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诉讼法]亲属拒证权制度的具体构建
我国《刑事诉讼法》亲属拒证权制度的具体构建
[摘 要]刑事诉讼法二次修正草案在许多有关人权、公民权等问题上都有重大突破, 将亲属拒证权写进刑事诉讼法是其中之一。这意味着我国强制出庭制度条款将不再适用于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反映了现代刑事诉讼理念的基本要求, 体现了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权相兼顾的精神, 有力地促进了刑事司法制度的民主化。如何在刑事诉讼法中科学构建亲属拒证权制度, 具体完善我国证据制度, 更加有利于司法审判价值目标的实现, 是摆在立法工作者面前的严肃课题。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亲属拒证权;具体构建
构建亲属拒证权制度, 要坚持古为今用, 洋为中用的唯物主义态度, 坚持科学发展观。既不能把我国古代的亲亲相隐制度做简单地恢复, 也不能把西方的制度全盘照搬。而应当根据当前的中国国情, 抛弃封建等级和封建道德因素, 吸取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的合理性成分, 借鉴国外有关立法的先进经验, 使我国司法制度得到不断完善。
1 对亲属拒证权制度适用范围的界定
1.1 对亲属拒证权主体的确定
我国现行法律对近亲属的规定差异较大。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六) 项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而根据1988年1月26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12条规定:“近亲属, 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根据1999年11月24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24条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比较之下, 行政法领域中的“近亲属”范围最广, 民法领域次之, 而刑法领域中规定的“近亲属”范围最窄。我国封建法律中该制度适用的范围非常宽泛,甚至包括朋友、主奴, 在当今社会有失宽泛。但即使以行政法中规定的近亲属看, 仍未免太窄。比如:部分旁系血亲和姻亲应当包含在内。毕竟中国乃熟人社会的特殊国情, 从以人为本和和谐社会的宗旨出发, 对于适用亲隐制度的主体确立在:“配偶、直系血亲,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姻亲, 监护人与被监护人”,更符合大多数公众的道德价值观。
1.2 适用犯罪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在解释“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时指出:“包庇, 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使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逃避查禁, 而通风报信, 隐匿、毁灭、伪造证据, 阻止他人作证、检举揭发, 指使他人作伪证, 帮助逃匿, 或者阻挠其他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