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公允价值在债务重组中的运用及相关问题
238企业家天地理论版/2008/6
浅谈公允价值在债务重组中的运用及相关问题
王 琳 马永敏
摘 要:财政部在2006年2月颁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 其中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中, 公允价值的运用是个亮点, 体现了我国会计准则的特点及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本文从公允价值会计准则的引入谈起, 分析探讨了公允价值在债务重组中的应用。重点以债务重组准则为例, 探讨了公允价值在我国债务重组中面临的几个相关问题, 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办法。
关键词:公允价值; 债务重组; 相关问题; 会计准则中图分类号:F123.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CN43-1027/F (2008) 6-238-02作 者:王琳, 日照港(集团) 物业公司; 马永敏, 日照职业技术学院财政学院; 山东, 日照,276826
一、公允价值在我国债务重组准则中的运用一波三折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发布了重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
第12号———债务重组》
(以下简称新准则) , 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施行。其中, 公允价值的引入是最引人注目的
变化。新会计基本准则增加了会计计量一章, 单独对会计计量属性进行了系统的规定。除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和现值等已有计量属性外, 特别增加并强调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 并明确规定“在公允价值计量下, 资产和负债按照在交易公平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计量”公允价值的运用是否能带来会计准则制定者所期望的政策效果, 是非常值得我们关注的。
(一) 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的历史背景及现实运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是在原有会计准则基础上修订的。早在1998年6月财政部发布(1999年1月1日施行) 的《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中就曾引入过公允价值, 允许债务人将债务重组收益作为利润反映。但由于当时我国的资本市场、产权市场发展及监管等所存在的问题, 公允价值的使用非但没有体现其应有的公允性, 反倒成为一些企业操纵利润的借口。于是, 在2001年修订的债务重组准则中不再允许使用公允价值。此次新准则又重启公允价值计量属性, 有以下三个主要原因:第一, 公允价值应用的环境已经初步形成。公允价值是以市场为基础的, 我国已经形成了成熟的公开市场, 公允价值能够得到较好的衡量; 与此同时, 证券市场监管机构在提高上市公司运作透明度、清理违规行为、加强舞弊查处等方面做了大量积极有效的工作, 广大投资者对会计信息分析判断、甄别的能力也有所提高, 因此, 证券市场的有效性得到加强, 具备了使用公允价值的适宜“土壤”。第二, 为了避免出现公允价值被再次滥用于操纵利润, 新会计准则对公允价值的使用, 采取了谨慎地适度运用的态度。公允价值的运用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 基本准则第四十三条中明确指出: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 应当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这个条件的设立
主要为了禁止含有较多假设的估值技术的使用, 只有在具有相当的可靠性基础之上才能够使用公允价值。之所以选择在债务重组交易中使用公允价值, 主要是考虑到其公允价值容易取得, 能够可靠计量, 主观判断少。第三, 公允价值突破了传统会计采用历史成本计量只提供过去会计信息的局限性, 对于投资者判断企业未来价值更具有决策相关性。公允价值着眼于现在和未来, 充分吸收市场价格中蕴涵的信息, 能真实反映资产给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 更确切地披露企业的经营能力、偿债能力和财务风险, 更好地帮助信息使用者做出正确的决策。第四, 与国际会计惯例接轨的需要。目前国际上越来越多的国家把公允价值作为一个重要的计量属性引入各项准则中, 他们利用公允价值技术上的先进性为信息的需求者提供了相关性信息, 对他们的决策提供了较大的帮助。
(二) 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在债务重组中的运用。
目前, 公允价值已被越来越多国家的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采用。在债务重组过程中, 其具体运用为:
由于市场竞争激烈程度的增大, 企业经营风险越来越高, 不确定性是企业经营中面临的现实问题。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准则》在规范企业债务重组核算业务中充分考虑并引入公允价值计量方式, 通过对债务人和债权人双方核算中公允价值的运用, 以尽可能客观反映企业的经济业务本质, 有助于企业会计信息使用者的投资决策。债务重组准则中对于公允价值的运用主要体现在对债务人和债权人会计核算的规定中。
对债务人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规定。第一, 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 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 计入当期损益。第二, 将债务转为资本的, 债务人应当将债权人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份的面值总额确认为股本(或者实收资本) , 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与股本(或者实收资本) 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第三, 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 债务人应当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务的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之间的差额, 计入当期损益。第四, 债务重组以现金清偿债务、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等方式的组合进行的, 债务人应当依次以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债权人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冲减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 再按照本准则第七条的规定处理。
对债权人的会计处理规定。第一, 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 债权人应当对受让的非现金资产按其公允价值入账, 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 作为重组损失, 计入当期损益。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 先将该差额冲减减值准备, 不足冲减的部分计入当期损益。第二, 将债务转资本的, 债权人应当将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确认为对债务人的投资, 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股份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 也比照上面的规定处理, 最终计入当期损益。第三, 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 债权人应当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的债权的公允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