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律师职业的发展
《法律职业》结课论文
——论中国律师职业的发展
建设工程学院
黄力 63100116
论中国律师职业的发展,首先得谈谈律师这个职业的意义。
律师(lawyer,solicitor,attorney,a lawyer; a barrister (at law); a counsel; (Am.) an attorney (at law))不同于古代的讼师、状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职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按照工作性质划分,律师可分为专职律师与兼职律师,按照业务范围划分,律师可分为民事律师、刑事律师和行政律师,按照服务对象和工作身份,分为社会律师、公司律师和公职律师。律师业务主要分为诉讼业务与非诉讼业务。律师职业的基本特征是。具备必须的法律专业知识。以提供法律服务为职能。受国家保护和管理。
就“律师”的本质属性而言,包括:其一,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按现行《律师法》之规定,是具有“高等院校法律本科以上学历”之法律知识或“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知识”;其二,经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取得资格;其三,经国家司法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执业证书;其四,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并以此为职业。上述四项本质属性(或说本质特征),缺一不可。缺少任何一项,皆不能成为“律师”。
——摘自百度百科
但是我国的情况有所不同,在我国有律师和基层法律工作者两种律师。目前我国广大农村现有从事法律服务的还有一批人被习惯性的称为法律工作者,即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简称法律工作者,或者“法工”。它是在八十年代初期,
我国刚恢复律师制度,因律师极为稀少,不能满足需要而采取的起临时补充作用的组织,它主要通过在乡镇或街道建立法律服务所,利用贴近基层、便利群众、服务便捷、收费低廉等优势,面向基层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从而弥补因律师严重不足在基层法律服务方面形成的空白。这个组织发展得很快,二十多年来,不光是在基层,而且早已遍布城乡各地。其所从事的业务,也不限于基层法律服务,实际上也在从事诉讼业务及法律顾问等非讼业务,在事实上与律师形成竞争关系。实践中也有个别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工作时冒充执业律师的现象。目前,除了司法部于2000年颁布的司法部第60号令《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对其实施调整外,我国法律未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作出明确规定。
由于这种情况,我国不得不对他们的业务范围进行划分 法律工作者执业范围除不得办理刑事辩护案件外,其它业务范围与执业律师范围区别不大,但律师业务范围较之相对广泛。如司法部2001年6月已发文明确要求大中城市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停止办理见证业务。
现代律师职业的发展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代甚至古希腊时代,而在中国,封建时代没有设立律师制度,直到清末1910年起草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中才初次提到律师;后来在中华民国北洋政府及国民党政府的立法中,都有关于律师和辩护制度的规定。有此开始我国的现代律师制度。
随着中国法制社会的发展与法律人才培养制度的完善,目前,律师这一职业在中国大地上已经迈开了前进的步伐。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想尽办法迈入律师职业的大门以谋求一番发展。从建国之初的一无所有,到今天的蓬勃发展的局面,其中凝聚了一代又一代法律人孜孜不倦的追求与拼搏。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不完全统计,截至2009年底,注册在案律师已达11万人,各类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站已达1.2万余家,而当代中国律师的人均收入也处于社会各个阶层中的上游水平。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律师这一职业在中国已经成为支柱职业之一,律师正逐渐走进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中国的律师业发展取得了伟大的硕果。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有必要来探讨一下中国的律师直接究竟应该何去何从?
