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资委选聘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大连市国资委选聘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部门:大连国资委 发布时间:2015-12-24 16:50:22 信息来源:市国资委 审计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中介机构选聘行为,提高国有资产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国资委选聘审计、评估、法律、财务顾问及其他与国有资产监管相关的中介机构的行为。
第三条 选聘中介机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市国资委成立选聘中介机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选聘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委领导担任,成员包括相关处室及大连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产交所”)的负责人。选聘领导小组下设选聘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选聘办公室”),选聘办公室设在审计监督处。
选聘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提出中介机构选聘、备选库建立和管理的指导性意见;部署相关工作;对中介机构进入备选库综合评审等重要事项进行决策;听取选聘办公室相关情况汇报,提出具体要求。
选聘办公室主要职责:组织建立中介机构备选库;组织协调日常中介机构选聘工作;对外统一发布信息;负责中介机构备选库的动态管理;建立中介机构服务质量评价档案;向选聘领导小组汇报情况,提出建议;完成选聘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等等。
第二章 建立中介机构备选库
第五条 市国资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经公开征集和评审,建立中介机构备选库,实施分类、动态和规范化管理。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中介机构,可提出加入备选库申请:
(一)依法设立并具有相关执业资质;
(二)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近三年没有不良执业记录;
(三)上年度通过了有关部门的年检;
(四)具有为国资服务的实践工作经验;
(五)其他专项条件。
第七条 申请加入备选库的中介机构,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副本)、执业资质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执业人员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三)部门设置、人员构成等基本情况;
(四)内部质量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
(五)近三年的业务收入及业绩证明、行业排名、年检和荣誉证书等材料;
(六)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选聘办公室对备选中介机构资质、规模、工作业绩等情况进行审核,按类别提出入库名单,报送选聘领导小组进行综合评审,经批准后予以公布。
第九条 中介机构备选库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选聘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中介机构服务质量评价、行业协会数据等客观情况变化,适时更新中介机构备选库,对新增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即时纳入,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时调整出备选库:
(一)已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任一条款规定的;
(二)发现与服务单位存在恶意串通等不诚信行为的;
(三)泄露国家或企业秘密的;
(四)出具虚假、不实报告的;
(五)因服务质量等原因受到企业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六)服务质量评价档次为差的;
(七)其他不符合要求的情况。
第三章 选聘中介机构程序
第十条 经市国资委分管领导批准,需要中介服务的业务处室向选聘办公室提交中介服务申请表,内容包括:项目情况说明,中介机构资质、经验、完成时限等方面要求和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第十一条 选聘办公室根据业务处室要求,组织开展选聘工作。
(一)挑选。选聘办公室从备选库中挑选与业务需求相适应的中介机构,将名单转送产交所;
(二)摇号。在选聘办公室、相关业务处室(必要时可邀请业务需求企业)的共同监督下,由产交所负责部门按照拟聘请数量与备选数量1:3的比例摇号选取备选中介机构,并将选定中介机构名单送交选聘办公室;
(三)通知。选聘办公室向选定的中介机构发出通知,中介机构按照项目要求制订工作方案;
(四)报方案。中介机构将工作方案密封,报送选聘办公室,准备参加评审;
(五)评审。选聘办公室、相关业务处室和有关专家(必要时可邀请业务需求企业)组成不少于5人的评审专家组,对工作方案进行评审,确定聘用名单。
(六)签合同。选聘办公室将评审情况报分管领导后,与入选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合同。涉及企业付费的项目,由选聘办公室将评审结果通知企业,由企业与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合同。
第十二条 特殊项目的选聘工作,经委决策程序批准可特殊处理。
第十三条 财务顾问的选聘直接履行评审程序。分管领导、选聘办公室、相关业务处室、业务需求企业组成评审专家组,对备选库中或企业推荐的不少于3家备选机构的项目方案进行逐一评审。选聘办公室将评审情况报委决策程序批准,确定入选中介机构。财务顾问经企业聘用后,原则上不再参与市国资委其它企业财务顾问的选聘。
第四章 评价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根据“谁使用谁评价”的原则,由使用处室在项目结束后一周内对中介机构服务质量进行评价,填写《中介机构服务质量评价表》送交审计监督处,作为备选库调整和选聘中介机构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相关工作人员及评审专家与中介机构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十六条 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约定,独立、客观、公正地执业,不得将项目转包或分包。
第十七条 相关工作人员在选聘工作中有徇私舞弊、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党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评审专家及中介机构有上述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或解聘,取消入选备选库资格、限制或禁止其在市国资系统从事中介服务等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出资企业需报市国资委审批的事项,涉及聘请中介机构的,由市国资委统一选聘;需报市国资委备案的事项,涉及聘用中介机构的,由企业从市国资委备选库中选聘,并将相关情况报送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审计监督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