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婚姻家庭法汇总
名词解释:
系和交往方式。
2、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孙女、姐妹、姑等因婚嫁和生育而形成的亲属关系。 25、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互为配偶。配偶在亲属关系中具有这种血缘联系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也是间接的。原来意义上的血亲本为自然血亲,即生物学意义上的1、婚姻家庭是社会关系的特定形式,是人与人之间的一种特定的社会联重要的作用和独特的地位,它是其他亲属关系的源泉和桥梁。 3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形成的亲属团体和生活单位。 血亲,扩大意义上的血亲还包括拟制血亲。
427、自然血亲在血缘上具有同源关系,他们是共同祖先的后裔,相互之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团体。
自然因素。 间是被血缘纽带联结在一起的。自然血亲的形成是以血缘联系为客观依28、拟制血亲是指相互之间本无该种血亲应具有的血缘联系,经依法拟成的,而是人为地依法创设的,故亦称法亲或准血亲。 5据的。 6是指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不可缺少的自然前提或制后,始具有与该种血亲相同的权利义务的亲属,这种血亲不是自然形
7、群婚制是指人们结成不大的群体共同劳动、共同生活,同一群体的成29、姻亲是以婚姻为中介而形成的亲属关系,但配偶本身是除外的。 员在两性关系方面是没有任何限制的。群体之间的关系,无法用后世的30亲属成为加以区别。 然血亲之间的血缘联系是客观存在的,拟制血亲可以比照自然血亲认定
8、血缘群婚已经排除了不同辈分的直系血亲之间的两性关系,不同辈分其也有这种联系。广义上的亲系还包括姻亲的联络系统,姻亲虽以婚姻的异性间有着严格的婚姻禁例,两性关系是按世代来划分的。是群婚制为中介,但它是配偶一方与另一方血亲之间的关系,配偶双方与格子的的一种低级形式。 血亲间,都是有血缘联系,有亲系可循的。 9一对男女在或短或长的31时间相对稳定地同居生活,这种现象在群婚制下或更早的时代便已出现,血缘关系而联络的亲属。 但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不可能成为一种普遍同性的制度。 32、男系亲是通过男子的血缘关系而联络的亲属。女系亲是通过女子的
10血缘关系而联络的亲属。 名称)为名的规范性文件,它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是一定国33家的婚姻家庭制度在法律上的全面反映。 全部法律规范的总和。 身所出的血亲(包括生育自己的和自己生育的上下各代),均为直系血亲。 关系的,除直系血亲外均为旁系血亲。 11341235婚姻家庭主体之间、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关系中,它起着类似度量衡的作用。
13、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是一定国家的婚姻家庭立法的指导思想,是36、丧服制度简称服制,它是以服制的不同来表示亲属间的亲疏远近的。婚姻家庭制度本质和特征在法律上的集中反映。 丧服制度始创于礼,后入于律,服制的效力不仅及于亲属关系,而且及
14于其他诸多领域。 律的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本人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来自外力的强迫37或干涉。 是由婚姻和血亲的法律拟制而引起的。 15、一夫一妻制亦称单偶制或双单式婚姻,是一男一女互为配偶的婚姻38、婚姻的成立亦称结婚,是婚姻法律关系借以发生的法律事实。
形式。一夫一妻制的普遍实现,是我国婚姻家庭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之39、是以婚姻的成立为调整对象的规范体系。 一。 律地位和权利义务,不因性别而异。 404116、男女平等原则作为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婚姻家庭主体的法结婚,包括结婚须出于双方合意,当事人须达到法定婚龄。 17这些情形始得结婚,包括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有禁止结婚的关系中,一方或双方的合法婚姻并未终止,故对发生于后的违法结合以疾病。 重婚相称。 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424318、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出现于对偶婚制向一夫一妻制过渡的时期。 19为己妻。 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其家庭44、劳役婚指男方须为女方家庭服一定时期的劳务,以此作为与女方成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其在身体上、精神上蒙受损害的行为。 婚的代价。 财货),以此作为与女方成婚的代价。 20452146赡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受扶养、抚养、赡养的另一方拒不履行其义务它不同于买卖婚,但女子仍处于赠与标的物的低下地位。 的行为,遗弃总是以不作为的形式而出现的。 22 47社会,在两三千年中历久不衰。男家娶妇(男子娶妻)须向女家依礼聘
23、宗族亦称宗亲、本亲或内亲,在古代亲属制度中居于最重要的地位。娶。 宗族以本宗男子为主体,还包括在室女和来归之妇,前者指本宗尚未外48嫁的女性,后者指嫁入本宗的女性。 六礼不备,谓之奔。 2449
食祭神的麦饼后,婚姻始得成立。 求权具有人身专属性,不得继承、转让、抵押、抵销等。
50、共诺婚亦称合意婚,依男女双方的结婚合意而成立,一般采取民事74、亲子关系,即父母子女关系,在法律上是指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婚的方式。共诺婚制是在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向资本主义婚姻家庭制义务关系。父母子女是血亲关系中最近的直系血亲,为家庭法律关系的度过渡的时期中逐步形成的确立的。
51、结婚合意,系指结婚当事人对婚姻成立的意思表示完全一致。
婚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实现约定。
以夫妻关系相对待的两性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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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夫妻同居义务,指男女双方婚后以配偶身份共同生活的义务。 核心。 75、亲权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身份上及财产上的监督和保护为内容的权利义务的总称。 关系存续期间,妻子受胎所生的子女,推定为婚生子女。 77为,依法否认子女是自己的亲生子女的制度,即当事人依法享有否认婚527655生子女是自己亲生子女的诉讼请求权的制度。
生活义务。广义的解释还包括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以及不得为第三人的78利益而损害或牺牲配偶他方的利益。 要的生活条件。扶助,是指子女对父母在精神上和生活上的关心、帮助
56和照料。
务与第三人为一定法律行为时互为代理的权利。即夫妻于日常家庭事务79范围内互为代理人,互为代理权。
约定,或所作约定无效时,依法律规定而直接适用的夫妻财产制。
的方式,选择决定夫妻财产制形式的法律制度。
的直接规定而适用的财产制,包括约定财产制和法定财产制。 女。 己的子女。 生,并自愿承担抚养责任,无需他人或法律的强制。 由有关当事人诉请法院予以判决强制认领的方式。 5780588159、普通财产制,指在通常情况下,依婚姻当事人双方的约定或依法律82、强制认领,是指当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不主动地自愿认领时,
6083法定事由时,一句法律之规定或经夫妻一方(或夫妻之债权人)的申请得婚生子女资格的制度。
由法院宣告,撤销原依法定或约定设立的共同财产制,改设为分别财产84制。
归双方共同所有。
均为夫妻共有的财产制。
共有的财产制。
的财产制。
得的财产,如继承、受赠所得等,则归各自所有的财产制。
的个人财产。
方个人所有的财产。 父之后妻或母之后夫。 或卵子,然后用人工方法将精子或受精卵胚胎注入妇女子宫内,使其受868788、别居,又称分居,是指通过司法裁判或当事人协议的方式解除夫妻姻关系仍然存续的法律制度。 婚。 主张。 618562、一般共同制,是指夫妻婚前、婚后的一切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孕所生育的子女。 63消灭。 64的法律行为。 65双方的同居义务,因婚姻所产生的其他夫妻权利义务亦有所变更,但婚66、法定的特有财产,是依照法律规定所确认的婚后夫妻双方各自保留89、禁止离婚主义,是指夫妻在生存期间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均不得离67906891立行使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权;但不排斥妻以契约形式将其个人财本人或者没有离婚权或者离婚权受到极为严格的限制,故又称男子专权产的管理权交付丈夫行使,也不排斥双方拥有一部分共同财产。 离婚主义。
6992自保留其所有权、管理权、使用收益权及有限制的处分权,夫妻财产制件严加限制的立法主张,即法律明确规定离婚的理由,只有符合法律规终止时,以夫妻双方增值财产(夫妻各自最终财产多于原有财产的增值定的理由,始准许离婚,故又称“有因离婚”。
部分)的差额为剩余财产,归夫妻双方分享。 9370无论当事人有无过错,只要婚姻关系破裂的,均准予离婚的立法主张。 归丈夫所有,妻则保留在婚姻关系终止时,对此项财产原物或价金的返94还请求权。 经过婚姻登记机关认可即可以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方式。
7195财产仍归各自所有,但除特有财产外,将夫妻财产联合在一起,有夫管思而受对方欺诈或双方通谋作出离婚的意思表示。
理。
除另有约定或法定夫妻个人特有财产以外的共有财产。 96、通谋离婚,是指婚姻当事人双方为了共同的或各自的目的,串通暂9772时离婚,等目的达到后再复婚的离婚行为。
73段向对方许诺先离婚再复婚,以骗取对方同意暂时离婚的行为。
98120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依法通过调节或判决解除当事人之间的无子时,允许将其同宗同姓、辈分相当的他人之子立为嗣子,以便传宗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方式。 接代,继承宗祧的行为。当事人间产生拟制直系血亲关系。
99121是指收养依法终止原有的亲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等部门主持,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当事人就保属关系及其权利义务的效力。
持或解除婚姻关系及其连带的法律问题达成协议的纠纷解决方式。
矛盾或夫妻双方政治的焦点与核心问题。
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祖孙和兄弟姐妹关系(第七章) 养费用直到以自己的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弟、妹。 122、收养的拟制效力,是指收养依法创设新的亲属关系及其权利义务的 100效力,也成收养的积极效力。 101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 102
103、弟、妹有负担能力是指以自己的劳动收入和其他收入和自己配偶(如
已婚)的劳动收入和其他收入满足自己和需要扶养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的
合理生活、教育、医疗等需要后,仍有剩余或降低生活水平后有剩余。
收养(第八章) 子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拟制的亲子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关于同意成立收养关系的协议。
对其订立的收养协议依法作出的公正证明。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第十章)
的受害人提供的援助。
行为应当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法律后果。
附论 104、收养,是公民(自然人)依法领养他人子女为己之子女,使本无亲 105、收养协议,是收养关系当事人之间,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订立的, 106是根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的要求由公证机关 107、专指有关组织对妨害婚姻家庭行为 108、本章所说的法律责任,专指行为人对于其实施的违反婚姻家庭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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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与外国人;以及在外国境内,中国公民与外国人,或者中国公民与中
国公民的结婚、离婚或复婚。在狭义上,涉外婚姻专指中国公民与外国1、述包办婚姻与买卖婚姻的关系。 答:包办婚姻,是指第三者违反婚人,或者外国人与外国人在中国按照中国法律结婚、离婚或复婚。婚姻姻自由的原则,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违法行为。买卖婚姻,是指第三者
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违法行为。包办婚姻和买家庭法学中的涉外婚姻,通常指的是狭义的涉外婚姻。 卖婚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其共同之处在于:两者都违背了当事人的意
110、“七出”又称“七弃”,是指礼法规定的丈夫“出妻”、夫家“出妇”愿,对婚事实行包办强迫。不同之处在于:买卖婚姻是以索取大量财物的七条理由。其起源于我国的奴隶社会末期,起初为礼制的内容,以后为目的,而买卖婚姻则必定是包办婚姻。在认定婚姻的性质时,要注意
区分包办和自主、包办者索取大量财物和当事人自愿赠与某些财物的界由封建统治阶级以法律的形式加以固定。
限,不应对包办婚姻、买卖婚姻作扩大的解释。 111这里所说的2、我国婚姻自由原则的内容和地位是怎样的? 要件,包括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这种行为不具有收养的法律效力,是答:婚姻自由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基石,也是我国宪法赋予
一种无效民事行为。 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根据这项原则,公民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自主112又称夫妻同体主义,既夫妻因婚姻成立而合为一体,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排除任何人的强制与干涉。在我国,婚姻
自由为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社会主义建设的进展为公民行使这一权利创双方的人格相互吸收。 造了前所未有的条件,这是我国婚姻家庭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之一。 113、法定财产制是指在夫妻婚前或婚后均未就夫妻财产关系作出约定,3、资产阶级婚姻自由的虚伪性和不彻底性表现哪些方面(1)从本质上或所做约定无效时,依法律规定而直接适用的夫妻财产制。 看,资产阶级婚姻自由反映了商品交换的自由(2)资产阶级婚姻自由是
114、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互为配偶。 用形式上的自由掩盖若干事实上的不自由(3)资产阶级婚姻自由等导致115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对婚姻自由的滥用。
4、我国一夫一妻原则有哪些基本要求?答:(1)婚姻是一男一女互为配行为。 偶的结合,任何人均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2)有配偶者116、包办婚姻是指第三者违反婚姻自主的原则,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行在婚姻终止即配偶死亡或离婚前不得再行结婚,否则即构成重婚。(3)
为。 为了维护一夫一妻制,应当反对破坏婚姻关系的通奸、姘居、有配偶者117、“义绝”是我国封建社会特有的一种强制离婚方式。指如果夫妻之与他人同居等不道德的婚外性关系,依法取缔各种形式的卖淫、嫖娼活间或夫妻一方与他方的亲属间或双方的亲属间出现了一定的事件,经官动,彻底扫除这些社会丑恶现象。
5、资产阶级婚姻自由的产生及法律表现是什么?答:现代意义上的婚姻司处理后,便认为夫妇之义当绝,强迫离异,若不离异,要受到法律制自由产生于资产阶级反对封建制度的斗争。资产阶级打出了“自由、平裁。 等、民主”的旗帜,把婚姻自由也宣布为“天赋人权”。随着封建主义
118、婚姻家庭法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借以发生和终止的法律事实,以及制度为资本主义制度所代替,资产阶级把婚姻自由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婚姻家庭主体之间、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成为其标榜的一项法律原则。1791年法国宪法明确规定:“法律视婚姻
仅为民事契约”。1804年国民法典亦规定:“未经合意不能成立婚姻。”119、法定婚龄是法律规定的最低结婚年龄,是结婚年龄的下限。
这些规定把传统观念视为“神作之合”的婚姻从宗教势力的束缚下解放视和束缚妇女的旧法律,在有关政治、经济、文化、劳动、教育和婚姻出来,这无疑具有重大的历史进步意义。但是,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婚家庭等方面的法律、法令中。贯穿着男女平等的原则。我国《宪法》第姻制度仍然无法摆脱私有制的影响,资产阶级的婚姻自由不可避免地带48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有一定的虚伪性和不彻底性。 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
6、简述我国的计划生育原则。答: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这一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推选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将男女平等作为一项宪法原则,它具有广泛的社会内容,男女在婚姻家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我国婚姻法根据宪法的精神,把计庭生活方面的平等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划生育作为一项基本原则,使这一政策法制化,这对有效调节人口再生13、干涉婚姻自由的违法行为有哪些表现方式?其危害性是什么?答:产和有计划地控制人口增长具有重要意义。人口的生产和再生产是受一现实生活中,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是干涉婚姻自由的两种形式。除包办、定社会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制约的。人口状况虽然不能决定社会制度的买卖婚姻以外的各种破坏婚姻自由的行为,我们称之为其他干涉婚姻自性质,却能促进或延缓社会的发展,包括提高和降低人口的增长率,其由的行为。
内容不以节制生育为限。我国的计划生育是以降低人口增长速度、提高包办、买卖婚姻及其他干涉行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危害广大青年特别人口素质为目标的,基本要求是少生、优生和适当的晚婚晚育。 是妇女的切身利益,使一些家庭加重了经济负担、思想负担,影响生产
7、如何认识社会历史发展中的一夫一妻制?答:一夫一妻制是指一男一和生活,同时也容易引起各种纠纷,不利于社会安定和精神文明建设。 女结为夫妻,永久共同生活的婚姻制度。从私有制社会版面的一夫一妻14、应当采取哪些措施来防止、减少、纠正和惩治干涉婚姻自由的违法制到社会主义社会真正的一夫一妻制,是人类两性关系的巨大变革。一行为?答:必须动员社会力量,综合运用多种手段。主要的对策有:广夫一妻制最初是伴随着私有制上的产生而产生的,私有制社会中的“一泛开展宣传教育,破除封建旧俗,树立社会主义的婚姻自由、男女平等夫一妻制”具有不同于其含义的特定社会内容。在私有制和阶级剥削制观念,帮助广大寻人划清合法与违法的界限。认真依法办事,做到执法度下,与男尊女卑的社会制度相适应,对妻子而言,一夫是必须的,但必严、违法必究。对于违法行为人进行教育、责令改正错误,还可视具剥削阶级中的男性却可以公私合营财产和权势,过着多妻的生活。社会体情况予以必要的制裁,如行政处分等。对于以暴力方式干涉他人婚姻主义制度的建立和妇女的解放,为真正的一夫一妻制的全面实行提供了自由的,依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此外,对于由此引起的婚姻纠纷,根本保障。我国婚姻法中的一夫一妻原则,是真正的、男女平等的一夫要依有关规定,及时、妥善地处理。
一妻制在法律上的反映,因为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关系必然要求一夫一15、在家庭关系中,男女平等的法律表现是什么?答:在家庭关系中,妻的结合,这是由爱情的专一性与性所决定的。社会主义的一夫一妻制不同性别的家庭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这是男女平等的基本法律与剥削阶级社会的“一夫一妻”制有着本质的区别。 表现1在夫妻关系方面:双方都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都有参加生产、工
8、简述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之间的关系。答:婚姻自由在内容上包括结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都有抚养教育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结婚自由是指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即当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有相互抚养的义务和事人有权依法决定自己与谁结婚,任何第三人包括父母都无权干涉。离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2在父母子女关系方面,父和母都有抚养教育子女的婚自由是指解除关系的自由。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下,任何一方义务,都有受子女赡养扶助的权利;子和女都有接受父母抚养教育的权都有权提出离婚,他人不得阻碍。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是紧密结合、缺利,都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父和母、子和女的继承权都是平等的。一不可的。保障结婚自由,是为了使当事人能够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结在祖孙、兄弟姊妹关系上,男性和女性亲属的权利义务也都是平等的。 成共同生活的伯仲。保障离婚自由,则是为了使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共16、买卖婚姻与借婚姻索取财物有何区别?答:买卖婚姻与借婚姻索取同生活的夫妻能够通过法定途径解除婚关系。结婚是普遍行为,结婚自财物的共同特征是索要财物,但是二者有着严格的区别。(1)买卖婚姻由是婚姻自由的主要方面,离婚则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发生的,它是根本违背婚姻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包办强迫婚姻,目的是借婚姻索取财结婚自由的重要补充。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虽然各有侧重,但其目的都物,而借婚姻索取财物的情形下,婚姻本身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的,不违是为了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 背他们的意愿。(2)买卖婚姻中的财物是第三者索要的,借婚姻索取财
9、在认定和处理重婚时应注意哪些方面的问题?答:(1)应对重婚作实物主要是当事人一方索要,是以满足某种物质欲望作为结婚的代价,不质意义上的理解,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都是重婚行为的表现形是正当行使婚姻自由的权利,而是借自由之名滥用这种权利。 式。(2)应将婚姻关系和姘居关系加以区别,以免在判断是否重婚时发17、在现阶段不能真正实现男女平等原则的原因是什么?
