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英美法系陪审制度的运作特点和司法功能_李育红
第10卷第4期
2000年12月 JO U RNA L OF HEFEI U N ION U NI VERSIT Y 合肥联合大学学报Vo l . 10 N o . 4dec . , 2000
论英美法系陪审制度的运作特点和司法功能
李育红
(合肥市委党校, 安徽合肥230031)
[摘要] 陪审制度作为一项体现司法民主和公正的制度, 对于防止司法腐败、保障公民权利具有重要。而英美法系陪审制度又因其独特的设计在运行中对司法活动产生了重大影响, 具有重要的司法功能, 值得研究、借鉴。
[关键词] 陪审制度; 陪审团; 陪审员
[分类号] DF71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6056(2000) 04-0031-03
Discussion of Operative Characteristic and Judicial Function of Jury System in Englo -american Laws
LI Yu -hong (T he Hefei CCP School of Anhui , Hefei 230031)
A bstract :Jury sy stem reflects judicial democracy and justice . It plays a great role in ensuring civil rig hts and preventing judicial corruption effectively . Jury system in Englo -american law s is projected uniquely . It has important influence on judicial practice and crucial judicial functio n . We can benefit very much from it . Key words :jury sy stem ; jury ; juro r
陪审制度是国家审判机关吸收普通公民参加审判民事、刑事、行政和案件的制度。它作为公民直接行使司法权的形式和公民权利保障制度受到世界众多国家的青睐。从世界范围看, 有两种模式的陪审制度: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的陪审制度; 另一种是以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的陪审制度。英美法系国家由于其陪审制度的独特设计, 与其所具有的律师制度、辩护制度、判例制度相适应并形成一体, 其运作是相当成功的。英美法系陪审质量的独特设计在运行中对司法活动产生了重大影响, 具有重要的司法功能。
1 英美法系陪审制度的动作特点
英美法系陪审制度起源于英国, 后随英帝的殖民扩张而扩展到世界其它地区, 在美国找到其发展的沃土。从总体上看, 英美法系陪审制度具有民主、公正、分权的特色。
1. 1 陪审员选任的民主公正性
陪审员由普通公民组成, 法律一般只从年龄、国籍、居所、读写能力和有无犯罪前科方面对其资格作出限制。英国1974年颁布的《陪审法》规定:凡在议会和地方选举中登记的选民, 年龄18至65岁, 从13岁起在英国连续居住5年以上, 没有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或者除因职限制不能参加陪审的人都可以出任陪审员。美国是从选民登记, 领取驾驶执照和增报个人所得税表格的名单中挑选。有的州规定只有那些年满18岁以上, 没有判过重罪的人可以出任陪审员。有的州规定, 年龄在21至25岁公民中, 每年纳税250美元以上有产者, 他们必须有读写能力, 能熟练地讲英语都可以出任陪审员。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 陪审员在性别、年龄、收入、职业、种族等方面没有十分严格的限制, 从而使普通公民能够方便地被选任为陪审员。
为了保证公正陪审员的产生, 陪审团的结构必须在受理地区的居民中有相当合理的代表 [收稿日期] 2000-11-21
[作者简介] 李育红(1968-) , 女, 安徽合肥人, 学士, 讲师.
