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民航组织附件19
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 Organisation
de l’aviationcivile internationale Organizaciónde AviaciónCivil Internacional
Международнаяорганизациягражданской
авиации
999University Street Montréal,Quebec Canada H3C 5H7
Tel.:+1514-954-8219Fax:+1514-954-6077
E-mail:[email protected]
- 2 -
b) 于2013年10月14日前通知我以下事项,为此可使用附篇B 的表格:
1) 在2013年11月14日贵国政府的规章或措施与整个附件19各项规定之间将存在的
差异,以及随后可能会出现的任何进一步的差异;和 2) 贵国政府将遵守整个附件19各项规定的一个或若干个日期。
6. 关于上述第5段a) 分段的要求,应注意,根据公约第九十条对附件19或其任何部分登记不赞同并不等同于根据公约第三十八条通知了差异。为了遵守后一条规定,如果存在差异,应按第5段b) 分段1) 项的要求另行声明。在这方面可忆及,附件中的国际标准对未按照公约第三十八条就附件中的国际标准通知任何差异的有关国家,具有有条件的约束力。
7. 关于上述第5段b) 分段的要求,还应注意,理事会于2011年3月4日在其第192届会议第三次会议上,同意在制定关于使用电子申报差异系统(EFOD )的具体政策和运行程序之前,使用该系统作为申报所有附件的差异的替代手段,但附件9 —《简化手续》和附件17 —《保安 — 保护国际民用航空免遭非法干扰行为》除外。电子申报差异系统目前在普遍安全监督审计计划(USOAP )加密网站上提供(http ://www.icao.int/usoap),所有成员国都可进入(参见AN 1/1-11/28号国家级信件),请你考虑使用该系统来通知差异和遵守情况。
8. 确定和报告差异的指导方法载于附篇C 的“关于通知差异的说明”当中。
9. 如果你将上述第5段b) 分段所述的通知,也抄送一份给贵国政府所属的国际民航组织地区办事处,我将不胜感激。
10. 附件19于2013年7月15日生效以后,该附件第一版将尽快发给你。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秘书长 雷蒙·邦雅曼 2013年4月8日
附:
附篇A — 附篇B — 附篇C — 附篇D — 附篇E —
附件19全部或部分不赞同的通知表格
对附件19予以遵守或存在差异的通知表格 关于通知差异的说明 附件19第一版的根据
关于附件19第一版的澄清和推出计划
对附件19的全部或部分不赞同的通知
收件人: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秘书长
999 University Street Montreal, Quebec Canada H3C 5H7
(国家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对附件19的以下部分不赞同:
签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
1) 如果你对附件19的全部或部分不赞同,请于2013年7月15日之前将此不赞同的通知寄到国
际民航组织总部。如果在此日期前未收到通知,即认为你对附件没有不赞同。如果你赞同附件19的所有部分,则不必寄回不赞同的通知。 2) 此通知不应被视为对附件19予以遵守或存在差异的通知。此项需另行通知。(见附篇B 。) 3) 如果需要,请另外附纸。
— — — — — — — —
关于对附件19的遵守或差异情况的通知
收件人: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秘书长
999 University Street Montreal, Quebec Canada H3C 5H7
1. (国家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自)____________________ 措施与附件19各项规定之间将不存在任何差异。
2. (国家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自)____________________ 措施与附件19各项规定之间将存在以下差异。
a) 附件规定
b) 差异类别
c) 具体差异
(请列出具体段(请说明属于A 、(请清楚、简要地描落编号)
B 或C 类) 述差异)
(如果需要,请附另纸)
d) 备注
(请说明差异的原因)
(日期)起,其规章和、或(日期)起,其规章和、或
B-2
3. (国家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将自下述日期起,遵守上述第2段已通知差异的附件19各项规定。
a) 附件规定
(请列出具体段落编号)
(如果需要,请附另纸)
签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
b) 日期
c) 意见
注:
1) 如果以上第1段对你适用,请填写第1段并将此表格寄回国际民航组织总部。如果以上第2段
对你适用,请填写第2段和第3段并将此表格寄回国际民航组织总部。 2) 请于2013年10月14日之前将表格寄到国际民航组织总部。
3) 附篇C 中“关于通知差异的说明”介绍了如何通知与附件19的差异。 4) 请将本通知抄送一份给贵国政府所属的国际民航组织地区办事处。
— — — — — — — —
AN 8/3-13/30号国家级信件的附篇C
关于通知与附件19差异和通知的格式的说明
(根据理事会的指示拟订和颁发)
1. 引言
1.1 大会和理事会在审议各国按照《公约》第三十八条所报告的差异通知时,屡屡注意到此种报告的状况不尽如人意。
1.2 为了扩大覆盖范围,特颁发此说明以便于确定和报告此种差异,并说明报告差异的主要目的。 1.3 报告差异的主要目的,是通过确保与国际民用航空有关的包括经营人和服务提供者在内的政府和其他机构,了解与国际民航组织的标准之规定有差异的所有国家规章和措施,以促进空中航行的安全和效率。
1.4 因此,请各缔约国特别注意于2013年10月14日之前通知与附件19的标准之间的差异。此外,理事会已敦促各缔约国将上述考虑扩展至建议措施。
1.5 请各缔约国进一步注意,在意图遵守标准时,有必要做出明确声明,或者无此意图时,有必要对存在的一项或多项差异作出明确声明。此项声明应不仅仅是针对最新的修订而是包括最新修订在内的整个附件。
1.6 如果以前已经就本附件通知过差异,为避免重复,可酌情声明以前的通知目前仍然有效。要求各国确保在每次修订之后酌情对以前通知过的差异提供最新情况,直至该项差异不复存在为止。
2. 通知与附件19的差异
2.1 过去的经验表明,对各项附件差异的报告有时流于空泛,因为有的仅仅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表示了同一个意图。
2.2 为缔约国就报告与附件19的差异提供的指南只能是很一般性的。当缔约国的国家规章要求遵守那些与附件所载不完全一致但本质上类似的程序时,不应报告差异,因为所存在的程序细节是通过航行资料汇编的方式通知的内容。虽然《公约》第三十八条未要求通知与建议措施的差异,仍敦促各缔约国通知本组织其国家规章和措施与附件所载的任何相应的建议措施之间的差异。各国应该按照国家相应规章的下述特点对通知的每项差异进行分类:
a) 严于或高于国际民航组织的标准和建议措施(SARP )的(A 类)。这一类别适用于比相
应的标准和建议措施更加需要,或者在附件的范围内规定了SARP 中没有包括的义务的国家规章。尤其重要的是,当一国要求的标准更高而又影响到其他缔约国的航空器在其领土内的运行的情况;
C-2
b) 性质不同或其他遵守形式(B 类)∗。这一类别适用于性质上不同于相应的ICAO SARP的
国家规章,或者在原则、类型或体系上不同于相应SARP 的国家规章,而并不一定规定了额外义务的;和 c) 保护力度较弱或仅部分执行、没有执行的(C 类)。这一类别适用于保护力度弱于相应
的SARP 的国家规章;或者没有就相应的SARP 的全部或部分内容颁行国家规章的。
