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证法律援助制度的认识和思考
关于公证法律援助制度的认识和思考
青州市公证处李宏波张志伟
【内容摘要】:公证法律援助制度是我国法律援助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法律援助条例》及各地相继制定出台的公证法律援助相关规定,初步确立了我国公证法律援助工作的法制化。但当前我国的公证法律援助工作开展还面临不少困难和问题。本文拟从公证法律援助制度的概念及法律依据入手,结合目前公证法律援助案件的实践现状,通过对我国当前公证法律援助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进行分析,继而提出进一步做好该项工作的几点对策、建议。
公证法律援助制度作为维护经济困难群众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体现了一个国家法制健全程度和对人权保护的重视程度,被称作法律界的“希望工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法律援助条例》及各地相继出台的公证法律援助具体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初步确立了我国公证法律援助的法律依据。但相对于我国的刑事、民事及其它领域的法律援助制度,公证法律援助制度建设相对滞后,在实践中仍然面临着许多亟待解决的困难和问题,笔者认为,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公证法律援助形式、扩大实施主体的范围、提供有力的经费保障对于解决目前的困难和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而完善的公证法律援助立法又是其得以实现的坚强后盾。因此,必须把公证法律援助的制度建设作为当前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常抓不懈。
一、公证法律援助制度的概念、性质、法律依据及意义
(一)公证法律援助制度的概念
公证法律援助,是指公证当事人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事项时,公证员依相关部门的指派,对符合公证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减免部分公证费用或者免除全部公证费用,并由当地法律援助中心按照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向承办公证员支付办证补贴的一种法律保障制度。公证法律援助制度的确立,是经济发展、社会文明进步和法制完善的产物,其主要内涵是:为保障公民平等地享受法律保护,政府为经济困难和特殊情况的当事人提供完善的法律帮助,让经济困难的人也能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使人人能够平等地站在法律面前。当前我国公证法律援助实行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原则,由此可见,公民享有获得公证法律援助的权利,具体的实施人是公证机构中的执业公证员,保障的对象只能是经济困难和其他符合公证援助条件的公民,而法人和其他组织即使经济再困难也不在公证法律援助之列。
(二)公证法律援助的性质
公证法律援助是政府以法律形式设立的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一项司法制度,它体现了国家对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切实维护,其实质就是国家对正义这一公共产品的再分配,以体现正义供给的普遍性,来满足社会对于正义的基本需求。
(三)公证法律援助制度的法律依据
目前我国公证法律援助的最高法律依据是宪法“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最直接的法律依据是我国的《法律援助条例》,该条例对法律援助的性质、任务、组织机构、范围、程序、实施和法律责任等基本问题进行了全面、具体的规定;《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司发通[1997]056号)具体规定了公证法律援助的范围、条件、程序、费用等事宜;我国《公证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公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减免公证费”、《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公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免收、减收公证费”等规定,意味着在法律层面确立了公证的法律援助形式。近年来,各省市也相继制定出台了公证法律援助实施办法,如2011年3月,山东省司法厅出台了《山东省公证法律援助实施办法(试行)》,该办法要求公证机构“应当积极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办理法律援助事项,并明确规定“每名执业公证员每年办理两件公证法律援助案件”……以上种种关于法律援助的规定,使得当前开展公证法律援助不仅于法有据,而且任务明确,其目的就是要使每一个符合公证法律援助条件的群众都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它是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平等保护、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法律保障。公证法律援助制度。
