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的观点汇总
1政府采购需倾向更多中小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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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1月09日05:27 | 我来说两句(0人参与) | 保存到博客
江苏法制报
国家十分重视中小企业发展,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规定要充分利用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发展。那么,如何最大限度地发挥政府采购政策效应,扶持中小企业发展,需要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不断地去思考、探索、学习和总结。笔者通过对兴化市政府采购工作的调研,就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作了深入思考和分析。
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现状
障碍设置形式多样。近年来,在兴化市政府采购过程中,尚存在着歧视中小企业的行为,部分采购人为了获得自己心仪的产品或选择到自己心仪的供应商,往往以项目标的大或项目行业特别为借口,在采购公告或采购文件中人为设置障碍,使得部分中小企业游离于政府采购竞争之外或处于不利地位。主要表现在:一、明定准入“门槛”。一些采购人把注册资金、业绩水平等作为资格准入“门槛”
,限制中小企业进
入政府采购市场。调查数据显示,兴化市2009年-2011年3年间,共完成政府采购项目738项,采购金额7.284亿元,其中设有准入“门槛”项目67项,涉及采购金额1.664亿元,分别占采购项目、采购金额的9.08%、22.8%,数据表明兴化市采购人在一些大型项目上设“门槛”的现象尤为突出。二、认定资质实力。一些采购人把行业资质等级作为企业技术实力的唯一依据,以“资质等级越高,项目质量越有保证”为由,故意提高投标人行业资质等级要求,如普通的服务器等硬件设备采购项目,要求投标人须具备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直接将地方中小企业排斥在外。三、暗定技术壁垒。一些采购人在提出采购需求或技术参数时,将一些关键性的技术指标设定为某个产品或企业所独有,限制、排斥其他产品和中小企业,竭力地减少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数量,为“意中人”提高“中标”的概率。
政策优惠未能体现。省财政厅高度重视扶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于2009年就下发了《关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应保证中小企业优先获得合同,并重点在评审环节向中小企业作了一定的政策倾斜,即对中小企业的投标价格及自主创新、环保节能产品给予加分或价格优惠。财政部和工业和信息化部于今年又制定实施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对此又作了详
细规定。但截至目前,兴化市在政策给予方面仍处于空白阶段,未能将扶持中小企业的优惠政策落实到具体实践中去,相反,部分采购人在评审标准中对企业实力、资质条件、业绩水平等方面所设分值却明显偏向大型企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中小企业参与该市政府采购的积极性。
诚信缺失时有发生。从兴化市近年来查处的违法违规情况来看,中小企业在参与政府采购过程中,诚信缺失现象时有发生,给自身开拓政府采购市场产生了一定影响。诚信缺失主要表现为:一、投标诚信缺失。一些供应商不能以自身现有的能力、资质、业绩等条件去投标,而是在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以提供虚假材料来谋取中标。近二年,该市共查处供应商投标诚信缺失行为29起。二、质量诚信缺失。部分供应商为了攫取超额利润,在供货时不惜“以次充好”、“偷梁换柱”,降低产品质量。近年来,供应商因质量诚信问题遭查处的达20多起。三、服务诚信缺失。少数供应商存在“完成供货就完事”的现象,当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时,不是推诿扯皮就是不能完全按照合同承诺提供售后服务。
地方企业份额偏低。以2011年为例,该市完成政府采购项目255项,中标金额3.153亿元,从政府采购项目统计数据来看,该市本地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存在“低、少、小”
的特点:一、本地企业参与比例低。据粗略统计,2011年兴化市参与政府采购的中小企业近200户,与全市7579户中小企业相比,仅占2.64%,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积极性与普遍性不够。二、中标额度低,中标项数与金额比例倒挂。本地中小企业中标项目90项,占总项的35.3%,但中标金额仅为3979.29万元,只占到总额的12.6%。三、生产制造类企业中标数量少、范围小。兴化市本地中小企业中标的项目中,中标企业主要是终端代理销售企业,生产制造类中标中小企业仅有6家,仅集中在家具、服装、管材等几个项目上。
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思考和建议