2.3 当一缔约国认为国际民航组织关于航空器、运行、设备、人员或者导航设施或服务的一项标准不适用于该国现行的航空活动时,则无须通知差异。例如,一个不是设计国或者制造国并且没有任何这方面的国家规章的缔约国,无须对附件8中有关航空器设计和制造的规定通知差异。
3. 通知差异的格式
3.1 应按照以下格式通知差异:
a) 段落编号:附件19中包含差异所涉及的标准或建议措施的段落或分段的编号; b) 类别:根据上文第2.2段按A 、B 或C 说明差异的类别。 c) 差异的描述:清楚、简要地描述有关差异及其影响;和
d) 备注:在“备注”栏内说明“差异”的原因和包括计划执行日期在内的意图。
3.2 通知的差异将记录在附件的补篇中,通常采用缔约国通知差异时所使用的措辞。为了使补篇尽可能有用,请在陈述差异时尽量简明扼要,并且备注仅限于说明要点。根据“关于通过修订的决议”的4 b) 2) 段,关于执行的意见不应和关于差异的意见混在一起。提供国家规章的节录不得视为充分履行了通知差异的义务。与具体差异无关的一般性意见,将不在补篇中进行公布。
— — — — — — — —
∗
b 段中的“性质不同或其他遵守形式”一语,是指适用于以其他形式实现国际民航组织相应标准的同样目标的国家规定,因而不能归类在a )或c )段之下。
AN 8/3-13/30号国家级信件的附篇D
附件19第一版的根据
注 1. ― 本文件指出了附件19——《安全管理》第一版的内容根据。为清晰、一致和理解之目的,对产生附件19标准和建议措施之内容的原始案文进行了修改。
注 2. ― “转移”到附件19是指该规定在原附件当中已不复存在。“复制”是指该规定被复制到附件19当中,并在原附件当中予以保留(根据必要情况进行修订)。
注 3. ― 由于通过了附件19,因此也通过了对附件1(第171次修订)、附件6第I 部分(第37次修订)、第II 部分(第32次修订)和第III 部分(第18次修订)、附件8(第104次修订)、附件11(第49次修订)、附件13(第14次修订)及附件14第I 卷(第11次修订)的相应修订。
附件19 规定
根据
附件
规定
附件19第1章 ― 定义
评论
第1章 ― 定义:
第1章 附件1
附件6第I 、II 和III 部分附件8 附件11 附件13
附件14第I 卷
转移 ― 除非用语也用于相关附件。
目前存在于其他附件中的事故、飞机、航空器、直升机、事故征候、工业守则、重伤、设计国、制造国和运营人所在国的定义已被复制到附件19当中,并且在使用这些术语的相关附件中将继续保留这些术语。
事故征候的定义所附带的注释是从附件13当中复制过来的,并且作了修订以提及与安全相关的研究,借以替代事故预防研究。
分别对安全管理体系(SMS )和国家安全方案(SSP )的定义作了修改,以便纳入了安全管理体系和国家安全方案的缩写。
安全、安全绩效、安全绩效指标、安全绩效目标和安全风险等新的定义是安全管理概念所特有的,因此被纳入到了附件19当中。
运行人员的新定义产生于附件13附篇E 第1.5段b) 小段。
第2章. 适用范围
无
附件19第2章. 适用范围
本章节构成了与航空器安全运行有关或直接支持其安全运行的安全管理职能的适用范围。
两项注释澄清了附件19所适用的对象,以及何处可以找到与部门具体相关的安全管理规定。
D-2
附件19 规定
根据
附件
附件6第I 部分 附件6第III 部分 附件8 附件11 附件13 附件14第I 卷
规定
附件19第3章 ― 国家安全管理的责任
3.1.1
3.3.1和8.7.3.1 1.3.1 5.1 2.27.1 3.2和注 1.5.1
转移。
与部门具体相关的执照持有人体检程序的现有安全管理原则在附件1(第1.2.4节)当中予以保留。
此外,国家安全方案框架的四个组成部分被提升到标准的地位,以便与安全管理体系的框架相称。
两项注释提及了国家安全方案的框架及其相应的特征。
转移。 转移。 转移。 转移。 转移。 转移。
转移,包括3.1.3.b) 之下的注释。 转移。 转移。
转移,包括 3.1.3.e) 之下的注释。 转移。
转移。
一项注释澄清了“国际通用航空运营人”与“服务提供者”之间的差异。
不适用
评论
3.1.2 附件6第I 部分 附件6第III 部分 附件8 附件11 附件14第I 卷
3.3.2和8.7.3.2 1.3.2 5.2 2.27.2 1.5.2
4.1
3.3.3和8.7.3.3 1.3.3 5.3 2.27.3 1.5.3
3.1.3 附件1附录 2 附件6第I 部分 附件6第III 部分 附件8 附件11 附件14第I 卷
3.1.4 附件6第I 部分I 第3节 3.3.2.1
3.2 4.1.1
新规定 附件1
附件6第I 部分
不适用
附件19第4章 ― 安全管理体系(SMS )1.2.8.2、附录2 和附录4 3.3.4、8.7.3.4和附录 7 5.3
2.27.4和附录 6 1.5.4和附录 7 4.1
转移。 转移。 转移。 转移。 转移。 转移。 转移。
附件6第III 部分第II 节 1.3.3和附录 4 附件8 附件11 附件14第I 卷
4.1.2
附件1附录 2
D-3
附件19 规定 4.1.3
根据
附件
规定
评论
转移。
与部门具体相关的运营人的现有安全管理规定在附件6(飞行数据分析方案和飞行安全文件系统)当中予以保留。
转移。
与部门具体相关的运营人的现有安全管理规定在附件6(飞行数据分析方案和飞行安全文件系统)当中予以保留。
转移。 转移。 转移。 转移。 转移。 转移。 转移。
附件6第I 部分第3.3节 3.3.3
附件6第III 部分第II 节 1.3.3
4.1.4 4.1.5和4.1.6
4.1.7 4.1.8 4.2.1 4.2.2 5.1.1 5.1.2 5.1.3 5.2.1
附件6第I 部分 附件6第III 部分 附件8 附件11 附件14
8.7.3.3 6.1.2 5.3 2.27.3 1.5.3
附件6第II 部分第3节 3.3.2.1 附件6第II 部分第3节 3.3.2.2 附件13 附件13
附件13
附件19第5章. 安全数据的收集、分析和交换
8.1 8.2 8.4
转移。
连同相关的注释一起转移(附件19第5.1.3段之下的注2)。
新(建议)。
连同经修订的案文一起复制。
注意,为了与附件19(获取事故和事故征候数据库)一致,在附件13(参见第8.2段)当中增加了一项新的建议。
附件13及附件19中的一项注释,澄清了“数据库”的含义。
连同相关的注释一起转移。
连同相关的注释一起转移,但注3例外,仍旧在附件13当中予以保留。
连同相关的注释一起转移。 经修订的案文具有“建议”的地位。 转移。
连同相关的注释一起转移。
5.2.2 5.2.3 5.3.1 5.3.2 5.4.1 5.4.2
附件13 附件13 附件13 附件13 附件13 附件13
8.6 8.5
8.3 5.12和
附篇E c) 段 8.7 8.9
D-4
附件19 规定
根据
附件
附件6第I 部分
规定 附件19附录1
附录1
附录5
转移。
与部门具体相关的运营人的现有安全管理规定在附件6当中予以保留。
转移。
与部门具体相关的运营人的现有安全管理规定在附件6当中予以保留。
评论
附件6第III 部分 附录1
附录2
附件1
附件6第I 部分 附件6第III 部分 附件11 附件14第I 卷
附件19附录2
转移。 转移。 转移。 转移。 转移。
附录2、4.2和附录4 3.3.4,8.7.3.4和附录7 1.3.4和附录4 2.27.4和附录6 1.5.4和附录7
附件19附篇A
附篇A
附件1
附件6第I 部分 附件6第III 部分 附件8 附件11 附件13 附件14第I 卷
附篇C 附篇I 附篇I
附篇至第II 部分 附篇D 附篇F 附篇C
附件19附篇B
转移。 转移。 转移。 转移。 转移。 转移。 转移。
附篇B
附件13
附篇E
复制 ― 附件13具体要求保护安全数据收集和处理系统的法律指导将予以保留。
— — — — — — — —
AN 8/3-13/30号国家级信件的附篇E
关于附件19第一版的澄清和推出计划
本附篇包含有关附件19的制定及其实施方面的信息。请各国将本文件对内向其有关工作人员、对外向行业广泛分发,以便高效地支助国际民航组织这一新附件的推出,并在最大范围内送达各利害攸关方。 现已对国际民航组织安全管理网站:http://www.icao.int/safety/SafetyManagement进行了更新,以便提供关于附件19实施方面的宝贵信息,并将根据新的发展情况进行定期更新。有关附件19或安全管理规定的任何问题,可以向[email protected]提出。
