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十二怒汉]与[失控的陪审团]看美国陪审团制度
一、问题的提出
自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诞生以来,人们对它向来怀有复杂的感情,这个由12位成员临时组成的神秘兮兮的组织,或被学者说成是英美法律制度中天才的设计,民主的象征,或被学者诟病为是当年的法学家们怕在审判中得罪了殖民地的英伦权贵,弄来一群傻傻的公民做陪审员,这些人往往被高超的律师们忽悠得热泪盈眶,他们对事实的判断难说能有几分正确。这种复杂的情感在以陪审团为主角的法律类电影中表现的尤为显著,例如,《十二怒汉》,在这部以陪审团的表决过程作为主题的电影中,电影的开始似乎就已经决定了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是随着情景的深入,案件的疑点被抽丝剥茧般地展开,通过在“排出合理怀疑”这一原则下的层层辩驳,终于,影片的结果让人吃惊而又心悦诚服,不由地为陪审团评议这一完美的制度拍案叫绝。当许多律师在讲着陪审团荒谬可笑的笑话时,,这部影片却举出了有必要原汁原味保留陪审团制度的最佳案例,它证明了陪审团可以被当做社会的良心,当刑事法律的绞肉机器难以避免地吞噬一名无辜者生命的时候,陪审团制度是阻止这场悲剧发生地最后一道防护网。【1】或许,每一位看过这部影片的人们大多会对该制度大加赞扬,倍加推崇,而那些擅长法律类电影的编剧们同样也推出了另一部陪审团影片,名字干脆就叫《失控的陪审团》,剧中人物关系错综复杂,案情跌宕起伏,结果出人意料,在经历了金钱、人性、善恶的考量之后,最终是正义战胜了邪恶,那些普适性的真理得到了实现。《十二怒汉》与《失控的陪审团》两部影片,虽然所叙内容不同,风格迥异,笔者却总觉着两者有相似之处,它们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美国的陪审团制度的实际运行状态,这就为探讨美国陪审制度提供了被艺术化了的素材。
二、美国陪审团制度概况
在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中,这样描述:所谓陪审团制度,就是随时请来几位公民,组成一个陪审团,暂时给予他们已参加审判的权利。说起来这是一个异常奇怪团体,一个由12个完全外行的人组成的团体竟然要来决定被告是否有罪,而且根本不需要提供任何理由,只需要这12个人形成统一意见就成。按理来说,这种是否有罪的专业的问题自然是应该由专业人士来裁定,可以找些法官,法学博士,法学教授来干这些工作,但陪审团恰恰就是挑那些外行人来,让普通公民有机会参与到审判中去。
美国人坚持陪审团制度,自然是有他们的道理,按照林达在《历史深处的忧虑》中的话说,陪审员是最不受任何人操纵控制的。要去贿赂12个处于隔离状态的陪审员总比贿赂某个人来的困难一些,陪审团制度肯定不是一个完美的制度,只是找不到一个比它更好的制度罢了,如同美国司法部长在辛普森一案后所说:“我并未发现任何认定他们(陪审团)需要改革的理论基础。我们有陪审团已经有好多年了,在考虑改变此一制度时,我们应该非常非常小心。”【2】
(一)陪审员的资格限制
美国对陪审员资格的认定由法律规定,各州有所不同,但普遍的基本规定有三点:第一,必须是美国公民,第二,必须居住在案件审理的辖区之内,第三,必须达到一个基本的年龄。各州对年龄的规定有所不同,起点范围一般在18-25岁之间,美国有些法律对陪审员的消极条件也有着明确规定,凡曾经被定过重罪的人,聋、盲人,没有阅读或写作能力的人,拒绝宣誓,承诺或宣告所说的一切都是事实的人,对美国不忠的人,身体、精神上有缺陷的人,不懂英语的人。所以,在《失控的陪审团》中,当法官发现一名陪审员吸毒后,取消了她的陪审员资格。但是,一位盲人在要求担当陪审员遭法官拒绝时却举出路易斯安那州的法律规定,即因对方残疾而想剥夺其政治权利者,为违反宪法,由此进入陪审团队伍。当然,符合以上条件的人具有被选为陪审员的资格,但并不必然在某一案件中担任陪审员,如果这个被选出的人曾经在类似的案件中当过被告,有种族歧视或者对证人有偏见等,法官都可以将其排除在外。相比之下,我国的人民陪审员的资格要求就相对简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37条规定,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二十三岁的公民,可以被选举为人民陪审员,但是被剥夺过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可见,我国人民陪审员的资格规定过于简单,在现实中可操作性差,不能给法院遴选陪审员提供较多参考。
(二)陪审团成员的遴选