国家、省关于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已经出台,作为县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是政策措施落实的具体执行者,在执行过程中,更应注重本地实际科学、合理的落实帮扶措施,将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与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相结合,打好政策“组合拳”,确保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落到实处。
加大政策宣传力度,为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通过媒体和各种途径大力宣传《政府采购法》以及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目标,让政府采购当
事人及社会各界充分认识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达成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共识。并通过宣传帮助中小企业了解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熟悉并掌握政府采购方面的知识,提高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积极性和竞争能力。
扩大政府采购范围,提高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普遍性和针对性。一、将工程类项目纳入采购范围。结合兴化市实际,探索将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小型工程项目、政府性投资工程中的暂定价10万元以上的建筑装饰材料设备采购及30万元以下的工程服务类项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以此更好的落实节能环保政策功能。二、扩大定点采购和协议供货范围。将专业技术要求不高的货物类和服务类采购项目纳入政府集中采购或者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的范围,如家具、物业管理等项目可面向中小企业进行定点采购。
综合运用帮扶措施,提升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积极性和竞争性。一、降低门槛放宽限制。适当放宽设定采购项目的准入条件,取消在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中对注册资金、业绩水平、高等级资质等条件的限制。二、评标倾斜合理扶持。在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上改进评审方法,研究针对不同类型项目在政策范围内的加分优惠,同时对中小企业所投环保节能产品、招录下岗人员、交纳社会保险、履
约诚信度等给予适当加分。三、提高资金支付效能。鼓励采购人在采购文件中放宽付款期限和设置优惠的付款方式,提高资金支付进度和比例,并督促采购人及时支付采购资金。
四、鼓励分拆采购项目。对一些可以分拆的大宗政府采购项目,以同类品目为基础进行适当分拆,分拆出多个小项目,增加中小企业参与大型项目投标的机会。五、建立融资担保平台。以政府采购牵线搭桥,建立银行、担保机构、企业为主体的融资担保平台,解决中小企业资金困难、融资难问题。
明确重点扶持对象,让小微型企业成为助推地方经济发展的生力军。按照财政部、工信部制定的中小企业认定标准,参与兴化市政府采购活动的企业中,99%以上为中小型企业,根据国务院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精神,就兴化市而言,在具体扶持对象上应重点向本地小微型企业倾斜,促其快速成长。一、设置定向采购目录。按照预留18%以上采购份额给小微企业的要求,在满足采购人正常需求的情况下,制定只面向小微企业实施采购的目录,同时,结合该市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将一些本地小微企业能够直接提供的优势产品和服务纳入小微企业采购目录,提高本地小微企业的市场份额。二、鼓励分拆采购合同。鼓励大中企业在获得政府采购合同后,将不具备优势的小项目分包给具有优势的本地小微企业。三、建立优质供应商库。联合工商、质监、
税务、经信、人社等部门把好企业入库关,将信誉度好、履约能力强、质量过硬的本地小微企业纳入,并与小微企业诚信担保建设相结合,鼓励银行以中标通知书和政府采购合同作为抵押凭据,直接发放贷款,减轻小微企业融资成本。
加强政府采购监管,为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营造和谐的市场环境。一、加强对采购人监管。重点加强对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的审核,及时纠正采购人设置“门槛”排斥、歧视中小企业和不按规定给予评审优惠的行为。二、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管。督促其应依法办事,简化办事程序,提高服务水平,为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提供便利条件,不得歧视、排斥中小企业。三、加强对中小企业监管。对违反诚信原则非法谋取中标或者中标后不按照合同提供产品和服务、损害采购人利益的中小企业进行严格查处,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等,为诚信守法的中小企业提供更多竞争机会。四、建立健全中小企业采购救济制度。严格执行政府采购质疑与投诉制度,切实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陈庆修:用有力手段扶持中小企业发展
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 发布时间: 2012年04月06日 08:43
2陈庆修:用有力手段扶持中小企业发展