生错误。(3)应将1950年婚姻法颁行前后的重婚加以区别,采取不同的答:建国以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和婚姻家庭等领域的深处理方法。 刻变革,妇女解放运动取得了巨大成就,妇女的地位有了全面的提高。此外,在处理具体问题时还应适当考虑重婚的原因,分别情况,区别对但是,要彻底消除男女两性在社会生活和婚姻家庭生活中的实际差别,待。10、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现婚姻自由的社会条件是什么?答:还需要经历一个相当长的过程。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经济和文化还我国现在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婚姻自由的实现程序是同目前的社会条不够发达,男尊女卑的旧制度、旧思想在历史上长期存在,重男轻女、件相联系的。一方面,社会主义建设的不断发展,为缔结以爱情为基础歧视妇女的传统习惯势力还有一定的影响,男女两性在法律上的平等还的婚姻奠定了初步的基础。另一方面,由于我国是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不是实际生活中的平等,这些都是不能真正实现男女平等原则的原因。 会中脱胎出来的,婚姻家庭领域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旧制度、旧思想的残18、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男女平等原则的内容有哪些?答:男女平等原则余。封建传统是妨碍婚姻自由的消极因素,资产阶级思想的影响也是不表现在婚姻家庭领域内的具体内容有:在结婚和离婚方面,男女双方的可忽视的。经济和文化的发燕尾服程度对婚姻自由的制约,在现实生活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例如,结婚必须男女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中表现得十分明显。今后不仅要依法保障婚姻自由,而且要提高社会主他方加以强迫或第三者加以干涉。登记结婚后,根据双方约定,女方可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发展水平,为婚姻自由的普遍实现创造更为充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也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男女双方均分的社会条件,同时,还要加强社会主义的爱情观和婚姻观的教育,促有依法提出离婚的权利;离婚时,男女双方都有抚育子女、侵害共同财进婚姻自由在更高的层次上实现。 产、清偿债务等权利和义务。在夫妻关系方面,人身和财产上的权利和
11、男女不平等的社会根源是什么?答: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义务是平等的;一切家庭成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依法承担的义务,都不首先取决于他们在社会经济政治等方面的地位。历史充分证明:生产资因性别,父系亲属或母系亲属、男系亲属或女系亲属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料私有制和阶级剥削制度是男女不平等的社会根源。从奴隶社会、封建19、实行计划生育有何主要意义?答:实行计划生育的主要意义有:它社会到资本主义社会,妇女一直处于同男子不平等的地位。奴隶制时代是社会主义制度下人口再生产的客观要求。它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和封建制时代的法律公开规定男尊女卑、夫权统治,妇女被视为家庭奴化建设,提高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
隶和生儿育女的工具。资本主义社会中,妇女的社会地位和家庭地位有20、我国婚姻自由原则的特点表现在何处?答:(1)婚姻自由在内容上了显著的改善,资产阶级也把男女平等标榜为法律原则。但资产阶级的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2)实行婚姻自由是为了建立以爱男女平等具有一定的欺骗性和局限性。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以及妇女运情为基础的婚姻关系;(3)社会主义婚姻自由不是绝对的、毫无限制的。动的发展,资本主义国家早期立法中某些男女不平等的条款已被忘废止,人们行使婚姻自由权利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维护社会主义道德,不两性法律地位渐趋平等。然而,这种法律地位的平等还只是形式上的平得滥用婚姻自由权利来损害他人或社会的利益。
等。只要资本主义私有制和剥削制度继续存在,真正的男女平等是不可21、为什么说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对男女平等原则的必要补充?答:能完全实现的。 (1)中国几千年古代社会男尊女卑的观念根深蒂固,加之经济发展不平12我国宪法中是如何贯穿男女平等原则的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为妇女衡,尽管国家从法律和社会生活各方面提倡男女平等,并为此采取了相解放开辟了广阔的道路。广大的妇女同男子一样,平等地成为国家、社应的措施,但实际生活中还存在着某些妨碍妇女行使平等权利的消极因会和家庭的主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彻底摒弃了一切压迫、歧素,男女平等并没有真正实现,性别歧视仍然存在于社会生活和婚姻家
庭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必须在强调男女平等的同时,对妇女的合法正错误,并予以适当的处分。对拒不履行赡养、抚养或抚养义务的人,权益进行特殊保护。(2)我国法律赋予广大妇女与男子同等的权利。但可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对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由于妇女在生理上具有特殊性,存在一些实际困难,在某些方面必须给究刑事责任。
他们以特殊保护。总之,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不仅是实现男女平等的需32、实施家庭暴力的法律后果是什么?答: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要,也是现实生活的客观要求。 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
22、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的必要性是什么?答: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是振兴国家和民族的需要,是培养和造就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接班成虐待。在我国,家庭暴力问题已经成为婚姻家庭领域中一个十分重要人的需要,也是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婚姻家庭生活关系的需要。《中华人的问题。特别是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随着市场竞争的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加剧,就业压力的增大以及人们传统观念的转变,家庭暴力在家庭领域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内呈蔓延之势。家庭暴力不但隔离了亲情,不利于家庭的和睦团结,不从婚姻家庭方面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是贯彻招待上述规定的必要措施。 利于儿童的健康成长,而且其危害了延展到社会上,导致违法犯罪行为
23、在私有制下,儿童的法律地位是怎样的?答:在私有制社会中,儿的发生,不利于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稳定。
童被当做父母、家长的私产,其权利和利益受到漠视。中国封建时代的33、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的含义是什么?答:夫妻的忠实义务父母子女关系以“父为子纲”为最高原则,成为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主要是指贞操义务,即专一的夫妻性生活义务。扩大的解释还包括不得资本主义国家虽然在法律上规定了父母对子女的义务,但是存在着许多恶意遗弃配偶他方的利益。在理解本条时应当注意夫妻有共同生活、相无法解决的社会问题,致使相当数量的儿童得不到父母的正常抚育。非互忠诚的义务,夫妻一方因有第三者,难以履行上述义务、侵害夫妻他婚生子女遭到虐待和歧视,少年犯罪增多等,就是这方面的一些具体表方的人身权利,致使配偶间专有的人身权益得不到实现的,受害方有权现。 请示法院保护其权利的实现。法院可视情节轻重,追究有过错方的行政
24、我国婚姻法中有关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的规定有哪些?答:我国婚姻责任或民事责任,并强制其履行义务。对于仍不履行,甚至导致婚姻关法中明确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对未成年有管教和保护系解体的,受害方除可要求对其财产损失给予适当的赔偿外,还可以要的权利和义务;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子女有继承父母遗产求对其精神损害给予适当的赔偿。
的权利;父母对子女的义务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34、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的社会意义是什么?答:夫妻之间承外祖父母,对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和外孙子担并切实履行同居和忠实义务,互相协力,互相尊重,不仅是婚姻关系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兄、姊,对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一般生理和伦理价值的反映,也是社会主义婚姻关系本质的必然要求。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抚养的义务;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继子女的合社会主义制度不但为建立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提供了必需的条件,而且法权益,也得到了妥善的保护。25、我国宪法和婚姻法中有关保护老人为建立平等、真诚的夫妻关系创造了良好的社会和法律环境。同时,在合法权益的规定有哪些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法律上确认夫妻互负共同生活、互相扶助、彼此忠实的义务,也是加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庭关系领域中精神文明建设、保持社会安定团结的需要。
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35、虐待和遗弃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什么?虐待和遗弃行为的受害人,业。”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父母有继往往是家庭中的老弱病残者和缺乏独立生活能力的人。因而,这些违法承子女遗产的权利;奍父母有继承子女遗产的权利;奍父母、符合该法行为具有相当大的危害性,它们破坏了婚姻家庭关系,有悖于社会主义
第27条第一款规定的继父母的权利和生父母相同,有负担能力 孙子女、伦理道德,侵害了家庭成员的人身和财产权利,当然要为法律所禁止。 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26、1、简述广义和狭义的亲属概念。答:法律所调整的亲属关系不同于一般保障婚姻法基本原则实施的禁止性规定有哪些? 意义上的亲属关系。亲属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亲属包括一答:我国婚姻法第3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切相互之间具有婚姻、血亲和姻亲关系的人,不受亲等的限制。其中许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多亲属根本不发生任何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彼此间仅具有传统的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这些都是保障婚和伦理上的意义。狭义的亲属是为法律所调整的一定范围的亲属关系,姻法基本原则贯彻实施的禁止性规定,从另一个角度对有关原则作了必彼此之间具有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各国法律对具有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亲要的补充。 属的规定,都局限在一定亲等之内。
27、婚姻法中所说的“其他干涉自由的行为”的具体表现是什么?答:2、古代和现代亲属制度的性质有何不同?答:亲属制度的历史源远流长。是指除包办、买卖婚姻以外的各种破坏婚姻自由的行为。例如,父母因古代社会的亲属制度虽然形式各异,但基本上都是以宗族为本位,而不子女选择的对象不合已意,以种种借口阻挠、干涉;基于封建宗法观念,是以个人为本位的。现代各国的亲属制度否定了以宗族为本位的传统,干涉同姓非探亲的男女结婚的妇女再婚;子女阻挠离婚的父母再婚;干实行以个人为本位的原则。
涉他人离婚或复婚。抱童养媳、订小亲、换亲和转亲也是干涉婚姻自由3、亲属与家属的区别是什么家属是家长的对称。古代法将家庭成员分为的具体表现。 家长和家属两部分。家长主宰和统治家庭,对家属享有极大的权力,如
28、借婚姻索取财物行为的性质及危害是什么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除买教令权、主婚权、惩戒权等,而家属是指除家长以外的其他家庭成员。卖婚姻以外的其他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违法行为。在这种情况下,男女双新中国的婚姻家庭制度只是根据家庭成员之间的亲属关系来规定彼此之方结婚基本上是自愿的,但一方向另一方索要许多财物,以此作为结婚间的权利和义务。尽管现实生活中人们在习惯上仍沿用传统的家长与家的条件。借自己的婚姻问题索要财物的人,表面上是出于自愿而结婚,属的称谓,实质上家庭成员均互为家属,法律地位是一律平等的。 实际上却以满足某种物质欲望作为结婚的代价;不是正当行使婚姻自由4、亲属与家庭成员的区别是什么?答:家庭成员一般是指同居一家,共的权利,而是借自由之名滥用这种权利。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形式各同生活的近亲属,如夫妻、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异索取财物的数量也有很大差别。这种行为的涉及面广,其危害不可低外孙子女、兄弟姊妹等。有亲属关系的人不一定都是同一家庭的成员,估,它妨碍婚姻自由原则的贯彻,腐蚀人们的思想,败坏社会风气,给他们可能分别属于不同的家庭。家庭成员则一般都有亲属关系,但也有当事人的家庭和婚姻生活带来困难。大量事实证明,某些家庭纠纷、离例外。人们基于社会主义道德的考虑,将与自己无亲属关系的人作为家婚纠纷的发生,都同借婚姻索取财物有关。29、在处理借婚姻索取财物庭成员,共同生活,互相扶助,在实际生活中也是进有所见的。
的行为时应划清的界限是什么在处理借婚姻索取财物问题,应注意借婚5、我国封建时代对亲属的分类是怎样的?我国封建时代的亲属制度,按姻索取财物同买卖婚姻的区别,同男女双方自愿馈赠的区别一方对他方照宗法制度的原则对亲属进行分类,把亲属分为宗亲、外亲及妻亲三种。或其父母馈赠某些财物是完全合法的。此外还应划清借婚姻索取财物和所谓宗亲,主要指源于同一祖先的男系血亲,包括在室女和因娶人而归借婚姻从事诈骗的界限,以结婚为名骗取钱财的,应视其情节依法制裁。于本宗的妇女。所谓外亲,是指同母系和出嫁女相关的亲属。所谓妻亲,
30、重婚行为的民事和刑事法律后果是什么?答:按照我国现行法的规指同妻子相关的亲属。在上述三类亲属中,宗亲是基础和核心,而外亲定,重婚行为发生下列民事法律后果和刑事后果:首先,重婚是结婚的与妻亲则属于次要的亲属。
禁止条件。其次,经查明为重婚的,其婚姻无效。再次,构成重婚罪的,6、亲属法学中是如何对亲属分类的?答:按照亲属法学中的一般见解,依我国刑法第180条处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可根据不同的标准对亲属作如下的分类:以亲系即亲属间的血缘联系为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标准,可将亲属分为男系亲和女系亲、父系和母系亲、直系亲和旁系亲。
31、防止和减少虐待、遗弃等违法行为的具体措施是什么答:为了防止中国古代的礼法和法重男系亲,轻女系亲;重父系亲,轻母系亲。我国和减少虐待、踱等违法行为的发生,一定要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和道德的婚姻法对这些亲属则是同等看待的。
宣传教育,破除封建夫权和家长制的残余影响,以及资产阶级的利已主7、以行辈为标准,亲属分为几类?答:可将亲属分为长辈亲属、平辈亲义思想。对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人应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责令其改属和晚辈亲属。长辈亲属指辈分高于自己的亲属,旧称尊亲属。平辈亲
属是指辈分与自己相当的亲属。晚辈亲属旧称卑亲属,是指辈分低于自长幼、嫡庶,目的在于维护和巩固宗法家庭制度。
己的亲属。尊亲属和卑亲属之分反映了旧时代亲属关系上的不平等。新21、现代婚姻法的亲等计算方法是什么?答:我国现行婚姻法是以血亲中国的亲属制度已用长辈亲属和晚辈亲属取代了过去的称谓。 之间的世代来计算亲属关系远近的。这种计算法以一辈为一代。在计算
8、以亲属关系的亲疏程度为标准,亲属分为几类?答:可将亲属分为近直系血亲时,以已身为一代,然后再从已身向上或向下数,向上数至父亲属和其他亲属。依据我国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母为两代,下数至孙子女、外孙子女为三代,依此类推。计算旁系血亲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近亲属以外的均为其他亲属。 时,须根据旁系血亲之间的同源关系,同源于父母的,为两代以内旁系
9、以亲属关系的发生原因为标准,亲属分为几类?答:可将亲属分为配血亲;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为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依此类推。 偶、血亲和姻亲,这是亲属的基本分类。配偶即夫妻,是男女双方因结22、亲属关系是如何发生的?答:亲属关系的发生和终止,是指因一定婚而形成的亲属羬经。配偶是血亲和姻亲赖以发生的基础,因而是最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使当事人之间产生亲属关系或使既存的亲属关系归要的亲属关系。 于消灭。配偶关系的发生是因婚姻的成立而发生,依照我国婚姻法,以10我国婚姻法是否将配偶作为亲属关于配偶能否作为亲属的类别之一,准予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的时间为配偶关系发生的时间。血亲关系的世界各国的立法例和法学界的观点并不一致。我国婚姻法和有关法律从发生分为自然血亲的发生和拟制血亲的发生两种。自然血亲以出生为发历史传统和实际情况出发,不仅将配偶规定为亲属,而且还作为近亲属。生的原因,这种发生原因不仅适用于婚生的血亲,而且也适用于非婚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在“家庭关系”一章中首先加以规定的亲属的血亲。拟制血亲关系因所要拟制的亲属关系依照法定程序成立而发生。关系就是夫妻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在规定“近亲属”时姻亲关系以婚姻的成立为其发生原因。
亦把夫妻列在首位 23、亲属关系是如何终止的?(1)为配偶关系的终止。配偶关系可因婚
11、法学界关于配偶是否能作为亲属的两种不同观点是什么答:关于配姻关系终止而终止。婚姻关系的终止不外乎两个原因:一是一方死亡,偶是否能作为亲属,法学界的观点主要有两种:一种观点认为:配偶虽二是双方离婚(2)为血亲关系的终止。血亲关系的终止分为自然血亲和然是血亲和姻亲关系的基础,但并不是亲属的本体,配偶既不能够列入拟制血亲之间关系的终止。自然血亲间的血缘联系只有在自然死亡或宣亲系,又无法确定其亲等,故配偶仅为配偶而已,没有将其作为一类亲告死亡后才能引起自然血亲关系的终止。拟制血亲的可变更性,决定了属的必要;另一种观点则认为:配偶应当作为亲属,因为配偶之间的权它既可因一方死亡而终止,也可因现在的亲属关系依法解除而终止(3)利与义务完全是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不将配偶作为亲属是违反设置是姻亲关系的终止。姻亲关系一般是因离婚而终止。
亲属制度的本意的。 1、结婚必须具备哪些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答:实质要件是指法律规定
12、血亲的分类有哪些?答:血亲是因血缘联系而形成的亲属关系。在的关于结婚当事人本身及双方之间的关系必须符合的条件。在我国法律某些情况下,血亲关系亦可因法律拟制而发生。所以,血亲又有自然血和婚姻法学中,将实质要件称为结婚条件。形式要件是指法律规定的结亲与拟制血亲之别。自然血亲又可分为全血缘的自然血亲与半血缘的自婚程序及方式。在世界立法史上,关于结婚有两种立法主义:一种是事然血亲。在血亲关系中,以不同的亲系为根据,还可以分为直系血亲和实婚主义,义为只要有当事人双方的和事实上夫妻关系的存在,婚姻即血亲。 为有效;另一种是形式婚主义,要求结婚必须履行一定的手续,一旦在
