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著作权律与北洋著作权法.国民政府著作权法的不同
大清著作权律与北洋著作权法、国民政府著作权法的不同
大清著作权律与 1915 年北洋著作权法的不同: (一)通则 第一,第一章名称的变化。 大清著作权律第一章的名称为通则,北洋著作权法第一章的名称为总纲。 第二,著作权定义的变化。 大清著作权律称著作权为“专有重置之利益” ,北洋著作权法称著作权为“依本法注册, 专有重置之利益” 。 第三,著作物范围的规定的扩大。 大清著作权律关于著作物范围的规定只有文艺、图画、贴本、照片、雕刻、模型六种。 北洋著作权物范围为: (1)文书讲义演述; (2)乐谱戏曲; (3)图画贴本; (4)照片、雕刻、 模型; (5)其他关于学艺、美术之著作物。北洋著作物规定项数减少,但其范围明显扩大。 第四,注册机构的变化。 大清著作权律的注册机构是民政部,北洋著作权法的注册机构为内务部。 第五,权利性质的规定。 大清著作权律著作权律对没有关于著作权可以转让的规定, 北洋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的 权利性质为著作权得转让他人。 (二)权利期间 第一,第二章名称的变化。 大清著作权律第二章的名称为第二章权利期间, 北洋著作权法第二章的名称为第二章著 作权人之权利。 第二,合著规定的变化。 大清著作权律对著作权法合著的规定:数人公共终身有之;死后由各承继人继续至 30 年。北洋著作权法对著作权法合著的规定:各著作人共同终身有之。死后由各承继人继续至 30 年。 第三,匿名著作规定的变化。 大清著作权律对匿名著作的规定:专有至 30 年,但当改正真实姓名时,适用一般情况。 北洋著作权法对匿名著作的规定:不著姓名或以别号发行著作,著作权为 30 年。期限未满 前改正真实姓名的,适用一般情况。 第四,照片著作权规定的变化。 大清著作权律对照片著作权的规定:专有至 10 年,但专为文书中附属者不在此限。北 洋著作权法对照片著作权的规定:专有至 10 年,担负属于他著作物者,不在此限。 第五,对计算一般情况的变化。 大清著作权律对计算一般情况的规定: 注册之日起算年限。 北洋著作权法对计算一般情 况的规定:自注册之日起算。 第六,承继著作的变化。 大清著作权律对承继著作的规定: 呈请立案批准之日起算。 北洋著作权法对承继著作的 规定:自著作人死亡之翌年起算。 第七,合著的规定的变化。 大清著作权律规定了合著是最后死者之继承人呈请立案之日起算。 而之后的北洋著作权 法对此没有规定。 (三)呈报注册 第一,第三章名称的变化。
大清著作权律第三章的名称为第三章呈报义务, 北洋著作权法第三
章的名称为第二章著 作权人之权利《著作权法注册程序及规费实行细则》 。 第二,著作呈报规定的变化。 大清著作权律对著作呈报的规定:应用本身姓名;匿名著作亦用真实姓名。而北洋著作 权法对著作呈报没有规定。 第三,不得呈报规定的变化。 大清著作权律对不得呈报没有规定。 而北洋著作权法对不得呈报的规定: 著作久经通行 者;愿将著作任人翻译者。 第四,社团名义之著作规定的变化。 大清著作权律对社团名义之著作的规定: 要求发行前上报民政部。 北洋著作权法对社团 名义之著作的规定:要求发行前上报内务部。 第五,对匿名著作规定的变化。 大清著作权律对匿名著作没有规定。 北洋著作权法对匿名著作的规定: 改正真实姓名时, 用改后的姓名禀请注册。 第六,无主著作的变化。 大清著作权律对无主著作的规定:将缘由预登官报及各部著名报,满一年仍无主,可以 发行。 北洋著作权法对无主著作的规定: 将缘由禀请该管官署登载政府公报, 满一年仍无主, 可以发行。 第七,承继著作权规定的变化。 大清著作权律对承继著作权的规定: 其承继人呈报。 而之后的北洋著作权法对承继著作 权的规定:著作权接受人或承继人呈报。 