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华人菲律宾生活指南][菲律宾1987年综合投资法]投资优惠
第一册 投资优惠
第一章 优先投资领域
第一节术语的定义
第十条 '委员会' 指依本法设立的投资委员会。
第十一条 '登记企业' 指根据菲律宾法律设立、组织并存在,并根据在委员会登记的任何个人、合伙、合作社、公司及其他实体;条件是:“登记企业”这个术语不包括商业银行、储蓄与按揭银行、农村银行、储蓄与贷款协会、建筑与贷款协会、发展银行、信托公司、投资银行、金融公司、证券经纪人及券商、消费者合作社及信用联盟,以及主要宗旨或主要收入来源是受理存款、借贷货币、买卖或者经销、贸易或投资于普通股或优先股、债券、公司债券,或者其他一般认为是证券的其他可以上市交易的票据,清偿其他类似信用居间、信托职能的其他经营组织。
第十二条 “技术援助合同” 指以下合同:(1)转让,不然就是许可,来源于外国的专利、工艺、配方或其他技术权利的合同;(2)有关技术和工厂管理、设计、规划、建设、经营和类似事务的外国援助合同。
第十三条 “外国贷款” 指以外币为单位除了股本投资以外的任何信用额度或金融援助,它是债权人有权选择要求用外汇支付的,并且在中央银行和投资委员会登记过的信用额度或金融援助。
第十四条 “外国投资” 指由非菲律宾国民拥有的、以外汇形式所做的股本投资,或者实际转移到菲律宾的其他资产,在中央银行和委员会登记,并由中央银行和委员会评估除了外汇以外资产。
第十五条 “菲律宾国民” 指菲律宾公民或由菲律宾公民全资拥有的合伙伴或社团;或根据菲律宾法律组织成立,至少60%以上的有表决权的股本由菲律宾公民拥有和持有的公司;或者养老金或其他雇员退休或分离权益基金的受信托人,如果该受信托人是一名菲律宾国民,而且该基金至少60%应计为菲律宾国民的利益:条件是,如果一家注册公司及其非菲律宾籍股东在另一家注册公司拥有股份,则两家公司至少6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本必须由菲律宾公民拥有和持有,而且两家公司至少60%以上的董事会成员都必须是菲律宾公民,该公司才能被认为是菲律宾国民。
第十六条 “优先投资领域” 指委员会根据第二十八条规定,要么宣布为非开拓性,要么宣布为开拓性的经济活动。
第十七条 “开拓性企业” 指这么一家企业:(1)从事制造、加工或生产,而不是单纯进口货物、产品、商品或原料到菲律宾来组装或包装;(2)使用一种在菲律宾新颖而未尝试过的生产设计、配方、计划、方法、工艺或系统,或者将任何元素、物质和原材料转化为一种在菲律宾新颖而未尝试过的另一种原材料或成品;(3)从事农业、林业和采掘业活动或服务,包括由委员会在任何适当时候,同适当的部门商议,认为可行,而且对达到一个具体的国家级食品及农业自给计划的有关国家目标、或者项目的其他社会效益有高度的重要性,从而预确定的、食品加工的工业方面;(4)生产非常规燃料,或者制造使用非常规能源的设备,或者在其生产、制造或加工操作中,使用或转化煤或其他非常规燃料或能源。条件是:在任何上述情况下,在任何可能的时候,成品都应涉及或将要涉及大量地使用和加工国内原材料,并考虑投资的风险和大小;另一个条件是:上述定义无论如何也不会限制根据本法第一册第五个题目而给予欠发达地区企业的权利和优惠。
第十八条 “非开拓性企业” 指除了开拓性企业以外的所有注册生产企业。
第十九条 '扩建' 包括现代化和改建,指按照委员会可能采纳的方针,增加现有的产量或产品的价值,或者提高注册产品的质量,或者利用攻率低下的或闲置的设备。
第二十条 “估算能力” 指委员会确定为合乎心意的、估计在每个优先投资领域里额外增加的生产和服务量,以便以合理的价格满足经济需要,并考虑产品的出口潜力,包括使这种产品在世界市场上有竞争力的规模经济。估算的能力不应低于这些优先领域内可测算的国内市场需求和本国潜在出口市场需求超过生产能力的数量。对于出口市场产业,在得到担保之后,委员会应以国内原材料的可供应量减去国内市场需求之后,作为估算能力的基础。
