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办案件必须铁证如山--180起久押不决案件"清零"带来的反思与改革
【编者按】
不能冤枉一个好人,也不能放过一个坏人,查办案件必须铁证如山。对公众而言,这是绳之以法的基本要求,但身处办案一线的公安民警、检察官、法官却深知,这个看似简单的要求却是办案路上需要不断努力的终极目标。
2013——2014年,我省在中央政法委部署开展的依法清理纠正久押不决案件行动中,共清理纠正各类久押不决案件180件254人,这其中最长的达12年之久。“定是定不了,放又不敢放”,这些“夹生饭”案件长期存在的原因之一,是证据有瑕疵,难以做到铁证如山。
随着全省180起久押不决案件“清零”,今后能否彻底告别“边清边押,前清后押”的现象?目前,一系列新的侦办案件机制正在公安、检察和法院系统探索创新。希望诸多举措能让办案人员更加认识到肩负的责任,更加强化证据意识,媒体和公众将对此深度关注。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180起久押不决案成了“夹生饭”
几乎所有的办案人员都希望“把案子坐实了”,因为这样“谁心里都踏实”,但事情往往难以如愿。2013年初,我省检察机关对全省2010年5月1日前实施羁押,至2013年5月1日仍未审理结束的案件进行了摸底调查,全省共排查出久押不决案件180案254人。为什么当事人已经羁押3年多,却仍然得不到具有法律效力的处理结果?
省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局起草的一份调查报告显示,在摸排的180案254人中,近130件案件因为证据存在瑕疵,曾在案件办理的不同环节被要求退回补充侦查。从犯罪性质上看,久押不决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均涉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罪等严重暴力犯罪,可能判处的刑期较长,案情复杂,侦办、审理难度大、周期长。一些案件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陷入困境,公安机关不愿也不能撤销案件,坚持移送起诉;法检两院宁肯多次退回补充侦查,也不愿作出不起诉或者无罪判决;上一级法院多次发回重审或者无限期延长复核申请,当事人就这样被长期羁押,导致案件久拖不决。更糟糕的是,很多案件侦办初期受到办案人员业务素质水平、责任心等主观条件的影响,应该收集的证据没有收集到,到退回补充侦查时,很多物证、书证难以寻觅,现场早已是时过境迁,最终造成有证据但不充分,进退维谷、无法了结的被动局面。现有证据难以定案,又不敢轻易放人,案件就此变成“夹生饭”。
因案施策合力攻坚让有罪者获罪还无罪者清白
面对问题,需要反思,更需要解决问题的魄力与勇气。两年的时间,在省委政法委的领导组织下,省检察院牵头公安、法院等部门,合力攻坚,对180件久押不决案件进行了集中清理纠正。
省检察院检察长杨司表示:“我们对久押不决案件进行细致分析,发现既有思想不够重视、协调不顺畅的因素,也有证据存在瑕疵、多次发回重审,矛盾化解和善后工作难度较大等情况。清理纠正这些案件需要因案施策,预防这类问题,离不开源头治理。”
针对不同的案件情况,集中整治行动采取因案施策,一案一策的办法,坚持领导包案督办,分类解决。对证据有补强可能,按照新刑诉法规定可以发回重审的案件,检察机关督促相关办案部门补充证据,作出有罪判决。对因时过境迁无法补证、难以查实认定的案件,办案机关变更强制措施,其中1案1人被取保候审,1案5人被监视居住。对案件证据存在缺陷,穷尽调查取证手段后仍达不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标准的,检察机关督促法院尽快作出无罪判决。集中清理活动中,法院判决无罪4案7人,决定中止审理1案1人,其他都作出有罪判决。正是找准了对策,集中清理活动进展顺利,我省在全国率先实现久押不决案件“清零”的战绩,用实际行动践行了法律“让有罪者获罪,还无罪者清白”的目标。
既要“零库存”更要“零增长”多举措终结“久押不决”
如何杜绝“边清边押,前清后押”的现象,源头治理,防患于未然最重要。在集中清理纠正的过程中,我省政法各部门坚持边清理、边分析、边总结,畅通在押人员刑事救助“绿色通道”,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出台《山西省办理刑事案件实用手册》,逐步探索清理久押不决案件的长效预防机制。
为了促使侦查人员依法全面收集、固定证据,2013年9月,省检察院开始在部分检察院试点推行检察官提前介入命案现场工作模式。检察官与公安人员一同介入命案现场侦查,能及时发现和纠正公安机关的违法取证行为,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引导公安机关收集和固定证据取证。目前,这一模式已经在全省检察机关推行。
今年“五一”过后,检察机关办理命案启动“捕诉合一、主任检察官负责制”的全新模式。新的办案机制赋予主任检察官充分的决策权,同时也要求他对所办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发生错案更容易倒查问责。这一模式已经在朔州市经过一年的试运行,检察机关介入命案29起,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都明显提高,没有出现退回补充侦查、存疑不起诉等情况。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责的强化,对于终结“久押不决”这一难题,无疑是一剂良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