13、在我国婚姻法中全血缘自然血亲和半血缘自然血亲的法律地位不同形式上得到肯定,婚姻即告成立。由于法律婚有利于社会对婚姻关系的吗?答:自然血亲,是指出于同一祖先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自然血亲和保护,有利于双方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故现代立法多采用法律是以出生的事实作为发生原因的,是被血缘纽带联结在一起的。自然血婚并规定了相应的要件。在我国,结婚的形式要件称为结婚程序。 亲又可分为全血缘的自然血亲与半血缘的自然血亲。全血缘的自然血亲2、禁止结婚的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包括哪些亲属?答:禁止结婚的三代是指出自共同父母的兄弟姊妹,即同胞的兄弟姊妹。半血缘的自然血亲以内旁系血亲包括兄弟姐妹,伯、叔与侄女,姑与侄,舅与甥女,姨与是指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他们之间的血缘关系仅有一半是甥;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
共同的。我国婚姻法对全血缘的自然血亲与半血缘的自然血亲平等对待。3、怎样认识法定婚龄与鼓励晚婚的关系法定婚龄和鼓励晚婚的关系是:因此,关于兄弟姊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既适用于同胞兄弟姊妹,法定婚龄是允许人们结婚的最低年龄,是结婚年龄的起点,非最适宜的也适用于同父异母和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 结婚年龄。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它是合法
14、具有拟制血亲关系的法律关系主体的地位是怎样的? 婚姻与违法婚姻的界限;晚婚是男25周岁,女22周岁以上结婚;实行晚答:拟制血亲,是指彼此本无该种血亲应当具有的血缘关系,但法律因婚的,应按规定予以鼓励和照顾。贯彻执行婚姻法的规定,既要依法办其符合一定条件,确认其与该种血亲具有同等权利义务的亲属。由于该事,又要积极提倡适当晚婚。这有利于青年的工作、学习和进步。法定种亲属关系是法律拟制而不是自然形成的,故又称为准血亲。拟制血亲婚龄具有强制效力,晚婚为提倡性规定,不能用晚婚年龄代替法定婚龄。 的父母子女关系和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 4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出的结婚申请应如何审查在当事人提出申请
15、以不同的亲系为根据,血亲还可以分为几类? 时,婚姻登记员应军事计划法律规定。接受申请后,应从两个方面进行答:在血亲关系中,以不同的亲系为根据,还可以分为直系血亲和旁系严格地审查:一方面是当事人所持证件是否真实、完备,是否与当事人血亲。直系血亲之间具有直接的血缘联系,旁系血亲之间具有间接的血本人的情况完全相符,另一方面是当事人双方是否都符合结婚条件,包缘联系。 括是否达到法定婚龄,是否完全自愿,是否已有配偶,是否属于直系血
16、姻亲的种类有哪些姻亲是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但不包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否患麻风病未治愈等。审查中,婚姻登记机括配偶本身。姻亲可分为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以及配偶的血亲的配关可就需要了解的情况向当事人提出询问,当事人有如实回答的义务。偶三类。血亲的配偶是指自己的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经过审查有两种可能的结果:如当事人的结婚申请不符合婚姻法和婚姻亲是指自己配偶的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配偶的血亲的配偶是一种间接登记办法,不予登记,并向当事人说明理由,进行婚姻法的宣传教育;的姻亲关系。 如当事人的结婚申请符合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则应准予登记
17、姻亲之间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吗?答:一般来说,姻亲之间只5、男到女家落户与旧式的“入赘”有什么不同?
有在法律特别指明的情况下才具有某种权利义务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答:有着本质的不同。在以父系家长制为核心的宗法制下,入赘形成一继承法》规定,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种特殊形式的人身依附关系。实际上具有卖身的性质,我国婚姻法关于的,也可作为第一法定继承人,取得公婆或岳父母的遗产。这种继承权男女可以互为对方家庭成员的规定是建立在夫妻地位平等的基础之上并不是姻亲关系的必然内容,而是法律对丧偶儿媳和女婿赡养和岳父母的。不管双方如何约定、都不损害任何一方的独立的人身权利和正当的行为的肯定和鼓励。 财产权益。
18、从配偶的血亲关系角度看姻亲分几类分为直系、旁系。配偶的直系6、简述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这一规定的含义。
血亲即为自己的直系姻亲,如公婆与儿媳、岳父母与女婿。配偶的旁系答:(1)它与封建包办买卖婚姻固然有本质的区别,与资本主义的双方血亲即为自己的旁系姻亲,如丈夫的兄弟姊妹和妻子的兄弟姊妹。 形式上的也不相同。它强调结婚不应附加任何条件,应摆脱金钱或其他
19、世界上通用的亲等计算方法有哪些?答:从世界范围来看,通常使社会权力的控制与影响。(2)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要求是:当事人双方用的亲等计算方法主要有两种,即: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和寺院法的亲自愿,而不是一厢情愿;当事人本人自愿,而不是出于第三者的意愿;等计算法。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来源于古罗马时代,随着罗马法的传播当事人双方完全自愿,而不是勉强同意。(3)这一规定要求当事人必须而为许多国家所采用。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源于基督教会法规,某些国具有结婚的行为能力和无婚姻障碍。凡是未达到法定婚龄的人、丧失行家至今仍使用此计算法。 为能力的人以及有其他婚姻障碍的人所作的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均属
20、中国古代的亲等计算方法是什么?答:中国古代的丧服制度将服制无效。当事人双方自愿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符合法定方式,即必须由当分为斩衰、齐衰 、大功、小功、缌麻五等,用来分别亲疏关系的远近。事人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进行登记,始为有效。在其他丧服制度贯穿着封建的宗法观念,重男轻女,重本宗轻外亲,区别尊卑、场合表达的结婚意愿不产生法律效力。
7、对仅缺乏形式要件的事实婚姻,国际上有哪几种处理原则?答:(1)乡、镇人民政府;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区人民政府、不设区的市人民不承认主义,即法律不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2)承认主义,即法律对政府。婚姻登记机关的管辖范围,原则上与户籍管理范围相适应。当事任命结婚的实质要件的事实婚姻承认其效力,英美的普通法婚姻即属此人双方的户口在一地的,到当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当事人双类。(3)相对承认主义,即法律为事实婚姻设定某些有效条件,一旦具方的户口不在一地的,到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均可 备了这些条件,事实婚便转化为合法婚。有关条件主要有三种:一是达1、我国收养法的原则有哪些?(1)当事人地位平等在收养问题上,当到法定同居年限。二是经法院确认。三是补办法定手续。 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完全平等的。(2)双方自愿和协商一致。3、保护獐和
8、社会主义结婚制度的基本特征是什么?答:(1)保障结婚自由,充分老人合法权益。4、不得违反法律、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
尊重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的建立和巩固。2、我国婚姻法规定的计划生育义务如何实现?计划生育是载入我国宪法
(2)加强对婚姻问题的法律监督,维护当事人根本利益与国家利益、社的既定国策,也是社会主义家庭职能的一项重要内容。正确履行这一义会利益。 务,对社会的发展,国家的建设,以及提高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
(3)实行登记婚制度,只有依法登记后婚姻始具有法律效力。 都有重要的意义。(1)计划生育是夫妻的一项法律义务,具有一定的强
9、我国政策法律对婚约的态度和处理原则是什么?答:(1)订婚不是婚制性。(2)计划生育是夫妻双方的义务,而不是单方的义务,双方一定姻成立的必要手续和条件。法律既不提倡订立婚约,也不禁止。但订立要共同协商、互相配合,采取有效的措施,自觉地履行这一义务。(3)婚约必须出于当事人本人自愿,任何人不得强迫干涉。(2)婚约没有法实行计划生育,必须破除重男轻女和只有男子才能传宗接代的传统观念。律约束力。只有双方完全自愿才能实际履行,双方同意解除婚约的可自(4)按照计划生育的要求,国家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在人口选解除。(3)对因解除婚约而引起的财物纠纷,应区别情况,妥善解决。 稀少的少数民族地区,政策上可适当放宽。
10、简述结婚登记的程序。答:具体程序可以分为申请、审查和登记三3怎样看待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姓名权是人格权的重个相互联系的环节。(1)申请,就是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持有效证明、要组成部分。现行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证件,由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2)审婚姻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没有尊卑主从关系,各有自己的独立人格。查,这是结婚登记工作的中心环节。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从两个方面进因此,婚后的姓氏也也无须改变。法律保障男女双方使用自己姓名的权行审查:一方面是当事人所持证件是否与当事人本人情况完全相符。另利。当然,婚姻法中的上述规定,并不妨碍夫妻就姓名问题另作约定,一方面是当事人双方是否符合结婚条件。(3)登记,是经过严肃认真的只要双方达成协议,无论是夫随妻姓,还是妻随夫姓,都是法律允许的。审查后,对符合《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规定的,准予登记,并夫妻享有平等的姓名权还表现在子女姓氏的确定上。《婚姻法》22条规定:发给结婚证。 “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我国法律否定了子女只能随父姓
11、我国禁止中表婚的必要性是什么?答:中表婚是指双方当事人为表的旧传统,在子女的称姓问题上,同样也体现了男女平等的精神。 兄弟姊妹的婚姻。这是一种异性同辈近血亲的结合。意义在于:(1)中4、什么是事实收养?其特征是什么?产生的原因有哪些?对策如何?事表婚的男女双方容易具有相同的病态基因,会通过遗传贻害子女、后代。实收养是指双方以父母子女关系相待,共同生活多年,亲友、群众也认
(2)中表婚在我国历史上长期流行,积习很深,禁止中表婚作为我国婚其为父母子女,但未办理公证或其他合法手续的收养。事实收养有以下姻习俗改革的一大内容,非常必要,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 几个特征:(1)当事人须以父母子女关系相待。是否以父母子女相待,
12、婚姻无效的依据及程序如何?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第10条规定,是构成事实收养的重要条件。(2)须有共同生活的事实。共同生活是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认事实收养存在的一个客观标志。一般应以“共同生活多年”为确认事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实收养的依据。所谓“多年”至少应在3年以上。(3)须群众和亲友公认。婚龄的。 群众和亲友公认,对确认是否构成事实收养是十分必要的。事实收养的
13、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的区别是什么事实婚姻是相对于法定婚姻而言产生有其历史和现实的种种原因。传统观念的影响,是产生事实收养的的,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重要原因。收养制度不健全,宣传不普遍,群众不了解收养的要求和规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非法同居与事实婚姻的区别是:(1)定,是产生事实收养的另一个原因。有些当事人法制观念不强,未经公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都具有终身共同生活的目的,而非法同居的男女双证或登记程序做便自行收养。对违法收养缺乏严格的监督和干预手段,方不具有这种终身共同生活的。(2)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备公开的夫也是事实收养产生和存在的重要原因。对社会生活中存在的事实收养,妻身分,而非法同居的男女往往具有陷落性、临时性,不具有公开性。应采取不同的态度和对策(应注意哪些问题):(1)过去已经形成的事实
(3)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均无配偶,有配偶则为事实重婚,非法同居的收养,凡不违背收养的基本原则和社会首选的,应予承认。当事人要求范围要比事实婚姻宽。 法定手续的,应予补充登记。(2)因不符合收养条件,公证、登记机关
14、在世界立法史上,关于结婚的两种立法主义是什么? 不予办理,当事人自行收养的,不予承认。如已符合收养条件,可在补
(1)事实婚主义,认为只要有当事人双方的和事实上夫妻关系的存在,行公证或登记后承认其效力。
婚姻即为有效;(2)形式婚主义,要求结婚必须履行一定的手续,一旦5理解婚姻法中规定的夫妻关系中的人身自由权婚姻法中规定的夫妻关在形式上得到肯定,婚姻即告成立。形式婚有法律婚与仪式婚之别,结系中的人身自由权包括1)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婚姻双方婚仪式又有世俗仪式和宗教仪式两种。由于法律婚有利于社会对婚姻关的地位是平等的,没有尊卑主从关系,各有自己的独立人格。(2)夫妻系的承认和保护,有利于双方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故现代立法多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这是夫妻家庭地位加采用,并规定了相应的要件。在我国,结婚的形式要件称为结婚程序。 平等的具体体现。
16、中国封建社会的早婚制度的社会原因是什么?就经济关系来看,在6、父母子女间有哪些权利义务关系?(1)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封建的生产方式和自然经济中,既是生产单位又是消费单位的家庭迫切务。(2)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3)子女对父母需要不断补充劳动力。就政治制度来看,一方面,封建的家庭制度是封有赡养扶助的义务。(4)父母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建政治的基础,注重早婚是为了巩固和发展封建家庭的需要。另一方面,7简述继子女的法律地位我国《婚姻法》第27条条1款特别规定:“继父封建政权既需要充足的兵源役丁为此,封建统治者便意图用鼓励、强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早婚来提高出生率。就政治思想来看长期占统治地位的儒家思想一直把条第二款还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的权利和义务,“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奉为信条,在两千多年的历史中,对人们的婚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姻观和生育观有很大的影响。 8、夫妻关系包括哪些内容夫妻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两方面的内
18、在我国,未达法定婚龄而结婚的法律后果是什么?凡一方或双方未容。人身关系方面的内容有三个1)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2)达法定婚龄,在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婚姻登记机关一经发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3)夫妻双方都有现,应宣布该婚姻无效,收回骗取的结婚证,并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财产关系方面的内容有三个:1)夫妻对共同财产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责任。凡结婚时未达法定婚龄,但发现时或处有平等的所有权和处理权;(2)夫妻有互相抚养的义务3)夫妻有相互继理纠纷时双方均已达法定婚龄的,应视为婚姻无效的原因已消除,承认承遗产的权利。
其已经成立的婚姻。对责任人的违法行为,应进行批评教育。 9、夫妻关系与其他两性关系有哪些区别?(1)夫妻是男女两性合法的
19、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的根据是什么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结合,两性间的非法结合不构成夫妻。(2)夫妻须具有永久共同生活的是优生学原理。血缘关系太近的男女结婚,易将生理上和精神上的疾病目的,不具有上述目的之同居不成其为婚姻,也不构成夫妻。(3)夫妻或缺陷遗传给子女后代,有害于民族的健康和人类的发展。另一方面是是共同生活的伴侣,同时还承担着生育和抚育子女、赡养老人等责任。 伦理观念的要求。各国禁止的血亲范围不同,往往与风俗习惯有关。有10、简答非婚生子女的概念,及我国法律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 非婚些国家禁止姻亲结婚,则纯属伦理上和习惯上的考虑,与优生原理无关。 生子女旧称私生子,这种子女的生父和生母不具有夫妻身份,是在婚姻20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登记机关有哪些其管辖范围?农村是乡、民族关系之外受胎而出生的。如未婚男女所生的子女已婚男女与他人通奸所
生的子女等。我国《婚姻法》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一般发生于结过婚之后;婚姻无效的原因则存在于结婚之时3)离婚于确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在我国,非婚生子女与定之日起解除婚姻关系,没有溯及力;婚姻的无效为自始无效,具有溯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是完全相同的。婚姻法中有关父母子女间权利和义及力。(4)离婚之诉仅限于当事人提出,而婚姻无效之诉则不受此限制。务的规定,如抚养教育、保护教育、赡养扶助和遗产继承等,同样适用(5)离婚决定可依当事人协议达成,而婚姻无效则仅限于法院判决。 于父母与非婚生子女。《婚姻法》第25条还规定:“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2、简述离婚和婚姻的撤销的区别。(1)前者是指合法婚姻关系的解除,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到子女能独立生而后者是指对违法婚姻的制裁,从撤销之日起,婚姻始告消灭、一般也活为止。” 无溯及力。(2)前者的原因发生在结婚之后;婚姻撤销的原因发生在结
11、简答收养的概念及特征。收养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领养他人子女婚之时。(3)离婚之诉仅限于当事人提出,而婚姻撤销之诉除当事人外,为自己子女的法律行为。这一概念具有以下五个特征:(1)它是一种法利害关系人、检察官等亦可依法提出(4)双方当事人可依协议而离婚,律行为。(2)它是身份法上的行为。(3)它是变更亲属身份和权利义务婚姻的撤销则仅限于法院判决。
关系的行为。(4)它只能发生在非直系血亲间。(5)收养关系是一种拟3、简述我国离婚的法律程序。我国婚姻法为离婚规定了不同的法律程序。制血亲关系。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须依行政程序办理离婚登记;男女一方要求离婚
12、对于解除收养关系的纠纷,法院应如何处理?人民法院解除收养的的,可由有关部门调解或依诉讼程序提出离婚请求,以便在婚姻登记机纠纷,应当坚持保护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关、有关部门和人民法院的帮助和监督下,使当事人的离婚问题、离婚保障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双方的利益,根据不同情况实事求是地妥善解决纠纷,通过协议或判决得到正确的处理。
