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同乘"出车祸 车主要赔153万
案例1
车主身亡其家属赔钱
羊城晚报讯 记者董柳,通讯员黄义涛、凌瑜报道:“搭便车”是不少人出行的一种选择,但若在途中不幸遭遇意外致被搭载一方发生损害,好意搭载的一方能不能因为自己的“善举”而免除赔偿的责任呢?记者昨日从梅州市平远县法院获悉,该院目前就审结了这样一起因搭载过程中发生交通意外而索赔的案件,由于车主已在事故中死亡,其家属按责对伤者作出了赔偿。
阿路和阿明(均为化名)是同事,阿明四个月以来每天搭乘阿路开的小车上下班。今年1月7日早上,阿路开车撞上了一辆货车,阿路被送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阿明则落下了九级伤残。
今年4月,因医疗费等费用承担问题,阿明起诉至平远县法院,要求阿路的家属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2万余元。阿路的家属则认为,阿路是应阿明的要求每天接送阿明上下班,阿路生前与阿明已形成个人之间的帮工关系,故阿明的人身损害应该由其自行承担。
今年6月,平远县法院在审理后认为,阿路系无偿搭载阿明上下班,并无充分证据证明两人之间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帮工关系。阿明的人身、财产权益因这起交通事故受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阿路在这起交通事故中存在重大过失,负主要责任,而阿明并无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的过错责任原则,阿路须承担对阿明的侵权责任。除去保险公司及对方肇事驾驶员赔偿数额,法院一审判决阿路的家属赔偿阿明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1万余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阿路的家属不服向梅州市中院上诉。二审期间,双方又自愿就赔偿问题达成和解协议并且已经履行完毕。目前,阿路的家属已撤回了上诉。
案例2
搭同事出车祸赔153万
佛山市高明区法院12月15日通报称,2013年7月,摩托车车主阿苗在上班途中,好意搭乘同事阿文上班,不料发生事故,造成同事颅脑受伤,经鉴定为二级伤残。阿文诉至法院,要求赔偿230万元。佛山高明法院经审理,判决阿苗承担153万元赔偿款,含社保基金管理局垫付的约61万元医疗费。
车主阿苗在法庭上称,自己是出于好心免费搭载,道德上没有过错,法律上应当承担责任。伤者表示,作为驾驶人有保护乘坐人安全的义务。庭审法官表示,本案是“好意同乘”引起的交通事故侵权纠纷,被告阿苗并未向原告阿文收取任何费用,是一种无偿行为,要求阿苗承担全部责任不符合公平原则,且阿文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存在一定过错,依法可减轻阿苗的责任,故判决阿苗对阿文的损失承担80%的责任。(据新华社)
案例3
搭载摔伤责任三七开
恩平市法院12月17日通报称,小梅与小李均为恩平市一家陶瓷公司员工,今年3月,小梅下班后搭乘小李的自行车同去购物,途中自行车在下坡时倒地,两人均摔伤,小梅起诉小李索赔6万多元。恩平市法院审理认为,同事搭乘并非商业运输行为,被告小李作为骑车人未履行相应注意安全义务,对事故的发生有主要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小梅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法院裁定双方责任三七开,被告小李担责70%,遂判决被告小李赔偿41856元给原告小梅。
(据新华社)
法官 “无偿”不是“免责”理由
阿路案的办案法官表示,同事或朋友间好意搭载无可厚非,发生交通意外造成两家人甚至更多人的伤痛是大家都不愿意看到的结果,发生侵权损害后的索赔于法有据,合情合理。“我们不能因为惧怕存在这样的侵权风险便放弃人与人之间友好互助的美好品格,因噎废食。遵守交通规则,小心安全驾驶才能为我们的幸福安稳生活保驾护航。”这位法官为此提醒司机,无偿搭载不能免责,如果经常搭载他人应考虑提高车上人员险的投保额。(董柳 黄义涛 凌瑜)
律师 拼车前最好书面约定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思鲁认为,现行法律中关于“好意同乘”引发事故的具体责任划分和相关赔偿并无明文规定。在情理中,无偿搭乘同事的行为,严格来说是一种助人为乐行为,然而做好事却引来天价索赔,难免一些车友会对法院判决表示不理解。
王思鲁同时认为,“好意同乘”虽然免费,其之间无运输合同关系,但并不意味着就可免除驾驶人员的法定义务。驾驶人没有义务将同乘人运送至目的地,但并不意味他可以使同乘人的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如同乘人也具有过错的,均可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目前的法律体系下‘好意同乘’风险很难规避,应尽快出台‘好意同乘’造成的交通事故具体责任划分与赔偿的相关法律法规。”王思鲁说。
广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广东百科律师事务所主任黄建水律师说,拼车发生交通事故,一般是由驾驶人对外承担责任。而一起拼车的人,如果没有其他过错、过失,交警一般不会认定他们有责任。
黄建水建议,拼车出行前最好有个书面约定,万一发生交通事故,首先由开车的人对外承担赔偿——这是法律规定的。承担完后,如果涉及赔偿,大家共同分担,或者约定谁多出点谁少出点,有言在先,会比较妥当。“当然,这种内部约定在内部有效,对外无效。”
(董柳 黄义涛 凌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