第八,转售抵押规定的变化。 大清著作权律对转售抵押的规定: 原主与接收人联名呈报。 北洋著作权法对转售抵押的 规定:非经注册不得对抗第三人(第三章) 。 第九,修正原著规定的变化。 大清著作权律对修正原著的规定:呈报。而之后的北洋著作权法对修正原著的规定:重 制时,修改章句或插入图画报原注册官署。 第十,注册标识规定的变化。 大清著作权律对注册标识的规定: 呈请及注册年月日载于制作之末幅。 而之后的北洋著 作权法对注册标识的规定:呈请及注册年月日载于制作之末幅;或将已发行之项载于末幅。 (四)权限 第一,第四章名称的变化。 大清著作权律第四章的名称为第四章权利限制, 北洋著作权法名称为第二章著作权人之 权利。 第二,编辑著作的变化。 大清著作权律对编辑著作的规定:搜集他人著作编成,编者有编成部分之著作权。除剽 窃割裂外。而北洋著作权法对编辑著作的规定:搜集多数之著作编成,编者有编成部分之专 有著作权。除剽窃割裂外。 第三,委托著作的变化。 大清著作权律对委托著作的规定:出资聘人所成著作,其著作权归出资人享有。而北洋 著作权法对委托著作的规定:出资聘人所成著作或照片,其著作权归出资者。 第四,口述规定的变化。 大清著作权律对口述的规定:讲义及演说已经他人笔述,其著作权归讲演者
,但除讲演 者允许外。北洋著作权法对口述的规定:讲义演说虽经他人笔述或官署学校印刷,其著作权
归讲演者,但除约定或讲演者允许外。 第五,对翻译著作规定的变化。 大清著作权律对翻译著作的规定: 译者享有著作权。 惟不禁止另议, 除译文无甚相同外。 而北洋著作权法对翻译著作没有规定。 第六,对阐发新理之作规定的变化。 大清著作权律对阐发新理之作的规定:足以视为新著作者,阐发人有著作权。北洋著作 权法对阐发新理之作的规定:或与原著作物不同技术制美术品,均视为著作权者。 第七,诉权规定的变化。 大清著作权律对诉权的规定: 已注册之著作权遇侵损准呈诉。 而之后的北洋著作权法对 诉权没有规定。 第八,不授予著作权的著作规定的变化。 大清著作权律对不授予著作权的著作的规定:法令、约章、文书、案牍;各种劝戒及宣 传文字; 公开演说而非纯属学术性质者。 北洋著作权法对不授予著作权的著作的规定: 法令、 约章、文书、案牍;各种善会宣讲之劝戒文;各种报纸记载政治及时事之论说、新闻;公开 演说。 第九,已公有的著作规定的变化。 大清著作权律对已公有的著作的规定:著作权年限已满;身故无继承人;著作久经通行 者;愿将著作任人翻印。而之后的北洋著作权法对已公有的著作的规定:著作久经通行者; 愿将著作任人翻印。 第十,出版法禁止出版者规定的变化。 大清著作权律对出版法禁止出版者没有规定。 而之后的北洋著作权法对出版法禁止出版 者的规定:不享有著作权。 (五)禁例 第一,第四章名称的变化。 大清著作权律第四章的名称为第四章权利限制, 北洋著作权法名称为第三章著作权之侵 害。 第二,条目数变化。 大清著作权律只有 7 条。而北洋著作权法相关条目有 11 条。 第三,翻印、仿制及其他各种假冒方法的变化。 大清著作权律对翻印、仿制及其他各种假冒方法的规定:不得为之,侵损其著作权。而 北洋著作权法对翻印、仿制及其他各种假冒方法的规定:为之而损害其权益时得起诉。 第四, (一)割裂改窜变匿姓名或更换名目发行规定的变化。 大清著作权律对(一)割裂改窜变匿姓名或更换名目发行的规定:接受他人著作,禁止 为之,但经原主同意的,不在此限。北洋著作权法对(一)割裂改窜变匿姓名或更换名目发 行的规定:接受或继承他人著作,禁止为之,但经原主同意的或受有遗嘱时,不在此限。 第五, (二)割裂改窜变匿姓名或更换名目发行规定的变化。 大清著作权律对 (二) 割裂改窜变匿姓名或更换名目发行的规定: 他人著作权
