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找人了吗
律师!你答应为你的当事人找人了吗?
今天有个年长的朋友,问了我一个看似很小的问题,她是这样说的‚刘律师,你给看看,我的这个调解书,能把钱要回来吗?本来该给我的钱怎么还这么费劲呢?‛
简单看了这份调解书,上面写的清清楚楚,‚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1、被告某某公司立即给付原告2011年12月至2012年3月期间的尚欠工资及提成费16625元。2、案件受理费215元减半收取107.5元,被告资源负担.‛再看反面清楚地写明了日期是2012年6月4日。
看到这里,我已经心里大概有了判断,这是一份超过时效的调解书,没有过多地责问什么,只听她说:‘我也不懂,这份调解书都下了这么长时间了,对方怎么还不把钱给我呢?法律不公平啊!’根据2012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法律是公平的,学法的朋友们都知道一句谚语‚法律不保护权力上的睡眠者‛对于这位朋友遇到的事情,我也替她惋惜,但是结果已成现实,只能说您的法律意识淡薄。
前几年还曾听过这样的说法,找律师有什么用?律师能给我找熟
人吗?能保证我的官司赢吗?我郑重地告诉你,能答应为你找熟人的律师不是个好律师,找熟人会出现在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有人说,现在就是熟人社会,有熟人好办事,这点我不否定,可是找熟人也成为了很多庸才推卸责任的挡箭牌,你想走捷径,有人就会利用、迎合你的心理。没有法理支撑,只求熟人关照,要法律有什么用?每年改法,各种修正案、各种司法解释的出台,为什么?常听有人在开过庭之后这样说:‚对方找人了。‛这个时候他想起了去咨询律师,也有很多临时遇到官司的朋友,几天时间拼命研读法律,几部大法的法条几乎是烂熟于胸,抱着肯定必胜的心态去开庭,结果呢?出了法院后第一句话就是对方肯定是找人了!法律不公平。
这是一个真实的案例,案情简单,就是离婚时,男方诉请女方返还彩礼两万元,无其他的财产争议,对于为结婚而购臵物品,女方放弃分割,婚后一星期,双方因吵架便开始分居。
女方的父亲自信满满,他熟读婚姻法,以及婚姻法解释二中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这是法律规定,法院断案的依据啊,他的女儿已和该男子登记结婚,也已共同生活有了夫妻之实,且该彩礼的支付也不会导致男方生
活困难啊。这彩礼是肯定不能还的,我闺女给了他,不找他要青春损失费就不错啦,还有脸让我们返还彩礼?可庭审过后他却不乐观了,原因是法官告诉他‚双方实质婚姻时间太短,‛听到这里我明白了其中原委,并不是谁找人的问题,而是实践中的一些做法,他不理解。 现实中法官做出公正的裁判,以息讼止争、化解矛盾为目的
法院会根据同居生活时间、给付金额、双方过错程度酌情考虑返还比例。 一般:
1、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共同生活一年以上两年以下,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30%;
2、共同生活一年以内三个月以上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50%;
3、共同生活不满三个月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70%;
4、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同居关系解除的以及在共同生活期间女方怀孕或者流产的,一般可在前款的基础上再减少5%至20%。
熟读法条只是给了你上战场的武器,而如何运用武器还需要你扎实的基本功来实现,法律从业者是在长年的学习中养成的逻辑思维方式。运用证据,结合法条合理安排说理顺序是技巧,这点事非法学专业不可比拟的
法律是一门独立的学科,读法条的同时更要结合法理研究,每年都有不断更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在我看来法律需要不断解读,也是为了适应不断更新的社会问题。一个恶补几天法条,靠咨询,上网罗列的答案,就去和专业的律师博弈,您真的有胜算吗?毕竟您的观点只有一次表达的机会啊,方向选错,满盘皆输!
崇尚法律和社会的现代化程度息息相关,深圳,上海,北京的朋友相对更加注重专业,而天津相对滞后了些,天津人喜欢DIY也更加注重找关系,我再次提醒天津的朋友啊,大是大非面前真的是法律说
了算,因为我不敢否定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社会稳定长治久安是每一代领导追求的目标,不要再为自己的愚钝找借口说:‚对方找人了‛
你想走的捷径也许会离目标更远,珍惜法律所赋予你的权利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