(四)完善公证法律援助制度的意义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法律援助的需求量也越来越大,公证在法律援助中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公证机构作为行使国家证明权的机构,应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完善公证法律援助制度不仅能彰显公证机构支持社会公益事业的态度,更能让公证能深入百姓人心,积极对需要帮助的群体提供法律服务是公证机构体现其价值的重要途径,能够在更大限度上体现公证的社会价值。公证法律服务应该与其它种类法律服务一样备受瞩目,而社会的进步也迫切需要法律服务多样化、全面化。当前公证机构应积极走出去拓展公证的社会影响力,例如开设公证法律讲堂、建立社区服务站和法律咨询点等。另外,公证法律援助的对象往往是受全社会关注的老弱病残等收入低、生活困难的社会群体,提供公证法律援助形式去维护其合法权益,解决他们遇到的困难,既能让社会困难群众感到社会的温暖,又能在更大程度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公证法律援助的受理标准、条件和范围
(一)公证法律援助的受理标准
我国法律援助事项受理标准是当事人的经济情况和案件类型相结合的双重标准,当事人要申请得到公证法律援助,其家庭经济情况和案件类型都要符合《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
而该条例对于“经济困难”的标准则以“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和法律援助事业的需要规定”,这就是把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确定权授予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实践中,该标准主要是以城市、农村低保户标准为参照线。近年来,法律援助工作为落实司法部提出的“应援尽援”的目标,多地提出了以低保户标准的1.5倍、2倍或3倍为参照线,只要受援人的家庭经济情况符合各级省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就符合《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受理法律援助的标准。
(二)公证法律援助的条件
公证法律援助的条件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形式上的条件,即当事人必须是申请办理法律规定的公证事项才能给予法律援助,也就是给予公证法律援助的范围要符合我国《公证法》中列明的公证事项;二是实质性的条件,即给予公证法律援助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确实因为经济困难而无力缴纳公证费用,这要有符合规定的经济困难的情形和需提交相关单位的困难证明。
(三)公证法律援助的案件范围
公证法律援助的案件范围基本上与《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范围相保持一致。《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明确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为适应《法律援助条例》的要求和变化,许多省市根据上述条款的授权对本省法律援助条例进行了补充修改,如《山东省公证法律援助实施办法(试行)》中就明确规定了多种公证法律援助的范围如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申请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申请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因工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受到人身损害要求赔偿或者补偿的;依法申请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等等。另外,申请办理社会公益性捐赠、遗体捐赠等公证事项,公证机构应当免费提供公证法律援助。以上受案范围如果进行分类,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有关社会救济和补偿的事务;二是有关劳动争议方面的事务;三是有关事故赔偿方面的事务;四是有关家庭关系方面的事务;五是有关农业生产方面的事务;六是社会公益方面的事务。
三、当前我国公证法律援助制度的现状分析及存在的问题
(一)公证法律援助制度立法不完善
在世界范围内法律援助制度比较发达的国家,都有健全的法律援助法律体系作保障,许多国家都有专门的《法律援助法》,尽管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中对法律援助都有一些规定,但到目前为止却