1. 背景
1.1 各项安全管理规定是于2001年开始逐步引入国际民航组织以下附件当中的:
a) 附件1 —《人员执照的颁发》;
b) 附件6 —《航空器的运行》第I 部分 —《国际商业航空运输 — 飞机》、第II 部分 —《国际
通用航空 — 飞机》,以及第III 部分 —《国际运行 — 直升机》; c) 附件8 —《航空器适航性》; d) 附件11 —《空中交通服务》;
e) 附件13 —《航空器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和 f) 附件14 —《机场》第I 卷 —《机场设计和运行》。
1.2 为了回应2010年高级别安全会议(HLSC/2010)的建议2/5,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支持为制定一个新的安全管理附件采取了两个阶段的做法:
a) 第一阶段整合目前载于多达6个不同附件的现有纲要性标准和建议措施(SARPS ),将其
合并到一个新的附件当中;和 b) 第二阶段制定新的安全管理规定。
1.3 2013年2月25日,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一致通过了附件19第一版,其适用日期为2013年11月14日。
2. 附件19的内容摘要
2.1 附件19第一版是对现有纲要性安全管理规定的整合。附件19第一版的根据载于本国家级信件的附篇D 。
E-2
2.2 为了澄清和一致性之目的,进行了必要的轻微修改。此外,为了协调一致,进行了以下修订:
a) 国家安全方案框架的四个组成部分被提升为第3章当中的一项标准;
b) 国家安全监督规定(附录1)衍生于附件6第I 部分附录5和附件6第III 部分附录1,并
且其适用范围扩展到了第3章和第4章当中所查明的所有服务提供者; c) 安全数据的收集、分析和交换(第5章)规定是从附件13转移而来的。复制了保护安全
信息的法律指导(附件13附件E )作为附件19的附篇B ;和 d) 安全管理体系的框架(附录2)现适用于航空器的机型设计和制造。
2.3 与部门具体相关的安全管理标准和建议措施被保留在其相关的附件当中。
2.4 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还通过了对上述1.1段所列各附件的相应修订,并反映了纲要性安全管理规定向附件19的转移,而且提供了与附件19的适当交叉参照。
2.5 与附件19第一版和对相关附件相应修订的2013年11月14日的适用日期不同,过去通过的安全管理标准和建议措施仍保持其原有的适用日期。
3. 附件19的益处
3.1 强调了国家层面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并通过将适用于多个航空领域的安全管理规定整合为一个单一的附件来加强安全。
3.2 便利安全管理规定的今后发展。
3.3 促进安全管理体系和国家安全方案各项规定的统一实施。
3.4 建立收集和分析有关实施安全管理体系和国家安全方案反馈的进程。 4. 国际民航组织各成员国对附件19的实施
4.1 自2012年5月以来,《安全管理手册(SMM )》(Doc 9859号文件)第三版草案已登载于安全管理网站。根据国家安全方案和安全管理体系框架对《安全管理手册》进行了调整,并包含了为国家安全方案和安全管理体系实施工作制定的详细指导和工具。国际民航组织对这项文件的敲定和翻译给予了高度重视。进一步的信息载于安全管理网站。
4.2 目前,正在对国际民航组织的安全管理培训材料进行更新,以反映《安全管理手册》第三版、附件19第一版以及安全管理方面的最新发展情况。
4.3 现已邀请地区航空安全小组(RASGs )查明支助国际民航组织的推出计划及有效且持续实施安全管理体系和国家安全方案规定的各项活动。
E-3
4.4 遵守所有适用的标准和建议措施仍然是建立国家安全方案的基础。附件19的绩效或风险管理的概念,并不解除各国遵守其他附件所载的现有规定,这仍然是航空安全的基础。
5. 电子申报差异系统(EFOD )— 补充本国家级信件的附篇C
5.1 将对电子申报差异系统系统进行更新,以便包含附件19的各项规定,并反应自2013年7月15日起对其他附件的相应修订,以使各国得以开始查明并向国际民航组织通知其各项差异。 5.2 预计各国将审查目前对附件1、附件6、附件8、附件11、附件13和附件14第I 卷所载纲要性安全管理标准和建议措施提交的任何差异,以确定是否应提交与转移到附件19的各项规定的差异。 5.3 为了支持这项工作,附篇D 包含了来自现有各附件、编入附件19的安全管理规定的映射。此外,将在附篇D 的基础上,为每个国家生成一份目前提交的与安全管理规定之差异的特别报告,并在普遍安全监督审计计划(USOAP )网站:https://soa.icao.int/usoaphttps://soa.icao.int/usoap/上提供。 5.4 在提交差异时,各国应确保适当虑及所有航空部门(航空培训机构、航空运营人、经批准的维修机构、空中交通服务提供者、经认证的机场和国际通用航空运营人)。这对附件19第3章和第4章尤其重要。
6. 国际民航组织普遍安全监督审计计划(USOAP )
6.1 国家安全方案的有效实施是一个逐步的进程,需要时间才能达到充分成熟。影响制定一个国家安全方案所需时间的因素,包括航空运输系统的复杂性,以及国家航空安全监督能力的成熟情况。 6.2 将更新普遍安全监督审计计划的国家航空活动问卷(SAAQ )和协议问卷(PQS ),以便更全面地处理安全管理规定。
6.3 将于2013年5月底之前,在普遍安全监督审计计划网站: 登载时间表,其中查明经更新的国家航空活动问卷和协议问卷的可提供性和适用性日期。这些时间表将符合国际民航组织的安全战略,预计适用时间将在2014年5月之后。
7. 进一步制定安全管理方面的标准和建议措施
7.1 安全管理专家组正在审议与第二阶段制定工作有关的附件19第一版咨询期间收到的评论意见。 7.2 预计附件19将实行一个三年的修订周期。对附件19各项规定的任何拟议修改,都将需要进行影响评估,以确保所有国家在国家安全方案和安全管理体系实施方面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7.3 今后,在将纲要性安全管理标准和建议措施纳入附件19的同时,预计将在相关附件当中纳入与具体部门相关的新的安全管理规定。
—完—
国际标准和建议措施
安全管理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附件19
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于2013年2月25日通过了本文件所载的附件19。依照关于通过的决议的规定,本附件中那些在2013年7月15日或以前,没有半数以上缔约国表示不赞同的部分,将于该日生效,并于2013年11月14日起适用。(参阅AN 8/3-13/30号国家级信件)
2013年2月
国
际
民
用
航
空
组
织
1
国际标准和建议措施 附件19 —《安全管理》
关于通过的决议
理事会
根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特别是其第三十七、五十四和九十条的规定,
1. 于 2013年2月25日通过了对题为《安全管理》(为方便起见定为公约附件19)文件中所载的国际标准和建议措施;
2. 规定2013年7月15日为该附件的生效日期,但多数缔约国在此日期前向理事会登记了其不赞同的,则该部分除外;
3. 决定该附件或其已经生效的部分于2013年11月14日开始适用; 4. 要求秘书长:
a) 立即将上述行动通知每一缔约国,并于2013年7月15日后立即将该修订已经生效的部分
通知它们; b) 要求每一缔约国:
1) (根据《公约》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义务)将其本国规章或措施与本附件中各项标准的
规定之间,在2013年11月14日将存在的差异通知本组织,此种通知应于2013年10月14前做出,并随后将出现的任何进一步差异通知本组织;和 2) 于2013年10月14前将其将来遵守经此修订的本附件中各项标准的规定的一个或若干
个日期通知本组织。 c) 请每一缔约国按照上述b) 款中规定的关于通知与标准有差异的程序,另就其本国措施与
建议措施所规定的措施之间的差异做出通知,如果通知此种差异对于空中航行安全是重要的。