1)养父母或生父母反悔,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查明情况,4、为什么既要保障离婚自由,又要反对轻率离婚?1)保障离婚自由的听取被收养人的意见,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处理2)养父母不必要性,是由社会主义制度下婚姻关系的本质决定的2)保障离婚自由有尽抚养义务,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应予解助于从总体上改善和巩固整个社会的婚姻家庭关系3)防止轻率离婚与保除3)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再继续共同生活对双方均为不利,障离婚自由是完全一致的。(4)防止轻率离婚是保护婚姻家庭的需要,一方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一般可准予解除。(4)养父母发现养子女有是抑制离婚问题上的剥削阶级思想和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需要。 生理缺陷或者其他病症,要求解除收养关系,一般不予解除。但生父母5简述我国法律对离婚的分类1按照当事人对离婚的态度,可分为双方自在送养时有意隐瞒的,可准予解除。 愿和一方要求离婚2)按照处理离婚问题的法定程序,可分为依行政程序
13、什么叫抚养?有何特点抚养是指亲属间相互供养的法律责任。特点1)离婚和依诉讼程序离婚3)按照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可分为协议离婚和抚养发生在法律规定的一定亲属之间,法律规定以外的亲属或其他人之判决离婚。
间的经济上的帮助只具有道义和友谊的性质,不是必须履行的义务2)抚6、简述婚姻终止的原因1婚姻因配偶死亡而终止。配偶自然死亡,婚姻养是一种法律关系,抚养方为义务人,被抚养方为权利人3)履行抚养义关系的主体之一不复存在,必定引起夫妻关系的消灭、并且发生遗产继务是有条件的,以义务人有能力抚养和权利人有必要受抚养为限(4)抚承等其他法律后果。宣告死亡是在法律上推定失足人已经死亡,它与自养是当事人间相互对等的义务,而不是单方义务。 然死亡产生同样的法律效力2)婚姻因离婚而终止。离婚是配偶自下而上
14、如何理解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有互相抚养义务的规定?(1)夫妻期间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手段,因此,必须依法定条件和程序才能产生相互之间的抚养义务,是夫妻财产关系的必然要求。(2)夫妻相互的抚终止婚姻的法律后果。
养义务具有法律强制性,任何一方都必须履行。如一方无独立生活能力7、离婚案件经人民法院调解后,会出现哪些结果,应如何处理?(1)或生活困难,享有向另一方索取抚养费的请示权。夫妻因此发生纠纷,双方达成同意和好的协议2)双方达成同意离婚的协议,一方要求离婚转可经有关部门调解,或直接向法院起诉。如义务人拒不履行抚养义务,化为双方自愿(3)调解无效,离婚诉讼继续进行。
情节严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8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的意义。 双方自愿离
15、在理解我国的夫妻约定财产制时应注意哪些问题?(1)约定财产制婚是有条件的,并且必须经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和批准。夫妻双方自行达是对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即婚后所得共同制的必要补充2)我国婚姻法成离婚协议,不发生离婚的法律效力。离婚登记是国家通过主管机关对规定的约定制,一般多用于对婚后财产的约定。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是当事人双方自愿离婚进行审查、监督的必要措施,也是教育、帮助当事以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为主、约定制为辅的财产制3)约定必须自愿、合人正确对待和处理离婚问题的过程。通过登记工作,可以满足当事人双法,不得利用约定规避法律和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4)约定应以书面形方正当、合理的离婚要求,妥善处理因离婚而引起的其他问题。同时,式为原则(5)夫妻对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也可防止和避免那些不必要的轻率离婚,以改善和巩固婚姻关系。
16、如何理解“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1)夫妻双方9、对于草率结过婚而引起的离婚纠纷应如何处理?处理这类纠纷时,应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完全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2)着重考虑该婚姻关系的现状和发展前途,把今后能否建立夫妻感情,有夫妻享有平等的处分权,不等于夫妻在离婚侵害共同财产时绝对平均分无和好可能,作为准离或不准离的主要根据。草率结过婚虽属不当,但配。(3)夫妻在享有对财产的共同处分权的同时,也平等地承担义务。 已是既成事实,不应再以草率离婚而告终。重要的问题在于帮助当事人
17、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的含义是什么?(1)夫妻家庭地位平等是男改善和巩固婚姻关系,一般不要轻易地判决离婚。对于结过婚登记后尚女平等原则在夫妻关系中的具体体现,是指导夫妻关系的总原则。(2)未同居的,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应准予离婚。同夫妻家庭地位平等主要是指夫妻间权利义务的平等,包括夫妻在人身方时要对当事人加强教育,使其能够认识草率结过婚的危害,以免此类事面和财产方面权利义务一律平等,不允许出现只享受权利不尽义务,或件再次发生。
只尽义务享受不到权利的不合理现象。(3)夫妻家庭地位平等是确定夫11、对于离婚后子女的抚养问题应如何处理(1)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妻权利义务的基础,也是处理家庭纠纷的基本依据。 上由哺乳的母亲抚养,这是完全符合子女的利益的(2)哺乳期后的子女
18、我国办理收养要经过哪些程序?1申请。2、审查。3、办证。 随何方抚养的问题,首先应由父母协商,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
19、我国办理收养的机关有哪些1)所在地的市、县公证处,这是我国办父母最了解子女以随何方为最宜,取得一致意见对执行也是有利3)在抚理收养的主要机构(2)基层政权或户籍部门。在未设公证机关的地方,养问题上既要强调保护子女的利益,也要考虑父母的合理要求。
可由乡、镇政权机关或户籍部门办理收养登记。 12对于抚育费的变更的问题应如何处理1如果子女的实际需要有所增加,
20、收养成立后,收养的拟制效力是什么?收养成立后,确立了养父母父母又有追加费用的能力,子女可以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要求,适当增子女的身份关系,收养人为养父母,被收养人为养子女,相互间产生了加费用。数量由当事人妥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2抚育法定的权利和义务。关于养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费不同于一般债的履行,不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增加,而且在一定条件
(1)养子女可以随养父的姓,也可以随母的姓。(2)养父母对养子女有下也可以减少或免除①在抚养子女的一方再行结过婚,继父或继母愿意抚养教育的义务,养子女对养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双方都不得遗弃负担时另一方的负担可酌情减少或免除②如果负有抚育费义务的一方确和虐待。(3)养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4)养父有实际困难亦可通过协议或判决酌情减免
母与养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13夫妻共同财产应如何分割1)要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这是依法分割的
21、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依当事人的协议解除收养的条件是什么1)必要前提,离婚时可供双方分割的财产,以夫妻共同财产,即夫妻在婚须当事人同意。就收养方而言,须得养父母同意,就被收养方而言,养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限,包括夫妻各自或共同劳动所得的收入子女已成年时,经养子女同意即可,未成年时,须得养子女的生父母或婚前的个人财产和双方各自所用的财物,原则上归个人所有。婚前财产原送养的监护人同意,养子女已有识别能力的,还须征得其本人的同意。与婚后财产无法查清的,或虽属婚前财产,但已结过婚多年,由双方长
2)当事人须对财产和生活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别无争议。 期共同使用、经营和管理的,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2)在我国,相当多的
1、简述离婚和婚姻无效的区别1)离婚是指合法婚姻的解除,婚姻的无家庭中除夫妻共同财产外,还有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和便宜共有的财产。效是指因欠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2)离婚的原因属于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土特产加以分割。属于便
宜共有的财产,因离婚而脱离该家的一方可以共有人的,分得其应享有后者则是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依法享有的权利。离婚时的经济帮助是有的份额。未成年子女继承、受赠及其他合法途径获得的财产,属于本人条件的,主要有:(1)要求帮助的一方生活确有困难,本人无力解决;所有,由离婚后负责抚养该子女的母或父代为管理。 (2)另一方有给予帮助的经济负担能力;(3)这种帮助不是无限的而是
14、简述感情破裂和调解无效之间的关系。感情确已破裂是客观存在的适当的,是用来解决离婚时的生活困难的,一般说来是临时的而不是长事实,它是判决离婚的实质条件。调解无效系指当事人既不能达成同意期的,确定数额时要考虑必要和可能两个方面。
和好也不能达成同意离婚的协议,它是判决离婚的程序条件,从感情确22、离婚时,如何对生活困难一方进行经济帮助。离婚时的经济帮助问已破裂和调解无效之间的关系来看,感情确已破裂必然调解无效,而调题,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由人民法院判决。帮助的办法解无效不一定意味着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原因很多,有时往往同应视一方的困难程度和另一方的经济能力而定。具体来说,一方年轻有当事人的态度有关,有时也同调解的方法不当有关。所以,在调解无效劳动能力,生活暂时困难的,另一方可给予短期的或一次性的帮助。结时还要查明无效的原因,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处理。如果夫妻感情确已婚多年,一方年老病残、失去劳动能力而又无生活来源的,另一方应在破裂,调解无效,应判决准予离婚;如果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调解居住和生活方面,给予适当的安排,必要时应给予长期的经济帮助。原虽属无效,亦可判决不准离婚。认为只要调解无效,法院就只能判决准定经济帮助执行完毕后,一方又要求对方再给予经济帮助的,人民法院予离婚,而不能判决不准离婚的看法,显然是与立法精神不符的。 一般不予支持。
15、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应注意哪些原则?(1)坚持男女平等。夫妻23、夫妻一方被宣告死亡,婚姻关系发生了什么变化。宣告死亡是在法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权利,对共同债务平等的义务。(2)照顾子女律上推定失踪人已经死亡,它与自然死亡产生同样的法律效力。经利害和女方利益。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权利并不是指必须平均分配。总关系人申请,法院查明后确认失踪人已经死亡,应作出宣告死亡的,被的说来,目前我国妇女的经济能力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应当在财宣告死亡人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自宣告死亡之日起即告消灭。这是世界产分割上适当照顾女方。照顾子女利益,是保证下一代健康成长的需要。上多数国家的规定,但个别国家规定,自自下而上一方再婚之日起,其
(3)有利于当事人的生产和生活。(4)对无过错一方予以照顾。因第三婚姻始告消灭。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失踪人并未死亡时,者介入或者喜新厌旧而离婚的,处理财物时,要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利益。须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撤销原宣告死亡的判决。但是,如
(5)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 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已与他人登记结婚,该婚姻关系具有法律效力,其
16、对离婚时的债务问题应如何清偿?(1)共同债务的清偿。夫妻因共原来的婚姻关系不再恢复,这是鉴于人身关系的特殊性质所决定的。 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包括抚养子女、赡养老人所负的债务,双方均有清25在一定期间限制男方离婚请求权的意义是什么我国《婚姻法》第34条偿责任,应以共同财产偿还。如果离婚时没有共同财产或财产归各自所规定:“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有的,应由双方协议确定清偿责任。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经济能力,判决由一方清偿或由双方分担清偿。(2)个人债务的清偿。请求的,不在此限。”这是根据保护妇女和儿童合法权益原则,对怀孕男女一方在婚前所负的债务,以及一方在婚后所负的、与共同生活无关期间、分娩后一年内和中止妊娠六个月内的妇女的特殊保护。女方在怀的债务,自应由本人负责清偿。某些以个人名义所负之债务,如果确实孕期间和分娩后不久,身段上、精神上均有一定的负担,胎儿、婴儿需用于维持家庭共同生活,经查明属实后,应按上述共同债务处理。 要妥为照料,对男方请求权加以限制是完全合理的。如果男方在此期间
17、简述双方自愿离婚的条件。双方自愿离婚是指双方当事人都有离婚提出离婚,很可能给女方造成强烈的刺激,以致影响孕、产妇的健康,的意愿,在达成离婚协议后依法解除婚姻关系。根据我国婚姻法、婚姻不利于胎、婴儿的发育和成长,在上述期间禁止男方提出离婚,不仅出管理条例和民法通则中的有关规定,双方自愿离婚须符合下列条件1)双于事实上的必要也是社会主义道德要求
方当事人须有婚姻行为能力2)双方当事人须有离婚的合意,这种合意应26、在适用婚姻法关于限制男方离婚请求权时应注意的问题是什么?适当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是真实的,不是虚假的,是出于完全自用关于限制男方离婚请求权规定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这一规定愿的,而不是受对方或第三者欺诈、胁迫或因重大误解而造成的3)双方只是推迟了男方提出离婚的时间,并没有从实质上否定男方的离婚要求。须对离婚后的子女和财产等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如双方离婚出于自愿,在法定的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期间届满后,男方仍可依法提出其离婚请但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未达成协议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求权。
18、对于因第三者介入而引起的离婚纠纷应在如何处理? (2)女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的,不受本条限制。这是因为,本条规定的 处理这种纠纷首先要分清是非、责任,对有过错的一方和第三者,目的在于保护妇女、儿童的利益。男女双方自愿离婚也应,只有这样解应给予批评教育,或建议有关组织严肃处理。有过错一方提出离婚的,释才符合《婚姻法》第34条规定的本质。(3)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如原来夫妻关系融洽,感情尚未破裂,对方谅解,应着重做调解和好的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也不受本规定限制。实际生活是比较复杂的,在处工作,即使调解无效,也可以判决不准离婚。如感情确已破裂,勉强维理具体问题时,是否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应由人民法院依法决持夫妻关系不仅使双方长期痛苦,还可能使矛盾激化的,则应做好思想定。
工作和防范工作,调解无效,应判决离婚。无过错一方提出离婚的,经1、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要求离婚应如何处理(1)不论是双方调解和好无效时,一般应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赔偿损害。这自愿离婚还是一方要求离婚,一律按诉讼程序办理。这主要是根据有的样体现了现代家庭法的公平原则和保护弱者原则,进而维护婚姻家庭的国家不承认诉讼外的离婚的情况作出的,同时也说明了我国法律对涉外平等和稳定。对有过错的一方和第三者的违法行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离婚在程序上有严格要求。(2)根据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采取相应的制裁手段,但是否准予离婚应按法律规定办理。 律的原则,由我国人民法院处理的涉外离婚诉讼,一律适用我国婚姻法
19、婚姻法增加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是什么?离婚损害赔偿是一种和其他有关规定。
权利救济制度,它通过对夫妻中无过错一方被分割的婚姻权利的救济,2婚姻家庭案件中的财产执行有哪些程序及措施1)执行的程序:在婚姻给予受害人必要的保护和裣。因一方的过错导致婚姻破裂,对他方造成家庭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生效后,对于其中具有财产内容的决物质上和精神上的损害,是精神上的损害是不可估量的。因此,受害方定,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可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有权提出损害赔偿之诉。这样体现了现代婚姻家庭法的公平原则和保护行,对方当事人也可以在一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不再享有申弱者原则,进而维护婚姻家庭的平等和稳定。 请强制执行的权利。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20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的性质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限的最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直接抚养,仍是后一日起计算。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移交执行书,应当在10日内了父母双方的子女。至于因收养而形成的拟制血亲,除依法变更收养关系解案情,并通知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外,也不因养父母离婚而消除。有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子女权利义行2)强制执行的措施: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婚姻家庭案件的执务的规定,完全适用于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只是在先例权利和悔囪行措施主要有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及强制迁出房屋等。根据条件和方式上发生了变化同时《婚姻法》还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实际需要,可以采取一种适当的执行措施,也可以将几种执行措施结合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父母不能借口离婚而改变抚养教育子女起来使用。在执行时,应当依法保留被执行人必要的生产工具、本人及的义务。其他权利义务,如遗产继承权等,同样也不受父母离婚的影响 其所供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和生活必需费用
21、简述离婚的经济帮助的性质和条件。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时,3、涉外继承与涉外抚养在我国法律上有哪些基本要求我国《民法通则》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这种离婚时的经济帮第148条规定:“抚养适用与被抚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一助,其性质完全不同于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的抚养义务。离婚后,夫妻间般来说,被抚养人与其本国、住所地所在国、惯常居所地所在国,联系的抚养义务已随着配偶身份关系的解除而终止,经济帮助只是从原来的都是很密切的。抚养人履行抚养义务,是为了满足被抚养人的实际需要。婚姻关系中派生出来的一种责任,而不是夫妻抚养义务的延续。同时,根据具体情况适用与被抚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有利于保护它也不同于共同财产的分割,前者是一方对另一方所作的有条件的帮助,被抚养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指出,上述规定中的抚养一词是在广义上使
