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国家政府采购促进科技创新的经验
前言: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扶持本国科技创新型产业的发展,已经成为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通过政府行为调控社会经济的重要手段,这一点作为理论认知已经得到了我国政府决策层和学术界的共识。自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来,我国的政府采购事业发展迅速,政府采购作为一项重要的创新驱动政策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目前,我国加入《政府采购协定》(GPA)的谈判正在进行中,我国的政府采购面临国内外的双重挑战。然而,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尚不完善,在推动自主创新,促进本土经济发展发面的作用有待提高。
德国、法国等欧盟国家普遍建立了完善的政府采购制度,在运用政府采购促进科技创新方面取得了突出的成就。通过分析欧盟国家政府采购的成熟做法,使我国相关政策得以借鉴,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欧盟国家政府采购制度的特点
现代意义的政府采购制度最早诞生于欧洲。欧盟国家成熟的市场经济环境、健全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规范的操作程序和国际化的政府采购标准,有效降低了政府采购的成本,提高了政府的购买能力,其现行的政府采购制度在法律体系、管理体制、机构设置等方面都有很多值得我国学习和借鉴之处。
1.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制度健全
欧盟有关政府采购的立法分为两个级别,一是欧盟级别,二是成员国级别。欧盟为WTO《政府采购协议》的成员方之一,《政府采购协议》的内容已转化为欧盟立法,成员国立法必须执行政府采购协议和欧盟规则[1]。完善的法律体系保障了欧盟各国政府采购工作的有效开展。德国早在1999年就颁布了《公共采购更新法》,规定在《反对限制竞争法》中增加《公共采购法》,这项法律即是德国政府采购的主要法律基础[2]。法国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主要分为三级,包括WTO的《政府采购协议》、欧盟协议及本国的法律、法规。
2.政府采购运行机制完善
首先,欧盟国家一般都设立专门的政府采购机构,专司采购之职,工作效率高,同时能够有效避免因政府部门权责不清,给政府采购工作造成的混乱。其次,政府采购的监督体系十分完善。欧盟国家均注意加强对政府采购的有力监督,如法国的政府采购监督体系就包括政治监督、部级委员会监督、司法监督、公共会计监督四个方面,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督保证了政府采购过程的公平与公正。
二、欧盟国家政府采购对促进科技创新的作用
1.实施对本土高新技术产品的倾向性政策
欧盟国家普遍重视对本土创新型产业的保护,其政府采购政策更加体现出对本国高新技术产品的倾斜,从而达到扶持本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目的。不论是否为《政府采购协议》(GPA)的签约国,都有一系列政策法令限制高新技术产品进口比例,鼓励对本国本地区高新技术产品进行采购。如法国要求航空、铁路、通信等部门优先购买本国产品。意大利要求20万美元以上的采购项目要优先购买欧盟国家的产品[3]。德国、挪威规定,500万欧元以上的工程、20万欧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都必须在欧盟范围内[4]。
2.重点扶持本国中小型科技企业的发展
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科技创新的主体,因此,欧盟各国政府都十分重视对本国中小企业,尤其是创新型中小企业的扶持,中小企业成为各国政府所需产品和劳务的重要来源。如意大利政府鼓励将大宗政府采购合同按一定比例分包给中小企业[4]。此外,为增加中小企业中标的比率,欧盟还采取多项网络措施,加强网络信息化建设,并提供法律、技术和语言交流等多方面的支持,以消除政府采购招标过程中对中小企业的不利因素。
3.通过实施绿色政府采购,推行环保新技术
近年来,绿色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受到各国政府的高度重视,环保的需要同时也是技术革新的重要驱动力,环境保护与科技创新紧密相关。德国的政府采购在促进环保产业发展方面作用显著。德国倡导优先采购环保标志(如蓝天使标志,Blue Angle Mark)产品,到2005年,德国国内环保标志产品已达7500多种,占全国销售商品总数的30%。大众汽车公司对达到生命周期的汽车实行全部回收,不仅节约了成本,提高了效益,还有利于塑造良好的企业形象[5]。目前,欧盟绿色采购在公共采购总额中所占比例较高,其中瑞典、丹麦、德国、奥地利等国均超过了欧盟的平均值。
三、欧盟政府采购做法给予我们的启示