美国的陪审团一般由12人组成。但宪法中并没有规定进行审理的陪审团的且体组成人数。联邦刑事审判中,陪审团必须由12人组成,但如果被告和公诉人都同意,陪审团人数也可少于12人。州刑事审判中的陪审团也通常由12人组成,但由6人组成陪审团也被认为是符合宪法的。如果陪审团只有6名成员,那么陪审团的裁决必须由全体成员一致通过。联邦民事审判中,12人陪审团已不多见.通常是6人或8人陪审团。州法院民事审判的陪审团大小各不相同,如加州法院民事案件的陪审团仍由12人组成。【3】为了防止意外,在陪审团成员选定后,还需几名候补陪审员,一旦陪审员不能行使陪审权时,就可以由候补陪审员代替。在《失控的陪审团》中,当一名陪审员被剔除,一名住院后,陪审席上还仍有12个人,这就是因为候补陪审员顶了上去。
当法官选出陪审员候选人后,法官、律师、检察官从被挑选的候选人中挑选12人。挑选的过程是由法官、律师、检察官轮流发问,对候任陪审团成员可能对案件处理造成偏见背景进行详细查询。这种查询称为“所言属实”的检验。【4】法官先对候选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情况提问后,由律师、检察官轮流提出很多问题.以判断他们是否与本案无利害关系.是否存在偏见、是否能胜任陪审团的工作等。一般来说.对该案案情或当事人熟悉的人.不能作该案的陪审员。
影片《失控的陪审团》对双方律师筛选陪审员的过程进行了精心地展现,因为对于双方律师而言,这一过程需要剔除一些对己方不利的,有偏见的陪审员,以使得案件能够得到中立的、公正的处理,其中一位强烈反对被告方的男性试图进入不成被否决,然而,影片中仍然有一位神秘男性混入了这12个人之中,并对此后双方律师施加压力,借陪审员的身份敲诈双方律师钱财,可见,即使身后有强大的律师团也难以避免有偏见者的进入。在《十二怒汉》中,虽然我们无法得知挑选陪审团的整个过程,但从陪审团成员的身上可以发现影片中的陪审团并非是精心挑选的产物。案件的被告是一个有少数族裔背景的认识,但陪审团却由11位白人与一名拉丁裔男子组成,在纽约这种国际性大都市里,应当从陪审团候选人名单中挑选出更具有少数族裔代表性的陪审团来,一个老练的律师早该动用绝对回避权,将拜格雷这样一个种族主义者和科布这样一个性情暴躁的人逐出陪审席,但另一方面,这些人也许如《失控的陪审团》中的男主角一样,巧妙地掩藏起他们的真实立场,成功地混入了陪审员队伍。
另外,双方律师享有无须说明理由而请求某候选陪审员回避的绝对要求回避权,适用绝对回避权的次数则依案件的重要程度以及各个辖区的具体规定来确定。美国法律除了赋予控辩双方绝对要求回避权外,还赋予了双方一种需要说明理由的要求回避权,法律没有对这种要求回避权的提出次数限定,在这种要求回避权中,除了种族歧视不能成为回避的理由外,其他都可以成为要求回避的理由。可见,双方律师影响陪审团组成的最佳方法是使用绝对要求回避权,因而他们都青睐于获得绝对要求回避权的有关信息,并根据这些信息决定提出绝对要求回避的请求。通过在挑选陪审员的程序中向候选陪审员提问,使得他们可以获得这种机会。有时,为了加快这一过程,候选陪审员需要先回答书面问卷。问卷一般涉及个人职业、身份、阅读的报纸与杂志、宗教和政治信仰等。有钱的被告还可能聘请资深的社会学专家担任顾问,去查询候选陪审员的档案,做社区调研,从性别、种族、年龄和宗教等方面进行统计分析,帮助出庭律师选择最有利于辩方的陪审员。有时,学心理学的顾问也可能就坐于法庭,从候选陪审员的形体语言和言语方式上判断,哪些应该留任,哪些应该剔除。这在《失控的陪审团》中表现得尤为明显,被告身后强大的律师团有各种专业人士组成,不仅有律师,还有诸如心理学家,社会学家这样的人士,对各个陪审员的背景、工作、年龄甚至身体姿势进行详尽的分析。
总之,挑选陪审员是一种复杂的游戏,各方都努力寻求使对本方有好感的陪审员就任,排斥对己方没有好感的陪审员.并使对方相反的努力归于无效。许多富有经验的律师认为,挑选陪审是审理陪审案件最为重要的方面。找出并排除可能会对一方当事人心存同情或心存偏见的陪审员候选人.已越来越成为审判过程的重要一步。
(三)陪审团裁决
在案件作出裁决之前,陪审员不能与任何人(包括家庭成员)谈论本案。他们也不能阅读任何有关此案的报道.不能听广播、看电视、不能自己去调查案情。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保证陪审员只根据其良知和在法庭上提供给他们的证据信息对案件作出裁决。此外,陪审团也不得与法官进行私下接触,在《失控的陪审团》中,男主角作为陪审员到法官就餐的餐厅抱怨他们没有午餐时,法官对待他如同避邪一般,而当陪审员们被安排到和法官一同就餐时,双方律师都看到了此场景,并发出了“不可思议”的感慨。