用的,其范围包括我国婚姻法中所说的抚养、扶养和赡养。我国《民法同时婚姻家庭制度对其他上层建筑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综上所述,婚通则》第149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姻家庭制度不仅与经济基础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而且与上层建筑、意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可见,我国在涉外的法定继识形态存在密切的关系,它们之间相互影响和相互制约,婚姻家庭制度承问题上,是根据物的法律分类,将动产的继承和不动产的继承加以区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寓于上层建筑的各部门之中,因而构成社会制度别的,前者以死者的最后住所地法为准据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的组成部分。
承法》第36条的规定,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2、试述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从历史上看,婚姻家庭是适应人类社会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展客观需要而出现的,自其产生之时起就担负着一定的社会职能,在社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都会生产和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其职能表现为:(1)实现人口再是基于动产和不动产的区别,而且分别适用上述两种准据法。 生产的职能。人口和人口再生产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条件。以两性4我国法律对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民法通则指出中华人民共和结合和血缘关系为其自然条件的婚姻家庭,必然会通过生育子女繁衍后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代,这是由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决定的。但是,历史上的每种生产方式,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中都有自己特定的人口规律。社会制度不同,婚姻家庭在实现人口再生产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职能时也呈现出相应的特点;这又是由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决定的。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依照该法的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因此,决不能把人口再生产当作一种纯自然的过程。婚姻家庭是人口再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这些都是涉外民事关生产的社会形式,人口再生产也是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实现的。(2)组系的法律适用上必须遵守的规定,涉外婚姻家庭关系当然也不例外 织经济生活的职能。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在社会经济生活中起着重要
5、民族自治地方在制定有关婚姻法的变通规定时依据的原则是什么?民的作用。家庭的经济职能,反映了一定社会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要求。族自治地方有关婚姻法的变通规定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原则与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的经济结构相适应,当时的家庭是组织生产和消为依据,婚姻法的各项原则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必然要求,是我费的重要的经济单位。由于大工业的发展和生产组织形式的变化,资本国全部婚姻立法的指导思想,对民族自治地方的婚姻立法也是同样适用主义社会中家庭的经济职能已经大为削弱;除部分家庭仍保存组织生产的。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有关规定,只是对婚姻法中某些具体规定的变的职能外,许多家庭只是组织消费的经济单位。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表通,不能违背婚姻法的原则和基本精神。民族自治地方有关婚姻法的变明,完成上述变化需要一个艰难的历史过程。只有到“各尽所能,按需通应当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民族自治地方有关婚姻法的分配”的共产主义时代,家庭作为消费单位的经济职能才会完全消失。变通规定应当有利于婚姻家庭制度的改革。 (3)文化教育职能。家庭作为教育单位,是历史上早就形成的,到了资
7、简述当代各国关于法定继承的准据法的不同的立法例。当代各国关于本主义时代,学校教育和其他形式的社会教育有了很大发展。在社会主法定继承的准据法也不有同的立法例。采取单一制的国家,对动产和不义制度下,一定要把家庭进行到底装入矣社会教育有效地结合起来,家动产不加区别。采取分别制的国家,动产和不动产适用不同的准据法。庭教育有着种种不同于一般社会教育的特点,因此家庭教育的作用是重关于不动产继承,则多适用物之所在地法。有的国家还在法律上保留某要的、不可代替的。
种例外的规定,以便尽可能地扩大内国法的适用范围,使本公民能够享14、社会主义国家婚姻家庭法在立法原则上的立法特征是什么? 社有某种优惠待遇。 会主义国家的婚姻家庭法在立法原则上有许多共同的特征。例如:男女
8、简述我国禁止和外国人结婚的人员范围。禁止与外国人结过婚的中国两性在婚姻家庭方面的权利完全平等;在保障结婚自由的同时,对结婚公民包括两类:一类是现役军人、外交人员、公安人员、机要人员和其实行严格的法律监督;立法上有许多特别保护妇女和儿童的条款;°离他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另一类是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的人。禁止婚程序上兼采协议离婚和判决离婚两种方式,在离婚理由上一般不采用这些具有特殊职业、身份和处于特别环境中的人与外国人结过婚,是维过错原则等等。
护国家利益的需要。 15、中国古代的封建家庭制度有哪些主要基本特征从婚姻的成立和解除,
10、我国关于涉外结婚的法律适用问题是怎样规定的我国《民法通则》以及夫妻、亲子等关系来看,中国的封建婚姻家庭制度具有下列主要基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本特征:1)封建的包办强迫婚姻;2)剥削阶级的一夫多妻制;(3)男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由此可见,关于不同国籍尊女卑和夫权统治;4)家长专制,漠视子女利益;5)以“出妻”为主的当事人结过婚的问题,我国采用行为地法的原则。不论是婚姻成立的要方式的专权离婚。
实质要件还是形式要件,均以婚姻缔结地所在国家的法律作为准据法。16、中国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社会根源是什么中国封建主义婚姻家以中国公民为一方,外国人为另一方的离婚案件,由我国法院受理的,庭制度的社会根源集中于中国的封建经济、封建政治和封建文化。它的适用中国法。在实体上适用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在程序上适用我国经济根源是地主阶级的生产资料私有制和小生产经济;它的政治根源是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在程序上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封建国家所实行的宗法统治;它的思想根源是以儒家思想为代表的封建11我国法律关于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结婚的具体规定伦理观。
是什么一律适用我国法律。其主要内容如下:1)当事人应持的证件。国19、1950年婚姻法的任务和原则是什么第1条指出“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内公民一方,须持本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证明,以婚姻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善证明。华侨一方应持我国驻其八百居国使颁发的本人护照以及本人无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主析民主主义婚姻制度”配偶证明(2)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和程序。要求在国内办理的,受理机这一规定概括了婚姻法的全部基本精神,既提出了这个法律的重要任务关是国内一方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 又确定了这个法律的各项原则
12、我国法律关于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离婚的具体规20、现行婚姻法的任务和作用是什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定是什么?离婚要求在国内办理时,如双方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和会议于1980年9月10日通过了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1981财产作了妥善处理,当事人须共同到国内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年1月1日起施行。从此我国的婚姻家庭关系有新的、更加完备的准则,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一方要求离婚或一方不能到婚姻登这对促进新时期的婚姻家庭制度改革具有很重要的意义1)实施现行婚姻记机关申请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国内一方户籍所在法是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需要2)实施现行婚姻法是保护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公民合法权益的需要3)实施现行婚姻法是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
1、为什么说婚姻家庭制度是社会制度的组成部分? 婚姻家庭制度是一文明的需要。
定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婚姻家庭形态在上层建筑领域的集中体现,这种21、如何理解我国的婚姻法概念?我国婚姻法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的发制度由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各种社会规范所构成。在阶级社会中,婚姻生和终止,以及婚姻家庭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这一家庭制度具有一定的法律形式,不能把现实形态的婚姻家庭关系与作为概念是就广义的、实质意义上的婚姻法而言的,它既包括婚姻法规范,制度范畴出现的婚姻家庭制度混为一谈。婚姻家庭制度是在一定的经济又包括家庭法规范,它是婚姻家庭法规范的总和,内容比《中华人民共基础上形成起来的有关婚姻家庭的上层建筑,它不是上层建筑中的独立和国婚姻法》更广。
部门,而是上层建筑的一个组成部分,它随着经济基础的变化而变化,22、我国婚姻法的渊源有哪些我国婚姻法的渊源有:宪法和法律;国务它也能通过自身的途径,能动地反作用于经济基础。上层建筑的各部分院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的法规;之间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因此,政治、法律、道德、宗教等对婚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的指导性指示;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家庭制度也有多方面的影响,其作用和表现方式也是多种多样的。例如约。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它23、如何区别狭义的和广义的婚姻法,形式意义上的和实质意义上的婚的作用是其他手段无法替代的;道德则依靠社会舆论、人们的信念、传姻法?狭义的婚姻法专指规定婚姻的成立、解除以及婚姻效力即夫妻间统和教育的力量实现其调整作用;宗教则是通过人们的信仰而起作用的。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其内容不涉及婚姻以外的其他事项。这时,婚姻
法一词,是在严格意义上使用的。广义的婚姻法的调整对象不以婚姻关共和国婚姻法的修改,在原则方面增加了禁止征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系为限,还包括基于婚姻而产生的家庭关系。这时,婚姻法一词,是在人同居的规定。同时,为维护家庭和睦,增加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扩大的意义上使用的。形式意义上的婚姻法专指以婚姻法为名的法律或相尊重;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民法典中的婚姻部分,它是调整婚姻关系的基本法。实质意义上的婚姻婚姻家庭关系的规定2对结婚条件的修改。主要是适当提高法定婚龄和明法则是调整婚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这些规范集中而系统地存在于定旁系血亲的禁婚范围等问题。法定婚龄改为男22岁,女20岁。旁系血形式意义上的婚姻法中,同时又散见于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婚姻法一词亲的禁婚范围改为禁止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2001年4月全国人大常作上述两种解释,是传统法学中的一般见解,当然也可以不作这样的区委会对1980年婚姻法进行修改时,对结婚禁止条件的第二项在提法上作分,但是,以婚姻法为名的法律或民法典中的婚姻部分并不等于全部婚了适当修改,修改为“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3扩大了对家姻法规范,这是显而易见的。 庭关系的法律调整。主要是增加了祖孙间、兄姊妹间的权利和义务,夫我国婚姻法的调整对象是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在婚姻家庭领域里形妻双方的计划生育义务,父母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等规定。在成的社会关系1从婚姻法调整对象的范围来看,既包括婚姻关系,又包括夫妻财产制、抚养、赡养、收养、继父母子女关系等问题上,作了比原家庭关系。婚姻法是通过规定婚姻家庭法律关系借以发生和终止的法律法更为具体的规定2001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1980年婚姻法进行修改事实和规定婚姻家庭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实现调整作用的2从婚姻法调时,在上述方面又有了不同程度的修改和充实,使我国婚姻法更趋于完整对象的性质来看,其中既有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又有婚姻家庭善,更具有可操作性。具体表现是规定了婚姻的无效和撤销制度,增加方面的财产关系。在婚姻家庭领域内,人身关系是主要的,起决定作用了法定夫妻财产制中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和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的范的;这种人身关系是一种身份关系,其主体之间具有特定的亲属身份。围,夫妻间的财产的约定及其效力等问题4对离婚条款的修改和增补。在婚姻家庭中的财产关系虽然也很重要,但它并不是独立的,而是从属、程序上规定,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依附于人身关系,随着人身关系的发生而发生,随着人身关系的终止而院提出离婚诉讼。在实体上规定,如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终止。在婚姻法领域里,这种财产关系无非是人身关系所的引起的某种离婚。在离婚后的子女和财产等问题上,也对原法的规定作了适当的修法律后果。因此,婚姻法就其本质而言是身份法,而不是财产法。 改。除上述各点外,现行婚姻法还在附则中增添了有关制裁办法和强制2从调整对象看我国婚姻法特点1婚姻法是适用范围极为广泛的法律。婚执行的条款。2001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修改1980年婚姻法时,将离婚姻家庭是任何社会普遍存在的社会关系,在任何一个国家内,婚姻法是的法定理由具体化,并增加了离婚时的过错赔偿制度。
适用于全体公民的普通法律,而不是只适用于部分公民的特别法2婚姻法3、试论我国婚姻法领域中财产关系的性质和特点。婚姻法领域中的财产具有鲜明的伦理性。婚姻家庭关系既是法律关系,又是伦理关系,我国关系虽然直接体现一定的经济内容,涉及到有关主体之间的物质利益,的婚姻法和社会主义道德是一致的。法律为婚姻家庭关系的主体规定的但这种财产关系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不能脱离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权利和义务,都是婚姻家庭必然要求。这些规定不仅具有法律上的约束而独立存在,它的发生和终止都是以人身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为前提的。力,而且具有强大的道德力量和教育作用3婚姻法中的规定大部分是强行因此婚姻法领域里这种财产关系无非是人身关系所引起的某种法律后性规范。当一定的法律事实出现时,便引起了相应的法律后果。这是由果。将婚姻法领域中的财产关系同其他民事法律领域的财产关系相对照,法律预先指明、严格规定的,当事人不得自选改变或约定加以改变。之即可看到两者的重要区别。前者反映了家庭经济职能的要求,其参与人所以如此是为了妥善保护公民在婚姻家庭方面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利益。是相互之间具有特定身份的亲属,这种财产关系不是等价、有偿的。后此外,还可以从其他角度提示婚姻法的特点,如婚姻法是具有传统特色者主要反映了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要求,其参与人是作为民事权利主体的法律,植根于民族文化和生活方式;它主要是固有法而不是继受法等。 的公民和法人,这种财产关系一般都是等价、有偿的。正确认识婚姻法
26、婚姻法与民法的关系如何?在部门法中,婚姻法与其他民事法律的领域中的财产关系的性质和特点,对处理婚姻家庭问题、解决婚姻家庭关系特别密切。民法通则中的有关规定,同样适用于婚姻家庭关系。如纠纷者是很有帮助的。
婚姻家庭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等的法律适用,均须按照民法1、试述婚姻自由原则。婚姻自由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基石,通则的规定办理。婚姻法同一些民事单行法在内容上也有紧密的联系。也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根据这项原则,公民有权按照如,婚姻法只规定了特定亲属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这方面的一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怕婚姻问题,排除任何人的强制与干些具体问题,均须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办理。同时,我们也要注意婚姻法涉。在我国,婚姻自由为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社会主义建设的进展为公和其他民事法律的不同之处。如婚姻法领域中基于亲属身份而发生的抚民行使这一权利创造了前所未有的条件。婚姻自由是一个历史的范畴。养、抚养和赡养关系,在性质上不同于一般的债权债务关系。总之,婚人们有无婚姻自由,是形式上的还是实质上的婚姻自由,归根结底都取姻法和民法的关系是部分和整体的关系。但是也要看到,婚姻家庭领域决于一定的社会制度。我国婚姻法中的婚姻自由原则,即是对封建包办中的平等主体,是基于亲属身份而发生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所以,婚姻的根本不定,又同资产阶级婚姻自由有着本质的区别。(1)婚姻自婚姻法在全部民法中具有相对独立的地位。 由在内容上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结婚自由是指缔结婚姻