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援助法》,且对于公证法律援助的申请条件、受理标准、案件范围等问题,目前都还没有统一的规定。近几年来,山东等省司法厅(局)都陆续颁布了《公证法律援助实施办法》,但这些实施办法基本上都是采用《法律援助条例》中一些现有的规定,大多并未对各地公证法律援助的现状作出具体细致的规定,致使公证员在执行目前相关公证法律援助法律法规起来而不好操作,在实施过程中产生了一些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证法律援助的实施和公证机构的参加法律援助工作的积极性。
(二)公证法律援助经费不足
随着经济的发展、公民法律维权意识的逐步提高,公证法律援助的对象越来越多、覆盖面越来越广,这就意味着公证法律援助的劳动量越来越大,执业公证员的付出越来越多,但是公证法律援助的经费增长与此却不成正比。
首先,公证法律援助资金的来源不足。公证法律援助的资金来源一般有三种:政府财政拨款、法律援助资金和专项提取资金。随着公证法律援助案件数量的不断增长,这三种资金却没有适时、逐步的随之提高,众所周知,法律援助的对象主要是社会弱势群体,他们的共同特点就是贫困,由于目前法律援助经费全部由财政支持,而用于公证法律援助的费用则是“零”,也就是说我们的公证员办理公证法律援助事项没有任何办案补贴,这使得公证法律援助工作难以向更高层次进行。
其次,我国《公证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公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减免公证费。”免收和减收都是公证法律援助的方式,但是《法律援助条例》及现在各地方的援助办法大部分不允许减少收费的公证法律援助形式。这就使得实务操作中无法从受援对象处获得相应的办案资金,更是加剧了办证的经费紧缺的现状。
再次,公证法律援助的覆盖面是指按照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的范围和经济困难标准,有多少公民可以享有法律援助的权利即政府对那些公民负有提供公证法律援助的义务。2003年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对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和经济困难标准作出补充规定,各省级人民政府也对此作出了相应规定。由此可见,公证法律援助的对象越来越多、覆盖面越来越广,随之而来的公证法律援助的劳动量越来越大,但随之公证法律援助资金却严重不足。
(三)公证法律援助权利实现的途径不畅
1、公证法律援助案件的救济渠道不畅通。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享有依法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无救济无权利,法律既然规定了某项权利,那么就应当建立好与之相应的救济途径。我们现在的法律只是规定了哪些情形可以提供法律援助,但是没有规定或列举不予援助的情形,这是需要完善的。此外,对于公证法律援助制度的相应救济途径也未规定。既然为当事人提供了公证法律援助,那就要提供最优质的公证援助。但是当出现种种不利于公证援助的情形,比如,对于公证法律援助机构拒绝为符合条件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公证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事有偿服务、在公证法律援助工作中收受当事人的财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
利益、在公证法律援助工作中懈怠职责,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以及侵占、挪用公证法律援助经费等情形,受援助当事人就应当有获取救济的途径。
2、公证法律援助事后救济制度缺位。对于申请人因不知道未主动申请,执业公证员也未明确告知,导致当事人在案件办结后知晓并申请提供援助,要求予以退费的情形,现阶段还是没有相应的救济方式,此种境况亟待解决。
3、公证法律援助宣传力度不够。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纷纷涌入城市,从而形成大规模的农民工群体。由于其生活上的贫困、法律意识的淡薄等主客观因素的影响,他们都是凭感情用事,无法用理性的眼光来判断处理问题,在其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缺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的意识,更不知求助于法律援助部门,而是采取其它非法偏激手段,从而引发更多的矛盾,因此,开展公证法律援助,推进公证对外宣传工作,是公证生存的需要、发展的需要。公证业务具有重复性、单调性、枯燥性的特点,因此媒体不大关注,民众不大关心,吸引眼球的地方比较少;关于公证的宣传工作更是少之又少,宣传不到位,群众就无从获知这一制度,以致许多需要办证的当事人找不到公证处的办公地点而最终放弃,从而无法获得公证法律援助,这样就形成了恶性循环,这对公证事业的发展是不利的。
(四)公证法律援助服务体系不健全
1、政府职责不到位。当前部分领导对公证法律援助认识尚不到位,未将公证法律援助视为公证机构的重要职责和义务,对公证法律援助未充分重视起来。
2、对办案人员激励措施不足。当前由于没有一定的激励措施,使得提供法律援助的公证员缺乏积极性,而在实际中,公证员提供法律援助之后往往却得不到任何回报,反而要承担一定的风险和责任。
