补贴,特别是高科技企业的研发活动,增加对中国中西部落后地区的补贴。
(三)积极应对反补贴调查,反补贴调查不仅涉及接受补贴的企业,还包括众多政府部门。所以,应对反补贴调查需要政府各部门、政府和企业之间开展有效协作。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合作与协调对应诉成败起关键作用。政府各部门需要明确应对反补贴调查的职责,建立有效的跨部门协调机制,保证沟通与协作。如,浙江省计划推出的中国首个应对反补贴办法,突出了政府在应对反补贴调查中的核心地位。涉案企业作为反补贴调查的应诉主体,应积极参加应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企业应培训、选拔专业应诉队伍,与相关政府部门进行直接沟通,保证充分交流,使政府和企业应对反补贴调查时保持一致。
(四)普及反补贴知识,培养专业人才。虽然中国企业在应对反倾销方面已积累丰富经验,但在应对反补贴诉讼上,从政府到企业,都缺乏经验和专业人才。一方面,相关政府部门和企业要通过培训,尽快熟悉WTO的反补贴规则,了解欧盟、美国等国家的反补贴法及相关案例。补贴和反补贴知识的普及可使政府避免不当补贴行为,使企业熟悉反补贴应诉程序,做好应对反补贴调查的准备。除WTO的反补贴规则外,政府和企业还必须掌握中国的补贴政策和实施情况,防止外国企业提出不正当的反补贴诉讼。另一方面,中国需要培养一批既熟悉WTO反补贴规则和反补贴应诉程序,又了解中国政策法律的专门人才。可通过在高校中设立相关专业以及对政府、企业相关人员进行培训,为应对反补贴诉讼做好人才储备。
(五)制定和完善中国的反补贴立法。中国的反补贴立法起步较晚,而且缺乏执法经验。2001年,中国依据WTO反补贴规则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之后,中国又出台了一系列反补贴的法律法规,从程序上对反补贴调查作出了详细规范,但与美国、加拿大等国家的反补贴法相比仍然存在内容单薄、不规范等问题。此外,中国企业缺乏反补贴诉讼经验,使中国在应对反补贴诉讼中处于被动地位。从政府角度看,政府应根据WTO的反补贴规则,完善中国的反补贴立法,改进在立法层次、补贴分类、司法审查制度、特殊行业规定等方面的不足,使之与WTO规则保持一致。从企业层面看,企业在积极进行反补贴应诉的同时,应合理运用WTO的贸易救济措施和中国的反补贴法,维护企业正当利益,这样既可以抵制外国产品的不公平竞争,又可以增加应对国外反补贴调查的经验。
问题:
1、中方的补贴行为属何种补贴? 是否对美方产生了严重的影响?
美国此次征收反补贴最直接原因就是中国铜版纸价格比美国的“合理推算”价格要低廉, 就此认为中国政府存在着对铜版纸行业的补贴。虽然美方也将中国的银行信贷问题视为一种由政府幕后操纵的行为, 但由于该行为比较隐蔽, 很难量化, 甚至连美方自己也对这一指控不置可否, 而是主要将此作为对中国金融业开放施压的筹码。所以, 本案美方对中国补贴行为的指控矛头仍然集中在对相关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上, 下面将就此进行分析:
1. 中国铜版纸行业不存在禁止性出口补贴。
WTO反补贴协议将补贴分为三种基本类型:禁止性补贴、可诉补贴和不可诉补贴。其中禁止性补贴一旦被确认, 任何受其影响的其他国家可以直接采取反补贴措施, 而可申诉补贴必须在确认对另一成员方产生实质性损害或严重侵害后该成员方方可提出申诉。客观地讲, 中国的确存在对出口企业一定的政策扶持现象。WTO《补贴与反补贴协议》禁止成员给予出口企业任何形式的扶持, 以及对进口或出口某种特殊商品的企业予以扶持—— —包括税收、资金支持以及任何可能的其它形式。任何低于中国现行国家和地方标准企业所得税率33%的税收补偿, 美商务部都将其认作补贴。在不同的中央和区域税收优惠机制下, 许多纸业公司都享有所得税减免优惠, 包括“两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适用于很多种出口产品增值税出口退税以及免税额度等。税收减免惠及中国数以万计的企业, 特别是外商投资企业。出口企业因此获得的利益不断提升。可以说, 税收优惠的大量存在, 为美商务部提供了一个充分的理由。
在以上罗列的众多中国政府常用补贴方式中,出口退税可以归类为禁止性补贴中的出口补贴行为, 但是, 由于造纸是高能耗、高污染的产业, 且原材料高度依赖进口, 在当前我国存在较大外贸顺差的情况下, 国家已不再鼓励这类产品的出口, 并在2006年底前彻底取消了该类商品的出口退税,这一点从海关总署的出口产品征税表中就能看到,所有的纸类产品的出口退税一项都为零, 所以中国的铜版纸不可能存在禁止性的出口补贴。
既然在前面我们已经知道, 中国的造纸业已经不存在出口退税一说, 那么矛盾的焦点就集中于中国国内所普遍实施的“两免三减半”政策。
2. “两免三减半”是可申诉补贴吗?
