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学法律法规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08年修订)[1]
一、爱国守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权利。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爱岗敬业。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勤恳敬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对工作高度负责,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不得敷衍塞责。
三、关爱学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良师益友。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四、教书育人。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循循善诱,诲人不倦,因材施教。培养学生良好品行,激发学生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
五、为人师表。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衣着得体,语言规范,举止文明。关心集体,团结协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长。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六、终身学习。崇尚科学精神,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拓宽知识视野,更新知识结构。潜心钻研业务,勇于探索创新,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
八 条 禁 令
一、上班时间炒股、玩电子游戏、打牌、下棋、打麻将、出入休闲娱乐场所等;
二、工作中刁难或以粗暴方式对待服务对象; 三、对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工作事项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顶着不办或超过规定时限办结; 四、工作日中餐饮酒;
五、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旷工或者因公(私)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六、索取、收受服务对象财物,或者接受服务对象提供的宴请、娱乐、旅游活动,或者在服务对象处报销费用; 七、酒后驾车;
八、其他违反工作纪律、影响机关形象的行为。
定西市教师职业道德建设
“八条禁令”和“三条处罚措施”
八条禁令 一、严禁发表违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方针或对学生有不良影响的言论; 二、严禁歧视、侮辱、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三、严禁教学期间以收费为目的的举办各类辅导班、在校外兼课或给自己所教班级学生做有偿家教; 四、严禁向学生或家长索要财物或礼品;
五、严禁在课堂内吸烟或使用手机; 六、严禁酒后上课和在校园内酗酒; 七、严禁向学生推销教辅资料或其它物品; 八、严禁参与赌博或从事封建迷信活动。 三条处罚措施 一、
情节轻、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全校教职工会议上做出书面检查,推迟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两年; 二、情节较重、造成严重后果,在全校教职工会议上做书面检查,待岗一年,不享受津贴及其他奖金福利,当年考核直接确定为不称职,并接受纪律处分; 三、情节特别严重、触犯法律的,接受司法机关处理,并根据《教师法》规定接受教育局对本人教师资格做出的相应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