期限已满, 禁止为之。而北洋著作权法对(二)割裂改窜变匿姓名或更换名目发行的规定:著作权期限 已满,视为公共之物。但不问何人,禁止为之。 第六,对假托他名发行己之著作规定的变化。 大清著作权律对假托他名发行己之著作的规定:禁止为之,但用别号者不在此限。北洋 著作权法对假托他名发行己之著作的规定:以假冒论。 第七,教科书设问之题,擅作答词发行规定的变化。 大清著作权律对教科书设问之题,擅作答词发行的规定:禁止。而之后的北洋著作权法
对教科书设问之题,擅作答词发行没有规定。 第八,未发行著作的债券担保规定的变化。 大清著作权律对未发行著作的债券担保的规定:未发行著作,未经原主同意,不得为债 券担保。北洋著作权法对未发行著作的债券担保的规定:未发行之著作物,未经原主同意, 不得为债券担保。原主同意除外。 第九,合理使用规定的变化。 大清著作权律对合理使用的规定:节选供教科书等用;节录供自己著作参证注释。但应 注明出处。而之后的北洋著作权法对合理使用的规定:节选供教科书等用;节录供自己著作 参证注释;仿人图画为模型等。前两项应注明出处。 第十,暂停发行涉于假冒之著作物规定的变化。 大清著作权律对暂停发行涉于假冒之著作物的规定: 承审官可主动为之。 若判决非假冒, 被告因之损失由原告承担。 而之后的北洋著作权法对暂停发行涉于假冒之著作物的规定: 原 告可请求法院先与执行。判决非假冒,被告因之损失由原告承担。 第十一,非有心假冒者规定的变化。 清著作权律对非有心假冒者的规定:被告所得之利返还原告,免其科罚。而之后的北洋 著作权法对非有心假冒者的规定:免科罚。但被告所得之利返还原告。 (六)罚例 第一,第四章名称的变化。 大清著作权律第四章的名称为第四章权利限制,北洋著作权法名称为第四章罚则。 第二,假冒的变化。 大清著作权律对假冒的规定:科以 40-400 元罚金;知情代售同罚。而北洋著作权法对 假冒的规定:翻印仿制以及其他方法假冒的,处 500-50 元罚金;知情代售同罚。 第三,没收的变化。 大清著作权律对没收的规定: 印本刻板及专供假冒之具。 而北洋著作权法对没收的规定: 处罚之著作物。 第四, (一)割裂改窜变匿姓名或更换名目发行规定的变化。 大清著作权律对(一)割裂改窜变匿姓名或更换名目发行的规定:受有他人著作而为之 的,科以 20-200 元罚金。北洋著作权法对(一)割裂改窜变匿姓名或更换名目发行的规定: 未经原主同意,或未经遗嘱授权而为之,处 400-40 元
罚金。 第五, (二)割裂改窜变匿姓名或更换名目发行规定的变化。 大清著作权律对(二)割裂改窜变匿姓名或更换名目发行的规定:著作权期限已满而为 之,处 10-100 元罚金。而北洋著作权法对(二)割裂改窜变匿姓名或更换名目发行的规定: 著作权期限已满而为之,处 300-30 元罚金。 第六,对假托他名发行己之著作规定的变化。 大清著作权律对假托他名发行己之著作的规定:科以 20-200 元罚金。北洋著作权法对 假托他名发行己之著作的规定:以假冒论。 第七,教科书设问之题,擅作答词发行规定的变化。 大清著作权律对教科书设问之题,擅作答词发行的规定:设问擅作答词发行的,处 10-100 元罚金。而之后的北洋著作权法对教科书设问之题,擅作答词发行没有规定。 第八,未发行著作的债券担保规定的变化。 大清著作权律对未发行著作的债券担保没有规定。 北洋著作权法对未发行著作的债券担 保的规定:未经本人同意的处 400-40 元罚金。 第九,节选众人著作成书的变化。 大清著作权律对节选众人著作成书的规定:未注明原著出处的,处 10-100 元罚金。而
之后的北洋著作权法对节选众人著作成书没有规定。 第十,节录引用他人著作规定的变化。 大清著作权律对节录引用他人著作没有规定。 而之后的北洋著作权法对节录引用他人著 作的规定:未注明原著出处的,处 300-30 元罚金。 第十一,侵损著作权诉讼的诉讼种类规定的变化。 大清著作权律对侵损著作权诉讼的诉讼种类的规定:被害者自诉,始准理。而之后的北 洋著作权法对侵损著作权诉讼的诉讼种类的规定:翻印、仿制及以其他方法假冒的;割裂、 改窜,变匿姓名或更换名目发行的;未发行著作的债权担保的被害者告诉乃论。但除割裂、 改窜,变匿姓名或更换名目发行,原著作人死亡外。 