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是世界各国通行的财政支出政策。中小企业由于资金实力等因素无法与大企业相比,必须有明确的措施和规范的程序才能使中小企业从政府采购中获益。总结国内外经验教训,要真正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应注意把握好以下几点:
提高政采信息发布透明度
建立统一规范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平台,通畅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信息渠道,让众多中小企业能够及时了解政府采购需求,消除它们进入公共采购市场的障碍,为它们参与政府采购提供准确及时的信息服务。
建立计算机供货人智能系统,健全有关采购项目中小企业数据库,定期进行统计分析,以利于将部分合约承包或分包给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息均应在平台上发布,对采购信息不发布或者发布不完全的相关责任人要加大惩戒力度。尤其是公开招标,从标书到合同履约中的每一个细节,或者由于操作不当所引起的采购纠纷,都要允许媒体和社会舆论的监督,切实做到公开透明。这既能促进政府采购
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又能为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营造良好的环境。
对中小企业实施优先采购
要依法落实中小企业所占政府采购份额的最低保护限度。在此基础上,所有低值易耗品或小额服务合同都要留给小企业。对适宜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如家具、印刷、物业管理等,也要从中小企业采购。在公开招标采购中,同等条件下优先向中小企业购买产品或者服务;在定点采购、协议供货采购中,将采购规模不大、技术含量不高的项目让渡给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对一定额度以下的采购项目,应按规定给予中小企业价格优惠,完善政府公共服务外包制度,为中小企业创造更多参与机会。要从政策上鼓励中小企业进入政府采购市场,在制度框架内对中小企业给予最大限度优惠。
强化服务 降低中小企业成本
设立中小企业担保机构,专门为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提供担保服务。采取以中标通知书、政府采购合同为抵押的担保方式,以解决中小企业资金周转困难,提高中小企业对政府采购合同的履约能力,解决制约中小企业投标融资成本
高的实际问题。
完善的融资担保服务,既可以降低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成本,又可以解除采购人对中小企业的疑虑,从而放心地采购中小企业的产品。同时,建立招投标市场诚信体系,健全中小企业信用评价,对诚信度好的中小企业,可以在定额缴纳一定数量投标保证金后,允许常年多次循环投标。不断完善相关服务,努力降低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成本。
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采购的门槛
统一政府采购文件制作规范,合理制定采购项目资质标准,在制定评分标准和评标办法时,除考虑技术质量、企业实力、售后服务能力和服务承诺外,应对中小企业自主创新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招录下岗人员、交纳社会保险、履约诚信度、纳税情况等,给予适当加分等。不准在采购文件中出现诸如必须达到多少注册资金、年利润率、固定资产等限制性条款,不准以生产能力、业绩水平等条件为由,人为提高资质等级,或者采取不利于中小企业中标的评标体系,变相限制中小企业进入政府采购市场。
鼓励“分包”和“联合体投标”
为保证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市场中占有不低于20%份额,应科学合理地将大宗采购项目或采购合同拆分成若干中小企业可以承担的项目,让中小企业有更多参与政府采购招标竞争的机会,以充分发挥它们小而专、小而精、小而优的特长。
对于一些采购规模大、专业性要求不强的项目,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促使中小企业形成竞争合力,以弥补自身资质条件的相对不足,这有利于中小企业了解和熟悉政府采购的需求和特点,为以后更好参与政府采购奠定良好的基础。当然,也要强调,中标的大企业要向中小企业分包部分产品和零部件。
加强支持中小企业执行力考核
如果对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不进行业绩考核评价,政策的执行力就会大打折扣,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笼统要求可能流于形式。应参考各国的通行做法,加强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量化考核评价。同时,还可采取对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中小企业商品或者服务的采购人,实行以奖代补、优先拨款等优惠措施。通过业绩考核评价,调动政府
采购从业人员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自觉性和积极性,促进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发挥应有的效应。
当然,在强调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同时,中小企业自身也要自强,努力做到小而优,小而精,小而强,以不辜负政府采购的期望。 来源: 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陈庆修 3中小企业参与政采的现状及建议