庭审结束后,陪审团进入评议阶段,这一过程是保密的,极少有人询问陪审团裁决的过程以及要求陪审团解释作出裁决的理由。恰恰《十二怒汉》就为我们展示了陪审团裁决的过程,12个陌生人要不断地沟通交流,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在“排出合理怀疑”这一理念下,方达拒不妥协,特立独行,确实需要非凡的勇气,而所有陪审团成员也需要十分严肃认真地对待这项工作,才得以出现影片最终的结果。因此,我们不得不怀疑影片所展现的是否具有偶然性。
三、陪审团制度的价值和意义
陪审团制度在整个司法制度中有着怎样的作用,在美国民众的心中占据怎样的地位,它的价值和意义何在?这些是探讨陪审团制度绕不开的话题。林达在一本书中讲述了“新奥尔良私刑”事件后,写道:陪审团制度是美国司法中最重要的制度,法律要求陪审团根据涉案双方在法庭上按照严格程序呈交的证据,来做出他们的判决,有时候证据并不完整,可以想象,陪审员也是人,陪审团也可能得出错误的结论,当陪审团做出的判决和民众期待不同的时候,当陪审团的结论使愤怒的民众认为“正义没有得到伸张”的时候,怎么办?美国的司法制度要求民众,必须无条件地尊重陪审团已经做出的判决,这个制度把陪审团的判决提高到至高无上的地位。在美国的司法制度下,“陪审团已经做出了判决”这句话的分量是非常重的,一但陪审团宣布被告无罪,任何人,即使是总统和最高法院的大法官,都没有权利改变。假如不是这样,那就将是一个打不来的死结,就会引出打着正义旗号的民众私刑,就会走向暴力和血腥。假如不是这样,司法就失去权威,整个法治制度都将崩溃。【5】
民众参与是陪审团制度的重要特征,它直接把民意引入司法领域,陪审团是民众的代表,最大程度上代表着民意。他们裁决案件的特色是“什么都考虑在内”,他们会考虑法律之内的与法律之外的、正义的与非正义的、控辩双方的状况甚至是“自然法”的因素。审判已经不仅仅是法律专家们的事情,而是法律专家通过专业知识来说服民众的一个过程,正是这一过程使得判决对民众更具有说服力。民意在司法中得到尊重,这也是为什么在辛普森案中,一个看似不理的审判结果仍然被美国人所接受的原因,除了程序公正,对陪审团制度的信仰才是极其重要的原因。因此,陪审团制度所体现的司法的公信力是其核心价值。
根据任何权力都需要制约,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的原则,陪审团制度之所以存在,根本上是源于权力制衡的需要,陪审团制度有利于实现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制衡,尤其可以防止行政权干预司法权,司法权是被动、消极的权力,往往容易受到地方行政权或者立法权的束缚和压力,为了保持司法权的超然地位,实现司法独立,陪审团制度不失为一种有效的办法,保障立法、行政、司法的分权与制衡。在另一方面,陪审团制度有利于实现司法权内部的制衡,政治家托克维尔对陪审团的评价:“实行陪审制度,就可把人民本身或至少一部分公民提到法官的地位。这实质上就是陪审制度把领导社会的权力置于人民或这一部分公民之手。陪审团制度的建立将司法权一分为二,划分为事实认定权和法律适用权两部分。这种分割,不仅使司法权内部的权责分工更明确,提高了司法审判的效率。更重要的是,二者的相互制衡和监督达到了保证司法权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陪审团制度的第三个价值在于民主,从陪审员资格的认定,陪审团的遴选,到陪审团参与案件审理的过程,不受任何干扰地自主决策,这些本身就是公民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实现的重要方式,因此,民主的程序,民主的制度设计,必然产生民主的结果。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得出,美国的陪审团制度是在历史的演进中得出的产物,它在美国的司法制度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我们在认清制度以及其背后产生的历史背景、文化根源以及价值意义的同时,也应当反思其在本土适用的可能性,从而为本土的制度建设寻找到合适的路径。
参考文献:
【1】[美]保罗·伯格曼,[美]迈克尔·艾斯默.影像中的正义[M].海南:海南出版社,2003:403
【2】林达.历史深处的忧虑[M].北京:三联书店,2006
【3】罗艺方.美国陪审团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政法学刊,2002(5):71-73
【4】罗艺方.美国陪审团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政法学刊,2002(5):71-73
【5】林达.扫起落叶好过冬[M].北京:三联书店,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