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0市场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商场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根据2012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号公布的《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3次修正
一、总则
(一)为规范画水红木广场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活动,维护画水红木广场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货物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在本商场辖区内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三)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四)鼓励道路货物运输实行集约化、网络化经营。鼓励采用集装箱、封闭厢式车和多轴重型车运输。
二、经营许可
申请在画水红木广场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
1、车辆技术要求:
1)车辆技术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
2)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载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2、车辆其他要求:
1)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
2)从事集装箱运输的,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1、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取得从业资格证。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四)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全、消防、装卸、通讯、计量等设备;
(五)有与其经营规模、经营类别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六)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三、申请在画水红木广场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向画水红木广场营运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及缴纳相应运输安全保障金:
(一)《商场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二)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三)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拟投入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投入时间等内容;
(四)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六)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八)依照《画水红木广场商户守则》等文件规定办理入住手续,入住时需缴纳10万元的货物运输安全保障金,入住合同终止后两个月无投诉,商场无息退还。
四、货运经营管理
1)货运经营者应当按照经营许可证核定的许可事项经营,不得随意改变货运用途和服务功能,必须服从商场统一管理,遵守商场相关管理规定。
2)货运经营者应当依法加强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其员工及承运人禁止吸烟、及明火的使用。
3)货运经营者应当对出站车辆进行安全检查,防止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进出,保证安全生产。
4)货运经营者应当按照货物的性质、保管要求进行分类存放,危险货物不得进入本商场辖区内存放,保证货物完好无损。
5)货物运输包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货物运输包装标准作业,包装物和包装技术、质量要符合运输要求。
6)货运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业务操作规程进行货物的搬运装卸。搬运装卸作业应当轻装、轻卸,堆放整齐,防止混杂、撒漏、破损,严禁有毒、易污染物品进入本商场辖区内。
7)货运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价格规定,在经营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严禁乱收费。
8)进入商场的货运经营者及车辆,经营手续必须齐全。
商场管理人员应当公平对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入从事经营活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已申报批准的经营者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9)货运经营者不得垄断货源、抢装货物、扣押货物。
10)货运场地货运经营者要保持清洁卫生,各项服务标志醒目。
11)货运经营者经营配载服务应当坚持自愿原则,提供的货源信息和运力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12)货运经营者应确保所运货物的安全,应准时、安全的到底承运人制定的地点;因货运经营者原因致使所运物品不能准时、安全的抵达收货人,由此后果均有货运经营者负全责
13)货运经营者在本商场所接货运业务,不能另转其他物流公司承运,如有转给其他公司承运导致货物丢失、损坏、延误等原因,所有后果有所入住物流公司承担。
14)货运经营者不得超限、超载配货,不得为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者提供服务;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为运输车辆装卸国家禁运、限运的物品。
15)货运经营者应当制定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16)货运经营者应当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和档案,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加强对其员工服务态度及服务质量的管理,由此受到客户的投诉,及商场调查确认后,对物流公司作出相应的处罚。
17)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货物不能安全、准时抵达目的地时,物流公司应第一时间告知收货方,并将预计到达收货人时间告知收货方。
五、监督检查
1)本商场相关各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依据商场相关规定及政府机构有权对本商场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货运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2)商场相关各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货物集散地对道路货物运输、货运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3)商场相关各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商场管理人员相关证件。
4)本商场相关各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可以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和复制有关材料。但是,应当保守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本商场相关各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资料。
六、法律责任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商场相关各职能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上报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由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对其进行处罚处理:
1)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在本商场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2)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3)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4)强行招揽货物的;
5)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
6)没有建立货运车辆技术档案的;
7)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货运车辆上安装行驶记录仪的;
8)大型物件运输车辆不按规定悬挂、标明运输标志的;
9)发生公共突发性事件,不接受统一调度安排的;
10)因配载造成超限、超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