2009年05月22日 00:00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打印】
中国政府采购的基本情况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下,我国政府采购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1996年开始进行政府采购改革工作试点,1998年开始全面推开政府采购工作。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我国的政府采购开始步入法制化管理轨道。政府采购规模由1998年的31亿元,发展到2006年的3681.6亿元。统计数据显示,2005年全国实际采购规模达到2927.6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37.1%,节约资金380.2亿元,2005年政府采购规模占全国GDP的比重已达1.6%。2006年全国实际政府采购规模达到3681.6亿元,比上年增长25.8%,节约资金440.6亿元,采购规模占当年财政支出的14.9%,占全国GDP的比重为1.8%。
截止到2006年,实施政府改革8年来,全国政府采购规模年平均增长68.1%。2006年,全国工程类采购1763.9亿元,占总规模的47.9%;货物类采购1647.4亿元,占采购总规模的44.8%;服务类采购270.3亿元,占采购总规模的7.3%。
2006年全国节能、节水产品政府采购金额为672.5亿元,占同类产品采购金额1008.6亿元的66.7%,这一数据说明:只要政府的各项配套政策落实到位,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从比较单纯的节约财政资金上升到与实现社会经济政策并重,是完全可行的。
中国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相关情况
国家已出台相关法律,要求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府采购法》(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明确表明,要用政府采购的形式“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中小企业促进法》(2003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应当优先安排向中小企业采购商品或服务。)也明确表明,在政府采购中,中小企业享有优先权利。但由于没有实施细化条文,中小企业进入政府采购市场还存在一些困难。
但2007年4月3日财政部颁布的《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和《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办法》等3个办法,已为《政府采购法》细化破冰。
目前参与政府采购的中小企业,以批发、零售类企业居多。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关于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权威统计数据,我们只能通过案例分析,管中窥豹,落叶知秋,由案例理解全部。以中共中央直属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网上公开的资料为例。比如货物类,目前实行协议供货制度。所谓协议供货制,通俗地讲,是指通过统一招标定品、定价、定限期、定服务条件,并以协议的形式固定下来,然后通过文件形式将相关内容告之各采购单位。2002年开始实行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的目的,是为了规范中央单位计算机及办公设备等通用商品采购行为,减少重复招标,降低采购成本,方便采购单位,提高采购效率。
货物类中又以计算机为例,中直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目前有15家协议供货商,其中9家为非中国大陆的跨国公司,另6家以国内大企业为主,很难找到中小企业的身影。这15家企业都是生产厂商,每一个生产厂商在一个区域指定1~5家产品经销商(经销商都为中小企业),为采购人提供产品。采购人从这1~5家经销商那里随意采购自己满意的产品。
北京地区,仅便携计算机类产品,就有71家中小企业经销商参与政府采购,从中央预算单位200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看,货物类共
21个子目录,计算起来,参与政府采购的中小企业数量就很可观了。但只是,这许多企业都是批发、零售类企业。
协议供货商制度对生产类的中小企业进入政府采购市场有一定的制约。协议供货商制度对生产类中小企业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制约,可以从实行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度的目的中看出,因为要“减少重复招标”,势必要固定几家供货商,由他们为采购人提供相应产品,如此,才能达到“降低采购成本,方便采购单位,提高采购效率”的目的。这里事实上存在一个两难选择,是不断地通过市场竞争得到一个能降低成本的市场价格较好;还是由供货商自身基于市场的变化,主动提出降低价格较好。到底那种方式较好,我们认为,在市场经济中,还是通过竞争的办法更简洁、更有效一些。供货商的相对稳定性也决定了其他生产厂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难度增加。对于中小企业生产厂商来说,更是增加了难度。
