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改委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改委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
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认监委、标准委,总局各司(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104号)和落实全国质检工作会议、全国质检信息化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总局网站建设和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总局网站是发布政务信息、提供在线服务、与公众互动交流的平台。加强网站建设有利于促进依法行政,提高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对加强自身建设和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具有重要意义。各单位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认真贯彻国务院、总局有关网站建设的部署,牢固树立以社会和公众为中心的理念,着力突出政务特色,坚持统筹规划、协同建设、分级管理,努力把网站真正办成政务公开重要窗口和建设服务政府、效能政府的重要平台。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组织做好网站建设工作,特别是网站内容保障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负责抓,综合部门具体抓,要抓实、抓好。
二、进一步加大政务信息发布力度
(一)拓展政务公开的范围,提升信息发布的深度和广度。做好政务信息发布,推进政务公开,是网站的基本功能,也是当前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的重点。要按照“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政务公开要求,及时公布质检法律法规、发布适宜公开的规范性文件和重大工作部署等重要信息,及时更新单位负责人、机构职能等概况信息。
(二)加强政务信息公开目录体系的梳理与制定。政务公开目录是网站工作的基础,必须加强梳理,进一步做细信息分类,落实到每个部门的日常工作中。要编制政务信息公开目录,明确责任部门、公开范围及公开时限,保障政务信息及时上网公布。
(三)围绕中心工作,突出政务特色。要围绕总局的重点工作和公众关注的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热点问题,组织发布热点政务专题、政策法规解读等权威信息,引导公众和企业理解、支持和配合质检工作。对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主动、及时地在网站上报道和发布权威信息,为事件的妥善处理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四)持续拓展公益服务,提高用户满意度。着眼便民利民,针对不同受众和不同群体,进一步拓展与公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公益性信息资源,努力提供各类便民服务。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整合与农业和农民相关的农产品、农资市场等信息,为农民提供各类公共服务。
(五)提高政务信息质量和安全。按照有关保密工作的规定,依据上网信息不涉密,涉密信息不上网的基本原则,加强审查,确保信息内容和发布程序合法合规以及发布信息的准确性。
三、切实提高网站在线办事能力
(一)加快行政审批事项上网。对于总局确定的40项许可项目“网上审批”工作,各部门要大力支持和配合。对已实现“网上审批”的4项,要继续完善;对正在试运行的5项,要加大试点运行;对未开发的24项,要加快开发力度。今年年底,该上网的全部上网。
要进一步提高行政许可项目的在线办理能力,对经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机构审定的本部门的行政许可项目进行认真梳理,将项目所涉及的办事指南、表格下载、常见问题咨询、结果查询和在线办理等相关信息按指定格式在网站在线办事栏目中发布。为企业和公众提供切实有效的服务路径和办理流程。按照“外网受理、内网办理、外网反馈”的模式,开展“一站式”在线办理行政许可等服务事项,完善网上办事大厅。
(二)加强非行政审批公共服务事项的梳理与策划。加强公共服务的策划,加强质检系统内现有资源的梳理与整合,利用掌握的信息资源围绕用户需求提供网上服务。积极提供标准、法规等各类网上数据库查询等便民服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增强产业政策的执行效力,充分发挥生产许可制度在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中的作用,防止重复建设,有效解决部分行业产能过剩问题,坚决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严把市场准入关,把符合产业政策作为企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必要条件。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的决定》(国发[2005]40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贯彻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严格执行《目录》淘汰类规定:
(一)对生产属于《目录》列明的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的企业,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严格把关,不得受理生产企业的办证申请。
(二)对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其产品属于《目录》规定立即淘汰的,要依法收回并注销获证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同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其产品尚未达到《目录》规定的淘汰期限的,到期限后,要依法收回并注销获证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同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三)对应当注销生产许可证的情况,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按照规定,提出注销建议,报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办理注销生产许可证手续。
二、对投资建设《目录》限制类所列的国家禁止投资项目的企业,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得受理其办理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三、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且不能提供符合有关产业政策证明文件的,企业在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需要由省级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产业政策工作部门)出具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文件:
(一)企业在《目录》发布实施前建设的生产项目,在《目录》发布实施后提出办证申请的;
(二)对已经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改制、重组、兼并等,重新设立企业,并提出办证申请的; (三)企业收购(包括异地收购)已经获得生产许可证的破产、倒闭企业,并提出办证申请的; (四)已经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搬迁(包括跨省搬迁),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企业依法提出重新办证申请的;
(五)已经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对原生产能力改造升级后,提出办证申请的;
(六)其他需要对是否符合产业政策作出判断的情况。
四、对以上需要由省级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提供符合产业政策证明文件的企业办证申请,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企业向所在(或迁入)省份的省级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提出是否符合产业政策的书面核查申请。
(二)省级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收到企业的核查申请后,负责组织对申请企业的核查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的决定》和《目录》等有关政策要求,对企业生产项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以及审批过程、建设时间、生产能力进行审核。经核查符合产业政策要求的,由省级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出具企业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文件,作为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依据。 对企业由于改制、重组、并购、搬迁、改造等需要申请生产许可证的情况,重点审核是否违背《目录》投资新建限制类项目,是否增加了属于限制类的生产能力,是否按规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等。属于增加限制类生产能力,没按规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企业,不予办理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文件。
(三)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省级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的证明文件和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有关规定,正式受理企业的办证申请。
五、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涉及对《目录》的含义进行解释的问题,由省级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政策司)进行解释。
六、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要依据各自职责,加强配合,互相协作,共同贯彻落实好国家产业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