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生互补视角下中国散杂居民族关系的特点
岳雪莲
“民族关系是社会交往关系中涉及民族性内容的社会关系,本质上是涉及民族这个社会人们共同体的地位和待遇、民族这个社会利益群体的权力和利益、民族及其成员的民族意识和感情的社会关系问题。”[1]民族关系是多民族国家最复杂、最重要的社会关系,而散杂居民族关系在我国的民族关系中又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族关系中的一些问题,很大一部分发生在散杂居少数民族身上,“在我国民族关系中有70%~80%都是来自散杂居民族关系中的问题”。[2]因此分析散杂居民族关系的特点对于我们正确处理新形势下的民族关系问题,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尤为重要。
共生互补的理念是由中南民族大学许宪隆教授首先提出的,其基本内涵是指人类的活动及其结果要确保社会系统和自然系统的和睦共存、和谐共生、取长补短,互利双赢、互助互动、协同进化和发展。它既包括人与自然的共生互补,又包括人类世界中的共生互补(个人与个人、集团与集团、民族与民族的关系等等)。它强调的是:共生单元间优势互补,互相借鉴,以收扬长避短之效;共生单元间互为依存,互利双赢;共生单元间有竞争和冲突,要在竞争中产生新的、创造性的互补性合作关系;存在竞争的共生单元间的相互理解和积极态度;共生系统中的任何一方单个都不可能达到的一种高水平关系;共生单元在尊重其它参与方(包括文化习俗、宗教信仰等)基础上,扩大各自的共享领域。在内容上它包括经济系统的共生互补、文化系统的共生互补、政治系统的共生互补和社会系统的共生互补四个方面。[3]本文在共生互补这一理念的视角下,从民族构成、居住地域、民族意识、社会交往、风俗习惯、民族竞争和民族发展几方面来分析中国散杂居民族关系的特点,具体如下:
一、民族构成的多样性与分布的广泛性
首先,从民族构成上来看,民族成份的多样性。散杂居少数民族人口中,包括了我国55个少数民族成份的全部。其中,阿昌、基诺、德昂、门巴、珞巴、塔塔尔、俄罗斯、乌孜别克、赫哲、京、高山等11个民族,尽管人口总和只有16万多,仅占散杂居人口的0.55%,但由于他们没有建立自治地方,因而,在散杂居少数民族中,占有着特殊重要的地位。在建立了自治地方的44个少数民族中,满、回、朝鲜、瑶、傈僳、畲、东乡、土等8个民族的散杂居人口接近或超过了50%。其中,满族四分之三的人口、700多万为散杂居人口,居各少数民族之首。回族的散杂居人口占三分之二,近600万。其他各民族也都有部分人口散杂居于全国各地,壮、蒙古、朝鲜等民族的散杂居人口都超过了100万。藏族有20多万人散居在全国2000多个县市。即使居住比较集中的维吾尔族,还有10万多人散居在全国1100多个县市。[4]
其次,从地域分布来看,民族分布的广泛性。我国散杂居少数民族,几乎分布在全国各地的每个角落。散杂居少数民族人口遍及30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台、港、澳未统计)以及全国97%的县、市,但相对集中在西南、东北以及中间的连接带上。云南、辽宁各有420多万,贵州380多万,广西120万,湖南220万,河南110万,河北130万,吉林140万,黑龙江190万,以上9省、区的散杂居少数民族人口总和为2200多万,占全国的四分之三。此外,新疆也是我国散杂居少数民族人口集中的一个地区,有230多万,占当地总人口的15.3%,比例列全国首位。[5]
二、居住地域的交叉性与生活的交融性
首先,我国散杂居少数民族分布广泛,全国98%以上的县市都有两个以上的民族成份。我国散杂居少数民族既分布在民族自治地方,又分布在非民族自治地方;既分布在城市,又分布在农村。我国散杂居少数民族在一定的地域内是几个或者几十个民族交错居住的,比如有一大半的省份其民族成份在40-50个,中等以上的城市或地区也大部分有十几个到几十个民族成份。各民族交错杂居,呈“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分布格局,即使在民族自治地方,也往往形成多个民族共同生活居住的局面。比如,在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内有十余个民族交错而居。尤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散杂居少数民族的人口和分布仍有进一步发展和扩大的趋势。在民族散、杂居地区,少数民族成分与人口数量将日益增加,全国各地多民族共居的现象将会增加。