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机会,受到招标信息来源渠道的限制。我国目前没有统一的政府采购招标信息发布渠道,中小企业受自身实力的限制,没有能力得到准确信息,错过了很多参与政府采购的机会。具体有多少,我们无法统计,但我们可以用中国政府采购网2007年8月30日公布的各地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情况来说明:
在全国38家政府采购分网站中,受理发布的信息量排在前几位的是:天津分网站,发布的政府采购信息量最多,达13628条;其次是河南分网站,发布信息量9039条;再次是湖南分网站,发布信息5894
条,而其他分网站受理发布的信息量就更少了。大家从中不难看出,各地政府采购分网站受理发布的采购信息量是明显存在差距的。而据财政部公布的全国政府采购信息统计资料显示,仅在2006年,全国各地实施的政府采购规模就达3681.6亿元。如此庞大的政府采购规模,与各地在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开发布的采购信息量明显不相协调。还有一些招标信息可能发布在其他新闻媒体上了,但这对信息收集能力较弱的中小企业来说,是非常不利的。
在政府采购过程中,繁琐的投标程序成为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重要障碍。在调研中,我们发现过多的程序及限制是阻止中小企业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较大障碍。比如,2006年12月8日,国家体育总局射击运动管理中心办公家具采购项目公告要求,合格投标人必须符合的条件之一是:应当是中央国家机关办公家具定点供应商。而2006年6月16日,中央国家机关办公家具供应商招标项目采购公告,其招标合同期限为2006年8月1日~2007年12月31日,椅子类的供应商为5家,而我国生产椅子的厂家成千上万家,但这些限定和程序,使其无法进入政府采购市场。
对经济效益因素的过度重视,成为排挤中小企业进入政府采购市场既合法又合理的理由。由于没有对中小企业政府采购的细化条文,《政府采购法》第十七条“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的要求。”决定了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必须强调政府采购的经济效益因素。我国实行政府采购的初衷,
主要是为解决原先预算支付体制下的财政支出僵化和采购腐败问题,从而节省政府财政预算支出。从节省财政预算支出角度看,2002~2004年每年节约政府采购预算资金都在10%以上,效果还是不错的。2003年《政府采购法》正式实施,其第九条要求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其核心理念要求政府采购从以强调经济效益因素为主向以强调政府采购的社会经济效益为主转变。但在实践中,由于工作惯性因素等作用,政府采购的经济效益因素被过于强化。政府采购对供应商的评标考量因素(如:价格、售后服务承诺、公司实力评估、生产能力、信誉、技术能力和设备、技术人员水平、保证金缴纳等)成为排挤中小企业进入的歧视手段。比如,对一些技术复杂、概算金额较大的采购项目,很多中小企业因自身资格条件尤其是“特殊资格条件”较弱而无缘采购,如“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就不是一般小企业所具备的。于是,一些中小企业就借用或租用大公司资质,小企业的法人代表为大企业法人代表的授权人,业务做成以后,小企业向大企业交纳“管理费”。(这些操作本身就为商业贿赂产生提供了土壤。)如果没有这方面的资源,即使有相应的技术能力,中小企业也只好望“采购项目”兴叹了。
再比如,政府采购人要求供应商提交保证金,这对于合同的实现是有益的。但实践中,采购人均单方要求供应商提交保证金,自己并不对等地提供担保;而且保证金的比例太高,一般高达采购金额的2%~20%之间或数十万元,让供应商不堪重负,更让众多符合资格的
中小企业望洋兴叹。对于供应商要交投标保证金的问题,政府采购执行机构,比如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的负责人许先生也认为值得商榷,“中心为了保证金的事专门有3人天天跑银行,每天几十万提现金退给供应商,非常不方便。”
在参与政府采购的过程中,中小企业自身也存在许多问题。由于弄虚作假的成本太低,在各地政府采购中,出现了一些供应商弄虚作假,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情况。比如,2005年4月,贵州省罗甸县组织了26万余册大宗图书招投标,指定购买新书。贵州省新闻出版局突击抽查发现,中标的3733种、6774册样书普遍存在一号多书的非正常现象。贵州省金沙县第一中学图书室新进的6万册图书中,被查出近4万册盗版和非法出版书籍,相当部分还涉及淫秽色情和封建迷信内容。而2005年6月浙江省绍兴县公安局科技防控三期项目(A标治安监控),后被人举报,经查系假冒产品。烟台市一项由政府投资达6000余万的隧道工程招标中,居然有三名投标代表使用假证进行投标。
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资格认证须由有关部门统一认证。目前,我国在政府采购中对供应商的资格也有审查,比如,总后勤部,到2006年9月1日,共有39家供应商获得了第一期网上采购协议供货资格;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也自己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现在几乎是一个采购部门,有自己的一套评审办法。全国没有一个部门统一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也没有全国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信息共享平台。
就目前情况来看,违规者多数属于中小企业。种种情况表明,分阶段有步骤地建立中小企业供应商资格全国信息共享系统很有必要。如果拥有了这样的信息平台,就能作到一次违规全国禁入。这不仅便于政府部门宏观监管,也有利于惩罚弄虚作假者,增大其违规成本。(上)
