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警钢结构屋面加工安装合同(参考)
钢结构加工安装合同
合同编号:LY2013-0010 定作方(甲方):
承揽方(乙方):山东滨州力苑钢结构有限公司
签 订 时 间:2013-3-15
签 订 地 点:滨州市滨城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区内
一、 工程内容:
1、结 构:轻钢结构屋面。
2、建筑面积: (平方米)
3、层数、建筑高度:
一层:总高 m;
第二条 工程承包范围
一、 承包范围:
二、本工程结构建筑面积:
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
三、 本工程运输:
由乙方负责,运费包含在本合同造价内。
四、承包方式:
按国家预算标准包工包料承包。
第三条 工程造价
一、 工程造价:
本工程合同总造价为人民币大写:壹拾玖万伍仟元整 (小写:195000.00元),合同价款内容包括承包范围内工程的原、辅材料,构件制作、运输、工程安装费以及利润,不包括检测试验费及其它规费。(若发生检测费和其它规费如何处理,检测费、其它规费价格)
二、合同价款:
一次包定,不再作调整。
三、工程价款增加:
本合同承包的工程量以施工图及第三条第一款确定的承包范围为准,施工图承包范围以外的工程及设计变更增加的工程量,按以下原则和办法计价,追加合同价款;
1、合同报价单中已有相同价的,按该单价执行;
2、合同报价单中无相同单价的,按甲乙方确认的追加价款执行;
3、合同报价单中无相同单价,甲方又不确认追加合同价款的,按国家现行费用定额和计价方法执行。
4、工程量增减的计算方法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四、工程最终结算价款:
本工程最终结算价款为:合同最终调整总价款=合同价款+工程价款增加。
第四条 施工准备
一、承揽方的施工准备工作:
本工程由乙方提供设计图纸,并经相关部门的审核认定
1、会审纪要决定修改设计的,乙方应予修改。涉及工程款、费用按实追加,工期顺延。
2、设计图纸经会审确定后,乙方即应组织设备、原辅材料采购和构件制作加工事宜。
3、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制订施工进度计划和材料、构件、施工机械设备进埸计划。
4、构件完成制作,具备发运安装条件时,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准备进场安装。
二、 甲方的施工准备工作:
1、应在施工准备期届满前做好本工程场地内外施工车辆进出道路的修通,以可承载汽吊通过作业为准;接通施工现场施工用水源及照明和动力电源,包括水表、电表、配电箱配置(现场用电只提供到场内变压器,其余线路由乙方负责),以满足用水用电的需要;施工场地平整压实,可承载吊装作业和堆放钢构件;拆除现场和进出道路的障碍物,保障作
业车辆和机械的进出。以上工作概括为“三通一平”,甲方保证符合进场工的条件,并承担前述工作的费用。 (乙方应当勘测现场,并提出“三通一平的具体要求。)
2、协调处理好施工埸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领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古木及文物的保护工作,并承担前述事项的费用。
3、甲方应在施工准备期届满前完成前述工作。
第五条 工程期限及顺延
二、施工工期:
本合同总工期为 天,(具体商定)为不连续相对确定期间,从双方约定开工之日起算。工期组成及实际起止时间按以下规定计算。
从双方约定开工之日至甲方接到乙方竣工验收报告之日止。如工程分区段安装施工的,则施工工期分别从各区段交接后当日开始计算至各区段定作方验收之日止。
二、工期顺延:
1、在施工准备期间如甲方提出设计变更或材料、设备变更的,则对重新设计、材料采购、制作的时间顺延。
2、施工期间遇下列情况之一的,工期相应顺延:
(1)进埸后,发现工地现场不具备进场施工条件、无法进场施工,工期顺延至具备进场施工条件。
(2)甲方提出设计变更,导致工程质量增加或已完工程的返工或以制作构件重新制作,工期相应顺延;
(3)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汽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的,按每8 小时顺延一天计。
(4)因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而延误工期及国家强制性规范要求停止作业的,工期顺延;
3、实际发生的施工工期按本条规定计算。三阶段实际工期相加未超出约定的总工期的,则为按期竣工。
三、 暂停施工:
1、甲方确有理由认为必须暂停施工时,用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在停工通知发出后24小时内书面提出处理方案。乙方实施处理方案后,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在收到复工要求后24小时内作出是否复工的决定,逾期则视为同意复工。
2、停工并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则由甲方赔偿乙方损失;责任是第三方时,则定作方
对第三方取得追偿权。
第六条 工程验收
二、中间验收:
钢结构主构件安装完毕,乙方自评符合设计质量要求后通知甲方组织中间验收。甲方在接通知后一日内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双方签字确认,验收不符要求的,乙方整改。定作方一日不组织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乙方有权进入下一道工序。