现当代的法律制度尤其是律师制度是在西方发展起来的,正因为如此。西方律师业高度发达,律师在西方社会拥有高人一等的财富与地位。而反观西方社会对律师的评价,从许多流行的嘲笑与诋毁律师的笑话中可见一斑。在西方这个现
代律师的发源地尚且如此,更不必说拥有几千年封建统治基础的中国了。在国人的思想中,潜意识里认为律师就好比古代封建社会中纸张生杀大权,玩弄法律条文文字,无事生非,雄神恶煞的贪官一样,因此对于律师,国人始终抱有一种天生的不信任感。而另一方面,我们不得不承认,当代中国还有很大一部分贫困地区连温饱地解决都有问题,受教育程度低下,更不必说找律师维权了。再者,大部分律师都服务在大中城市,很少有律师愿意跑到贫困地区提供法律服务,在此基础上,中国出现了一个很有特色的律师群体——赤脚律师,即和建国之初的“赤脚医生”一个性质的走进山村,深入基层服务的律师。这就形成了一个很值得深究的现象:高端城市的人不怎么找律师,因为他们不信任;农村、基层地区不找律师,因为他们找不到也请不起。这个问题一直困扰着中国律师业的进一步发展。 在我国,律师分为三大类:服务于政府的公职律师;服务于企业、个人的法律顾问等;自己开办律师事务所,向公众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的律师。在我国,只有公职律师有国家政策的支持与保护,其他律师只能算是自由工作者,有较高的风险及不确定性。当中国引入律师职业时,只是仅仅把它当作对社会空白的一种填补,而并没有考虑到律师这个职业在引领社会风气以及承担不同社会角色责任的可能性,律师的特殊职业意义被国家与社会制度的不完善所淡化,而这也导致了非公职律师就业压力的增大,致使很多律师不堪压力而转职,从而导致国家法律人才白白的大量流失。另一方面,在中国,律师在法庭上的边缘化现象严重。由于历史、心理的原因以及国家法律审判制度的不完善,中国律师的地位远不如西方,从而导致中国律师在法庭上的作用淡化,手握审判大权的法官往往不能充分考虑到律师的意见。从人均角度而言,我国律师的数量远小于西方,但却出现了类似饱和的现象,其根源就是律师的边缘化导致法律服务的市场缺失,从而出现“僧多粥少”的局面。
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中国经济走向腾飞,社会财富快速积累,因此人们的金钱价值观也正发生着潜移默化的变化,而这一变化已经不可避免地影响到了律师这一行业。在当代中国,律师更愿意接受的是一些例如经济纠纷案等报酬丰厚的案件,而行政诉讼、刑事案件几乎无人问津。无偿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的律师越来越少,甚至中国的特色法律人——赤脚律师也几近绝迹,取而代之的是张口就收的咨询费、代理费、顾问费„„甚至有些律师的收费比当事人获得的
赔偿还要高。更有甚者,在律师行业中,收费的高低似乎成为了评判律师优劣的唯一标准。高昂的价格吓走顾客,导致法律市场进一步萎缩,而法律市场的萎缩,又导致价格进一步攀升,从而形成恶性循环。一些生活在法律光环下的律师,为了满足自己对金钱的追求,不惜与不法分子暗中勾结,丧失立场,利用法律的漏洞与自己的伶牙俐齿助纣为虐。法律的捍卫者摇身一变成为国家与社会的蛀虫,这不能不说是一种悲哀。
在我的印象中,凡是在世界发展中彪炳史册,流芳百世的取得伟大成就的律师中,没有中国律师。我想,这主要归咎于中国沿袭了几千年并还在继续流行的官本位思想吧。当代中国的民主发展固然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官本位的思想已经深深印在了国人的脑海中,这就导致大部分作为自由职业者,没有官阶的律师,在工作需要面对政府官员、法官时显得底气不足,缺少西方律师在法庭上那种傲视天下、舍我其谁的霸气,也就更导致了其在法庭上的边缘化,从而影整个行业的发展。官本位的思想导致中国律师与西方律师相比,少了一份洒脱,多了一份自卑,这将是中国律师业未来发展的大敌。