— — — — — — — —
2
国际标准和建议措施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附件19 —《安全管理》
附件的体列说明
安全管理的新附件文本以清稿形式表示。
国际标准和建议措施
国 际 民 用 航 空 公 约 附件19
关于标准和建议措施的适用范围, 参见第2章
第一版
2013年7月 国
际民用航空组织
3
安全管理
4
目 录
缩写和符号 出版物 前言
第1章 定义 第2章 适用范围
第3章 国家的安全管理职责 3.1 国家安全方案 3.2
国家安全监督
第4章 安全管理体系 4.1 总则
4.2
国际通用航空 — 飞机
第5章 安全数据的收集、分析和交换 5.1 收集安全数据 5.2 分析安全数据 5.3 保护安全数据 5.4 交换安全信息 附录1 国家安全监督制度 1. 基本航空立法 2. 具体运行规章 3. 国家系统及职能 4. 合格的技术人员
5. 技术指导、工具及提供重要的安全信息 6. 颁发执照、合格审定、授权和批准的义务 7. 监察的义务 8. 解决安全问题
附录2
安全管理体系(SMS )的框架
页码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APP 1-1 X X X X X X X X APP 2-1
1. 安全政策与目标 2. 安全风险管理 3. 安全保障措施 4. 安全推广
附篇A 国家安全方案(SSP )的框架
1. 国家的安全政策与目标 2. 国家对安全风险的管理 3. 国家的安全保障措施 4. 国家提高安全的措施
附篇B 保护来自安全数据收集和处理系统的信息的法律指导
5
页码 X X X X ATT A-1
X X X X ATT B-1
6
缩写和符号
(本附件使用的)
缩写
ADREP
AIS
ATS
CNS
CVR
MET
SAR
SARPs
SDCPS
SMM
SMP
SMS
SSP
事故和事故征候报告制度 航空情报服务 空中交通服务 通信、导航和监视 驾驶舱语音记录器 气象服务 搜寻与援救 标准和建议措施 安全数据收集和处理系统 安全管理手册 (Doc 9859号文件) 安全管理专家组 安全管理系统 国家安全方案
7
出版物
(本附件参照的)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Doc 7300号文件)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
附件1 —《人员执照的颁发》
附件6 —《航空器的运行》
第I 部分 —《国际商业航空运输 — 飞机》
第II 部分 —《国际通用航空 — 飞机》
第III 部分 —《国际运行 — 直升机》
附件8 —《航空器适航性》
附件11 —《空中交通服务》
附件13 —《航空器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
附件14 —《机场》
第I 卷 —《机场设计和运行》
手册∗
《适航手册》(Doc 9760号文件)
《民用航空医学手册》(Doc 8984号文件)
《建立国家人员颁照制度程序的手册》(Doc 9379号文件)
《运行检查、合格审定及持续监督程序手册》(Doc 8335号文件)
《机场合格审定手册》(Doc 9774号文件)
《培训机构审批手册》(Doc 9841号文件)
《空中航行服务程序 — 空中交通管理》(PANS-ATM ,Doc 4444号文件)
《空中航行服务程序 — 国际民航组织缩写和代码》(PANS-ABC ,Doc 8400号文件)
《安全管理手册(SMM )》(Doc 9859号文件)
《安全监督手册》(Doc 9734号文件)A 部分 —《国家安全监督制度的建立与管理》
_____________________∗ 将根据必要情况对上述手册进行更新,以使本附件中的术语协调一致。
8
附件19 — 安全管理
前言
历史背景
本附件当中的规定是为回应全球航空安全战略的民航局长会议(2006年3月20日至22日,蒙特利尔)(DGCA/06)和高级别安全会议(2010年3月29日至4月1日,蒙特利尔)(HLSC2010)提议需要制订一份专门针对航空安全的附件而制定的。空中航行委员会(186-8)在确认这些问题范围足够广阔及其重要性之后,同意建立一个安全管理专家组(SMP )为制订新附件提供建议。
本附件的标准和建议措施(SARPs )旨在协助各国管理航空安全风险。鉴于全球航空运输系统日益复杂和为确保航空器安全运行所需的航空活动之间的相互关联性,本附件支持积极策略的不断演变,藉以提高安全绩效。这种积极主动的安全策略的基础是基于实施国家安全方案(SSP )来系统地解决安全风险。
国家安全方案的有效实施是一个渐进过程,需要一段时间才能充分成熟。影响制订国家安全方案所需时间的因素,包括航空运输系统的复杂性以及国家航空安全监督能力的成熟程度。
本附件汇集了现有附件中与国家安全方案、安全管理体系(SMSs) 的相关材料,以及收集及使用安全数据和国家监督安全活动的相关要素。将这些材料汇集在一个单一附件的有利之处是将国家的注意力放在对安全管理活动加以整合的重要性上。它还将促进安全管理规定的发展。
附件19所要求的国家安全管理当中的某些职责,可委托给代表国家的地区安全监督组织或地区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组织。
这份包含有与国家安全管理的基本职责和过程有关的标准和建议措施的附件,是理事会根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1944年于芝加哥)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于2013年2月25日首次通过,并将其定为《公约》的附件
19。这些标准和建议措施以理事会最初在附件1、附件6第I 、第II 和第III 部分、附件8、附件11、附件13和附件14第I 卷中通过的安全管理规定和以安全管理专家组第一次特别会议(2012年2月13日至17日,蒙特利尔)提出的建议为基础。
表A 列出了随后各次修订的由来,所涉及的主要内容清单、理事会通过该附件和各次修订的日期,及其生效和适用日期。
9
缔约国的行动
通知差异 提请各缔约国注意《公约》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义务,该义务要求各缔约国将其本国规章和措施与本附件及其任何修订中所载的国际标准之间的任何差异通知本组织。请各缔约国将这种通知扩大到与本附件及其各次修订中的建议措施存在的任何差异,如果这种差异的通知对空中航行安全重要的话。此外,还请各缔约国将随后可能出现的任何差异或撤销以前已通知的任何差异随时通知本组织。本附件的每次修订一经通过,将立即向各缔约国发送一份关于通知差异的专门要求。
除《公约》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各国义务外,还提请各国注意附件15中关于通过航空情报服务公布其本国规章和措施与有关的国际民航组织标准和建议措施之间差异的规定。
公布资料 根据本附件规定的标准和建议措施而提供的影响航空器运行的设施、服务和程序的建立、撤销和改变,应该按照附件15的规定予以通告和生效。
附件各组成部分的地位
附件由以下各部分组成,但并不一定每个附件都具有这些部分,这些部分的地位如下:
1. 组成附件正文的材料:
a) 标准和建议措施 根据公约规定由理事会通过。其定义如下:
标准 凡有关物理特征、结构、材料、性能、人员或程序的规范,其统一应用被认为对国
际航行的安全或正常是必需的,各缔约国将按照公约予以遵守;如不可能遵照执行,则按
照公约第三十八条,必须通知理事会。
建议措施 凡有关物理特征、结构、材料、性能、人员或程序的规范,其统一应用被认为
对国际空中航行的安全、正常或效率是有利的,各缔约国将力求按照公约予以遵守。
b) 附录 是理事会通过的“标准和建议措施”的组成部分,为了方便起见而单独组成的材料。
c) 定义 对“标准和建议措施”中所用用语的界定,这些用语由于在普通字典中找不到可接
受的词义,所以不能自明其义。定义本身并无独立的地位,但是在使用此用语的每一标准
和建议措施中是一个重要部分,因为用语含义的改变会影响规范的内容。
d) 表和图 附在“标准和建议措施”之后,或用于说明“标准和建议措施”以及在文中提
及的表和图,它们构成“标准和建议措施”的组成部分,并享有同等的地位。