第十二,举证责任的变化。 大清著作权律对举证责任的规定:原告呈诉,应出具切结存案。而之后的北洋著作权法 对举证责任没有规定。 第十三,著作末幅假标识的变化。 大清著作权律对著作末幅假标识的规定:科 30-300 元罚金。而之后的北洋著作权法对 侵著作末幅假标识的规定:处 100-10 元罚金。 第十四,注册呈报不实的变化。 大清著作权律对注册呈报不实的规定:或修正重制未呈报的,著作权撤销。而之后的北 洋著作权法对注册呈报不实的规定:或修正重制未呈报的,除著作权撤销外,处 200-20 元 罚金。 第十五,诉讼时效的变化。 大清著作权律对诉讼时效的规定: 犯罪的呈诉期为 2 年。 而之后的北洋著作权法对诉讼 时效的规定:公诉的,自注册日起,2 年为限。 (
七)附则 第一,附则条数的变化。 大清著作权律附则条数为 5 条,北洋著作权法附则条数为 2 条。 第二,生效的变化。 大清著作权律对生效的规定:自颁布文到日起,满 3 个月。而北洋著作权法对生效的规 定:公布日。 第三,溯及力(一)的变化。 大清著作权律对溯及力(一)的规定:已经给示保护者,有六个月的重新注册等待期。 而北洋著作权法对溯及力(一)的规定:有溯及力。 第四,溯及力(三)的变化。 大清著作权律对溯及力(三)的规定:前翻印、仿制并未受到指控,还可准发行三年。 而北洋著作权法对溯及力(三)无规定。 第五,注册费的变化。 大清著作权律对注册费的规定:注册费、继续费、接受费、遗失补照费、存案费、查案 费、抄案费及盖印费等八项。而北洋著作权法对注册费的规定:取消存案费和盖印费。
大清著作权律与 1928 年国民政府著作权法的不同:
(一)通则 第一,第一章名称的变化。 大清著作权律第一章的名称为通则,国民政府著作权法第一章的名称为总纲。 第二,著作权定义的变化。 大清著作权律称著作权为“专有重置之利益” ,国民政府著作权法称著作权为“依本法 注册,专有重置之利益” 。 第三,著作物范围的规定的扩大。 大清著作权律关于著作物范围的规定只有文艺、图画、贴本、照片、雕刻、模型六种。 国民政府著作权物范围为: (1)书籍、论述及说部; (2)乐谱、剧本; (3)图画、字帖; (4) 照片、雕刻、模型; (5)其他关于文艺、学术或美术之著作物。国民政府规定项数减少,但 其范围也明显扩大。 第四,注册机构的变化。 大清著作权律的注册机构是民政部,国民政府著作权法的注册机构为内政部。 第五,权利性质的规定。 大清著作权律著作权律对没有关于著作权可以转让的规定, 国民政府著作权法规定著作 权的权利性质为著作权得转让他人。 (二)权利期间 第一,第二章名称的变化。 大清著作权律第二章的名称为第二章权利期间, 国民政府著作权法第二章的名称为第二 章著作权之所属及限制。 第二,对年限一般情况的变化。 大清著作权律对年限一般情况的规定:终生;身故,承继人继续至 30 年。国民政府著 作权法对年限一般情况的规定:终生;身故,承继人继续至 30 年;但别有规定者,不在此 限。国民政府著作权法的规定为准确。 第三,合著规定的变化。 大清著作权律对著作权法合著的规定:数人公共终身有之;死后由各承继人继续至 30 年。国民政府著作权法对著作权法合著的规定:各著作人共同终身有之。承继人继续享有其 权利,迄
于著作权人中最后亡故者之亡故后 30 年。 第四,遗著规定的变化。 大清著作权律规对遗著的规定:身故后,承继人发行遗著,著作权为 30 年。国民政府 著作权法对遗著的规定:著作于亡故后始发行的,著作权为 30 年。 第五,社团著作规定的变化。 大清著作权律对社团著作的规定:官署、学堂、公司、局所、寺院、会所出名发行之著 作,其著作权得专有至 30 年。国民政府著作权法对社团著作的规定:著作权用官署、学校、 公司、会所或其他法人或团体名义的,其著作权年限为 30 年。 第六,匿名著作规定的变化。 大清著作权律对匿名著作的规定:专有至 30 年,但当改正真实姓名时,适用一般情况。 著作权法对匿名著作的规定:不著姓名或假设号之著作物,著作权为 30 年。期限未满而改 正真实姓名的,适用一般情况。 第七,照片著作权规定的变化。 大清著作权律对照片著作权的规定:专有至 10 年,但专为文书中附属者不在此限。国 民政府著作权法对照片著作权的规定:专有至 10 年,但受他人报酬而著作的,不在此限。 刊入著作物中照片,如特为此著作物而作,其著作权归该著作物之著作人有之。前项照片著 作权与著作物著作权期限一致。
