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劳动统计报表制度
(I)劳动统计报表制度
(2003年统计年报和2004年定期报表)
北京市统计局 2003年10月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五条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本制度由北京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目 录
一、总说明 .................................................................................................................................................. 4 二、报表目录 .............................................................................................................................................. 5 三、调查表式 .............................................................................................................................................. 6 (一)年报综合表 ................................................................................................................................................... 6 1.劳动统计年报对比分析表(I304表) ............................................................................................................ 6 (二)年报基层表 ................................................................................................................................................... 8 1.劳动情况表(I104表) .................................................................................................................................... 8 (三)定期综合表 ................................................................................................................................................... 9 1.劳动情况季报综合表(I404表) .................................................................................................................... 9 2.本季度数据变动情况表(I404-1表) ........................................................................................................ 10 (四)定报基层表 .................................................................................................................................................. 11 1.劳动情况季报基层表(I204表) ...................................................................................................................11 四、附录 ................................................................................................................................................... 12 (一)实施办法 ..................................................................................................................................................... 12 (二)直报市统计局单位名单 ............................................................................................................................. 14 (三)劳动情况表(I104表)审核公式 ............................................................................................................. 15 (四)劳动情况表(I104表)指标解释 ............................................................................................................. 16
一、总说明
(一)为了及时、准确地搜集、整理全社会有关劳动力资源配置、从业人员人数及劳动报酬、职工个人收入等方面的资料,为国家和各级政府制定有关劳动政策、进行宏观决策和调控提供依据,为国民经济核算提供可靠依据,特制订《劳动统计报表制度》。
(二)本报表制度是根据国家统计局《劳动综合统计报表制度》结合市政府和各综合业务主管部门的需要而制定的。 (三)本报表制度主要是北京市统计局对全市各种核算单位劳动情况表的报送要求。报送范围为中央、地方、外地驻京及外国驻京商社、办事机构的各类内资、港澳台投资、外商投资的各种经济类型单位和其他经济企业。
(四)本报表制度中的基层资料由各区县统计局妥善保存,存档以备待查。劳动情况表(I104表)未经市统计局同意,不得抄报其他机关或单位。
二、报表目录
5
三、调查表式
(一)年报综合表
劳动统计年报对比分析表
表号: 制表机关: 文号: 执行期限:
I304表 北京市统计局 京统发[2003]123号 2004年2月底止
6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电话: 报出日期:2004年2月 日 说明:1.本表限区县统计局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报送。 2.报送时间为2004年2月24日以前。
7
劳动情况表
单位法人代码:□□□□□□□□-□
表号: 制表机关: 文号: 执行期限:
I104表 北京市统计局 京统发[2003]123号 2004年2月底止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电话: 报出日期:2004年 月 日 注:从业人员=3+9+10+11
劳动情况季报综合表
主管机关代码:□□□□
表号: 制表机关: 文号: 执行期限: 单位:
I404表
北京市统计局 京统发[2003]123号 2005年1月底止 人数:人 金额:万元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电话: 报出日期:200 年 月 说明:1.本表限区县统计局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报送。
2.报送时间为季后6日中午12点以前,报送方式为电子邮件。
本季数据变动情况表
表号: 制表机关: 文号: 执行期限:
I404-1表 北京市统计局 京统发[2003]123号 2005年1月底止
说明:1.本表限区县统计局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报送。
2.1季度报送本表时,上季度数据“季末人数”指标为2003年年报资料中的年末人数;“劳动报酬”部分为年报数据/4。 3.报送时间为季后6日中午12点以前,报送方式为电子邮件。
(四)定报基层表
劳动情况季报基层表
法人代码:□□□□□□□□-□
表号: 制表机关: 文号: 执行期限: I204表 北京市统计局 京统发[2003]123号 2005年1月底止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电话: 报出日期:200 年 月 日
报告季内各月(季)平均人数之和说明:1.年初至本季止累计平均人数= 月(季)数
2.直报综合单位报送时间为季后6日中午12点以前,报送方式为传真或电子邮件。
逻辑平衡关系: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14/8
四、附录
(一)实施办法
一、年报报表
(一)填报范围和统计调查单位
1.劳动情况表:北京市辖区内乡及乡以上国有、集体、各种合资、合作、独资、私营企业等独立核算法人单位,以及外国驻京商社和办事机构。
独立核算法人单位的人员和劳动报酬统计应包括其下属的产业活动单位以及本单位在外地的非法人单位(国家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按照国家统计局对单位统计的规定:“建筑业中跨地区的单位由工程处、工区所在地区进行统计。”在劳动情况表中应包括外地在京的建筑施工企业。
(二)组织实施方式
1.区县统计局
负责布置本区县所属全部单位及无主管单位、外商独资企业、乡镇企业、外国驻京商社、办事机构的劳动情况表,并按要求审核、编码、录入上报市统计局。
负责辖区内市属基层单位、中央基层单位、外地在京独立核算法人单位劳动情况表的收集、审核、编码、录入、上报工作。
负责与本区县各行业规模以上单位名录库进行核对(包括工业、商业、服务业、建筑业),规模以上劳动情况表与主营业务表一一对应。
2.市统计局直接实行管理企业(单位)
按市统计局规定,由市统计局负责布置其所属的主营或全部单位,并按要求收集、审核、上报市统计局。
(三)报送要求
1.基层单位
基层单位(直报市统计局的单位除外)报表报送到办公地点所在地的区县(乡镇、街道)政府统计部门。报送时间、份数、地点由区、县统计局自定。
基层单位报表规定报送时间在1月底以前。
2.市统计局直接实行管理企业(单位)
基层报表于2月3日以前报送到市统计局人口和就业统计处,报送1份。基层报表为2张以上的单位按法人代码顺序装订成册报送,同时携带101数据库软盘。
3.区县统计局
(1)数据盘:即LZ2003.DBF。盘片标签上应标出单位名称、主管代码、数据库文件名和记录条数。
(2)劳动情况年报对比分析表。本表由区县统计局负责填报。经单位领导审核、签发,加盖公章后上报。
(3)年报审核逻辑检验单。
(4)年报说明。主要包括本单位全年情况与上年比较有哪些变化,如单位个数增减、总人数与工资情况变化、人员在50人以上单位未报送104表的原因和未报劳动情况表的各行业规模以上单位名单等。 以上资料于2月24日以前,报送到市统计局人口和就业统计处。
(四)具体规定
1.劳动情况表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口径范围要符合规定,各项指标要以劳动统计台帐为填报依据。
2.计量单位要严格按规定填报。人数以人、金额以元为单位,一律不留小数。
3.表内平衡关系要符合规定,相关指标的逻辑关系、与上年年报相比趋势要合理。
4.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指标要符合逻辑关系。年平均工资低于5000元的单位在表内空白处附简要说明。
5.劳动情况表及其他基层报表要有填报人员签名,领导审核签章并加盖公章。
6.中关村科技园的海淀园、丰台园、昌平园、电子城所在区县统计局在报送年报数据库时要有明确标志其单位是否为上述开发区企业。
7.2003年撤消或破产的单位,经核实后由区县统计局按撤消前的劳动报酬并计算平均人数进行填报。
二、定期报表
(一)报送范围:同劳动情况表(即与年报口径一致)。
(二)组织实施方式
1.区县统计部门
负责劳动统计季报工作的布置、收集、审核、上报工作。
规模以上基层单位季度资料按法人单位采集数据,规模以下单位数据采集方式自定。
2.市统计局直接实行管理企业(单位)按市统计局规定,由市级负责布置其所属的主营或全部单位,直报综合单位按要求收集、审核、上报。
(三)报送要求
1.区县统计局
(1)劳动情况季度综合表:以Excel文件形式报送。
(2)季度基层数据库:报送规模以上单位基本情况与季度数据连接在一起的DBF数据库。
规模以上单位个数以年报为基准,在年内因从业人员变化低于所定规模的,仍视同规模以上单位。
(3)本季度数据变动情况表(Excel文件)
(4)季度数据变动说明(Word文件)
以上资料均在季后6日中午12时前以电子邮件形式报送到人口和就业统计处(遇节假日不顺延)。经人口和就业处确认后方为上报时间。
2.市统计局直接实行管理企业(单位)
(1)填报劳动情况季报基层表(I204表)。
(2)报送方式:以电子邮件或传真形式报送到人口和就业处。
(3)报送日期和时间:季后6日中午12时前(遇节假日不顺延)。
三、联系方式
季报统计:夏萍;电话:83547376;邮箱:[email protected]
郭艳霞;电话:83547380;邮箱:[email protected]
传真:83547381,83547380
年报统计:胡欣洁;电话:83547374;邮箱:[email protected]
(二)市统计局直接实行管理企业(单位)名单
北京市对外服务办公室 北京市四服企业办公室
北京实业开发总公司 897企业管理办公室
(以上单位含所属全部企业及单位)
国家行政管理机关:(行业大类:94)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含区县)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含入区企业)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含区县) 北京市国家安全局
北京市监狱工作管理局(含所属监狱) 北京市劳动教养管理局(含所属劳教所) 北京市司法局(含律师事务所) 国家安全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不含区县)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区县)
金融业:(行业大类:68)