发布日期:2012-01-04信息来源:县政府浏览次数: 14字号:[ 大 中 小]
黄云海
4政府采购如何支持地方中小企业发展
地方中小企业,是指在国内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有利于满足社会需要,增加就业,符合国家或地方产业政策,生
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型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中小企业机制灵活,发展潜力大,是拉动地方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和吸纳社会就业的重要载体,作为社会经济中最活跃的因素,在地方社会经济发展中具有不可替代和不可忽视的作用。采取不同方式支持和发展地方中小企业,是各国各地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措施。
政府采购作为一种社会公共管理制度,是调控国家宏观经济的重要手段,也是许多国家和地方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一项重要的财政政策工具。如,美国为了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能得到更多份额的政府订单,专门设立中小企业管理局,并通过“拆分”和“预留”合同、建立电子供货系统、洽谈采购优先目标以及制定规章制度等以保证扶持中小企业的政策得以执行。在我国,《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政策目标,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中小企业促进法》也明确指出,政府采购应当优先安排向中小企业采购商品或服务。《政府采购法》实施以来,我国许多地方政府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规政策鼓励和支持地方中小企业的发展,对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当前,我国经济发展正处于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因此,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积极支持地方中小企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地方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现状
我国政府采购制度起步于1996年,至今已有近15年。特别是2003年《政府采购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得到了迅速发展。各地中小企业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以笔者所在地为例分析,目前,地方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现状表现为:
(一)采购的企业比例不高
该县2010年参与政府采购的企业178户,占全县注册企业的2.23%。
(二)中小企业中标(成交)次数少、额度小
以2010年为例,按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复的采购计划,该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全年共实施政府采购项目313个,完成采购金额24637.84万元。其中,本地中标供应商有67个,采购金额3435.51万元,项目数占21.41%,采购额占13.94%,项目平均金51.28万元。
(三)提供产品和服务的采购金额低
能够依靠自身力量直接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中标中小企业范围局限于办以自动化设备、物业、变压器等项目,这些项目技术含量低、采购规模小、经济利润小。一些额度大、利润高的项目,基本上都由经济实力较强的外地企业获得。有的企业虽然拿到了一些较大项目的订单,这些成交企业多
数只是外地知名品牌产品的代理销售商,大部分利润由生产企业获得。2010年,该县100万以上的项目有35,采购金额7850元,中标供应商绝大多数是外地供应商,本地企业只有2家中标。
二、影响地方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原因分析
影响地方中小企业入市政府采购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有政策的原因,也有市场的原因,有采购人设臵的条件,也有企业自身存在的问题。
(一)政策落实有操作难度
《政府采购法》和《中小企业促进法》都明确要求政府采购应该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在政府采购中,中小企业享有一定优先权利,但是由于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政府采购操作执行机构难以将法律的要求落实到具体的操作程序中去。很多中小企业在有一定规模的项目中成为了政府采购竞争中的陪衬,致使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目标成为一纸空文。公平原则是政府采购基本原因之一。《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实际操作中,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往往将公平等同于对所有企业待遇一样,强调企业实力、技术资质一致或高水平,使得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实质上是对中小企业的不公平。在具体的评标过程中,采购人往往对供应商的要求较高,希望有较强经济