第八,对计算一般情况的变化。 大清著作权律对计算一般情况的规定: 注册之日起算年限。 国民政府著作权法对计算一 般情况的规定:最初发行之日起算。 第九,承继著作的变化。 大清著作权律对承继著作的规定: 呈请立案批准之日起算。 国民政府著作权法对承继著 作的规定:无承继人,著作权视为消灭。转移及承继,非经注册,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十,合著的规定的变化。 大清著作权律规定了合著是最后死者之继承人呈请立案之日起算。 而国民政府著作权法 对此没有规定。 (三)呈报注册 第一,第三章名称的变化。 大清著作权律第三章的名称为第三章呈报义务, 国民政府著作权法第三章的名称为第二 章著作权人之权利《著作权法注册程序及规费实行细则》 。 第二,著作呈报规定的变化。 大清著作权律对著作呈报的规定:应用本身姓名;匿名著作亦用真实姓名。而国民政府 著作权法对著作呈报没有规定。 第三,不得呈报规定的变化。 大清著作权律对不得呈报没有规定。 而国民政府著作权法对不得呈报的规定: 未注册但 已通行 20 年以上者;著作权人自愿任人翻印、仿制者。 第四,社团名义之著作规定的变化。 大清著作权律对社团名义之著作的规定:用社团名称,附以代表者姓名。官署名义发行 者,发行前往民政部。国民政府著作权法对社团名义之著作的规定:社
团之名义、其事务所 所在地及代表人姓名及住址。 第五,对匿名著作规定的变化。 大清著作权律对匿名著作没有规定。 国民政府著作权法对匿名著作的规定: 改正真实姓 名时,用改后的姓名禀请注册。 第六,无主著作的变化。 大清著作权律对无主著作的规定:将缘由预登官报及各部著名报,满一年仍无主,可以 发行。国民政府著作权法对无主著作的规定:呈请内政部于政府公报公告之,满一年内仍无 主,可发行。 第七,承继著作权规定的变化。 大清著作权律对承继著作权的规定: 其承继人呈报。 而之后的国民政府著作权法对承继 著作权的规定:著作权接受人或承继人呈报。 第八,转售抵押规定的变化。 大清著作权律对转售抵押的规定: 原主与接收人联名呈报。 国民政府著作权法对转售抵 押没有规定。 第九,修正原著规定的变化。 大清著作权律对修正原著的规定: 呈报。 而之后的国民政府著作权法对修正原著没有规 定。 第十,注册标识规定的变化。 大清著作权律对注册标识的规定: 呈请及注册年月日载于制作之末幅。 而之后的国民政 府著作权法对注册标识的规定:于其末幅标明年月日经内政部注册,并附执照号。 第十一,注册给照的变化。 大清著作权律对注册给照无规定。 而之后的国民政府著作权法对注册给照的规定: 注册
由内政部发照并刊登政府公报公告之。 (四)权限 第一,第四章名称的变化。 大清著作权律第四章的名称为第四章权利限制, 国民政府著作权法名称为第二章著作权 之所属及限制。 第二,合著的分割的变化。 大清著作权律对合著的分割的规定:如一人不愿发行,著作可分则分;不可分则余人酬 以应得利,其著作权归余人共有;署名听便。而国民政府著作权法对合著的分割的规定:如 少数人或一人不愿发行,著作可分则分;不可分则余人酬以应得利,其著作权归余人共有; 署名听便。 第三,编辑著作的变化。 大清著作权律编辑著作的规定:搜集他人著作编成,编者有编成部分之著作权。除剽窃 割裂外。而国民政府著作权法对编辑著作没有规定。 第四,委托著作的变化。 大清著作权律对委托著作的规定:出资聘人所成著作,其著作权归出资人享有。而国民 政府著作权法对委托著作的规定:出资聘人所成之著作物,其著作权归出资者。但有特约从 约。 第五,口述规定的变化。 大清著作权律对口述的规定:讲义及演说已经他人笔述,其著作权归讲演者,但除讲演 者允许外。国民政府著作权法对口述的规定:讲义演说虽经他人笔述或官署学校印刷,其著 作权归讲演者,但除约定或讲