第二十一条 “税收抵免” 指等于实际支付或应该已经支付的税款或无税的任何税款和关税信用,以证明应该由财政部部长或者其代表,或者在财政部部长下放权力的情况下,由委员会委员长签发一份税收抵免证明。税收抵免证明,包括那些由委员会根据被本法废止了的法律签发,但没有以任何方式减少它们根据这些法律而有的可议付性的税收抵免证明,都可以按照委员会商财政部后可能确定的条件转让。税收抵免证明应用于支付欠国家政府的税款、关税、收费及费用。条件是:根据本法签发的税收抵免证明,不得根据《国家国内税收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来做所得税用途,其应成为被授予人/受让人毛所得的一部分,因此不应征税;另一条件是税收抵免证明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仅为十年。
第二十二条 “出口产品” 指菲律宾港口离岸总价值不超过一九六八年度美元价值五百万美元,满足委员会设置的本地成分要求,如果有的话,符合产品标准局设置的质量标准,或者在没有这种标准的情况下,符含委员会或委员会可能指定的公立或私立组织、商会、团体或机构的标准制造或加工产品。尽管有以上定义,《投资优先计划》还是可以根据委员会可能确定的条件和有限的优惠,将其他出口产品包括进去。
第二十三条 “出口销售” 指菲律宾港口离岸价值,根据由一家注册出口生产商直接出口,或者由一家注册出口生产商向另一家注册出口生产商或者最后出口该产品的出口贸易商销售的出口产品净售价的发票、提单进口信用证、卸货证书以及其他商业单据。
条件是:向另一家生产商出口贸易商销售的出口产品只有在后者真正地出口,并有卸货证明或类似商业文件时,才能被认为出口销售;
另一个条件是:没有实际出口。
以下情形应推定为本条规定的出口:
(1) 销售到以出口为导向的制造商的保税制造仓库;
(2) 销售到出口加工区;
(3) 根据委员会协商国内税务局和海关总署后确定的方针,销售到注册出口贸易商经营的、供应用于制造出口产品的原材料的保税贸易仓库;
(4) 销售本地制造、装配或重新包装的产品到外国军事基地、外交使团,以及其他免税的机构和单位,无论是否以外币支付;
另一个条件是:注册出口贸易商的出口销售可以包括佣金收入;
最后一个条件是:以寄售方式出口的货物,在代售人实际售出出口货物之前,不得被视为出口销售。
根据政府的国内出口计划,销售本地制造或装配的产品给海外的菲律宾人、菲律宾的非居民,以及菲律宾海外归侨家庭和个人使用,通过菲律宾银行系统汇入可兑换的外币付款,也应当视为出口销售。
第二十四条 “生产成本” 指根据通用会计准则确定,在登记企业制造或加工产品的过程中发生的直接劳动力成本、原材料成本、制造管理费的总和。
第二十五条“加工”指将原材料通过物理、机械、化学、电气、生化或其他形式,或者通过一种特殊处理或一系列的行动,比如屠宰、研磨、灭菌、干燥或干缩、速冻,引起产品的性质或状态发生变化,从而转化为可以上市销售的形式。仅仅打包或包装并不构成加工。
第二十六条 “投资优先计划” 指委员会编制的总体计划,包括并含有:
(a) 鼓励投资的具体活动和经济活动的一般分类,以及相应的为国内或出口市场种植、加工或制造的产品;
(b) 符合本法优惠资格的具体公共设施,辅以根据这些地区的收入、生产、贸易、价格的水平和结构,有关经济和技术要素,以及生产这种服务的现有设施,对为这些公共设施服务的现有或潜在的地区需求进行的分析;
(c) 可以最好地推动利用本地的非石油燃料或能源的具体活动;
(d) 委员会可能认为适当的这种其他的信息、分析、数据、方针或标准。
投资优先计划中将要包括的具体和一般活动,应由委员会根据本册中设置的标准将它们确定为开拓性活动或非开拓性活动。
(原载:《华侨华人菲律宾生活指南》由马尼拉华助中心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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