3、公证法律援助管理机制不到位。当前我国法律援助机构缺乏统一的工作制度、管理制度和监督制度,影响了公证法律援助工作的充分开展。
4、公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价制度缺位。公证法律援助是政府掏钱的民心工程,必须确保案件质量。执业公证员的办证能力和办证质量都有差距,没有一个成文的制度予以评价。为保证公证法律援助案件的办证质量应当建立一套公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的评价制度。
(五)公证法律援助的办证质量不够高
案件质量不仅是法律援助工作的根本,更是公证事业的生命线,关系到公证法律援助制度的目的和社会价值能否真正实现,由于公证法律援助案件不产生经济效益,加上相关公证法律援助经费又严重不足,个别公证员在承办法律援助事项中存在敷衍了事,走过场等现象,不够上心,不够细致,这些都直接影响到公证法律援助服务质量的整体提高。
(六)承办公证法律援助的公证员的执业环境复杂
1、分管公证法律援助部分领导干部的不理解、不支持。在现实生活中,部分分管公证法律援助的领导干部对于受援对象的一些无理要求和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投诉,往往头脑发
热,可能不加思索的认为承办公证员的服务态度有问题,就想当然认为要纠正,要查出问题来,遇到申请人纠缠、哭诉就要拍桌子治人,毫无程序意识,缺乏保护公证员的意识,不懂得依法、按程序办事,这些对于辛苦工作在一线的执业公证员很不公平,极大的挫伤了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2、对受援助对象的无原则迁就。目前,我国公民法律意识参差不齐,部分案件的当事人对公证法律援助的期望值和要求标准过高,认为一经法律援助程序就必须给受援人带来好处利益,更有甚者,有的案件当事人意图通过法律援助,而占对方的便宜,且表现的十分强势,动不动就要投诉承办公证员,找法律援助中心讨公道,稍不如意,动辄就越级上访。此外,还有一些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不该援助的案件,当事人也要求援助,若告知其不符合公证法律援助的条件,就在公证机构不顾场合,大吵大闹,不依不饶。
3、执业风险不合理。在现实的执业过程中,只要执业公证员办理的公证法律援助出现问题,该执业公证员就要承担责任。公证法律援助是一种使困难群众受益的行为,而公证法律援助人员却未从中获利,还要承担一定的执业风险,往往这会使执业公证员的办案积极性受挫,甚至产生抵触心理。
四、当前做好公证法律援助工作的几点对策、建议
(一)完善公证法律援助制度的立法
1、提升法律援助立法层次。为了规范促进我国公证法律援助工作,保障经济困难的群众能获得必要的公证法律服务,在法律援助工作成熟的基础上,应努力提升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立法层次,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以基本法律的形式规范法律援助,以此使之与刑诉法、民诉法等法律相衔接,才能真正地确立法律援助制度在我国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应有地位,最终使公民的法律援助权利真正具有法律上的可靠保障。另外,应尽快出台与我国《公证法》第34条相配套的具体规定,制定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公证法律援助实施办法》,使之促进我国公证法律援助的良性健康发展。
2、适度扩大法律援助范围,积极拓展法律援助的覆盖面,。公证法律援助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其援助的范围不仅要看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项本身,符合公证业务范围和《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还要结合具体的情况来分析认定,给予困难群众公证法律援助的根本原因还是因为公民经济困难而无力缴纳有关费用。因此,凡属生活上确实困难的群众,确实需要办理有关公证手续才能解决其面临困难的,都应当积极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应适度扩大法律援助范围:一是应适度扩大受援对象的范围,将更多的诸如五保户、低保对象等特殊人群纳入法律援助范围。二是应适度扩大援助案件的范围,放宽经济困难条件,针对困难群众的实际需求,将涉及就业、社会保障、医疗等困难群众迫切需要解决的民生问题都逐步列入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围内,确保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有需求的群众全部提供法律援助,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
(二)建立完善公证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广泛开辟多形式的公证法律援助经费来源渠道。
众所周知,法律援助不以盈利为目的,同样,公证法律援助也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但其要受到客观规律的制约,一项正常的法律援助服务,肯定是以一定的服务成本为基础的。在公证实践中,普遍存在着经费短缺的问题,为从根本上解决公证援助案件多与办证经费少的矛盾,建议建立完善公证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
