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维工程管理办法
河北省通信建设有限公司
代维工程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给运营商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安全高效的通信网络及优质
的网络维护服务,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维护工作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抢结合”的方针,做到精心维
护,科学管理。
第三条 代维工作宜采用修复性维护和预防性维护相结合的方式。
第四条 主管人员必须掌握本管理办法,并严格贯彻执行。
第二章 维护业务内容
第五条 维护工作范围
对公司代维的运营商的通信设施(包括光缆线路、基站、铁塔等)进行
维护,维护工作包括:
(一)周期性维护工作
对公司代维的运营商已经出保修期的通信设施进行周期性维护及大修申
报。
(二)临时性工作
对公司代维的运营商所有的通信设施进行紧急故障抢修。
第三章 维护组织机构
第六条 通信设施的维护管理采取由工程管理部与各分公司分级负责
和集中统一维护管理的原则。
第七条 各分公司设区域维护项目部,以下简称维护部。维护部内设专
业经理、维护技术人员、抢修优化技术人员、综合管理等岗位。
维护组织机构图:
第八条 工程管理部为代维工作的主管部门,各分公司维护部为具体实施部门。 第九条 工程管理部责任: (一)负责与运营商洽谈维护业务框架协议及制定维护实施方案。 (二)负责组织对各项维护工作和维护指标的考核。 (三)指导各分公司维护管理工作。 (四)负责与运营商及其相关部门的联系、协调等事宜。 (五)审定并批复各分公司编制的维护作业计划。 (六)负责疑难、应急故障技术支持工作。 第四章
部门管理责任
(七)定期召开维护工作会议,分析研究维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
出改进措施。
第十条 监督检查部责任:负责对维护过程中的安全质量、维护质量实
施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培训部负责代维技术人员的资格培训工作。
第十二条 维护部责任:
(一)贯彻上级有关规章制度,保证代维质量,确保设备人身安全。
(二)负责对分公司所辖区域代维的通信设施,组织实施维护管理工作。
(三)编制、报送维护作业计划。按照维护作业计划进行巡检巡修。
(四)负责大修、迁移项目的申报及组织实施工作。
(五)制订应急预案。
(六)及时掌握代维设备运行状态和通信质量,定期组织质量分析会,
发现问题及时分析,采取改进措施,上报运营商及工程管理部,并定期上报通信情况。
(七)负责备品备件的管理工作。
(八)代维设备发生障碍时,及时组织抢修并向运营商和工程管理部报
告,确保通信网络的安全、畅通。
(九)做好与属地运营商的协调配合工作。
(十)组织维护人员的技术培训,定期考核维护人员的技术业务水平和
工作质量。
(十一)填写、报送各种维护、测试记录报表。并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
和维护资料。
(十二)分别向运营商和工程管理部递交上半年和下半年维护工作总结
报告。
第五章 维护实施管理
第十三条 实施过程管理
(一)线路代维工作遵照公司《光缆线路代维作业标准》执行。
(二)基站代维工作遵照公司《基站设备代维作业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突发事件管理
(一)各分公司维护部根据自身情况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此方案必须
具备针对性、可实施性、时效性。
(二)内部拟订处理突发事件管理小组,明确管理人、实施人,并标明
详细联系方式。
(三)突发事件发生时,必须具备反应迅速,组织到位,及时高效处理
事件。对处理不了的事件做到及时上报工程管理部(上报时限为4小时之内)。
第十五条 质量、安全及保密
(一)质量管理的根本目的是通过对维护工作全过程进行严格控制和监
督,通过贯彻维护规程和体系,使维护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确保运营商的通信网络安全畅通。
(二)质量管理的内容是通过对维护工作过程的各个环节进行质量控制,发现问题及时改正。
(三)各分公司维护部要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
(四)维护质量统计分析是维护工作质量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应指定
专人负责,定期对维护工作服务质量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及时汇总上报,
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改进维护服务质量的具体措施。
(五)代维应严格执行三检制度,并记录于施工日志和相关控制记录上。
(六)各分公司维护部应加强安全生产的教育和检查,建立和健全各项安全生产、安全操作的规章制度。维护人员应严格执行。
(七)各分公司维护部的维护组织方案,必须制定安全生产技术保障措施。加强对维护人员的技能培训,以确保安全生产。
(八)防范各种伤亡事故(如电击、灼伤、中毒或坠落致伤等)的发生。
(九)维护人员应熟悉安全操作方法,并认真执行。凡进行危险性较大、操作复杂的工作时,必须事先拟定技术安全措施。操作前检查操作命令、操作程序、涉及的设备、工具和防护用具,当确实安全可靠时,方可进行工作。
(十)特种作业时,维护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持证上岗,严格按照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执行。
(十一)维护人员对用户的技术信息、网络容量和站址等信息,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对方书面同意,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出售、转让、许可使用或共享。
第十六条 文明生产
(一)机房应设置安全生产标志牌和标语,不准穿拖鞋、赤脚进入机房。
(二)设置明显生产标志标识。
(三)各种机具设备、材料、构件、设施等要摆放整齐、布置合理、标识清楚,保持现场整洁文明。
(四)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控制环境污染的法律法规,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污染。
(五)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料,征得当地环保部门的同意后,运抵指定场地,并作适当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工程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