三、最终验收:
全部钢结构工程完工后,甲方应自收到乙方竣工验收报告和竣工资料之日起7日内组织验收。验收结果分别按以下处理:
1、验收合格的,甲方、乙方签字确认。实际竣工日期为乙方向甲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日。
2、经验收认为基本符合合同要求,有个别一般性问题需要整改,可在竣工验收证书上签字确认合格,但需在验收纪录中注明存在的问题和限定整改的期限。乙人在限定期限内整改完毕并经甲方确认,则验收合格日期为在验收证书上签字确认日。
3、验收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甲方、乙方形成验收纪要,明确存在的问题和修改意见及期限。乙方在修改期限完成修改后通知甲方再次验收,但实际工期计算至首次提交验收报告日,修改期间应计入乙方的施工时间。
4、甲方在收到乙方的竣工验收报告或再次验收报告后1日(周)内不组织验收或组织验收后7日(3周)内无书面修改意见的,则视为工程已验收合格,甲方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尾款。
四、其他:
1、因特殊原因,甲方要求部分单项工程甩向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
2、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甲方不得用,如果使用则视为工程合格,有关质量问题由甲方承担责任。
第七条 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
一、工程款支付:
合同签订后,甲方付给乙方合同额的30%(20%)作为备料款,钢结构构件完成后3日内,甲方付给乙方合同额的20%(15%)作为进度款;钢结构主体工程安装完成后3日内,甲方付给乙方合同额的30%(25%)作为进度款;屋面板安装完成后屋面板安装完成
后3日内甲方付给乙方合同额的10%作为进度款;工程竣工后验收合格或厂房投入使用后15日内承包人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受到承包人结算资料后25日内完成对钢结构工程进行审核,结算审核完毕并开具全额普通发票后甲方向乙方付款至工程结算额的97%(80%),整体工程交付后结算合同款项的90%;其余3%(10%)工程款作为工程质保金,工程正常使用之日起一年期满无质量问题出现后3日内全部结清。前述合同额系指合同签订时确认的工程总造价,如工程总造价在合同履行中按约定或审计后作增减时,其各阶段支付比例不变,支付金额作相应增减。
二、其他事项:
结算价款中不含检验、试验及其他规费,若发生时有甲方承担。
第八条违约责任
一、乙方的违约责任:
1、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和设计要求的,应予返工或修理,并承担其费用。
2、乙方的其它违约行为导致甲方损失的,应按《合同法》等相关规定赔偿损失。
二、发包人的违约责任:
1、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工程顺延。造成乙方停工、窝工的、赔偿经济损失。
2、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由于甲方要求变更设计而造成停工、窝工、返工的、工期相应顺延,并赔偿乙方停工、窝工、返工、机械设备调运、施工人员遗散、材料构件积压等损失。
3、甲方未及时向乙方发出指令、批准、或发出指令错误,赔偿乙方因此所造成的损失;延误工期的,工期顺延。
4、工期验收合格后,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尾款的,按工程总造价的(工程款余额的)日万分之一偿付违约金。
第九条 其他约定
施工安全
乙方在施工时应当加强现场管理,确保施工安全。甲方不承担因安全造成的任何损失
一、纠纷处理: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合同履行和纠纷处理的依据:
本合同的履行中或争议处理时,按以下原则适用合同或法律。
1、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次序为:
1.1本合同;
1.2本合同的补充合同;
1.3合同施工图纸;
1.4报价单;
1.5合同履行中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双方往来电报,传真、信函、联系单、通知书、确认书、验收报告等与本合同履行、变更、中止、解除、终止有关的各种书面函件。
2、本合同及其组成文件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无约定的适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十条 附件
一、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副本4份,双方代表在合同上签字并盖章单位公章生效。合同文本(正本)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合同副本,甲方执4份.
二、在本合同履行中经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也可以其他合法的方式对合同内容加以变更、修改。
三、本合同自工程验收合格,工程款支付完毕后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