1、各级政府应支持建立完善公证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以服务民生为导向,建议应各级政府财政拨款要逐渐增加公证法律援助经费,确保公证法律援助工作的顺利开展。一是将公证法律援助任务与经费的保障列入各级地方政府的工作报告中,并进入工作目标考核和督查,由政府向社会公开承诺,向社会公示案件办理及经费落实的具体情况,接受审计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及社会与媒体的监督。二是加大经费投入,将法律援助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并根据地方财政收入和法律援助案件增长情况确定法律援助经费同级财政预算的增长幅度,建立完善办证补贴保障机制,随着援助案件数量的不断增长,应当适时、逐步提高补贴标准。三是加强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工作。应积极争取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在政策和经费上的大力支持,争取公证法律援助专项经费和承办人员办案补贴,努力克服经费短缺困难,提高办案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另外,公证法律援助经费要独立核算,提高经费使用效率,保障法律援助经费的及时足额发放,保证专款专用,促进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2、建立和完善法律援助最低经费保障制度。为保证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平等的法律帮助,保证开展法律援助的最基本的经费,应探求法律援助最低经费保障制度,各级政府根据自身经济状况为法律援助机构开展法律援助活动所必需的费用提供最基本办案经费保障。
3、探索建立完善公证法律援助基金管理体系。为了增强公民的法律信仰,公证法律援助真正惠及民,笔者拟探索建立公证法律援助基金,采用企业或社会组织募捐、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自愿捐赠等方式,广泛拓展资金来源渠道,为因经济困难又急需援助的弱势群体先行垫付费用,保护弱势群体享受平等的法律保护;同时加强公证法律援助基金的运作与管理,通过合法的运作使公证法律援助基金保值增值,以保证公证法律援助的经费需求,当然,基金的运作是一项专业的金融活动,应当委托专门的机构来运营与管理,并且还要接受社会和审计的各项监督。
总之,公证法律援助的经费不能只通过向政府“要”来解决,应当拓宽途径,积极寻求更多的方式来解决。
(三)加强公证法律援助宣传力度,抓好示范窗口建设,建立公证法律援助案件投诉机制。
1、切实加强公证法律援助的宣传力度,进一步扩大社会影响面,让法律援助更好地惠泽民生。建议采取多种形式,做好面上的宣传,广泛宣传政府有关公证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部署和举措,通过报纸、无线广播、电视台等单位宣传公证法律援助的申请程序、救济途
径、监督办法,还可以在公证处网站上增设公证援助专栏,公证处可以走上街头,向群众散发公证法律援助卡,以不断提高公证法律援助的知晓度和社会影响力,为公证法律援助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环境;可整合公证法律援助资源,完善服务设施,为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一站式服务。总之,通过加强公证法律援助宣传力度,让公证法律援助制度深入老百姓的内心,提升公证的社会影响力。
2、抓好公证法律援助示范窗口建设和便民服务措施的落实。在公证机构大力开展“公证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示范窗口”活动,完善法律援助异地协作机制,推动各项便民措施的落实,同时,开通心理热线等方式,加强对当事人的心理疏导和关爱,努力为困难群众提供优质的公证法律援助;
3、建立公证法律援助案件投诉机制。公证机构依托法律援助信息服务平台受理当事人的投诉,指派专门人员负责处理投诉事宜,畅通法律援助监督渠道,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公证人员违反规定的,都要坚决查处,并及时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建立正常畅通的公证法律援助救济制度,确保公证法律援助申请人依法获得公证法律援助;建立健全事后救济制度,凡符合援助条件应当启动公证法律援助事后救济途径,不得以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为由予以拒绝,对于未主动提出公证法律援助申请,但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主动告知当事人可以提出法律援助申请,并积极向其提供帮助和指导,切实履行“应援尽援、主动施援”的价值理念,全力做好公证法律援助工作。
(四)建立公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考评制度及设立服务质量评价制度