实力和技术实力的企业来完成项目,因此在企业实力、技术资质等方面所设分值明显偏向大企业。即便是考虑到售后服务等因素,适当给予本地企业设臵加分,因担心背上地方主义之名和外地供应商的投诉,往往所加分值份额很小,根本不能扭转在其他方面与大公司相比的劣势。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中小企业的竞争能力很难与大企业抗衡,根本无法在激烈的政府采购竞争中获得订单。[Page]
(二)对市场缺乏实力支撑
政府采购虽然具备社会公共职能及服务职能,但从本质上,其选择供应商的过程实际上也是一种市场行为,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也应该接受市场选择。地方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实力不足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硬实力不硬。应对政府采购大订单,企业资金不足,且融资能力差,产品品牌实力不足,且信誉不高,采购成本高,且产品质量不能保证等等,这此问题是地方中小企业普遍存在的问题,也是直接制约地方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成败的重要原因;另一方面是地方中小企业等次低。企业资质是衡量企业实力的重要行业标准。由于受地域层次条件和企业水平的限制,地方中小企业的行业标准都较低,有的企业甚至没有资质等级。而企业资质等级往往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被认为是十分重要的条件下之一,没有相应资质,企业无法报名。二是技术力量落后。这是地方中小企业普遍存在的问题。因受地域条件
影响,考虑企业经营成本,地方中小企业存在技术力量不足,管理水平不高等问题,直接影响了这些企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地位和形象。三是售后服务保障不力。受企业实力和技术力量不足影响,企业售后服务能力不足,要么不能履约,要么履约水平差,一个项目多次维护不能确保正常运行。有的企业以代理知名品牌中标项目,时间长了不做代理后,项目售后服务受到影响。
此外,还有少数不法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中弄虚作假,伪造业绩,提供假冒伪劣产品,既给售后服务造成了困难,更影响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形象,使地方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三)采购需求设人为障碍
采购人是政府采购活动的重要主体,是编制采购文件的重要当事人。有的采购人为了获得自己心仪的产品或选择到自己心仪的供应商,往往以项目标的大或项目行业特点为借口,在招标文件中对供应商人为设臵过高条件,直接排斥地方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一是把注册资金作为企业实力的依据。为了选择实力强的企业作为中标(成交)供应商,有的采购人直接设臵注册资金门槛,要求注册资金高于预算金额数倍,致使地方中小企业望尘莫及。
二是把行业资质等级作为企业技术实力的唯一依据。一
个很简单的商品采购或集成工程,有的采购人往往以行业特殊要求为借口,盲目提高投标供应商的行业资质特级要求。
三是把付款方式或履约保证金作为衡量企业履约能力的重要条件。有的供应商为了达到排斥实力不足的中小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目的,设臵苛刻的付款方式,有的甚至要求先行垫资。在履约风险方面,有的把项目业绩作为供应商履约能力的重要衡量标准,没有同类业绩就不能参与该项目的政府采购;有的要求留超额的质量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致使中小企业供应商望洋兴叹。
(四)监督管理有法律风险
随着政府采购制度的深入发展,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投诉的维权意识日益增强,对政府采购监督和操作部门依法监管、依法采购的要求也日益提高。由于扶持中小企业的现有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化,导致采购活动扶持中小企业操作性不强,实践中给予中小企业扶持和促进,可能导致违法。例如,给本地企业设加分项,就涉嫌地方保护主义,外地供应商以此进行质疑,采购监督机构也会无言以对。《政府采购法》明文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采购人可以做到“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是否“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监管部门则难以界定,这就给监管工作带来了难
度。如果一味强调和突破法规来支持地方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就很容易导致其他供应商的质疑投诉,给政府采购监管执行部门带来法律风险,影响政府采购的形象。
三、支持地方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对策建议[Page] 地方中小企业是政府采购市场竞争中的弱势群体,要提高地方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发挥地方中小企业在地方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除了企业自身要通过增强实力,提高竞争力外,地方政府和政府采购部门要根据《政府采购法》《中小企业促进法》和有关法律法规,采取积极有效的政府采购政策为中小企业营造良好的成长环境,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给予优惠待遇。
