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费补偿暂行办法
辽宁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费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9〕35号)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乡镇卫生防保单位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第三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严格界定功能和任务、核定人员编制、实行全员聘用、核定收支范围和标准、转变运行机制的基础上,政府多渠道筹集资金,保障按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和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行。
第四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符合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设备配置标准并经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批准和专家论证后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经费,政府根据经济发展和财力状况统筹安排。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
第五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医疗服务主要通过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付费和个人付费补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补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由政府按服务成本核定补偿。
第六条 政府补助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
办法核定。
第七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入核定
(一)经常性收入核定。医疗服务收入按照前三年医疗服务平均收入,综合分析物价、社会平均收入水平等相关因素,并考虑实行基本药物制度对基本医疗服务收入的影响合理核定,其中药品收入根据药品采购价格和合理用药数量核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收入根据服务人口、单位综合服务成本及核定的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数量、质量核定。
(二)财政专项补助收入核定。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统筹安排;承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由政府按服务成本核定补助;人员培训和人才招聘经费由财政部门根据有关人才培养规划和人员招聘规划合理安排;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经费,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由财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定补助,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其他收入核定。由财政根据以前年度收入水平并综合考虑影响收入的特殊因素合理核定。
第八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支出核定
(一)经常性支出核定。人员经费按定员定额的方式核定,核定工资水平要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其中绩效工资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业务经费根据核定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数量、质量和成本定额(剔除人力成本)等综合核定,其中药品支出根据药品采购价格和合理用药数量等核定。
(二)财政专项补助支出核定。根据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培养和人才招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等专项工作任务完成的数量、进度、质量、效益等因素确定。
(三)其他支出核定。根据以前年度支出水平并综合考虑影响支出的特殊因素合理核定。
第九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定的经常性收入不足以弥补核定的经常性支出时,差额部分由政府多渠道筹资补偿。
第十条 政府补偿资金渠道及方式
(一)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区域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口数量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工作量给予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均补助经费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比例不低于90%。
(二)医疗保障基金补助。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的城乡参保居民,综合改革后的挂号费、诊查费、护理费、床位费和部分医技诊疗费中的增加部分,从医疗保障基金直接结算拨付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再计入医疗机构的收费价格。其补偿的项目、数量、比例和标准,由县(市) 、区级政府结合当地人口、地理、交通状况及发病率等因素制定。
(三)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医报销比例。调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报销比例,大幅度提高城乡居民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医的报销比例,在保证医疗服务质量的前提下,引导城乡居民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医。
(四)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费报销比例。调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补偿政策,提
高患者医疗费的报销比例,使医疗费的报销比例高于药品费。
第十一条 创新机制,保障运行。通过实施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完善政府补偿机制,建立因事设岗、绩效考核、补偿适度、激励约束的运行机制。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