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马某涉嫌伪造国家证件罪
关于胥萌涉嫌伪造国家证件罪、诈骗罪的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第一被告胥萌近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为胥萌的辩护人。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关于伪造国家证件罪的辩护意见
伪造国家证件罪核心要件有两个:一是有伪造行为,二是证件是假的。如办假证的人,做一个假的户口本。被告胥萌是有另一个户本,违反了《户籍管理条例》有关一人只能有一个户籍的规定。但该户籍的取得,被告并未实行任何伪造行为,是通过补录程序办理的。补录户籍,如刘振雄所言,“按国家规定,要持有村委会证明,本人申请,户籍警调查核实,付户口底档信息,如经查实确系漏登情况才能补录,其余一律不得补录。”就本案而言,被告胥萌仅仅有拥有第二个户籍的想法,随便说起,没有伪造任何虚假补录材料,也未提交书面申请,公安民警即违规为其补录户籍。被告用补录后的户籍从公安机关申领身份证。从始至终,被告无伪造行为,户籍和身份证也是真的。故,被告不构成伪造国家证件罪。
二、关于诈骗罪的辩护意见
(一)定罪问题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
法骗取较大数额公私财物的行为。
胥萌跟雷巧芳和霍东平系亲戚,来往较多,从雷巧芳那收款后出
具收条。事情未办成后,胥萌先向雷巧芳退了10万元,余款因呼延的原因无法及时退还,但被告告诉雷巧芳“我再要,假如年底我公司的货款回来,我先给你们退钱都可以。”从胥萌与雷巧芳的关系及胥萌的行为表现来看,胥萌主观上不存在非法占有的故意。
客观方面,胥萌确实找过呼春生办理找工作的事,并把钱给了呼
春生。虽然呼春生否认此事,但呼春生自己承认自己的外号是呼延,在新城区刑警队工作过,他应胥萌的要求安排过三件事,其中包括安排霍东平的儿子在太华路派出所当协警;李祝林的报案材料中也提到他叫呼延,在刑警队工作,人称呼队,为他儿子找工作,现有3万元未退。这可以证明胥萌的说法是真的。胥萌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所以,从主、客观两个方面来看,胥萌的行为不具备诈骗罪的构
成要件。
另外,雷巧芳是本案中的积极参与人,她先后三次为受害人安排
工作。前两次未成功后,才找到被告。雷巧芳的手机中有呼延的照片,霍东平也承认呼延就是呼春生,但雷巧芳另案处理,对胥萌是否找过呼延无法与雷巧芳核实。呼春生是被告明确交代所找的人,呼春生虽不承认,但自己的交代及李祝林的谈话也与被告的陈述相印证,但侦查机关未进一步核实。雷巧芳与呼春生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缺位,导致被告行为的认定存在疑点。按疑罪从无的原则,应作出对被告有利的判决,认定被告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二)量刑问题
托人找关系安排工作,是生活中常见的现象。因为没办成,钱
不能及时退还,即使构成犯罪,也不能按标准的诈骗罪处理。况且,被告在案发后已将余款全部退回,受害人也出了谅解书。现因被告答应的利息没有兑现,受害人要求撤回谅解书。经当庭征求被告意见,被告愿意委托亲属尽快兑现承诺。请合议庭考虑对胥萌适用缓刑。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在评议本案时予以充分考虑。
辩护人: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
律师 史丕功 2015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