(一)完善相关法规政策
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政府采购支持地方中小企业的相关法规政策,增强法规政策的可操作性,为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提供法律保障。要在即将出台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明确规定对中小企业支持的内容和办法,明确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比例;鼓励采购人和执行机构适当可拆分的大项目分解或打包,支持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对一些小型分散项目或一定额度以下的项目,规定必须从中小企业采购,并适当给予价格优惠扶持,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市场中的比重。鼓励地方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项目的采购活动,对组成联合体参与政府采购的地方中小企业
给予适当的加分或价格扣除照顾;鼓励和支持地方中小企业与外地大企业组成联合体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对承诺将项目合同分包给地方中小企业的联合体,给予一定的加分或价格扣除照顾。认真研究支持地方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资金支持政策。鼓励地方金融机构积极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项目融资,缓解中小企业供应商中标(成交)政府采购项目后的资金压力。
(二)出台具体支持措施
在政府采购的实际操作上,适当降低对中小企业的资质要求和进入门槛,在制订政府采购评标办法、评分标准和谈判文件时,在考虑企业的技术质量、企业实力、售后服务能力上,适当放宽标准或者可给予加分照顾,为地方中小企业提供更多的参与机会。在采购活动费用等方面给予减免优惠,降低地方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成本。为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提供便利条件,简化中小企业参与投标的程序和手续,协调采购人对中标地方中小企业供应商提高资金支付进度和比例,缓解其资金压力。面向中小企业组织开展定向采购。建立政府采购中小企业供应商库。推进政府采购供应商服务本地化,外地供应商应在本地建立分支机构或售后服务机构,提高售后服务效率。建立政府采购信息定向发布机制,除在地方公共媒体上发布采购信息外,还要按照政府采购项目的范围,通过手机短信、QQ等方式向政府采购中小企业商库内
的相关中小企业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对于中小企业有能力提供的通用性强,标准或规格较为统一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规定只面向中小企业发布采购信息。
(三)提升企业综合实力
外因是事物发展的条件,内因是事物发展的根本。地方中小企业自身综合能力不强,是制约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并得到订单的重要因素。地方中小企业在要通过提高产品质量、管理水位和履约能力,增强参与政府采购市场竞争的信心。以诚信为本,塑造企业良好形象,良好的企业形象是企业发展的基础,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是企业巨大的无形资产,可以为企业带来良好的经济效益,有利于地方中小企业寻求合作伙伴,容易获得良好的融资渠道,也更容易得到采购人和政府采购评标专家或竞争性谈判小组专家的认可,更可以增加企业赢得政府采购订单的机会。安排专人收集政府采购信息,增加企业政府采购活动的参与面。要认真细致、全面准确研究采购文件,在参与政府采购之前,应当对投标价格定位、风险和采购成本做出正确的判断和可行性研究。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准备应对文件,避免因疏忽导致采购活动的失败和丢标。
(四)监管部门保驾护航。
要加强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要把扶持地方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落实情况,作为对政府
采购执行机构和采购人日常监管考核的重要内容。要加强对政府采购进口产品项目的审批管理,依法严格控制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大的市场空间。对采购人有意规避采购中小企业产品和服务,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合同约定的中小企业产品和服务的,不予支付采购资金或政府采购项目。要加强对涉及地方中小企业供应商项目的质疑和投诉处理工作,切实维护中小企业供应商的合法权益。要加强对中小企业采购活动的诚信监督管理,对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违法违规谋取中标或者中标后不严格履约,损害采购人利益的中小企业,依法给予惩处,督促中小企业恪守诚信、依法经营,为诚信守法的中小企业提供良好的竞争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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