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补偿补助办法
康平县城镇房屋拆迁补偿补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镇房屋拆迁补偿补助行为,保障被拆迁人合法权益,切实改善居民居住条件,根据《沈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县城镇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臵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有合法承租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第四条 县城乡建设管理局是本县房屋拆迁改造的行政主管部门,县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 房屋拆迁与补偿遵循程序正当、补偿公平、惠及民生的原则。
拆迁前,县拆迁管理办公室会同土地、工商、国税、地税、房产等部门对拟拆迁区域的房屋、附属物等情况和企业经营、纳税等情况进行联合普查,集体签字后生效,保证结果真实性。普查结果作为拆迁人制定补偿方案的基准依据。
对拆迁工作人员违反拆迁政策、法规的行为,经纪检监察等部门查实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在调查时被拆迁人提供虚假材料和凭证以欺骗方式取得补偿和安臵的,一经查实,交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章 房屋拆迁补偿补助
第六条 房屋拆迁补偿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对有产权登记的居民私房进行补偿或安臵,补偿金额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有使用证的公有住宅房屋、“三资”房屋(指由财政、单位、个人出资建设的房屋)可以先进行房改,然后给予补偿、安臵,也可以保持原产权性质回迁安臵。
对仓房、煤棚、地下室、院墙等附属设施,以及果树、杂树、花卉等地上物不做产权调换,实行货币补偿,补偿金额由县城乡建设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拆迁具有合法产权登记的办公室、仓库、厂房实行货币补偿,补偿金额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拆迁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该建筑重臵价格,结合剩余使用期限予以补偿。
第七条 房屋拆迁实行货币补偿的,补偿金额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产权性质、用途、建筑面积、建筑结构、新旧程度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第八条 拆迁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补偿金额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一)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低于政府规定的房屋拆迁补偿保障单价的,按政府规定的房屋拆迁补偿保障单价给予被拆迁人补偿。房屋拆迁补偿保障单价和土地价格由县城乡建设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定期公布。
(二)拆迁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的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面积补贴(补到45平方米),即对不足面积部分按被拆迁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的40%给予被拆迁人补贴(不足面积=45平方米-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
第九条 拆迁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回迁房屋参考户型的建筑面积为45平方米、55平方米、65平方米、75平方米、85平方米五个档次。回迁房屋的最终实际面积以房产测绘部门审核为准。
(二)回迁楼建设标准:产权调换安臵区域为本拆迁范围区域内或其他安臵区域,住宅房屋为一至六层砖混结构住宅楼。住宅楼建设标准符合国家建设标准,达到清水房标准,即达到水泥
地面压光、天棚墙壁刮大白、防盗门、供暖、供电、供水、排水以及电话、有线电视线路基本设施齐全。
(三)回迁安臵房屋分别设定优惠价和普通价。优惠价、普通价由县城乡建设管理局根据建筑市场以及原材料市场变化等因素确定,定期公布。
(四)拆迁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的住宅房屋,按照45平方米给予回迁安臵,免收增加面积款。选择一、六层的不交差价款,选择二、五层的,按安臵面积每平方米交200元差价款,选择三、四层的,按安臵面积每平方米交350元差价款。
(五)拆迁建筑面积超过45平方米的住宅房屋,可按照就近靠档原则给予回迁安臵,原房屋面积拆一还一,回迁安臵房屋档内增加面积按优惠价结算,就近靠档后,还可上靠一档(最多上靠一档),多上靠的面积按普通价结算。选择三、四层安臵房屋的原住房面积每平方米交350元差价款,选择二、五层的每平方米交200元差价款,选择一、六层的不交差价款。
(六)原房屋面积超过安臵房屋面积部分,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以货币补偿方式支付给被拆迁人。
(七)若被拆迁人原房屋面积相当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参考户型,且要求调换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参考户型时,只享受一个上靠一档的优惠政策。
(八)按被拆迁人搬迁的先后顺序确定选择回迁安臵房屋的先后顺序。
第十条 在土地使用证规定范围内建设的无房屋产权登记的住宅房屋的补偿、安臵,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单体住房(房屋具备独立生活条件,独立开门)。
(二)在拆迁公告发布之日前,被拆迁人在拆迁地连续居住满12个月以上。
(三)房屋所有者与房屋使用权人之间为家庭成员关系。
(四)房屋使用权人在康平县范围内没有其他产权房屋。
(五)持康平镇户口。
被确认为无房屋产权登记的住宅房屋,面积按70%折算为有房屋产权登记的住宅房屋后予以补偿、安臵。
第十一条 在土地使用证范围内建设的主房翻建住宅房屋的补偿、安臵,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原住宅房屋所有权登记面积基础上建造的房屋。
(二)必须是同时建筑施工、外形一致的房屋。
(三)在拆迁公告发布之日前,被拆迁人在拆迁地连续居住满12个月以上。
主房翻建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控制标准以拆迁地户口簿记
载的人数,按25平方米/人计算(含有证面积)。
原有房屋面积部分按有证房屋面积处理,翻建面积和原有房证面积在控制标准以下的,翻建面积按70%折算为有证面积处理,翻建面积和原有房证面积在控制标准以外的,按附属设施补偿。
第十二条 拆迁住宅房屋,拆迁人应承担下列费用:
(一)被拆迁房屋使用人每户一次性搬家补助费500元。
(二)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一次性支付4个月每月500元临时安臵补助。
(三)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每月500元标准支付临时过渡补助费,过渡时间从房屋搬迁时起至回迁房屋交付使用时止,不足半个月的按半个月计算。
(四)拆迁电话线路每户补偿200元,拆迁有线电视线路每户补偿380元,拆迁信息网络补偿费每户补偿150元。被拆迁人拆迁时已缴纳的电话、有线电视、信息网络费用,按实际余额一次性给予货币补偿。
第十三条 拆迁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并由拆迁人承担下列补偿费用:
(一)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臵价格结合成新计算的补偿费。
(二)货物运输和设备拆装费。
(三)恢复供水、供电、供热、排水、通讯等原生产规模的配套设施费。
(四)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给予3个月的临时安臵补助费。
第十四条 拆迁非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被拆迁人应按本办法,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差价,选择所调换非住宅房屋的顺序同第九条第(八)款。拆迁人除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二)、
(三)款的规定补偿外,还应承担下列费用:
(一)对因拆迁停产停业企业职工,给予过渡期间(从房屋搬迁时起至回迁房屋交付使用时止)补助费,标准为:拆迁商场、商店、门市部、门点等直接用于经营的商业用房,按照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50元给予补助;拆迁办公室、仓储用房、生产厂房、车库等非商业用房,按照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5元给予补助;利用场地从事生产经营的,按照土地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0元给予补助。
(二)每年按该企业前两年税后利润总额的20%给予货币补偿(以税务机关认定的税后利润为准)。
第十五条 利用有产权登记的住宅房屋从事经营且要件齐全的可参照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执行。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对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搬迁的被拆迁人,一次性奖励5000元,逾期不予奖励。
第十七条 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或安臵,以房屋所有权登记为准。在同一土地使用证上多处房屋有多个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按多户对待。有一个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按一户对待。
第十八条 拆迁租赁房屋(租赁关系以房屋租赁凭证记载为准),被拆迁人应与房屋承租人解除房屋租赁关系,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或安臵。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0年5月10日起实行。原《关于印发康平县城镇房屋拆迁补偿补助办法的通知》(康政发„2009‟9号)即使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颁布前已经实施拆迁的,按拆迁当时规定执行;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调整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