虽然我国国情具有特殊性,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诸多方面都与欧盟国家有着巨大的差异,但就政府采购政策的设计制定、操作实施等方面来说,研究和借鉴欧盟国家的做法,对我国完善政府采购制度,深化体制改革,推动科技创新有着很大的意义。对此,笔者认为,应着力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1.健全完善政府采购制度
目前,我国负责政府采购的部门是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该部门不仅负责采购的具体执行,同时还是政府采购的监管部门。这样一来,便难以保证政府采购工作公平、透明和高效地开展。因此,我国应借鉴欧盟经验,在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政府部门中设立专门的政府采购机构,负责相关事务,进行集中管理。并且成立检察监督机构,对有关采购的一切事项进行严格考核和审查,保证采购过程依法合规,并在采购方向上向高新技术产业倾斜,有效促进科技创新型产业发展。
同时,着力完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优化我国政府采购促进自主创新程序,全面加快政府采购法制化进程。在符合国际、国内各层面法律法规要求的基础上,建立并完善政府采购法律及相关规章制度。通过对政府采购方式及程序的规定,确立所有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采购单位采购货物、工程或服务必须遵循的一整套规则和行为准则,将政府采购活动纳人法制化管理轨道[6]。
政府采购属于政府财政行为, 要取信于民,不仅要设立专门机构对政府采购进行监督,更要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全面公开采购信息,从而建立公开透明的政府采购制度。 2.适量限制进口,扶持我国本土创新型产业
政府采购是国家意志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体现,不仅发挥着导向作用,同时也切实影响着国民经济的发展。所以,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应加强“国货意识”,尤其是对于科技创新型产品的采购,应尽可能向本土企业倾斜,鼓励国内采购。可采取提高关税等措施,对科技产品的进口加以适当的限制,并通过实施灵活的价格政策给予我国科技产品一定的优惠。实行明确定量的政府采购措施,明确规定国内科技企业所占的政府采购合同比例,大力支持我国本土的科技创新型产业,还可采取对我国企业首次投向市场的创新产品实行预先招标采购等措施,对我国本土高新技术产业予以扶持。
3.加大对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支持
企业是自助创新的主体,中小企业在我国自主创新体系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因此,通过政府采购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支持意义重大。目前,我国中小企业发展受到的限制性因素较多,在政府采购中,中小企业由于自身条件等原因也往往处于不利地位,政府采购一般面向大型企业,甚至形成垄断,这严重阻碍了中小企业的发展。为扭转这一局面,各级政府在进行科技产品的采购时应有意识地向中小企业倾斜,中央单位的采购应适度向不发达地区倾斜。可在政府采购过程中为中小型科技创新企业适当降低准入标准及项目标底,还可以担保、贷款等形式为中小企业提供相关资助,或采取为中小企业设置报价优惠等措施,保证中小型高技术企业在政府采购中占有一定中标比率。
四、结束语
政府采购作为政府的一种宏观调控手段,在我国社会经济中发挥的作用还有巨大的提升空间。我国现阶段政府采购制度应参照国外先进经验,结合创新型经济发展的需要进行改革,通过明确主体、完善立法、加强监督及实施倾向性政策等一系列举措,充分支持本土高科技产业,推动创新,促进经济转型与长远发展。
参考文献:
[1]邹颖.论欧盟公共采购法采购主体的界定标准及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J].河北法学,2012,(3)
[2]林初宝.德国公共采购制度及其经验借鉴[J].经济,2009,(2)
[3]吴叶君.加快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研究[J].中国软科学,1998,(10)
[4]任胜钢,李丽.发达国家政府采购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政策比较及启示[J].中国科技论坛,2008,(3)
[5]朱庆华,耿勇.基于国际比较的企业绿色采购现状分析[J].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2002,(3)
[6]周成跃,王绍双.欧盟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与借鉴[J].中国政府采购,2002,(6)
(作者单位:北京理工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北京 100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