应注意附件中有些标准以参照方式把具有建议措施地位的其他规范包括进来。在这种情况下,被参照的建议措施的正文即成为该标准的组成部分。
2. 经理事会批准与“标准和建议措施”一起出版的材料:
a) 前言 由根据理事会的行动编写的历史性和解释性的材料组成,其中包括根据公约和通过的
10
决议而产生的各国在应用“标准和建议措施”方面所承担义务的解释。
b) 引言 由解释性材料组成,列在附件各部分、章或节的开头以帮助理解正文的应用。
c) 注 在正文适当地方所加的注释,用以说明有关“标准和建议措施”的实际资料或参考资料,
但不构成“标准和建议措施”的组成部分。
d) 附篇 是对“标准和建议措施”的补充材料,或作为应用“标准和建议措施”而列入的指导性
材料。
语言文字的选择
本附件以中文、阿拉伯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六种文字通过。要求每一缔约国从中选择一种文本直接使用或译成本国文字,以便在本国实施和用于公约规定的其他用途,并相应地将此通知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编辑上的安排
为了一目了然地表明各条条文的地位,采用了以下做法:“标准”用细正体字(中文译本中用宋体字 —— 译者注);“建议措施”用细斜体字(中文译本中用楷体字 —— 译者注)并冠以“建议”(黑体)字样以表明其地位;“注”用细斜体字(中文译本中用楷体字 —— 译者注)并冠以“注”字以表明其地位。
在编写各项规范时,采用了以下做法:“标准”用助动词“必须”,(shall );而“建议措施”则用助动词“应该”(should )。
凡援引本文件中有编号和/或标题的部分时,均包括该部分的所有各分节。
——————————
11
表A 附件19的各次修订
根据
秘书处、安全管理专家
组第一次特别会议
(SMP/SM/1) 内容
—————————— 通过日期 生效日期 适用日期 2013年2月25日 2013年7月15日 2013年11月14日 修订 第一版
12
国际标准和建议措施
第1章 定义
下列用语在安全管理的标准和建议措施中使用时,具有如下含义:
事故 对于有人驾驶航空器而言,从任何人登上航空器准备飞行直至所有这类人员下了航空器为止的时间内,或对于无人驾驶航空器而言,从航空器为飞行目的准备移动直至飞行结束停止移动且主要推进系统停车的时间内所发生的与航空器运行有关的事件,在此事件中:
a) 由于下述情况,人员遭受致命伤或重伤:
— 在航空器内,或
— 与航空器的任何部分包括已脱离航空器的部分直接接触,或
— 直接暴露于喷气尾喷,
但由于自然原因、由自己或由他人造成的受伤,或对由于藏在通常供旅客和机组使用区域外的
偷乘飞机者造成的受伤除外;或
b) 航空器受到损坏或结构故障,并且:
— 对航空器的结构强度、性能或飞行特性造成不利影响,和
— 通常需要大修或更换有关受损部件,
但下述情况除外:仅限于单台发动机(包括其整流罩或附件)的发动机失效或损坏,或仅限于
螺旋桨、翼尖、天线、传感器、导流片、轮胎、制动器、机轮、整流片、面板、起落架舱门、挡风玻璃、航空器蒙皮(例如小凹坑或穿孔)的损坏,或对主旋翼叶片、尾桨叶片、起落架的轻微损坏,以及由冰雹或鸟撞击造成的轻微损坏(包括雷达天线罩上的洞);或
c) 航空器失踪或处于完全无法接近的地方。
注1:仅为统计上的一致,国际民航组织将事故发生之日起三十天内导致死亡的受伤归类为致命伤。 注2:在官方搜寻工作已结束仍不能找到残骸时,即认为航空器失踪。
注3:附件13的5.1对需要调查的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类型作了论述。
注4:关于确定航空器损坏的指导材料见附件13的附篇G 。
13
飞机 由动力驱动的重于空气的航空器,其飞行中的升力主要由作用于翼面上的空气动力的反作用力获得,此翼面在给定飞行条件下保持固定不变。
航空器 能从空气的反作用,而不是从空气对地面的反作用,在大气中获得支撑的任何机器。
直升机 一种重于空气的航空器,飞行时主要凭借一个或多个在基本垂直轴上由动力驱动的旋翼,依靠空气的反作用力获得支撑。
注:有些国家使用“旋翼机”一词替代“直升机”。
事故征候 未构成事故但与航空器运行有关,影响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事件。
注:在安全相关研究中需要关注的事故征候类型包括附件13附篇C 中所列的事故征候。
行业守则 行业机构制订的指导材料,以帮助航空业的特定部门遵守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标准和建议措施的各项要求、其他航空安全要求,以及被认为适当的最佳做法。
注:一些国家接受和参照行业守则来制订满足附件19各项要求的规章,并为行业守则提供资料来源及获取方法。
运行人员 参与航空活动并能报告安全信息的人员。
注:这些人员包括但不限于飞行机组、空中交通管制员、航站工作人员、维修技术人员、航空器设计和制造机构人员、客舱机组、飞行签派员、停机坪人员和地面服务代理人员。
安全 将与航空器运行相关或直接支持航空器运行的航空活动的相关风险减少并控制在一个可接受水平的状态。
安全管理体系(SMS ) 管理安全的系统做法,包括必要的组织结构、问责制、政策和程序。 安全绩效 由其安全绩效目标和安全绩效指标界定的国家或服务提供者的安全业绩。
安全绩效指标 用于监测和评估安全绩效的以数据为基础的参数。
安全绩效目标 安全绩效指标在一特定时期的计划或预期目标。
安全风险 危害的后果或结果的预测可能性和严重性。
重伤 某一人员在事故中受伤而:
a) 自受伤之日起7天内需要住院48小时以上;或
b) 造成任何骨折(手指、足趾或鼻部单纯折断除外);或
c) 引起严重出血、神经、肌肉或筋腱等损坏的裂伤;或
14
d) 涉及内脏器官受伤;或
e) 有二度或三度、或超过全身面积百分之五以上的烧伤;或
f) 经证实暴露于传染物质或受到有害辐射。
设计国 对负责型号设计机构拥有管辖权的国家。
制造国 对负责航空器最后组装的机构拥有管辖权的国家。
运营人所在国 运营人主要业务地点所在的国家,或者如无此种业务地点时,运营人的永久居住地点所在国。
国家安全方案(SSP ) 目的旨在提高安全的一套完整的规章和活动。
——————————
15
第2章 适用范围
本附件所载的标准和建议措施,必须适用于与航空器安全运行有关或直接支持其安全运行的安全管理职责。
注1:国家的安全管理规定载于第3章并关系到国家安全方案。
注2 :指定的航空服务提供者和运营人的安全管理规定载于第4章并关系到安全管理系统(SMSs )。具体针对个别服务提供者和运营人的补充安全管理规定载于其他附件,本附件中作为参考。
——————————
16
第3章 国家的安全管理职责
注1:本章概述了国家通过遵守标准和建议措施、履行其自身的安全管理职能并对根据本附件的规定实施的安全管理体系进行监视来管理安全的职责。
注2:与具体类型的航空活动相关的安全管理体系规定在相关附件中加以论述。
注3:适用于执照持有人的体检程序的基本安全管理原则载于附件1中。相关指南见《民用航空医学手册》(Doc 8984号文件)。
3.1 国家安全方案(SSP )
3.1.1 各国必须制订一个国家安全方案来管理该国的安全,以便民用航空安全绩效达到可以接受的水平。国家安全方案必须包括以下组成部分:
a) 国家的安全政策与目标;
b) 国家对安全风险的管理;
c) 国家的安全保障措施;和
d) 国家的安全推广。
注1:国家建立的国家安全方案应其与航空活动的规模和复杂性相一致。
注2:实施和保持国家安全方案的框架见附篇A 。国家安全方案的指南见《安全管理手册(SMM )》(Doc 9859号文件)。
3.1.2 应当达到的可以接受的安全绩效水平必须由国家确定。
注:确定一个可以接受的安全绩效水平的指导载于《安全管理手册(SMM )》(Doc 9859号文件)。
3.1.3 作为其国家安全方案的组成部分,各国必须要求在其管辖之下的如下服务提供者实施安全管理体系:
a) 附件1中规定的、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暴露在与航空器运行有关的安全风险之下的经批准的培训机构; b) 分别在附件6第I 部分或第III 部分第II 篇中规定的、经批准从事国际商业航空运输的飞机或直升机
17
运营人;
注:当维修活动不是按照附件6第I 部分8.7由经批准的维修机构实施,而是按照附件6第I 部分8.1.2或第III 部分第II 篇6.1.2的等效制度实施时,则这些维修活动将包括在运营人的安全管理体系范围之内。