其次,散杂居少数民族的居住形式决定了各民族生活上的交融性。散杂居民族与其他民族交错居住,各民族间交往频繁,共同的地域使各民族之间互相了解和学习,加强了民族间的团结,促进了共同的经济文化生活的发展,使各民族间共同的因素增多。同时,民族的独特性也显现出来又具有很强的包容性,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散杂居民族关系中的互融性。比如,居住于云南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的回族,其居住形式、衣饰等日常生活的许多方面都已经和当地的傣族不分彼此了;再比如,随着民族之间交往程度的加深,散杂居民族间异族通婚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尤其是在城市中,不同民族通婚尤其是少数民族与汉族通婚日益增多,据1990年统计,全国少数民族与汉族通婚的有6756042户,通婚户人口29798457人,这分别占全国少数民族户数和人口的42.2%和41.9%。[6]
三、民族意识的自觉性与行为的同步性
每个民族都有自己的共同的心理素质,它不会随着各民族散杂居而消失和淡薄。散杂居少数民族的民族意识相对于聚居区少数民族来说不断增强,具有自觉性。散杂居少数民族进入汉族地区,他们的民族认同感不断加强,即使原来素不相识,只要是同一民族就会倍感亲切,关系自然就会融洽,同一民族之间的亲近感得到加强。散杂居的少数民族居民脱离了本民族的居住与文化环境,在与当地主流文化交往的过程中无意识的暗中比较,两种民族文化的潜意识的较量使得散杂居的少数民族所保留的民族文化传统、宗教信仰反映到心理上的暗示会更加强化,民族自我意识不断增强。
在各民族自我意识不断强化和明晰的过程中,维系着民族群体的思想感情、民族的自我意识使得散杂居少数民族对本民族的尊严和民族利益表现出心理的敏感性。一般来说,散杂居少数民族,无论是在人口数量上,还是在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中都处于绝对少数,是容易受到伤害的脆弱群体。散杂居少数民族的弱势性使得散杂居民族关系非常敏感。人口上的弱势导致了他们心理的敏感以及对周围事件、环境的敏感,在实际工作中,一点小的失误或考虑不周到就会损害到散杂居少数民族的利益,有时甚至因为一句话,就会导致矛盾的激化。尤其是居住在城市的少数民族,知识分子多,代表人物集中,他们的联系广,影响大,而且民族意识较强,对落实民族政策的要求较高,对不尊重和侮辱本民族的语言和行为以及各民族之间的关系都十分敏感,因而稍不注意就容易产生摩擦和矛盾。心理的敏感性,往往会表现为行为的同步性。散杂居少数民族对关系他们利益的问题十分敏感,他们要求得到理解和尊重,获得平等权利,如果在某一件事情上触犯了他们的共同利益和个人利益,往往会使他们产生为争取社会生活的平等权利而采取一些失当或过激的行为。
四、社会交往的联动性与流动的扩散性
首先,社会交往是社会个体成员在经济社会生活中相关互动的形式和内容的总和。[7]而民族之间的社会交往就是通过民族个体成员之间的相处和交往来表现的。散杂居少数民族关系的联动性是由散杂居少数民族的形成过程所决定的。散杂居少数民族从聚居地或发源地向四面八方流动迁移,尽管迁移后的居住地域很分散,但散杂居地区和本民族聚居区同源同种,有着天然的密切联系,有高度的民族认同。尤其因为散杂居人口的稀少,更使散杂居地区与本民族聚居区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既有散杂居地区主动加强和聚居区的联系,更多的是聚居区在注视散杂居地区的发展,所以“发生在本民族聚居地的一些重大事情,很容易传递到各地的散杂居民族中,同样,发生在散杂居民族中的一些事情,也很容易在其本民族的聚居地、边疆地区甚至全国发生影响,引起连锁反应。”[8]前几年的智力抢答赛答题风波、“奇异的性婚俗”出版风波的发生和处理,在全国少数民族同胞中产生的影响,就是很清楚的说明。另外,对于一些跨境民族而言,他们往往和国外的民族有着天然的、历史的联系,一旦发生矛盾和纠纷,很容易扩及到国外、境外,造成大范围的影响。因此,散杂居民族关系这种联动性的特点,使得个别民族成员、局限于散杂居地区的事件可能会被认为是针对整个民族群体的民族性事件,从而上升为全局性的民族问题,即牵一发而动全身,使散杂居民族关系显得尤为重要。
其次,散杂居民族关系的扩散性是由社会经济发展决定的,同时也与散杂居民族关系的联动性相联系。散杂居少数民族一般都是从相对封闭落后的地区流向较为开放发达的地区。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造成大量的少数民族人口流动,众多的少数民族成员流向城市,流向内地,流向经济发达的东南沿海地区。少数民族大量流入城市的原因除了毕业分配、部队转业、工作调动、通婚等途径之外,主要还是务工经商。近年来,我国630多个城市都有少数民族流动,其中以大中城市为最多,并形成了一个个以少数民族经商人员为主的少数民族“聚落”。这些流动人口的增加,不仅使我国各民族散杂居程度得到了进一步发展,而且散杂居的地域范围也得到了进一步扩大,散杂居地区民族关系的覆盖面也向更广的范围发展。