演者允许外。 第六,对翻译著作规定的变化。 大清著作权律对翻译著作的规定: 译者享有著作权。 惟不禁止另议, 除译文无甚相同外。 而国民政府著作权法对翻译著作没有规定。 第七,对阐发新理之作规定的变化。 大清著作权律对阐发新理之作的规定:足以视为新著作者,阐发人有著作权。国民政府 著作权法对阐发新理之作的规定:或与原著作物不同技术制美术品,均视为著作权者。 第八,诉权规定的变化。 大清著作权律对诉权的规定: 已注册之著作权遇侵损准呈诉。 而之后的国民政府著作权 法对诉权没有规定。 第九,已公有的著作规定的变化。 大清著作权律对已公有的著作的规定:著作权年限已满;身故无继承人;著作久经通行 者;愿将著作任人翻印。而之后的国民政府著作权法对已公有的著作的规定:未注册通行 20 年以上者;自愿任人翻印、仿制。 第十,对转载规定的变化。 大清著作权律对转载没有规定。而国民政府著作权法对转载的规定:报纸杂志之事项, 得注明不许转载。未注明而转载的,转载人得注明原载之出处。 (五)禁例 第一,第四章名称的变化。 大清著作权律第四章的名称为第四章权利限制, 国民政府著作权法名称为第三章著作权 之侵害。 第二,条目数变化。 大清著作权律只有 7 条。而国民政府著作权法相关条目有 10 条。 第三,翻印、仿制及其他各种假冒方法的变化。
大清著作权律对翻印、仿制及其他各种假冒方法的规定:不得为之,侵损其著作权。而 国民政府著作权法对翻印、仿制及其他各种假冒方法的规定:为之而损害其权益时得起诉。 第四, (一)割裂改窜变匿姓名或更换名目发行规定的变化。 大清著作权律对(一)割裂改窜变匿姓名或更换名目发行的规定:接受他人著作,禁止 为之,但经原主同意的,不在此限。国民政府著作权法对(一)割裂改窜变匿姓名或更换名 目发行的规定: 接受或继承他人著作, 禁止为之, 但经原主同意的或受有遗嘱时, 不在此限。 第五, (二)割裂改窜变匿姓名或更换名目发行规定的变化。 大清著作权律对 (二) 割裂改窜变匿姓名或更换名目发行的规定: 他人著作权期限已满, 禁止为之。而国民政府著作权法对(二)割裂改窜变匿姓名或更换名目发行的规定:著作权 期限已满,视为公共之物。但不问何人,禁止为之。 第六,对假托他名发行己之著作规定的变化。 大清著作权律对假托他名发行己之著作的规定:禁止为之,但用别号者不在此限。国民 政府著作权法对假托他名发行己之著作的规定:以侵害他人著作权论。 第七,教科书设问
之题,擅作答词发行规定的变化。 大清著作权律对教科书设问之题,擅作答词发行的规定:禁止。而之后的国民政府著作 权法对教科书设问之题,擅作答词发行没有规定。 第八,未发行著作的债券担保规定的变化。 大清著作权律对未发行著作的债券担保的规定:未发行著作,未经原主同意,不得为债 券担保。 国民政府著作权法对未发行著作的债券担保的规定: 未发行之著作物之原本及其著 作权,未经原主同意,不得为债券担保。原主同意除外。 第九,暂停发行涉于假冒之著作物规定的变化。 大清著作权律对暂停发行涉于假冒之著作物的规定: 承审官可主动为之。 若判决非假冒, 被告因之损失由原告承担。 而国民政府著作权法对暂停发行涉于假冒之著作物的规定: 原告 可请求法院先与执行。判决非假冒,被告因之损失由原告承担。 第十,非有心假冒者规定的变化。 清著作权律对非有心假冒者的规定:被告所得之利返还原告,免其科罚。而国民政府著 作权法对非有心假冒者的规定:免科罚。但被告所得之利返还原告。 (六)罚例 第一,第四章名称的变化。 大清著作权律第四章的名称为第四章权利限制,国民政府著作权法名称为第四章罚则。 