c) 分别在附件6第I 部分或附件6第III 部分第II 篇中规定的、向从事国际商业航空运输的飞机或直升机运营人提供服务的经批准的维修机构;
d) 附件8中规定的负责航空器型号设计或制造的机构;
e) 附件11中规定的空中交通服务提供者;和
注:凡经空中交通服务提供者授权提供航空情报服务、通信、导航和监视、气象和/或搜救服务的,均包括在空中交通服务提供者的安全管理体系范围之内。当航空情报服务、通信、导航和监视、气象和/或搜救服务全部或部分由空中交通服务提供者之外的其他实体提供时,则空中交通服务提供者授权之下的相关服务或直接影响到运行的服务,均包括在空中交通服务提供者的安全管理体系范围之内。
f) 附件14中规定的获证机场运营人。
3.1.4 作为国家安全方案的组成部分,各国必须要求附件6第II 部分第III 篇中规定的大型或涡轮喷气飞机的国际通用航空运营人实施安全管理体系。
注:本附件之中,国际通用航空运营人不认为是服务提供者。
3.2 国家安全监督
各国必须按照附录1建立并实施一个安全监督制度。
——————————
18
第4章 安全管理体系(SMS )
注1:实施安全管理体系的指南见《安全管理手册》(SMM )(Doc 9859号文件)。
注2:“服务提供者”一词指第3章3.1.3中所列的那些机构。
4.1 总则
4.1.1 除4.2的要求之外,服务提供者的安全管理体系必须:
a)
b) 按照附录2所载的框架要素建立;和 与服务提供者的规模及其航空产品或服务的复杂性相称。
4.1.2 附件1中规定的、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暴露在与航空器运行有关安全风险之下的经批准的培训机构的安全管理体系,必须得到负责批准该机构的国家接受。
4.1.3 分别在附件6第I 部分或第III 部分第II 篇中规定的、经批准从事国际商业航空运输的经审定的飞机或直升机运营人的安全管理体系,必须得到运营人所在国接受。
注:当维修活动不是按照附件6第I 部分8.7由经批准的维修机构实施,而是按照附件6第I 部分8.1.2或第III 部分第II 篇6.1.2的等效制度实施,则这些维修活动将包括在运营人的安全管理体系范围之内。
4.1.4 分别在附件6第I 部分或第III 部分第II 篇中规定的、向从事国际商业航空运输的飞机或直升机运营人提供服务的经批准的维修机构的安全管理体系,必须得到负责批准该机构的国家接受。
4.1.5 附件8中规定的、负责航空器型号设计的机构的安全管理体系,必须由设计国接受。
4.1.6 附件8中规定的、负责航空器制造的机构的安全管理体系,必须得到制造国接受。
4.1.7 附件11中规定的空中交通服务提供者的安全管理体系,必须得到负责指定该提供者的国家接受。 注:根据空中交通服务提供者授权提供航空情报服务、通信、导航和监视、气象和/或搜救服务,必须纳入空中交通服务提供者的安全管理体系范畴之内。当航空情报服务、通信、导航和监视、气象和/或搜救服务全部或部分由空中交通服务提供者之外的其他实体提供时,根据空中交通服务提供者授权提供的相关服务或其服务直接影响到运行的各个方面,必须纳入空中交通服务提供者的安全管理体系范畴之内。
4.1.8 附件14中规定的获证机场运营人的安全管理体系,必须得到负责对该机场进行认证的国家接受。
19
4.2 国际通用航空 —— 飞机
注:通用航空实施安全管理体系的指南见《安全管理手册》(SMM )(Doc 9859号文件)和行业规范守则。
4.2.1 附件6第II 部分第III 篇中规定的大型或涡轮喷气飞机的国际通用航空运营人的安全管理体系,必须与其运行规模和复杂程度相一致。
4.2.2 建议:安全管理体系作为最低标准应该包括:
a)
b)
c) 查明实际和潜在安全危险以及评估相关风险的过程; 制订并实施必要的补救行动以保持可以接受的安全水平的过程;和 规定对安全管理活动的适当性和有效性进行持续监测和定期评估。
——————————
20
第5章 安全数据的收集、分析和交换
注:这些规范的目标是:作为国家安全方案的一部分,通过收集与分析安全数据和及时与安全地交换安全信息来支持安全管理活动。
5.1 收集安全数据
报告制度
5.1.1 各国必须建立强制性事故征候报告制度,以便于收集有关实际或潜在安全缺陷的信息。
5.1.2 各国必须建立自愿性事故征候报告制度,以便于收集强制性事故征候报告制度可能收集不到的有关实际或潜在安全缺陷的信息。
5.1.3 建议:根据标准5.3.1,负责实施国家安全方案的国家当局应该能够了解5.1.1和5.1.2中提及的事故征候报告系统提供的相关信息,以支持其履行安全职责。
注1:负责实施国家安全方案的国家当局包括事故调查当局。
注2:鼓励各国建立其他的安全数据收集和处理系统,以便于收集上文5.1.1和5.1.2中提及的事故征候报告制度可能收集不到的安全信息。
5.2 分析安全数据
5.2.1 各国必须建立并保持一个安全数据库,以便于对所获得的实际或潜在安全缺陷的信息,包括从其事故征候报告系统中获得的信息进行有效分析,并确定为提高安全需要采取的任何行动。
注:“安全数据库”这一用语可以指单个或者多个数据库,并可能包括事故和事故征候数据库。事故和事故征候数据库的规定见附件13 —《航空器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关于安全数据库的进一步指导,见《安全管理手册(SMM )》(Doc 9859号文件)。
5.2.2 建议:各国应该在确定下解决实际或潜在安全缺陷所需的预防行动之后,实施这些行动并建立一个对这些行动的实施情况及有效性进行监测的过程。
注:确定预防行动所依据的附加信息可能载于关于事故与事故征候调查的“最后报告”中。
5.2.3 建议:数据库系统应该使用标准化格式,以便于数据交换。
注:鼓励各国使用与事故和事故征候报告系统兼容的系统。
21
5.3 保护安全数据
注:附录B 载有保护来自安全数据收集和处理系统的信息的法律指导。
5.3.1自愿性报告制度必须是非惩罚性的并应对信息来源提供保护。
注1:非惩罚性环境是自愿性报告制度的关键。
注2:鼓励各国通过对其适用的法律、规章和政策进行必要调整,以促进和提倡自愿报告那些可能影响航空安全的事件。
注3:关于强制性和自愿性事故征候报告制度的指导,见《安全管理手册(SMM )》(Doc 9859号文件)。
5.3.2 建议:国家不应为了安全之外的其他目的提供或使用5.1和5.2所述的安全数据,除非情况特殊且主管当局按照本国立法确定,在任何特定情况下披露或使用这些数据的价值大于这类行动可能对航空安全造成的不利影响。
5.4 交换安全信息
5.4.1 建议:一个国家在分析其数据库中所载的信息时,如发现有被认为与其他国家相关的安全问题,该国应该尽快将这些安全信息发送给其他国家。
5.4.2 建议:各国应该提倡建立航空系统使用者之间的安全信息交流网络,并应该促进自由交换有关实际和潜在安全缺陷的信息。
注:定义、分类和格式需要标准化以促进数据交换。国际民航组织将提供关于此类信息共享网络规范的指导材料。
——————————
22
附录1 国家安全监督制度
(见第3章3.2)
注1:关于使国家能够履行其安全监督职责的制度所含关键要素的指导,见《安全监督手册》(Doc 9734号文件)A 部分 ——《国家安全监督制度的建立与管理》。
注2:“有关当局或机构”这一用语取其泛指意义,包括国家作为独立实体设立的所有负有航空安全监督责任的当局,比如:民航局、机场当局、空中交通服务机构、事故调查局和气象局。
注3:对航空运营人进行安全监督的具体规定,见附件6第I 部分的附录5和附件6第III 部分的附录1。 注4:在本附录中,“服务提供者”一词指第3章3.1.3中所列的那些机构。
1. 基本航空立法
1.1 国家必须颁布具有与国家航空业活动的规模和复杂程度相一致,并且符合《国际民用航空公约》所载要求的完整、有效的航空法,以使国家能够通过为此目的设立的有关当局或机构对民用航空进行管理和执行法规。
1.2 航空法必须使履行安全监督职能的人员能够接触服务提供者的航空器、运行、设施、人员和酌情接触相关记录。
2. 具体运行规章
国家必须颁布规章,至少阐明源于基本航空立法的国家要求,从而使标准化的运行程序、产品、服务、设备和基础设施与《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各附件取得一致。
注:“规章”一词取其泛指意义,包括但不限于指令、规则、法令、指示、成套法律、要求、政策和命令。
3. 国家系统及职能
3.1 国家必须酌情建立有关当局或机构,由数量足够且合格的人员提供支持,并配备有充裕的财政资源。每个国家当局或者机构必须有明确的安全职能和目标,以履行其安全管理职责。