五、风俗习惯的相容性与信仰的重叠性
风俗习惯是一个民族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具体反映,在不同程度上表现了该民族的生活方式,历史传统和心理情感。散杂居少数民族由于远离了民族聚居区,在风俗习惯上变化比较大,入乡随俗,与周围民族在风俗习惯上同习共俗的较多。风俗习惯的彼此了解不但能够加强民族之间的联系和交往,也会增进民族之间的相互尊重与合作,对促进民族关系的发展有重要的实际意义。同时,民族的风俗习惯与宗教信仰是交织在一起的,民族的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历来都是民族问题最敏感的因素。在散杂居地区,随着各民族相互交往的频次和深度的增加,不同宗教之间的容忍度也相应增加。宗教之间的客观差异虽然使各民族在认同方面有一定的界限,但是并没有因为宗教信仰的不同而导致或出现民族之间的隔阂。因为无论什么宗教、什么民族,作为社会的个体成员,必须在接受他人的过程中取得生存和发展的机会,这一点在散杂居地区又尤为明显。所以说,在散杂居地区,宗教差异不再是民族关系融洽和谐的障碍,也不是社会成员划定交际圈、生活圈的参照。[9]虽然散杂居民族的民族文化、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有所变化,但仍具有本民族特点,因而,在民族交往中,仍然需要了解、尊重、理解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了解他们的吃、穿、住、用、婚仪、丧葬、信仰等,不触犯少数民族的忌讳,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特别是占散杂居少数民族人口多数的回族等信奉伊斯兰教的民族,他们的宗教信仰特征比较明显。
六、民族竞争的互惠性与利益的协同性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背景下,不同群体的利益冲突和矛盾变的更为直接和尖锐,发展差距和贫富差距在迅速扩大,同时也导致了民族之间的竞争更加激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促进各民族联系日益密切的同时,也大大激发了各民族,尤其是少数民族积极寻求发展、缩小与先进民族之间发展差距的愿望和要求。同时,由于市场经济是以市场和公平竞争来调节经济活动,这强烈刺激起了各民族成员发展的愿望,使得各民族之间的竞争意识普遍得到加强,受经济利益的驱动,民族之间的关系由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被动”为“主动”所取代。
散杂居地区不同民族之间既有竞争、又有互助,通过竞争和互惠,加深各民族间的交往程度,加强不同民族间文化的沟通、理解、认同,催化民族文化的更新与创造,进而达到社会、经济、文化发展上的同步,形成新型的民族关系。各民族在获得各自利益的同时,进一步巩固和发展民族团结互助的关系,随着各民族关系的日渐加深,培养出各民族间深厚的情感,最终实现各民族共同进步、共同繁荣。因此,散杂居少数民族在市场经济的竞争压力下,互利互惠,共同发展,加深了民族之间的理解和交往,最终达到利益的一致和协同发展,实现共同富裕。
七、民族发展的层次性与目标的一致性
散杂居少数民族大多数居住在高寒山区、偏僻地区和交通不便信息闭塞的地方,自然条件较差,经济文化发展相对滞后。由于自然条件较差,目前散杂居少数民族的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发展水平与汉族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即使是在散杂居少数民族内部,其经济发展也是不平衡的,特别是在不同区域的这种不平衡表现的比较明显。一般来说,城市少数民族的经济状况较好,平原地区的民族乡和其他的农村相对次之,山区、丘陵地区的民族乡和农村状况较差。[10]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后,由于底子薄、不适应等原因给散杂居少数民族带来了诸多困难,地区之间的差距、同一行政区划内的不同民族之间的差距在不断拉大。