第二,假冒的变化。 大清著作权律对假冒的规定:科以 40-400 元罚金;知情代售同罚。而国民政府著作权 法对假冒的规定:翻印仿制以及其他方法假冒的,处 500-50 元罚金;知情代售同罚。 第三,没收的变化。 大清著作权律对没收的规定: 印本刻板及专供假冒之具。 而国民政府著作权法对没收的 规定:处罚之著作物。 第四, (一)割裂改窜变匿姓名或更换名目发行规定的变化。 大清著作权律对(一)割裂改窜变匿姓名或更换名目发行的规定:受有他人著作而为之 的,科以 20-200 元罚金。国民政府著作权法对(一)割裂改窜变匿姓名或更换名目发行的 规定:未经原主同意,或未经遗嘱授权而为之,处 400-40 元罚金。 第五, (二)割裂改窜变匿姓名或更换名目发行规定的变化。 大清著作权律对(二)割裂改窜变匿姓名或更换名目发行的规定:著作权期限已满而为 之,处 10-100 元罚金。而国民政府著作权法对(二)割裂改窜变匿姓名或更换名目发行没 有规定。
第六,对假托他名发行己之著作规定的变化。 大清著作权律对假托他名发行己之著作的规定:科以 20-200 元罚金。国民政府著作权 法对假托他名发行己之著作的规定:侵害他人著作权论。 第七,教科书设问之题,擅作答词发行规定的变化。 大清著作权律对教科书设问之题,擅作答词发行的规定:设问擅作答词发行的,处 10-10
0 元罚金。而国民政府著作权法对教科书设问之题,擅作答词发行没有规定。 第八,节选众人著作成书的变化。 大清著作权律对节选众人著作成书的规定:未注明原著出处的,处 10-100 元罚金。而 国民政府著作权法对节选众人著作成书没有规定。 第九,侵损著作权诉讼的诉讼种类规定的变化。 大清著作权律对侵损著作权诉讼的诉讼种类的规定:被害者自诉,始准理。而国民政府 著作权法对侵损著作权诉讼的诉讼种类的规定:翻印、仿制及以其他方法假冒的;割裂、改 窜,变匿姓名或更换名目发行的;未发行著作的债权担保的被害者告诉乃论。但除割裂、改 窜,变匿姓名或更换名目发行,原著作人死亡外。 第十,举证责任的变化。 大清著作权律对举证责任的规定:原告呈诉,应出具切结存案。而国民政府著作权法对 举证责任没有规定。 第十一,著作末幅假标识的变化。 大清著作权律对著作末幅假标识的规定:科 30-300 元罚金。而国民政府著作权法对侵 著作末幅假标识的规定:处 400-40 元罚金。 第十二,注册呈报不实的变化。 大清著作权律对注册呈报不实的规定:或修正重制未呈报的,著作权撤销。而国民政府 著作权法对注册呈报不实的规定:处 200-20 元罚金,并注销其注册。 第十三,诉讼时效的变化。 大清著作权律对诉讼时效的规定: 犯罪的呈诉期为 2 年。 而国民政府著作权法对诉讼时 效没有规定。 (七)附则 第一,附则条数的变化。 大清著作权律附则条数为 5 条,国民政府著作权法附则条数为 1 条。 第二,生效的变化。 大清著作权律对生效的规定:自颁布文到日起,满 3 个月。而国民政府著作权法对生效 的规定:公布日。 第三,溯及力(一)的变化。 大清著作权律对溯及力(一)的规定:已经给示保护者,有六个月的重新注册等待期。 而国民政府著作权法对溯及力(一)没有规定。 第四,溯及力(二)的变化。 大清著作权律对溯及力(二)的规定:前 30 年发行之著作可呈报注册。而国民政府著 作权法对溯及力(二)的规定:未满 20 年的可呈报注册。 第五,溯及力(三)的变化。 大清著作权律对溯及力(三)的规定:前翻印、仿制并未受到指控,还可准发行三年。 而国民政府著作权法对溯及力(三)的规定:已注册的,一年内补行注册,费用减半。 第六,注册费的变化。 大清著作权律对注册费的规定:注册费、继续费、接受费、遗失补照费、存案费、查案 费、抄案费及盖印费等八项。而国民政府著作权法对注册费的规定:取消存案费和盖印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