3.2 建议:国家应该采取诸如薪酬及服务条件等必要措施,确保招聘并保留合格的履行安全监督职能的人员。
3.3 国家必须确保向履行安全监督职责的人员提供关于职业道德、个人行为及在执行公务时规避实际的和感知的利益冲突的指南。
3.4 建议:国家应该使用相关方法来确定其对履行安全监督职能的人员的人员配备要求,其间要考虑到该国航空活动的规模和复杂程度。
23
注:此外,附件6第I 部分的附录5和附件6第III 部分的附录1要求运营人所在国使用这种方法来确定其对检查员的人员配备要求。检查员是履行安全监督职能的人员的一个分支。
4. 合格的技术人员
4.1 国家必须为履行安全监督职能的技术人员制订最低资格要求,并规定进行适当的初始培训和复训,使其能力提高至并保持在理想水平。
4.2 国家必须实施对培训记录予以保存的制度。
5. 技术指导、工具及提供重要的安全信息
5.1 国家必须向技术人员提供适当的设施、全面和最新的技术指导材料和程序、重要的安全信息、工具和设备、交通工具(酌情),使其能够按照既定程序,以一种标准化的方式有效地履行其安全监督职能。
5.2 国家必须向航空业提供执行相关规章的技术指导。
6. 颁发执照、合格审定、授权和/或批准的义务
国家必须实施形成文件的过程和程序,确保执行航空活动的人员和机构只有在符合既定要求之后,方可获准行使执照、许可证、授权和/或批准所赋予的进行相关航空活动的权利。
7. 监察的义务
国家必须通过不断地对检查、审计和监测活动作出规定和规划,实施编制成文的监察过程,积极确保航空执照、许可证、授权和/或批准持有人继续符合既定要求。这包括对当局指定的代其履行安全监督职能的人员进行监察。
8. 解决安全问题
8.1. 国家必须使用一个编制成文的过程,以采取包括强制措施在内的适当整改行动,解决查明的安全问题。
8.2国家必须确保已查明的安全问题能够通过一项对进展情况,包括服务提供者为解决这些问题采取的行动进行监测和记录的制度,及时得以解决。
——————————
24
附录2 安全管理体系(SMS )的框架
(见第4章4.1.1)
注1:实施安全管理体系(SMS )框架的指南见《安全管理手册》(SMM )(Doc 9859号文件)。 注2:本附录中,“服务提供者”一词指第3章3.1.3中所列的那些机构。
本附录阐述了实施并保持安全管理体系(SMS )的框架。框架包含了作为实施安全管理体系最低要求的四个组成部分和十二项要素:
1. 安全政策与目标
1.1 管理层的承诺和责任
1.2 安全问责制
1.3 任命关键的安全人员
1.4 应急预案的协调
1.5 安全管理体系的文件
2. 安全风险管理
2.1 查明危险
2.2 安全风险评估与缓解措施
3. 安全保障措施
3.1 安全绩效监测与衡量
3.2 对变化的管理
3.3 安全管理体系的不断改进
4. 安全推广
4.1 培训与教育
4.2 安全交流
1. 安全政策与目标
1.1 管理层的承诺和责任
服务提供者必须根据国际与国家要求界定其安全政策。安全政策必须:
a) 反映机构对安全的承诺;
b) 包括为实施安全政策提供必要资源的明确声明;
25
c) 包括安全报告程序;
d) 明确说明哪些与服务提供者航空活动有关的行为类型是不可接受的,并指明在哪些情况下不适用纪律处分;
e) 由机构责任主管领导签发;
f) 以大张旗鼓的方式传达给整个机构;和
g) 定期审查,确保其对服务提供者保持相关性和适切性。
1.2 安全问责制
服务提供者必须:
a) 指定责任主管领导,除其他职责之外,该主管领导代表该机构对实施并保持安全管理体系负有最终职责与责任;
b) 明确界定整个机构内对安全的责任分工,包括高层管理人员对安全负有的直接责任;
c) 明确所有管理层人员(不管其担负何种其他职责)以及雇员对安全管理体系的安全绩效承担的责任;
d) 安全责任、问责制及权力必须形成文件,并传达给整个机构;和
e) 规定哪一级管理层有权作出有关安全风险承受力的决定。
1.3 任命关键的安全人员
服务提供者必须任命一名安全经理负责实施并保持有效的安全管理体系。
1.4 应急预案的协调
服务提供者必须确保应急预案与在其提供产品和服务期间必须与之相互协同的其他机构的应急预案进行良好协调。
1.5 安全管理体系文件
1.5.1 服务提供者必须制订一份由该机构正式核准的安全管理体系实施计划,以一种符合该机构安全目标的方式,规定该机构对安全管理采取的做法。
1.5.2 服务提供者必须制订并保存一份安全管理体系文件,藉以叙述:
a) 安全政策与目标;
26
b) 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
c) 安全管理体系的过程与程序;
d) 有关安全管理体系过程与程序的问责制、职责和权力;和
e) 安全管理体系的产出。
1.5.3 服务提供者必须制订并保存一份安全管理体系手册,作为其安全管理体系文件的组成部分。
2. 安全风险管理
2.1 查明危险
2.1.1 服务提供者必须建立并保持一项程序,确保查明与其航空产品或服务有关的危险。
2.1.2 查明危险必须依靠对被动、主动和预测性安全数据收集方法的综合使用。
2.2 安全风险评估与缓解措施
服务提供者必须制订并保持一项程序,确保对与查明的危险有关的安全风险进行分析、评估和控制。
3. 安全保障措施
3.1 安全绩效监测与衡量
3.1.1 服务提供者必须制订并保持一项措施,以核验该机构的安全绩效并验证安全风险控制措施的有效性。
3.1.2 服务提供者的安全绩效必须参照安全管理体系的安全绩效指标与安全绩效目标进行核验。
3.2 对变化的管理
服务提供者必须制订并保持一项程序,以确定可能影响与其航空产品或服务有关的安全风险程度的变化情况,并查明和管理这些变化可能产生的安全风险。
3.3 安全管理体系的不断改进
服务提供者必须监测和评估其安全管理体系过程的有效性,以便能够不断改进安全管理体系的整体绩效。
4. 安全推广
4.1 培训与教育
4.1.1 服务提供者必须制订并保存一份安全培训大纲,确保人员得到培训并能胜任履行其安全管理体系的各项职责。
4.1.2 安全培训大纲的范围必须与每一个人参与安全管理体系的程度相适合。
27
4.2 安全交流
服务提供者必须制订并保持一项正规的安全交流措施,以:
a) 确保人员对安全管理体系的了解达到与其职位相称的程度;
b) 传达重要的安全信息;
c) 解释为什么采取特定的安全行动;和
d) 解释为什么采用或修改安全程序。
——————————
28
附篇A 国家安全方案(SSP )的框架
(见第3章3.1.1)
本附篇阐述了国家实施并保持国家安全方案的框架。国家安全方案是国家对安全进行管理的一个管理制度。框架包括本附件第3章3.1.1中规定的四个组成部分及下文概述的十一项相关要素。国家安全方案的实施与国家航空系统的规模和复杂程度相符,并需要在负责履行各项国家民用航空职能的多个当局之间进行协调。本附篇阐述的国家安全方案以及附录2详述的安全管理体系框架必须被视为是互补的但有区别的框架。本附篇还包括对框架的每一要素作了简单描述。
注:在本附篇中,“服务提供者”一词指第3章3.1.3中所列的那些机构。
1. 国家的安全政策与目标
1.1 国家安全的立法框架
1.2 国家的安全责任和问责制
1.3 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
1.4 执行政策
2. 国家对安全风险的管理
2.1 对服务提供者安全管理体系的安全要求
2.2 关于服务提供者安全绩效的协议
3. 国家的安全保障措施
3.1 安全监督
3.2 安全数据的收集、分析和交流
3.3 根据安全数据侧重对具有更大安全关切或需要的领域进行监督
4. 国家的安全推广措施
4.1 内部培训、交流和传达安全信息
4.2 外部培训、交流和传达安全信息
29
1. 国家的安全政策与目标
1.1 国家安全的立法框架
国家已经根据国际和国家标准,颁布了国家安全立法框架和具体规章,对国家如何进行本国的安全管理作了规定。其内容包括国家航空机构参与国家安全管理相关的具体活动,以及确定这些机构的作用、责任及相互关系。安全立法框架和具体规章将定期得到审查,以确保它们与本国保持相关性和适切性。
1.2 国家的安全责任和问责制
国家已经明确规定了与国家安全方案的制订和保持相关的要求、责任和问责制,并使之形成文件。其内容包括以一种符合国家安全目标的方式,对国家安全方案进行规划、组织、制订、维持、控制和不断改进的各项指示。它还包括一项关于为国家安全方案的实施提供必要资源的明确说明。
1.3 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
