橡胶种苗购销合同
08-11
橡胶种苗购销合同
供苗方:王运义(以下简称甲方)
购苗方:海胶集团乌石分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向乙方提供橡胶袋装苗,数量为 株,品系为PR107,每株单价 元,合计金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
二、苗木供应时间:二0一一年一月一日至二0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止。
三、供苗地点:乌石分公司123苗圃。
四、苗木标准:规格为50cm×28cm的塑料袋,培育2~3蓬叶健壮的橡胶芽接苗。
五、结算方式:
1、乙方根据甲方供应的种苗数量,随机抽样检查,抽样结果按比例套算实际株数。
2、乙方按验收确认的苗木数量总价款,在苗木交货完毕后一个月内,将苗木款结算给乙方。
六、其他约定
1、装车费用由甲方负责:运输苗木的运输费由乙方
负责(从产地至购苗单位种植地)。
2、甲方必须提供相关苗木购销发票。
七、违约责任
1、遇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重大的政策变动,而使双方无法正常履行合同,双方应提前协商解决。
2、如销售假苗,按有关法律追究甲方的经济责任和民事责任。
八、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二0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失效。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种子法》、《合同法》等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补充规定附后。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乌石分公司生产 经营部
乙方代表(盖章):
签订时间:二0一一年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