合肥联合大学学报 第10卷32
性。公正陪审团的代表性, 不是指每个陪审团都能反映当地居民的结构, 而是指陪审团的原始名单具有代表性, 在种族、年龄、性别和其他重要特征方面准确反映人口状况。如果有一个职能群体被排除于陪审团之外, “合理代表性”就不能实现。
在具体个案的公正陪审团的产生过程中, 赋予当事人预先询问和要求回避的权力, 从而保证陪审员没有任何偏见。通常做法是将有资格提任陪审员的公民名单输入资料库, 开放前随机抽取一部分通知到庭, 双方当事人极其律师都可以对其进行挑选。为了考察陪审员是否合格, 当事人及其律师往往对之询问, 了解陪审员的个人情况, 对案件的了解及对同类案件处理的一般性意见。如果认为该候选陪审员发表意见证明他可能影响本案的公正处理, 便可以向法庭提出异议, 要求回避, 称之为“有理由回避”。在美国控辩双方还可以没有任何理由就对陪审员提出异议, 法庭无权拒绝这种异议, 而在英国, 类似的权利只能由被告方行使, 这种情况称之为“绝对回避”。从而保证挑出的陪审员不偏不倚的中间地位对案件进行公正审理。
1. 2 职能的分权性, 程序的公正民主性
在英美法系国家, 陪审团只负责裁定事实, 而不适用法律。陪审团在了解双方当事人及律师的证据、观点、听取法官关于证据总结的谕示后。即退出法庭进行秘密评议。评议室与外界隔绝, 以避免法官和新闻舆论的干预, 确保公正裁决。陪审团对案件事实的裁决必须一致作出, 而不是少数服从多数, 避免多数人的“暴政”, 保证少数人的权力。另外陪审团作出的裁决是终局的。除非记录已表明, 没有初步证据可供参考, 或诉讼发生法律错误, 或出现陪审团的不良行为, 否则初审法院和上诉法院都不得撤消陪审团的裁决, 从而体现公众意见的至上权威。
1. 3 适用案件的广泛性和灵活性
美国宪法第三条、第三项规定:“一切罪案, 除弹劾案外, 应由陪审团审判。”在《权利法案》
第五条规定:“非经大陪审团提出公诉人民不受犯罪和不名誉罪的宣告, 但发生战时或公共危险时服务的陆海军或民团中的案件, 不在限……。”第六条规定“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人享有发生罪案的州或地区的公正陪审团以迅速公开审判之权利。”第七条规定:“在普通法上之诉讼, 其诉讼标的如超过二十元的案件, 有受陪审团审判的权利, 由陪审团审理的真实, 除依普通法的规定之外不得于合众国的任何法院中再加审判。”这表明受陪审团公正审判适用于大多数案件。另外为了尊重当事人意愿保护其权利, 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要求陪审团审理的权利受到法律保护, 不容侵犯, 当事人既可享有, 也可放弃, 赋予当事人有陪审的选择权。
2 英美法系陪审制度的司法功能
由上述特点可以看出, 陪审团来源于社会又参与审判, 是社会和既定司法制度之间的中介。她的参与对司法活动, 对诉讼制度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2. 1 普通公民参与案件的审理, 体现了人民主权, 增添了审判的道义性
陪审团参与的审理, 是公民参与案件审理的一种有效形式。它使庄重的法庭为公众留下一席发言之地, “把领导社会的权利置于人民或一部分公民之手”, 体现了人民主权原则。陪审团成员是从社会各阶层选出来的, 因此, 陪审团作出的裁决, 就不同于法官作出的裁决。陪审团的裁决可能通过每一个陪审团反映出来社会的普遍价值观念, 反映社会上民意对某一行为是支持还是同情还是蔑视和谴责, 使审判建立在厚实的群众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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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系陪审制度的独特设计, 在时间上法官对案件的参与和主持限制在庭审开始以后阶段, 这之前法官不介入案件中, 不接触任何形式的证据, 不会见被告和证人。从而有可能形成自己的内心确信; 在空间上使法官的活动之限于庭前, 审判活动持续进行, 法官在公开的法庭上听取双方当事人的辩论后, 认定事实并作出结论。这种在时间空间的限制, 弱化了法官的活动范围, 构成了对法官权利的约束。另一方面, 陪审团参与案件的审理, 是对个人力量的加盟, 它改善了国家、司法权与个人力量之间的比例关系, 使国家权力与个人力量在量上形成平衡结构, 从而构成了对司法机关的社会监督。因此, 陪审制度是防止司法专权、司法腐败的一种有力工具。
2. 3 公民参与规范的实现, 推动了法律的变革, 促进了立法的适势性和公意性
英美法系是一个开放的体系, 正是陪审制度为法律提供了联系社会的通道。陪审团参与案件的审理, 将社会的良知和公众情绪带进司法审判, 使其折衷为一种法律上的意志。这种社会良知和公众情绪折射出民众的价值, 反映了一定时间民众对某一行为的价值评价。代表了一种人民的意志。这种社会的良知和公众情绪经过长期的积淀, 最终成为立法者有意识的选择, 使立法适时的顺应这种时代和社会的脉息, 从而推动法律的变革, 使立法建立在广大人民的公意上。
当然, 英美法系陪审制度在实际运行中也产生了诸如陪审员法律知识欠缺、程序复杂化、诉讼费用昂贵等一些问题。但是, 英美法系陪审制度作为一项体现司法民主和公正的制度, 对于防止司法腐败、司法专权具有重要意义, 有很多方面值得我们研究、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