1、要建立健全公证法律援助监督,有效提升办证数量质量。公证机构应建章立制,明确落实工作责任,督促公证员认真履行职责,不断提高公证质量;实行公证处内部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建立健全以公证质量为核心的学习制度、重大公证事项集体讨论制度、公证质检员制度、档案管理制度,提高公证法律援助服务,避免援助案件出现敷衍了事的现象,保证受援人获得良好公证服务,对公证法律援助办证事项实施重点监控、及时反馈、不断提高,将公证法律援助活动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2、要健全公证质量考评制度。在公证法律援助案件中,要实施人性化服务,融洽各种关系,营造和谐舒畅的工作氛围,使当事人自觉的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公证质量考评制度,加大公证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的全程跟踪检查监督力度,在援助前、援助中、援助后等各个环节全程进行跟踪检查;完善监督机制,加强对“应援尽援优援”情况的督导检查,确保法律援助应援尽援优援落到实处。建立切实有效的奖惩考评机制,将承办公证法律援助事项的公证员和辅助人员的工作成果计入个人工作绩效,确保公证法律援助案件的办证数量和质量实现双提高。
3、要完善健全外部监督体系,设立服务质量评价制度。通过公布投诉举报电话、设置意见箱、聘请监督员、公开诚信档案等方式,不断扩大监督的渠道、范围、层次,对怠于履
行公证援助义务的人员给予相应处罚,除了援助中心检查监督外,还可以采取各县(市)区抽调人员对口检查的方式来发现问题,提高援助案件质量,推动公证法律援助工作发展。
(五)对当前公证员在公证法律援助中面临的复杂执业环境的对策建议
1、公证员要加强自身思想道德建设,提升个人素养,树立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要认真履行作为执业公证员的法律援助义务,注意倡导人性化服务,用细节暖人心,不断改进公证法律援助工作理念和工作方式,尊重当事人的权利选择,实现对当事人的人文关怀,以便民利民为原则,有效保护弱势群体如为年老体弱或者存在残疾行动不便的当事人,如提供预约上门办证服务,为身在外地返回的当事人预约节假日办证,为经济困难的下岗职工或者低保家庭,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按照法律规定提供法律援助,减免公证收费。
2、公证员要重视公证法律援助工作技巧,切实保障服务优质高效。公证法律援助工作是硬任务,在开展时既要坚持原则,也要注意技巧方法,灵活把握法律援助的条件和范围,要“人”和“事”结合,以“人”为主,笔者认为只要是生活穷困或身体残疾的当事人,都可以给予公证法律援助,要坚持惠民、便民原则,遇有特殊情况,公证机构可先行向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办理完结后再送法律援助机构补办相关法律援助手续;公证法律援助以个案为主,也可办理批量,办理批量的公证法律援助事项,对于完成公证援助任务具有事半功倍的效果。
3、要注重加强对处于公证法律援助一线的执业公证员的合法权益的保护。
针对执业公证员在公证法律援助的过程中的执业风险,为有效解决这一问题,笔者认为,一是应当为执业公证员建立一种职业责任保险,即公证法律援助责任保险。建议公证法律援助经费中拿出专项资金,来构建这种保险,以使参与援助的执业公证员找到法律风险的平衡点。二是要健全完善公证执业责任保险和赔偿基金制度,增强公证员执业保障。三是对于受援对象要加以制约和约束,对于受援人不遵守法律规定以及不按法律援助协议的规定予以必要的合作,经法律援助机构批准,承办执业公证员仍然有权依法拒绝或终止提供法律援助。同时,对于个别受援人受利益驱动通过提供虚假材料、纠缠公证机构、援助中心的方式以欺骗方式获得的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坚决予以撤销,并依法责令其支付已获得服务的全部费用,必要时,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4、健全完善公证员专门职业培训,充分理解公正对待执业公证员。
一是要不断健全完善公证员专门职业培训,加大对公证人员的公证法律援助培训力度,通过各种途径更新公证员的专业法律知识,使公证人员的自身综合素质得到不断的提高,更好地为公证法律援助奉献力量。二是要完善绩效考核,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和奖惩机制,提高公证员的收入水平和社会地位,激发并保持公证人员对公证法律援助的热情和积极性、主动性。三是建议相关领导要加强对公证法律援助的相关知识的学习,遇到受援对象的投诉要冷静处理,充分了解情况、依照法律正确处理,杜绝头脑发热、毫无法律意识处理问题,也
要注重加强对公证员的思想教育,提高其责任意识和社会意识,加强业务培训,使其充分履行公证法律援助的社会义务和法律职责。
五、结语
公证法律援助制度是一项民心工程,公证机构要千方百计地克服当前的困难和问题,提升工作质量,注重工作技巧,最大限度地满足弱势群众的公证法律服务需求,公证员要积极响应国家的利民政策,积极参与到公证法律援助工作中去,尽自己的一份力,贡献自己更多的力量,以真正促进我国公证法律援助制度的健康良性发展,以达到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彰显公证社会价值的目的,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有序、和谐、稳定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