律师几乎都是大学法律专业毕业生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后获得律师资格的,而他们的大学教育将对他们以后的律师生涯产生深远的影响。当代中国的高等教育在专业知识的培训上已然走在世界的前列,但不得不承认,在很多时候,我们忽视了对学生人格、道德的教育与提高。这就导致很多律师在走上岗位后,由于经不住诱惑,做出了对不起国家,对不起社会的事情,走上了不归路。毋庸置疑,中国的高等教育是成功的,但就是这些缺陷,这种道德的缺失带来了不菲的代价。这代价,无疑是对尚未完全成熟的中国律师业的一次打击。
对中国来说,历经了几千年的封建社会的变迁与动荡,只有建立一个公正严明的司法体系来管理这个社会,管理国家,中国社会才会长期和平、稳定、繁荣的发展下去。而律师,就是这个司法体系与普通民众之间的粘合剂。律师的存在对司法体系的公正性及透明度产生着至关重要的影响。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律师是社会公民权利的守护神,没有律师,仅靠公民是无法用法律同社会邪恶作斗争的,而律师的加入恰恰改变了这种不平等的地位,使公民有机会用法律捍卫自己的权利。近几年来,不管是农民工讨薪,冤假错案的翻案,还是公民与政府部门的对垒,无不活跃着律师的身影。因此,律师将始终作为中国社会不可缺少的一
部分长期存在下去,这也是中国社会法制化的必然要求。
在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建设初级阶段,律师可以说是社会矛盾的缓和剂。正是由于律师的存在,使得广大人民群众在利益受到损害时能首先想到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非采取极端手段。律师使高高在上,白纸黑字的法律条文于社会底层劳动大众结合起来,使百姓享受到中国法制化带来的好处。因此,中国律师行业的发展,必须是立足于人民,根植于人民。这就需要律师广泛接触社会,倾听来自社会各个阶层不同人士的呼声,而非因为金钱等一己私利局限于一小部分特定市场。与一般群众相比,律师更熟知法律条文,也更理性,因而在一些场合如权力机构的决策、听证现场等更具有发言权。只有在这些场合中保证一定比例的律师出席率,才能更好的监督中国法制社会的发展进程,也才能更好的维护社会稳定与民主进步。而这反过来又恰恰能够促进中国律师业大踏步地向前进。因此,律师要有更高远的社会意识与更热情的公共服务意识,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与人民群众联系在一起,中国律师业才能拥有更美好的明天。
中国律师业的发展要向西方学习。西方现代律师制度比中国早了几百年,因而在许多方面都比中国的律师制度成熟。中国律师业要发展就要大胆引进西方先进的经验,借鉴西方律师业的发展武装自己,让自己少走弯路。不得不承认,西方一些独立、自由、民主的社会条件为其律师业的发展提供了一片沃土,而中国律师所缺少的,就是西方律师在法庭上那种指点江山,闲庭信步的洒脱与热衷于社会公益服务的热情。因此,中国律师业必须借鉴西方的先进经验,只有这样,中国律师业的发展才会跟上国际发展的步伐,中国的法制进程也将大大加快。 与此同时,还要深化法学教育体制与司法考试体制改革。律师是一种对专业技能及自身修养都具有较高要求的职业,而律师几乎都是大学法学专业的毕业生,因此大学阶段的法学教育就显得尤为重要。大学阶段不仅仅是一名律师专业技能的培养阶段,更是其基本社会价值观成熟的重要阶段。而当代中国的法学教育却往往只重视学生专业知识的传授而忽视了对其社会公德心、价值观的培养与构建。这也是为什么一些律师大学毕业后没有用自己所学造福社会,反而勾结犯罪,这不能不算是大学教育的悲哀。
由此看来,大学法学专业的高等教育势在必行。大学阶段,应该更加注重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以及道德修养水平的提高,同时,在司法考试中,纳入学生
平日表现及道德综合评价指标,只有这样,大学法学教育与考试才能真正取得其应有的效果。
参考文献:
1、《试话当代中国律师社会形象》 蒲进东
2、《律师现状及其发展之思考》 任秉铎
3、《当代中国律师业面临的两大难题》 李轩
4、《中国律师业面临的十大难题》 刘桂明
5、《2004年中国律师业发展政策报告》 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