29、中国封建的包办强迫婚姻的表现是什么?“父母之命”和“媒妁之关系的自由,即当事人有权依法决定自己与谁结婚,任何第三人包括父言”是封建婚姻的合法形式。婚姻的成立并非出于当事人的意愿,主婚母都无权干涉;离婚自由是指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在夫妻感情确已破权由父母、祖父母等尊亲属行使,实际上男性家长起着决定性作用。门裂的情况下,任何一方都有权提出离婚,他人不得阻碍。结婚自由与离当户对论财,是成就婚事的主要条件,也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实际婚自由是互相结合、缺一不可的。保障结婚自由是为了使当事人能够完依据。阶级、等级和农艺的不同,给通婚设下了种种限制。 全按照的自己的意愿结成共同生活的伯仲。保障离婚自由则是为了使感
30、中国封建社会男尊女卑和夫权统治的表现是什么为了维护一切以男情确已破裂、无法共同生活的夫妻能够通过法定途径解除婚姻关系。结性统治者为中心的封建宗法制度,封建礼、法十分重视男女、夫妇之别,婚是普遍行为,结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主要方面,离婚则是在迫不得已把男尊女卑、“夫为妻纲”强调到无以复加的地步,例如,要求妇女必的情况下发生的,它是结婚自由的结婚自由的重要补充。结婚自由与离须恪守“三从四德”。从“三从”即“幼从父兄,嫁从夫,夫死从子”,婚自由虽然各有侧重,但其目的都是为了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婚姻家庭集中反映了父权、夫权对妇女的束缚。夫死尚需从子,更是男性中心的关系。2)实行婚姻自由是为了建立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关系。社会主义思想和制度最彻底的表现。“四德”指“德、言、容、工”、无非是要的新型婚姻关系,其本质是男女双方基于爱情的结合。建立和巩固以爱女子在思想、谈吐、仪表和家务劳动等方面都严守妇道,安于充当家庭情为基础的婚姻关系,拳条件是当事人必须自主自愿结为夫妻,使爱情奴隶的命运。封建法律也是公然维护夫权统治的。关于家庭财产的处理,与婚姻融为一体。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建立、男女平等的实现,为婚姻自已婚妇女必须服从家长、丈夫的意志。 由提供了社会保障。(3)社会主义的婚姻自由不是绝对的、毫无限制的。2现行婚姻法对1950年婚姻法有何发展现行婚姻法是在1950年婚姻法的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正确处理婚姻问题,不仅涉及基础上,根据实践经验和新的情况新的问题修订的。现行婚姻法重申了个人的利益,而且关系到婚姻双方、下一代、家庭和社会的利益。我国原婚姻法中的基本原则保留了许多行之有效的规定同时又适应了社会条婚姻法为结婚规定了必须具备的条件和必须履行的程序,规定了离婚处件的变化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实际需要,在内容上作了必要的修改和理原则,具体指明了婚姻自由的范围,划清了婚姻问题上合法与违法、补充。2001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正确与错误的界限。任何自由都是有一定范围和限度的,人们行使婚姻婚姻法》的决定,对现行婚姻法又作了相应的修改和调整。具体修改和自由权利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不得滥用权利而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补充的内容如下:1对婚姻法基本原则的补充。除保留原婚姻法中的婚姻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我们在保障婚姻自由的同时,又必须反对轻率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诸原则外,将保护妇女儿童合法利益的原则对待婚姻问题的不负责任的行为。我国现在正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婚扩大为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和实行计划生育的内容;在保障姻自由的实现程度是同目前的社会条件相联系的。一方面,社会主义建原则实施的禁止性条款中增加了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禁止家庭成员间设的不断发展,为缔结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奠定了初步的基础。另一方的虐待和遗弃的规定。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中华人民面,由于我国是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中脱胎出来的,婚姻家庭领域还
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旧制度、旧思想的残余。封建传统是婚姻自由的消极庭成员一般是指同居一家、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如夫妻、父母、子女等。因素,资产阶级思想的影响也是不可的。经济和文化的发展程度对婚姻有亲属关系,但也有例外,例如人们基于社会主义道德的考虑,将与自自由的制约,在现实生活中表现得十分明显。今后不仅要依法保障婚姻己无亲属关系的人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生活,互相扶助。亲属制度的历自由,而且要提高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发展水平,为婚姻自史源远流长。古代社会的亲属制度虽然形式各异,但基本上都是以宗族由的普遍实现创造更为充分的社会条件。同时,还要加强社会主义的爱为本位,而不是以个人为本位的。现代各国的亲属制度不定了以宗族为情观和婚姻观的教育,促进婚姻自由在更高的层次上实现。 本位的传统,实行以个人为本位的原则。
2、什么叫重婚在认定的处理上应注意什么?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2、试述亲属的种类。我国封建时代的亲属制度,按照宗法制度的原则对结婚的违法行为,这是对一夫一妻原则的严重破坏。已经成立合法婚姻亲属进行分类,把亲属分为宗亲、外亲及妻亲三种。所谓宗亲,主要指的男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得再行结婚,否则便构成了重婚,须受源于同一祖先的男系血亲,包括在室女和因娶人而归于本宗的妇女。所法律制裁。我国的法律、政策和审判实践,对重婚的认定和处理应注意谓外亲,是指同母系亲和出嫁女相关的亲属。所谓妻亲,系指同妻子相以下几处问题1)对重婚应作实质意义上的理解。重婚行为有两种形式:关的亲属。在上述三类亲属中,宗亲是基础和核心,而外亲与妻亲则属一是法律上的重婚,即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二是事实上的重婚,于次要的亲属。按照亲属法学中的一般见解,可根据不同的标准对亲属即有配偶者虽然未与他人登记结婚,但确与他人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2)作如下的分类:以亲系即亲属间的血缘联系为标准,可将亲属分为男系应将重婚和姘居加以区别。姘居双方并无结为夫妻、永久共同生活的意亲和女系亲、父系亲和母系亲、直系亲和旁系亲。中国古代的礼和法重思。在认定和处理此类问题时,既不要把事实重婚视为姘居,也不要把男系亲,轻女系亲;重父系亲,轻母系亲。我国婚姻法对这些亲属则是姘居视为事实重婚,更不要把无配偶者婚前与他人姘居当作婚姻关系,同等看待的。以行辈为标准,可将亲属分为长辈亲属、平辈亲属和晚辈而把后来的合法婚姻当作重婚3)1950年婚姻法颁行前后的重婚应分别对亲属。长辈亲属指辈分高于自己的亲属,旧称尊亲属。平辈亲属是指辈待。1950年婚姻法颁行前的重婚、纳妾,基本上属于旧社会遗留下来的分与自己相当的亲属。晚辈亲属旧称卑亲属,是指辈分低于自己的亲属。问题,如果当事人相安无事,人民政府不主动追究。如果一方提出离婚,尊亲属和卑亲属反映了旧时代亲属关系上的不平等。新中国的亲属制度应依法处理,并应注意保护妇女和子女利益。1950年婚姻法颁行后的重已用长辈亲属和晚辈亲属取代了过去的称谓。以亲属关系的亲疏程度为婚是违法的,不应承认其具有婚姻的效力。按照我国现刑法的规定,重标准,可将亲属分为近亲属和其他亲属。依据我国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婚行为发生下列民事法律后果和刑事法律后果:首先,构成重婚罪的,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近亲属以外的均为依我国刑法处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其他亲属。以亲属关系的发生原因为标准,可将亲属分为配偶、血亲和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姻亲,这是亲属的基本分类。配偶即夫妻,是男女双方因结婚而形成的
3、试论资产阶级婚姻自由的历史作用及其局限性。历史唯物主义的社会亲属关系。配偶是血亲和姻亲赖以发生的基础,因而是最重要的亲属关发展的理论有力地证明,婚姻自由是一个历史的范畴。古代社会的婚姻系。
以家族为本位,个人没有婚姻自由。从历史上看婚姻自由的口号道德是3、试述亲属关系在我国婚姻法上的效力。 依照我国现行婚姻法,亲属资产阶级在反封建的过程中提出来年,在欧洲各国,争取婚姻自由的斗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为: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间禁止结婚。争最初发端于基督教的宗教改革运动,后来这一斗争又从思想文化领域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享有平等的所扩大到政治法律领域。随着封建制度为资本主义制度所代替,资产阶级有权。夫妻之间有互相抚养的义务;父母与子女间有抚养教育和赡养扶国家的法律中都以婚姻自由原则相标榜。如果仅就法律规定来看,父母、助的义务,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在一定条件下有抚养家长对子女的婚姻一般不再享有传统上的人身特权。在阶级内部和地位和赡养的义务;兄弟姊妹在一定的条件下有互相抚养的义务。当然也可相当的人们中,当事人在婚姻问题上确实有较大的选择的自由。同不定以换一个角度,从权利方面说明其法律效力。
当事人意志自由的封建婚姻相比较,这是一个重大的进步。在中国的旧亲属关系在我国其他民事法律上及刑法上诉讼法上的效力1亲属关系在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由配方传入的资产阶级婚姻自由观,使传统的封建我国其他民事法律上的效力是: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和法定代理礼教、封建主义家庭制度遭到一定的冲击,就这一点而言,它在我国早人近亲属得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期的婚姻制度改革史上也曾起过一定的积极作用。资产阶级婚姻自由具人和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依法对的亲属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失踪和撤有很大的局限性。从本质上来说这种自由是虚伪的、不彻底的。1、资产销失踪宣告的申请。配偶、子女和父母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兄弟阶级的婚姻自由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商品交换自由在婚姻领域的反映。姊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为第二法定继承人,上述亲属均可作为遗嘱继
2、资产阶级的婚姻自由是形式上的自由而不是实质上的自由。3、资产承人2亲属关系在刑法上的效力是:某些犯罪的被告人和被害人之间须有阶级的婚姻自由往往导致对权利的滥用,从而出现了社会性的婚姻危机。一定的亲属关系。某些种类的犯罪可由被害人的近亲属告诉3亲属关系在因此,我们应当理性和恰如其分地用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方法认识资本主诉讼法上的效力是:无论在刑事诉讼还是民事诉讼中,审判人员是当事义婚姻自由的历史作用和它的本质。 人的近亲属时,必须自行回避。民事诉讼中没有行为能力的人,由其作
4、试述我国婚姻法中的男女平等原则。作为我国宪法和法律的一项重要为法定代理人的亲属代为诉讼。刑事诉讼中,一定的亲属可作为被告人法律原则,男女平等是指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的辩护人
庭的生活等各方面,处于同男子平等的法律地位。在婚姻法领域中,这5、试述亲属关系发生和终止的原因。亲属关系的发生和终止,是指因一一原则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生活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使当事人之间产生亲属关系或使既存的亲属关系
(1)男女双方在婚姻、离婚问题上权利义务是平等的。(2)夫妻在人身、归于消灭。由于各类亲属的性质和特点不尽相同,发生和终止的原因也财产关系中的权利义务是平等的。(3)父母抚养教育、管教保护子女的有所区别。亲属关系发生的原因是1)配偶关系的发生2)血亲关系的发权利是平等的。(4)一切男性和女性家庭成员,如兄弟和姊妹,祖父、生,自然血亲以出生为发生的原因,其血缘纽带是通过出生的事实联结外祖父和祖母,孙、外孙和孙女、外孙女等,权利义务也是平等的。婚起来的。拟制血亲关系因所要拟制的亲属关系依照法定程序成立而发生。姻家庭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因性别、父系和母系亲、姻亲关系的发生以婚姻的成立为其发生原因。亲属关系终止的原因是1)男系亲和女系亲的不同而异。 配偶关系的终止。配偶关系因婚姻关系终止而终止。原因有二,即一方
1、如何理解亲属概念?亲属是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死亡和双方离婚2)血亲关系的终止。自然血亲间的血缘联系不能通过法关系。这种关系具有不同于其他社会关系的特点,一经法律调整,便在律或其他手段人为地加以解除,因此,只有自然死亡或宣告死亡才能引具有亲属身份的主体之间产生法定的权利与义务。(1)法律所调整的亲起自然血亲关系的终止。拟制血亲的可变更性,决定了它既可因一方死属关系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亲属关系。亲属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亡而终止,也可因现存的亲属关系依法解除而终止。(3)姻亲关系的终广义的亲属包括一切相互之间具有婚姻、血亲和姻亲关系的人,不受亲止。姻亲关系一般因离婚而终止。但世界各国对此有不同的立法例。我等限制。狭义的亲属是为法律所调整的一定范围的亲属关系,彼此之间国现行婚姻法对此并无元宝,实际生活中一般是由当事人自行处理的。 具有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各国法律对具有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亲属的规定,6、试述血亲的分类方法。血亲是因血缘联系而形成的亲属关系。在某些都局限在一定亲等之内。在我国婚姻法和有关法律中,具有法律效力的情况下,血亲可因法律拟制而发生。所以,血亲又有自然血亲与拟制血亲属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亲之别。自然血亲又可分为全血缘的自然血亲与半血缘的自然血亲。在女,儿媳与公婆、女婿和岳父母,以及其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2)血亲关系中,以不同的亲系为根据,还可以分为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亲属不同于家属。家属是家长的对称。古代法将家庭成员分为家长和家自然血亲,是指出于同一祖先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自然血亲是以出生属两部分。家长主宰和统治家庭,对家属享有极大的权力。如教令权、的事实作为发生原因的,是被血缘纽带联结在一起的。全血缘的自然血主婚权、惩戒权等,而家属指除家长以外的其他家庭成员。我国尽管现亲是指出自共同父母的兄弟姊妹,即同胞的兄弟姊妹。半血缘的自然血实生活中人们在习惯上仍沿用传统的家长与家属的称谓,实质上家庭成亲是指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他们之间的血缘关系仅有一半员均互为家属,法律地位是一律平等的。(3)亲属不同于家庭成员。家是共同的。我国婚姻法对全血缘的自然血亲与半血缘的自然血亲平等对
待。因此,关于兄弟姊妹之间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既适用于同胞兄弟姊序法定继承人,任何人都不得侵犯和剥夺养子女的继承权。也不得减少妹,也适用于同父异母和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拟制血亲,是指彼此本养子女的继承份额。收养解消效力:《婚姻法》第26条规定:“养子女与无该种血亲应当具有的血缘关系,但法律因其符合一定条件,确认其与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我国的收养属于该种血亲具有同等权利义务的亲属。由于该种亲属关系是法律拟制而不完全收养。收养成立后,养子女与其生父母不再是法律意义上的父母子是自然形成的,故又称为准血亲。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和自然血亲女,其原有的权利义务已因收养的成立而解消。但是,他们还是自然意的父母相同的法律地位。直系血亲之间具有直接的血缘联系,旁系血亲义上的父母子女,血缘关系是客观存在的。因此,婚姻法关于直系血亲间有间接的血缘联系。 间禁止结婚的规定,同样地适用于养子女和生父母。收养的拟制效力和
1、如何正确理解和执行我国现行婚姻法对禁婚亲的规定?1980年的《中解消效力,在养子女与养父母的亲属间、养子女与生父母的亲属间也有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相应的表现。养子女与养父母的父母间,适用有关祖孙间权利义务的规结婚。正确理解和执行这一规定,应该明确以下几点:1)禁婚亲范围太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亲生子女,适用有关兄弟姊妹间权利义务的规定。窄,容易使那些近亲结合者将相同的病态基因遗传给后代,不利于民族另一方面,养子女与生父母的父母、与生父母的其他子女,不再具有祖的健康,而禁婚亲范围过宽也并无必要2)禁止结婚的血亲分为两类:一孙间、兄弟姊妹间的权利义务。但是,关于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类是直系血亲。是各国的立法通例。另一类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3)现亲禁止结过婚的规定,仍然是适用于养子女及其本亲的。
行婚姻法关于禁婚亲的规定。主要意义在于禁止中表婚。中表婚的长期6收养成立对收养人的要求有哪些1收养人须为成年人。收养人仅以成年流行是与历史上的小生产经济和宗族制度相适应的,危害很大(4)违反人为限,这是收养关系的性质决定的,因为收养人是被收养人的养父母,法律关于禁婚亲的规定的,是婚姻无效的原因之一。婚姻登记机关应严未成年人不具备为人父母的条件2)收养人须无子女。在我国,有子女的格进行审查,认真执行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 人一般不许收养,这是同计划生育的要求相适应的。但是也有例外,子2试述各国对事实婚姻的立法例及我国法律对事实婚姻的态度。国际上对女残疾不能自理,或子女定居国外,致使老人身边无人照料的,经过批仅缺乏形式要件的事实婚姻有以下几种处理原则:(1)不承认主义,即准可准予收养。子女在国内异地生活,或父母子女关系恶化等,都不属法律不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2)承认主义,即法律对符合结婚的实质于上述例外情况。3)夫妻一方须无生育能力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上。这是要件的事实婚姻承认其效力,英美的普通法婚姻即属此类。(3)相对承对“须无子女”的补充。为了实施计划生育的需要,有关部门规定,夫认主义,即法律为事实婚姻设定某些有效条件,一旦具备了这些条件,妻一方须无生育能力,而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上的人,始具有收养子女的事实婚便转化为合法婚。按照我国的法律和政策,有关事实婚姻的处理资格。至于有无生育能力,须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4)收养人须无精神病问题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一切事实婚姻,不论是仅欠缺形式要件还或其他严重疾病。这是从子女利益出发对收养人的限制。5)收养人须有是既欠缺要件又欠缺实质要件,应一律确认为违法婚姻。(2)对不符合正确的收养动机和良好的思想品德。收养人的收养动机和思想品德对收法定结婚条件的事实婚姻,不承认其婚姻的法律效力,按无效婚姻处理。养的效果、子女的成长,都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6)收养人须具有抚育
(3)我国婚姻法关于结婚登记的规定,是强制性规范而不是任意性规范。儿童健康成长的经济条件。这是从子女利益出发所作的要求。(7)已婚因此,即使符合结婚条件只是未办登记手续的事实婚姻,原则上也不具当事人的收养须夫妻双方同意,夫妻双方同意是已婚当事人收养子女的有合法地位。只有在补行登记后才能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4)由于重要条件。它有利于夫妻和睦,有利于对养子女的抚养教育,有利于收事实婚姻的形成有着比较的历史原因,而且涉及到一系列亲属关系和其养关系的稳定。
他社会关系。因此,在深入、广泛地进行社会主义法制宣传、教育的同1、试述保障离婚自由的原则。离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一个方面,从根本时,对于有关纠纷,应在维护法律严肃性的前提下,区别情况,妥善处上说,保障离婚自由是由社会主义制度下婚姻关系的本质所决定的。在理。 社会主义社会里,婚姻应当是男女双方基于爱情的结合,婚姻关系的存