一般来说,民族平等状况主要是通过少数民族与汉族在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接近程度反映出来的,民族平等是民族团结的前提,良好的民族关系也是建立在民族平等发展、共同繁荣的基础之上。民族之间的经济结构状况及发展水平反映民族平等的实现程度,对民族关系产生重要的影响。不同民族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开放性要求当中,不可避免的因历史基础、自身及客观条件不同而出现差异性。在散杂居地区的经济发展上,少数民族和汉族是相互依赖的“谁也离不开谁”,所以少数民族与汉族要优势互补,汉族和少数民族必须把各自的优势、长处结合起来,取长补短,加快民族间资本、技术、信息的交流,共同发展经济,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因此,虽然目前散杂居各个民族之间的发展不平衡,经济和文化发展存在差距,具有层次性,但我国各民族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在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各民族共同繁荣以及民族区域自治的政策指引下,最终会实现同一目标,即各个民族共同发展,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小 结
散杂居少数民族的民族关系是全方位的,具有广泛性,它既涉及少数民族与汉族之间的关系,也涉及少数民族之间和少数民族内部的关系;既涉及城市民族关系,也涉及广大农村地区的民族关系;既涉及到十一个未建立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与其他民族的关系,也涉及到建立了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中聚居人口与散杂居人口之间的关系;既涉及政治平等权利问题、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的自由权利问题,也涉及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发展权利问题。总之,它涉及到所有少数民族、全国所有地区以及民族生活的所有领域,因而,散杂居地区的民族关系极其复杂。
改革开放以来,散杂居民族关系出现一些新的情况,比如民族间互融性的增多与民族意识增强并存,民族间互助合作的日益发展与民族间的竞争态势并存,经济联系日益加强与利益冲突日益增多并存,各民族日益繁荣与民族间发展差距的扩大并存等等,这些现象和问题都需要高度重视和认真处理。
因此,散杂居地区的大局,关键在于民族间彼此共生共长、互信互补、互助互通,倡导各民族在共生互补理念的视角下,认识和处理散杂居区的民族关系,引导散杂居区各民族和谐共处、共同进步、共同繁荣,实现社会和谐发展。总之,正确认识和解决好民族关系问题尤其是散杂居民族关系问题不仅关系到我国民族平等关系的形成、关系到多民族共同的国家认同意识的形成、关系到各民族之间一体化的社会联系的形成,更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全面进步,这对于增强综合国力、提高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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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沈林,等.散杂居民族工作概论[M].北京:民族出版社,2001.
[3] 共生互补:构建和谐的散杂居民族地区——访中南民族大学民族学与社会学学院院长许宪隆[J]《中国民族》,2008(1).
[4] 杨侯第.建国五十年来散杂居民族工作与民族政策.中国民族工作五十年[M].北京:民族出版社,1999.
[5] 杨侯第.建国五十年来散杂居民族工作与民族政策.中国民族工作五十年[M].北京:民族出版社,1999.
[6] 李德洙主编.都市化与民族现代化[M].中国物资出版社,1994.
[7] 马宗保.多元一体格局中的回汉民族关系[M].银川:宁夏人民出版社,2002.
[8] 沈林,等.散杂居民族工作概论[M].北京:民族出版社,2001.
[9] 马建福.撒拉、藏、汉、回民族关系调查报告一一以青海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为例,载丁宏主编:回族、东乡族、撒拉族、保安族民族关系研究,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
[10] 沈林,等.散杂居民族工作概论[M].北京:民族出版社,2001.
(编辑:孙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