国家已经制订一项独立的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程序,其唯一宗旨是预防事故和事故征候,而非追究过失和分摊责任。这种调查将对国家的安全管理起到支持作用。在国家安全方案的运作过程中,国家将保持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机构与国家其他航空机构的独立性。
1.4 执行政策
国家已经颁布一项执行政策,规定了在何种条件和情形下允许服务提供者在服务提供者安全管理体系(SMS )的范畴之内,以国家有关当局满意的方式,内部处理并解决某些偏离安全规定的行为。执行政策还规定了在何种条件和情形下须通过既定的执行程序来处理偏离安全规定的行为。
2. 国家对安全风险的管理
2.1 对服务提供者安全管理体系的安全要求
国家已经制订对服务提供者如何查明危险和管理安全风险进行指导的管理措施。其内容包括对服务提供者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具体的运行规章和实施政策。这些要求、具体的运行规章和实施政策将得到定期审查,以确保它们与服务提供者保持相关性和适切性。
2.2 关于服务提供者安全绩效的协议
国家已经与各服务提供者个体就其安全管理体系的安全绩效达成了协议。业已商定的服务提供者个体安全管理体系拟实现的安全绩效将定期得到审查,以确保其与服务提供者保持相关性和适切性。
30
3. 国家的安全保障措施
3.1 安全监督
国家已经建立可确保对安全监督职能的八项关键要素进行有效监测的机制。国家还建立了可确保服务提供者能遵守既定的监管措施(要求、具体的运行规章和实施政策)来查明危险并管理安全风险的机制。这些机制包括检查、审计和调查,以确保安全风险的监管措施被适当纳入服务提供者的安全管理体系中,按设计要求付诸实施,且监管措施对安全风险发挥预期作用。
注:关于该要素实施的指导,见《安全管理手册(SMM )》(Doc 9859号文件)。
3.2 安全数据的收集、分析和交流
国家已经建立可确保在单独层面上和整个国家层面上获取和储存危险和安全风险数据的机制。国家还建立了根据储存的数据产生出信息,并酌情与服务提供者和/或其他国家主动交换安全信息的机制。
3.3 根据安全数据侧重对具有更大安全关切或需要的领域进行监督
国家已经制订相关程序,以便将检查、审计和调查工作优先放在有重大安全关切或需要的领域,这些领域将通过对关于危险、危险对运行的影响及所评定的安全风险的数据加以分析来确定。
4. 国家的安全推广措施
4.1 内部培训、交流和传播安全信息
国家将提供安全培训并促进安全意识和安全相关信息的双向交流,以支持在国家航空机构内部建立一种促进国家安全方案的有效性及效率的机构文化氛围。
4.2 外部培训、交流和传播安全信息
国家将提供安全教育并促进对安全风险的认识和安全相关信息的双向交流,以支持在服务提供者之间建立一种促进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及效率的机构文化氛围。
——————————
31
附篇B 保护来自安全数据收集和处理系统的信息的法律指导
(见第5章5.3)
1. 引言
1.1 保护安全信息免于不当使用对于确保继续得到该种信息极为重要,因为将安全信息用于同安全无关的目的可能妨碍今后得到此类信息,从而对航空安全产生不利影响。国际民航组织大会第35届会议认识到这一事实,并注意到许多国家的现行国内法律和规章未能以适当的方式充分地解决防止安全信息被不当使用的问题。
1.2 因此,本附篇中所载的指导旨在协助各国制订国内法律和规章,保护来自安全数据收集和处理系统(SDCPS )的信息,同时兼顾各国的正常司法。目的在于防止仅为提高航空安全之目的而收集的信息被不当使用。
1.3 由于各国的法律制度不同,法律指导必须允许各国享有灵活性,根据其国家政策和做法起草其法律和规章。
1.4 因此,本附篇中所载的指导材料所采用的形式,是列出从各国提供的国家法律和规章范本中提取的一系列原则。可对这些原则中所述的概念进行调整或修改,以满足各国为保护安全信息制订法律和规章的具体需要。
1.5 在本附篇全文中:
a) 安全信息系指仅为提高航空安全之目的建立的安全数据收集和处理系统中所载,并根据下文第
3.1段在规定条件下有资格获得保护的信息;
b) 不当使用系指将安全信息用于其收集目的以外的其他目的,即将安全信息用于对运行人员进行惩戒性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和/或向公众公布安全信息;
c) 安全数据收集和处理系统系指处理和报告系统、数据库、信息交换系统和所记录的信息,并包括:
1) 附件13第5章中所述与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有关的记录;
2) 第5章5.1所述的强制性事故征候报告制度;
3) 第5章5.1所述的自愿性事故征候报告制度;和
4) 附件6第I 部分第3章所述包括自动数据收集系统在内的自我公开报告制度,以及人工数
据收集数据制度。
注:安全数据收集和处理系统的相关信息,见国际民航组织《安全管理手册(SMM )》(Doc 9859号文件)。
32
2. 总则
2.1 保护安全信息免于不当使用的唯一目的是确保可继续得到此类信息,以便能够采取恰当和及时的预防行动,并提高航空安全。
2.2 保护安全信息的目的不是干预各国的正常司法。
2.3 保护安全信息的国家法律和规章应该确保在为提高航空安全而保护安全信息的需要和正常司法的需要之间达成平衡。
2.4 保护安全信息的国家法律和规章应该防止其被不当使用。
2.5 按规定的条件对合格的安全信息提供保护是国家安全责任的组成部分。
3. 保护原则
3.1 安全信息应该根据所规定的条件,有资格获得保护免遭不当使用。这些条件应该包括但不一限于:收集信息是否出于明确的安全目的,以及公布信息是否会妨碍继续获得这种信息。
3.2 对每一安全数据收集和处理系统的保护应该视其所载安全信息的性质而定。
3.3 应该制订正式程序,以便根据规定的条件为合格的安全信息提供保护。
3.4 安全信息不应用于其收集目的之外的其他用途。
3.5 只有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的适当保护措施,方可在惩戒性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中使用安全信息。
4. 例外原则
只有属下述情况时,国家法律和规章方可对安全信息的保护实行例外:
a) 有证据证明,事故是因根据法律被认为构成有意造成损害的行为,或明知可能造成损害而为之
的行为的行为造成的,此种行为等同于轻率行为、严重渎职或有意不当行为;
b) 有关当局认为,情况合理地表明,事故是因有意造成损害的行为,或明知可能造成损害而为之
的行为造成的,此种行为等同于轻率行为、严重渎职或有意不当行为;或
c) 有关当局经审查确定,公布安全信息对于正常司法是必要的,而且公布信息的作用大于此种公
布可能对今后获得安全信息造成的不利国内和国际影响。
5. 公布
5.1 按照上述保护和例外原则,要求公布安全信息的任何人应该证明公布该信息的理由。
5.2 应该制订公布安全信息的正式标准,并应该包括但不一定限于:
33
a) 公布安全信息对于纠正危害安全和/或改变政策和规章的情况是必要的;
b) 公布安全信息不会妨碍今后为提高安全而获得这种信息;
c) 公布安全信息中包含的有关个人信息符合适用的隐私法;和
d) 公布安全信息采用一种不暴露身份、简介和综述的形式。
6. 安全信息管理人的责任
每一安全数据收集和处理系统应该有一个指定的管理人。安全信息管理人有责任对于公布信息实行所有可能的保护,但下述情况除外:
a) 信息的原始提供者同意安全信息管理人公布;或
b) 能向安全信息管理人证明公布安全信息符合例外原则。
7. 保护所记录的信息
鉴于立法要求的工作场所背景记录,如驾驶舱话音记录器(CVRs ),可被视为对运行人员构成其他职业未曾遇到的隐私侵犯,因此:
a) 按照上述保护和例外原则,国家法律和规章应该将立法要求的工作场所背景记录视为特级保护信息,即应予加强保护的信息;和
b) 国家法律和规章应该就此种记录的保密性和公众对此种记录的接触规定具体保护措施。立法要求的对工作场所记录采取的此种具体保护措施可包括颁布不准公布此种记录的法令。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