1、试述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续也应当以爱情为基础。这种爱情不是单方面的。由于种种原因有一些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夫妻缺乏应有的婚姻基础,或者婚后在感情上有所恶化。如果双方的感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情完全消失,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婚姻关系就抢劫了存在的条件,家庭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的社会职能也无法正常地发挥。勉强维持这种徒有其表的、名存实亡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19条规定:“夫婚姻关系、不仅会给双方带来莫大的痛苦,对于子女、家庭和社会也是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有害无益的。实行离婚自由,通过法定的程序解除这种已经抢劫了存在同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上述规定表明,我国的夫妻条件的婚姻关系,使当事人有可能重建幸福美满的家庭,对整个社会的财产制是法定制与约定制的结合。一、夫妻法定财产制。夫妻双方在婚婚婚姻家庭关系的改善和巩固是有其积极意义的。在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制度下,离婚自由是结过婚自由的必要补充。我国婚姻法有关离婚问题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以及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都归夫妻的规定,是对公民离婚自由的有效保障。从微观上看,离婚固然使某些双方共同所有,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家庭离散,并可能给一些当事人带来感情上的创作。但是,从宏观上来处分的权利。双方或一方的其他合法收入,夫妻各自的婚前财产和双方看,整个社会的婚姻家庭关系却由此得到调整和改善。我们既要依法维约定为个人所有的财产,应归夫妻个人所有,不属于共同财产的范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性,尽可能保持那些尚有身体力行的婚姻,同时又要如果对某项财产是属于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无法查清确认的,视为夫依法实行离婚自由,满足病人正当、命题的离婚要求。只有这样,哮恿 妻共同财产,复员、转业军人的医疗费应当归本人所有;复员、转业费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以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和国家的现代化建设。一般归本所有,但如果结过婚多年,夫妻共同生活时间较长的,可按夫当然,我们也要反对借口离婚自由而违反法律和道德的行为。
妻共同财产对待。二、夫妻约定财产制。我国婚姻法中规定的夫妻约定2、试述防止轻率离婚的原则。防止轻率离婚和保障离婚自由是完全一致财产制,包括以下内容:(1)它是对夫妻法定财产制的必要补充2)这种的,两者是相辅相成的。实行离婚自由决不意味着当事人在离婚问题上约定财产制一般多用于婚后所得的财产3)夫妻双方对财产制的约定必须可以为所欲为,既要依照国家法律的规定,又要受到社会主义道德的约自愿合法,不得利用约定规避法律和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4)夫妻对束。应当允许离异的,只是那些在实质上已经的婚姻,决不能超出这一财产制的约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为原则,并可办理公证或者由有关单位加必要的限度。在我国,夫妻之间的矛盾和纠纷,一般说来可以通过自我以证明,以免发生争议。夫妻双方都承认的关于夫妻财产制的口头约定,调整和他人调解等途径得到妥善解决。只有在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而无和应当确认其有效。 好可能时,才允许采取离婚的手段。婚姻关系是一种极为重要的偷关系
2、试述收养关系的法律效力收养的拟制效力:收养成立后,确立了养父和法律关系,夫妻双方相互承担着确定的道德责任和法律义务。在我国母子女的身份关系,收养人为养父母,被收养人为养子女,相互间产生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经济文化发展水平还不高,封建偷观念与传统了法定的权利和义务。我国《婚姻法》第26条规定:“养父母和养子女习惯势力的残余影响仍然长期存在,资本主义思想的影响也是不可忽视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根据上述规的。某些离婚纠纷的产生与夫妻一方的未定角关,在处理具体问题时一定,关于养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养子女可定要坚持法律和道德相一致的原则,对那些在离婚问题上有错误思想和以随养父的姓,也可以随养母的姓,由养父母双方商定。(2)养父母对行为的当事人要进行批评教育,违反法律的要作必要的处理,促使其改养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养子女对养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双方都正错误,而不能轻易地准予离婚。但是,也不能把不准离婚作为对有过不得遗弃和虐待。养父母子女间的上述义务,不因养父母离婚而解除。错一方的惩罚手段。对于那些感情确已破裂,经过大量工作仍无和好可养子女随一方生活,另一方不得拒绝承担抚养义务。同理,养子女独立能的夫妻,仍应依法准予离婚。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人们依法享有离婚养父母有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的养子女自由的权利,但是,决不允许滥用这种权利去损害他人和社会的利益。对国家、集体和他人造成损害时,养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3)正确处理离婚问题,抑制离婚问题上剥削阶级思想的影响,对巩固社会养父母与养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养子女与婚生子女同属第一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贺礼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3、应如何认定感情是否破裂?对夫妻感情状况作出正确的判断,是处理件中各不相同,许多原因同当事人的思想和行为有密切联系。具体说来,离婚纠纷的关键。一般可以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和有无和有些原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即双方均无过错;有些原因应当归责于双方,好的条件等方面进行考察。(1)看婚姻基础。双方的结合是自主自愿的,即双方均有过错;有些原因仅可归责于一方,另一方并无过错。在后种还是包办强迫的?是在婚前经过充分了解、慎重考虑而结合的,还是由情况下,又有过错在原告一方或在区别被告一方的。实事求是地分清是于缺乏生活经验或其他原因草率结合的这些因素,直接关系到婚姻的质非、责任,进行说服教育,选择工作方法,具体掌握离与不离的原则界量,并对婚后的感情和离婚纠纷的产生等,都会有挂接或间接的影响。限,对通过处理离婚纠纷,抑制错误思想的影响,发握手社会主义道德
(2)看婚后感情。婚姻生活具有多方面的内容。一般说来,婚姻基础好风尚,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只有分清是非、责任,才能以理服人,的,婚后感情也容易好,但是,婚姻基础只能说明过去,在某些情况下,有利于当事人自觉地接受判决。在某些离婚纠纷中,原告一方有重大过甚至可能出现的变化。在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的关系问题上,我们既要错,必须对其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必要时得与有关单位配合,作适当看到过去,更要立足于现实,应当具体分析,不可一概而论。(3)看离的处理,促使有过错一方改正错误,帮助双方重归于好。在双方感情尚婚原因。种类纠纷的情况不一。一定要查明产生离婚纠纷的真正的、主未完全破裂,尚有和好可能时,即使调解无效,亦可驳回其离婚请求。要的、起决定作用的原因。只有这样,才能针对性地做好调解工作,才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原告有重大过错就一律不离婚。如果经过耐心细致能正确地估计离婚原因与夫妻感情破裂之间的内在联系,以及是否具有的工作,事实证明感情确已破裂,和好无望,仍依法准予离婚。这决不和好的可能等问题。(4)看有无和好的条件。审判实践证明,依诉讼程是迁就原告一方的错误,而是因为勉强地维持已经破裂的婚姻关系对被序处理的离婚纠纷,通过人民法院的认真调解,重新和好的占有相当的告、子女和社会都不是利的。如果有过错的一方违法乱纪,应当视其情比重。判断有无和好的可能,既要看夫妻感情的实际療中,也要看双方节予以行政处分或法律制裁,把不准离婚作为惩罚手段则是不相宜的。当事人的态度,只要双方还有和好的可能,就要多做工作,创造各种条原告有重大过错的离婚案件,只是增加了调解和审判工作的复杂性,在件,尽量帮助当事人把这种可能性变成现实。反之,对那些感情确已破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上,则是与其他案件相同的。对于离婚问题来说,裂,调解无效,和好无望的夫妻,应依法准予离婚,不要拖延不决。 道德标准既是一致的,又是有区别的,不能把两者割裂开来,也不能把4重婚者本人提出离婚时,法院应如何处理1)基于喜新厌旧或传宗接代两者混为一谈。处理原告有过错的离婚纠纷时,只要分清双方的是非、等原因而重婚的,经刑庭处理,解除其非法的重婚关系后,重婚的一方责任,做好有关方面工作,即使准予离婚,也可以使当事人和群众深刻提出与原配偶离婚,而原配偶坚持不离的,经调解无效,一般不准离婚。的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
如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2)由于反抗强迫包办婚姻,或者一贯受虐待,1、试论制裁违反《婚姻法》行为的必要性和方法。我国《婚姻法》第49要求离婚得不到支持,反遭迫害,因而外出与人重婚的,可不按重婚对条规定:其他法律对有关婚姻家庭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另有规定的,待。坚决要求与原配偶离婚的,应做好工作,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3)妇依照其规定。依据该条的规定,如果其他法律对有关婚姻家庭的违法行女因严重自然灾害或被拐卖,外流与他人重婚的,一般可不按重婚论处。为和法律责任另有规定的,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处理。具发生纠纷时,原则上应维持原来的婚姻关系,尽量调解,促使其与原夫体规定如下:(1)行政处分。对某些虽属违反婚姻法,但毋需追究其刑和好;如原来夫妻感情不好,女方坚决不肯回去,外出重婚已有多年与事责任的行为,可依行政程序予以适当处理。例如,从事包办、买卖婚后夫感情很,已生育子女的,可说服原夫,调解或离婚4)在离婚案件上姻或其他干涉婚姻婚姻自由的行为,尚未使用暴力的;借婚姻索取财物,诉期间一方与他人结婚发生的纠纷,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根据具体需作一定处理的;办理婚姻登记时有欺骗或隐瞒行为的;除对违法者给情况处理,不要一律按重婚对待。 予批评教育外,其所在单位或上级部门可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必要时,5试述离婚的诉讼外调解制度。对于诉讼程序以外的调解离婚纠纷的有关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也可建议有关单位或部门对违法者给予适当的部门,我国婚姻法并未明文规定,从实际情况来看,主要是指当事人所行政处分。(2)民事制裁,对违反婚姻法,需要追究民事责任的行为,在单位、群众团体、基层调解组织和婚姻登记机关等。在这些部门主持可给予相应的民事制裁。例如,对从事买卖婚姻和借婚姻索取财物的等下进行调解,有利于正确、及时地处理离婚纠纷,有利于双方的生产和等均应责令违法者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在处理违反婚姻法的行为时,工作,有利于增强人民内部团结。实践经验证明,只要有关部门做好调我国民法通则所列举的承担民事责任的各种方式,如停止侵害、返还财解工作,许多离婚纠纷是可以不经诉讼程序就得到妥善解决的。诉讼程产、赔偿损失等都是可以运用的。此外,人民法院审理婚姻家庭案件,序以外的调解是处理离婚纠纷的有力手段。但是,这种调解并不是一方还可以对违法者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要求离婚的必经程序,要求离婚的一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本人意愿,非法所得,以及依法处以罚款、拘留。(3)刑事制裁。在制裁违反婚姻不经有关部门调解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不得以未进行调解为法行为的各种法律手段中,刑事制裁是最为严厉的。我国刑法规定;以理由而拒绝受理。离婚纠纷经有关部门调解后,必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1)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有配偶而重婚的,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双方重归于好,继续保持婚姻关系2)双方就离婚以及子女、财产问题达情节恶劣的;拐骗不满14岁的男女,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均应按照成协议,原来的一方要求离婚已转化为双方自愿离婚,双方应按婚姻神有关条款定罪量刑。对于犯妨害婚姻家庭罪的外国人,还可以适用驱逐魂颠倒定,向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3)调解无效,一方仍然要求离出境的规定。以上各种制裁方法,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结合起来假途婚,另一方仍然不同意,离婚纠纷可依诉讼程序处理。 灭虢和,它们并不是互相排斥的。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多层次的法律手段,6试述我国关于现役军人配偶要求离婚的规定。我国婚姻法规定:“现役才能有效地同违反婚姻法的行为做斗争。
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2试述2001年婚姻法修订前,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对婚姻法所做的变通或补这是法律对现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根据我国有关部门的解释和审判充规定以及这些变通或补充规定的适用范围。有关婚姻法的内容的变通实践经验,适用本规定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这里所说的现役军人,是或补充规定有:(1)关于法定婚龄。许多变通或补充规定都将本民族自指正在人民解放军或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具有军籍的人员。(2)现治地方所实行的法定婚龄降低两岁。(2)关于计划生育。各民族自治地役军人配偶,系指与现役军人有婚姻关系者,不包括仅与现役军人有婚方有关计划生育的规定不尽相同,有些地方作了不同于现行婚姻法的变约关系者3)离婚须得军人之同意,仅适用于非军人一方向现役军人一方通规定,总的说来,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但在政策上可以适当提出离婚的情况。现役军人一方向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以及双方都是放宽。另一些地方有关计划生育的规定则是同现行婚姻法的规定完全一现役军人的离婚纠纷,亦应按一般规定处理4)在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时,致的。(3)关于民族通婚。某些民族自治地方对不同民族的通婚问题作法院不必重复军人的同意,可直接根据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来判决准了肯定性的规定。一些民族自治地方对此未作规定,在这些地方,民族予或不准予离婚。 通婚问题应当按照婚姻法的精神、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结合具体情况7对于因一方违法犯罪而引起的离婚纠纷应如何处理。因一方犯罪服刑引妥善处理。根据一些民族自治地方的规定,不同民族的男女通婚,所生起的离婚纠纷情况不一。有的夫妻原已长期不睦,一方犯罪后对方即提子女的民族从属由父母双方商定。(4)关于婚姻家庭习俗的改革。既要出离婚。有的夫妻感情尚好,一方犯罪后,对方出于思想顾虑,要求划尊重民族传统、宗教信仰,又要改革不符合婚姻法原则的落后习俗,禁清界限,或者遇到实际困难而提出离婚。处理此类离婚纠纷,应在保障止宗教干涉婚姻家庭,这是许多民族自治地方在有关规定中共同遵循的婚姻自由的原则下,考虑有利于劳改人员的改造,以及刑期的长短和罪基本精神。(5)关于禁婚亲问题,有的民族自治地方重申了现行婚姻法行性质等情况。对结婚时间较长,生有子女,夫妻感情较好,刑期不长关于禁止三代以内旁系结婚的规定,有的民族自治地方则作了变通规定。的,应尽量做好和好工作,经调解无效也可判决不准离婚。一方被依法关于上述变通或补充规定的适用范围,一般都是在条文中明确规定的,判处长期服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经调解无效也有一些是在有关文件中加以说明的。一,有的规定只适用于本地区的可判决准予离婚。实践证明,如果双方感情尚未完全消失,罪犯在改造少数民族,不适用于汉族。二,有的规定只适用于居住在农村、特区的期间表现较好,是有可能调解和好的。因此,除某些情况外,一般不应少数民族,不适用于居住在城镇的少数民族。三,有的规定只适用于少把犯罪服刑视为绝对的离婚理由。 数民族中的一般群众,不适用于少数民族中的干部、职工。四,也有一8如何在处理离婚纠纷时分清是非、责任?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在具体案些规定既适用于本地区的少数民族,也适用于同少数民族结婚的汉族。
1、婚姻家庭的社会功能P5答:从总体上看,婚姻家庭起着调节两性关有基于婚姻效力而发生的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不适用《婚姻法》有关夫系、维护两性关系的社会秩序,组合亲属生活,满足家庭成员物质和文妻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各项规定。(2)对子女的后果。无效或被撤销化需要等重要作用。(1)实现人口再生产的功能(2)组织经济生活的功婚姻的当事人与其所生子女的关系,是不受父母的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能(3)文化教育的功能。婚姻家庭的功能,是婚姻家庭和社会的联系环影响的。《婚姻法》中有关父母子女间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同样适用于无节,也是婚姻家庭立法重要的客观依据。 效或被撤销婚姻中出生的子女。在扶养、教育、保护、赡养、监护、代2、2001年《婚姻法》修正的相关内容。P33答:第一,总则中增加了保理、继承、送养等问题上,这些子女与父母的法律关系,同合法婚姻中障婚姻法诸原则实施的禁止性条款,通过有关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出生的子女毫无区别。
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强化了对婚姻家庭主体人身权利的保护。在新增11、夫妻关系的本质特征。P111答:(1)夫妻必须是男女两性合法的结的第4条规定了婚姻双方和家庭成员和共同责任,从而集中地体现了我合。男女双方符合法律所规定的结婚条件,并履行了法定的结婚手续,国婚姻家庭法制立法宗旨。第二,在结婚制度中增设了关于无效婚姻和才能结为夫妻(2)夫妻必须具有永久共同生活的目的(3)夫妻是共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第三在家庭病故强改进了原有的的夫妻财产制,界生活的伴侣,必须共同承担生育和抚养子女、赡养和扶助老人等责任。 定了夫妻双主共有财产和一方所有财产的范围;同时还规范了夫妻财产12、我国婚姻法对夫妻人身关系的规定有哪些内容。P114-118 答:我国约定;对有关亲子、祖孙、兄弟姐妹权利义务等规定。第四在离婚制度《婚姻法》规定的夫妻人身关系,包括(1)姓名权。姓名权是人格权的中,对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增设了若干列举性、例示性的规定。在离婚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重要的人身权利,夫妻双方都有各用姓名的权利,后子女的抚养教育和财产处理等问题上,增设了探望权和经济补偿、损子女的姓氏,应当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2)人身自由权。夫妻双方都害赔偿等规定。第五以专章规定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 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