可申诉补贴和禁止性补贴最大的不同在于:禁止性补贴主要是指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 而可申诉的补贴则主要是生产补贴和其他国内补贴。毋庸置疑, “两免三减半”是一种在生产环节上的生产性补贴, 但它真的可以被归类为可申诉补贴吗?首先, 让我们熟悉一下什么是“两免三减半”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对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 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 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这一政策常被人们称为“两免三减半”)。其所涉及的行业从农林畜牧到重石油化工, 总共有20个左右。〔3〕根据WTO的规定, “专向性”是衡量补贴是否存在的一个重要概念, 从这里可以看出, “两免三减半”的确是将其减免税收的范围局限在了一些特定的行业, 而受益者也是特定的“外商投资企业”, 是符合专向性条款的。由此可见, “两免三减半”政策的确是一种可申诉的补贴。但是, 对于可申诉补贴, 还有一点也非常重要, 即该补贴是否对进口国经济贸易产生了不良的影响, 如果没有造成严重的影响或实质性损害, 即不得进行申诉。
3. “两免三减半”政策给美国铜版纸行业造成不利影响了吗?
这里所说的不利影响, GATT对之有明文规定, 共可分为三类: (1) 对国内产业的损
害。(2) 1994年《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下的利益的抵消或损伤。(3) 对其他国家利益的严重歧视。很显然, 本案涉及的应该是第一类损害, 因为后两类不损害都是涉及到除进出口国外的第三国利益的。禁止性补贴主要是指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 而可申诉的补贴则主要是生产补贴和其他国内补贴。然而对于可申诉补贴的损害程度的定义却是非常困难的, 依照WTO规定, 第一类: 对国内产业的损害衡量共可分为三个指标:(1)受到他国补贴的进口产品的数量之大小。(2)受到他国补贴的进口产品对进口国国内市场相同或相似产品的价格之影响。(3)上述进口对进口国国内相同或相似产品生产者的影响。〔4〕我国铜版纸主要出口市场在印度和香港, 美国只占中国铜版纸出口市场的一小部分。以2005年数据为例, 韩国对美国出口铜版纸约3.2亿美元,而我国对美出口只有8100万美元, 仅仅是韩国的1/4, 虽然美国铜版纸行业出现小规模的销售下滑,其原因也不可归咎于中国, 其一, 即便是2006年,韩国和日本仍然是美国铜版纸的最大进口来源国,而且其数目远大于中国; 其二, 相对于中国低廉的劳动力成本, 美方铜版纸企业在国内本身没有竞争优势的。因此, 无论是对于中国还是美国, 铜版纸的进出口对双方影响都是微乎其微, 更谈不上所谓对美方经济贸易上产生了严重的实质性损害! 由此可见, 虽然“两免三减半”的确是一种可申诉补贴, 但其对美国的铜版纸行业没有产生严重的不利影响, 因而美方就此对中国的补贴政策进行申诉是不合理的。
事实上, 中国产铜版纸价格之所以相对美国而言比较低廉主要集中在以下两方面的原因:
1. 从2003年以来, 在反倾销保护的政策扶持下, 集中释放的产能使得供给突然扩大, 国内市场受到冲击, 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使得国内价格也一跌再跌, 也带动了出口价格的持续走跌, 从而促进了出口量的放大。
2. 我国造纸业的原料主要来源于进口, 而近两年来由于纸浆等进口原料价格下降加之2005年来人民币的持续升值使得进口原料的成本持续走低, 原料成本降低再加上本就低廉的劳动力工资水平必然使铜版纸价格下降。
附:
二、如果完善我国反补贴政策?
美国反补贴法在严格禁止专向性国内补贴、出口补贴以及进口替代补贴的同时,对可抵销补贴的规定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因此,我国应在WTO规则以及美国反补贴法的范围内,积极调整和转换我国的产业补贴政策。笔者认为我国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逐步取消违反美国反补贴法的可抵销补贴
(二)扩大和利用不可抵销补贴,增加不可抵谁肖补贴的数量和范围
根据美国反补贴法的规定,不可抵销补贴丰要包括研究补贴、对劣势地区的补贴、改变现有设施适应新的环境要求的补贴、某些农产品补贴等。虽然美国反补贴法对每一种补贴都做了极为严格的规定,美国反补贴调查中的补贴认定研究但我们可以充分利用这一规则:
1.应增加研究(R&D)补贴
2.增加环保补贴
3.增加对劣势地区的补贴
(三)在形式和程度上加大利用可抵销补贴,提高补贴效率
(四)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国的出口退税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