3、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P46 (1)婚姻自由原则:是指男女公民均或干涉(3)婚姻住所决定权。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本人的婚姻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这体现了社会来自外力的强迫或干涉(2)一夫一妻原则:也叫单偶制或双单式婚姻,主义婚姻家庭中,夫妻双方平等地享有婚姻住所决定权(4)夫妻双方都是一男一女互为配偶的婚姻形式(3)男女平等原则:是指男女两性在政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治的、经济的、文化教育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都处于平13、违反夫妻间扶养义务的法律后果,以及救济办法。P138答:当夫妻等的地位,其内容是十分广泛的。(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一方没有固定收入和缺乏生活来源,或者无独立生活能力或生活困难,原则(5)计划生育原则:是指按照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对人们的生或因患病、年老等原因需要扶养,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育行为进行计划调节。 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承担扶养义务,给付扶养费,以维持其生活必需。
4、保障原则实施的禁止性条款。P54 答:我国《婚姻法》第3条规定,此为夫妻一方采用自力救济的方法实现接受扶养的权利。当夫妻间因履“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行扶养义务问题发生争议时,需要扶养的一方可以向人民调解组织提出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来调解申请,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追索扶养费的民事诉讼。通过民事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诉讼程序强制有扶养义务的夫妻一方履行扶养义务,这是夫妻 一方采用
5、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 答:(1)亲属关系在婚姻法上效力直系血亲和司法救济的方法维护其权利。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要做好调解工作,调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夫解不成的,可根据夫妻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义务人履行扶养义务。必妻共同财产,双方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父要时,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先予执行。人民法院审理扶养纠纷所作母与子女间有抚养教育和赡养扶助的义务;祖父母与孙子、外祖父母与出的调解书与判决书,均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夫妻一方不履行法外孙子女在一定条件下有抚养和赡养的义务;兄弟姐妹在一定条件下有宝的扶养义务,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致使需扶养的一方陷入生活无着互相抚养的义务。(2)在其他民事法律上的效力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的境地,从而构成遗弃罪的,则在承担刑事法律责任时亦不免除其应当护人和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得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继续承担的扶养义务。
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和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依法对失踪的亲属向人民14、我国夫妻遗产继承权的主要内容。P141答:第一,合法的配偶身份法院提出宣告失踪和撤销失踪宣告、宣告死亡和撤销死亡宣告的申请。是夫妻遗产继承权的前提。只有婚约的男女这间、姘居的以及非法同居配偶、子女和父母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的男女之间、已经离婚的男女之间不享有夫妻遗产继承权。依法被认定父母为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上述亲属均可作为遗嘱继承人。6、结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可以配偶身份继承遗产。已经领取结婚证尚未同居的条件?必备与禁止条件?P85 答:结婚的必备条件是:(1)须有结婚时一方死亡,或是已经提起离婚诉讼未获有效裁决时一方死亡,生存方合意。结婚合意是指结婚当事人对婚姻成立的意思表示完全一致,结婚都可以杨偶身份享有遗产继承权。第二,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系无民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对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然享有夫妻遗产继承权。以干涉。(2)须达法定婚龄。法定婚龄是法律规定的最低结婚年龄,是其继承权可由法宝代理人代理行使或者征得法宝代理人同意后行使。法结婚年龄的下限。结婚的禁止条件:(1)禁止重婚。我国的婚姻制度以定代理人代理配偶一方行使继承权,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一般不一夫一妻为基本原则,已在婚姻关系中的男女,婚姻终止后始得再婚,得代理放弃继承权。明显损害继承人利益的代理行为无效第三,夫妻相否则便构成重婚。(2)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禁止一定范围的血亲结婚,互继承遗产时,应先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成员共有财产,确定遗反映了自然选择规律的要求,具有优生学、遗传学上的科学根据。(3)产范围,防止分割生存方和其他家庭成员的合法利益。第四,我国实行禁止结婚的疾病。法律禁止特定疾病的患者结婚,是保护结婚当事人的限定继承制度,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利益和社会公共伯需要,也是许多国家结婚立法的通例。 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死亡
7、我国政策法律中的对婚约的态度。P95 配偶个人债务,生存配偶不必清偿,自愿代为偿还的除外。第五,依照答:我国政策法律结婚约基本态度是:当事人可以自行订立婚约,但婚我国继承法第10条,夫妻互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开始后,被继约并无法律效力。这种婚约,是当事人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达成的具有承人有子女、父母的,生存配偶一般应按份额均等民他们共同继承,子道德约束力的协议。 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其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没有其他第一顺
8、结婚登记中,不予登记的情形有?P98答:(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序法定继承人和代位继承人的,由生存配偶单独继承。第六,继承法第
(2)非双方自愿的(3)一方或双方已有配偶的(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5)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的遗产份额。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
9、婚姻无效的原因!P104答:(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部分,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第七,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不未到法宝婚龄的。 论再婚与否,均有权处分继承的遗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10、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P108-109答:我国婚姻法第12条15、亲权的法律特征?P147(1)亲权是父母基于其身份,依法律规定而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当然发生产的2)亲权是以保护教养未成年子女为目的,以对于未成年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书不成时,由人民子女的人身照护和财产照护为内容,因而亲权的行使以监护子女必要的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范围且符合子女的利益为限(3)亲权具有权利义务双重性(4)亲权作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为民事权利,是一种利他的发事权利(5)亲权具有绝对权、支配权和专关父母子女的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顾后果可属权性质。
以从两方面说明:(1)对当事人后果。在我国,经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16、亲权在人身照护方面的主要内容有哪些?P149答:父母对子女人身婚姻,均为自始无效,自违法结合之时上进心便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和教育两方面。具体内容这是法律对违法结合的根本否定。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当事人间,不具是:(1)管教和保护权。是人身照护权的总体概括性权利,其他人身照
护权都是管教保护权的具体表现(2)姓氏决定权。子女的姓氏是身份关可变性。基于收养的效力而发生的养亲子关系,既可在符合法定条件时系的标志(3)住所指定权。父母既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义务,依照法宝程序而成立,亦可在出现法宝缘由时通过法定方式而解除,这自应有指定其住所的权利和义务。父母以地未成年子女的居所享有指定一点是收养行为的性质决定的,也是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与自然血权,子女不得随意离开父母指定的居所,另住他处(4)交还子女请求权。亲的父母关系相区别的重要特征。
亲权人对于不法扣留、拐卖未成年子女而使其脱离父母之人,有请求交22、收养法的基本原则。P186 答: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抚养和成长的原则,还子女的权利(5)身份法上行为的代理权和同意权 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平等自愿的原则,不得违背社17亲权消灭的原因?P157第一,父母或子女死亡,因法律关系的主体消会公德的原则,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和法规的原则。
灭而消灭。第二,子女成年,因法定要件的消失而消灭。有些国家法律23、被收养人的条件!与送养人的条件答:被收养人的条件:丧失父母规定未成年子女结婚可视为成年子女。但关于其身份上的行为,仍应征的孤儿,查找不到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第三,收养关系终止。此时,养父母的亲权消女。送养人的条件: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灭,生父母的亲权恢复。 养子女的生父母。
18、理解和运用《婚姻法》第23条,父母对子女的保护与教育权利与义24、收养人的条件?答:我国《收养法》第6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具备务,应该注意的问题!P163答:(1)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保护和管教条件: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既是权利又是义务,因此父母不得抛弃其权利,也不得滥用其权利。法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30周岁第9条规定:无配偶的男律要求管教子女的方式要适当,林彪虐待和残害子女;虐待子女情节严性收养女性,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第10条重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父母双方对保护和管教的权利规定,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第8条规定,只能收养一和义务。这是男女平等原则的体现和要求。禁止任何单位、组织和公民名子女的数量限制。
个人在父亲死亡的开发部下干涉母亲行使保护管教和权利(3)保护和管2离婚与无效婚及可撤销婚的区别。P212第一,两者的性质和原因不同。教的对象仅限于未成年人。父母对于已经成年的子女和已满16周岁不满婚姻无效与撤销是对违法婚姻关系的处理的制裁,婚姻无效或撤销的原18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子女,继续行使此项权利因在结婚之前或之时就存在,离婚是对合法婚姻关系的解除,离婚原因和负担此项义务。保护和管教的惟一目的是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一般发生在结婚之后。第二,两者的请求权主体不同。离婚的请求权只即此项权利是专为子女利益而存在(4)保护和教育的权利是基于父母的能由当事人本人行使,共他任何第三人无权代理。而无效婚姻与可撤销身份依照法律的规定当然发生。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并不能免除婚姻的请求权除由当事人双方或一方本人行使外,还可以由利害关系人有责任能力的子女依照有关的法律规定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和有关机关行使。第三,请求权行使的时间不同。离婚请求权只能在双
19、我国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及在实践中,应该注意的问题!!方当事人生存期间行使,如当事人一方死亡,另一方不能提出离婚。而P170-172 答我国《婚姻法》第25条强调了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我国婚姻无效或撤销的请求权可在当事人双方生存期间行使,也可在当事人的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是完全相同的,法律有关父母子女双方或一方死亡后行使。第四,两者程序不同。在我国,离婚与婚姻的间的权利和义务,同样适用于非婚生父母子女之间。非婚生子女享有与无效和撤销,两者均可依诉讼程序进行,离婚和某些受胁迫情况属实且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就是法律所规定的受扶养教育和保护管教的权利不涉及子女和财产问题的婚姻的撤销也可依行政程序进行。第五,两者和未成年子女给国家、集体、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承担民事责任的权利的法律后果不同。在我国,婚姻的无效与撤销是对违法婚姻的解除,不以及继承权等。实践中处理非婚生子女问题,应注意:(1)非婚生子女产生离婚的法律后果,如不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制分割财产而是作共同财的生父母负有抚养、教育非婚生子女的义务,对于不履行抚养义务的生产处理,违法婚姻所生子女非婚董子女,在“婚姻关系”被宣布无效或父母,非婚生子女有要求付给抚养费的权利。非婚生子女的生母与他人撤销后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结婚的,其丈夫愿意负担该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的,则26、离婚登记的条件?P2231双方当事人必须对离婚及离婚后的子女抚生父的抚养费负担可酌情减少或免除。如生父要求领回自行抚养,可由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书面协议(2)双方当事人必须为具有完全民事生父母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请求法院作出判决(2)经过确认之行为能力的人,并且本人亲自到场办理登记离婚(3)双方当事人的结婚后但未与非婚生人同生活和父母一方应该享有探望权,另一方有协助的登记必须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义务(3)非婚生子女对生父母有风头和扶助的义务。对于已经确认的生27虚假离婚的种类及实践中操作的几种可能。P227-230 答:种类:一父母,除非对非婚生子女已构成虐待或遗弃的以外,非婚生子女应对其是通谋离婚二是欺诈离婚。
生父母尽赡养的义务(4)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28、诉讼外离婚的种类有哪些?P230.答:诉讼离婚适用以下三类离婚纠非婚生子女继承生父母遗产的应继份与婚生子女的应继份完全相同。 纷:(1)夫妻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2)夫妻双方都愿意
20、分析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认定及二者之间的法律地离婚,但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上不能达成协议的(3)未依法办理位答:我国婚姻法对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抚养教育关系认定的要件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为法律承认的事实婚姻。对于符合登未予规定。实践中一般是根据继父母对继子女在经济上尽了义务(对继记离婚条件的合意离婚,如果当事人基于某种原因不愿意进行离婚登记子女给付生活费、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或者生活上尽了扶养教育义务的,也以可适用诉讼离婚。
(与未成年继子女共同生活,结其生活上照料、帮助、在思想品德、学29、特定期间对男方离婚诉权的限制。P235 答:我国《婚姻法》第34业上对继子女翔、培养)等来认定。如果在继父和母亲或继母与父亲实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行共同财产制的情况下,以夫妻的共同财产来支付全部或主要抚养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在必要受理男方离或在继父与母亲或继母与父亲实行约定财产制的情况下,以继父和母亲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或继母和父亲的共同生活费来支付全部或主要抚养费的,就符合受其抚30、关于离婚法定理由的例示性规定?P241答:婚姻法32条规定有下养的条件,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法律地位:我国婚姻法第27条规定,继父列情形之一,调解不效的,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母与继子女之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示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因此,首先,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进化论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他们相互之间都不情破裂的情形。还有可能夫妻双方均无明显过错,但婚后发现双方性格得虐待和歧视。其次,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发生法律的父母子女间严重不合,或因其他缘由导致感情破裂,致使一方坚决要求离婚,在调的权利和义务,应根据他们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来确定。未形成抚养解无效时,也应准予离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发球姻亲关系,他们之间无法律规定的应准予离婚。。
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与义务。已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发球
法律上的拟制血亲,他们之间具有与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相同的权利和
义务。与此同时,该继子女与没有和他供同生活的另一方生父或生母的
关系仍然存在,他们之间的自然血亲父母子女关系并不因未在一志共同
生活而消除。
21、收养的法律特征?P1831)收养行业的身份性。收养是一种变更亲属
关系及其权利的和行为,具有法定的拟制效力和解除效力。通过收养,
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发生法律拟制的亲子关系,双方具有与自然血亲
的父母子女相同的权利和义务,另一方面,养子女和生父母之间的权利
和义务,则因收养的成立消除(2)收养关系主体的限定性。收养关系只
能发生在自然人之间,而且是非直系血亲的自然人之间(3)收养关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