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分行 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 中国银行北京分行
交通银行北京分行 国家开发银行营业部
光大银行总行营业部 中信实业银行总行营业部
广东发展银行北京分行 华夏银行总行营业部
兴业银行北京分行 深圳发展银行总行营业部
北京市商业银行 中国民生银行北京管理部
北京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招商银行北京分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北京分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北京市分行
(以上单位均含分理处、支行、储蓄所)
保险业:(行业大类:7010,7020)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平安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人寿险)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
泰康保险公司北京营业部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平安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财产险)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华泰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
(以上单位均含分支机构)
铁路运输业:(行业大类:51) 北京铁路分局
航空运输业:(行业:5511,5512)
中国国际航空公司 中国新华航空有限责任公司
联合航空公司
航空服务(行业大类:5531):
首都机场集团公司 首都机场股份公司
邮政业(行业大类:5910)
北京市邮政管理局
电信:(行业大类:6011)
中国网通集团北京市通信公司
城市公共交通业:(行业中类:5310,5320)
北京市地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公交总公司
北京地铁运营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地铁建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以上铁路、民航、邮电及市内公交均不包含所属独立核算法人企业或单位)
(三)劳动情况表(I104表)审核公式
1=3+9+10+11+16
2≤1
4≤3
5≤3
6≤3
7≤3
8≤7
11=12+13+14+15
16=18+19+„+24+26
17≤16
25≤24
27=28+29+30+31+32
33≤32
34=35+36+39+40+„+43
37≤36
38≤37
44=45+„+50
51=52+53+54+55+56
57≤56
58=52/28
(四)主要指标解释
1.劳动情况表(I104表)指标解释
(一)人数指标
1.年末人数:指填报单位年末的总人数。包括:(1)在岗职工;(2)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3)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4)其他从业人员;(5)不在岗职工。
按照“谁发工资谁统计”的原则,在单位领取劳动报酬(生活费)的人数都应由发放单位统计。 街道(镇、乡)办事处填报时要包括:在街道、镇、乡以及下属居(家)委会中工作的干部、社区专职工作者,由街道、镇、乡支付劳动报酬的社区治安巡逻(保安)、社区保洁、城管监察以及园林绿化等人员。
注意:①在期末人数中不包括利用课余时间打工的学生及在本单位实习的各类在校学生。
②根据国家统计局规定,参军人员无论原单位是否仍发生活费或补贴都不再统计在期末人数中。 ③不包括本单位的离退休人员。
2.在岗职工:指在本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六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包括使用的无单位的临时职工。
下列人员也应统计为在岗职工:
(1)招用的劳动关系保留在各类人才服务中心及职业介绍所的人员。
(2)招用的自存档案的各类人员或虽没转档案但与原单位已没任何关系的人员。
(3)再就业中心、职业介绍所或企业等机构派遣或输出劳务并发放劳动报酬的人员。
(4)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制外自行招用的失业人员。
(5)街道招聘的社区专职工作者。
3.长期职工:指用工期限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在岗职工。当年新分配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虽在当年用工期限不满一年,但应视同于长期职工。
4.户口在外省市的人员:指在岗职工中没有北京市户口的人员。
5.户口在农村的人员:指在岗职工中保留农村户籍关系的在岗农民工。
6.专业技术人员:指在岗职工中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及从事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具体指:(1)工程技术人员,(2)农业技术人员,(3)科研人员(含自然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及实验技术人员),(4)卫生技术人员,(5)教学人员(含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中学、小学),(6)民用航空飞行技术人员,(7)船舶技术人员,(8)经济人员,(9)会计人员,(10)统计人员,(11)翻译人员,(12)图书资料、档案、文博人员,(13)新闻、出版人员、(14)律师、公证人员,(15)广播电视播音人员,(16)工艺美术人员,(17)体育人员,(18)艺术人员,(19)政工人员。 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具体指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企业、事业单位下设的职能机构、企业的生产车间和辅助车间(或附属辅助生产单位)中从事生产技术、经济管理和政治工作的人员。
7.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指本单位使用的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并支付劳动报酬的人员。包括留用的本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和聘用的外单位的离退休人员。
不包括聘用的社会上在法定劳动年龄之内的各类人员。此类人员应按实际情况填报在岗职工指标或其他从业人员指标。
8.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指在本单位工作并支付劳动报酬的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不包括临时访问、讲学和因从事某一课题(或任务)进行短期(半年以内)研究或工作的人员。该指标是按国籍或身份统计。
9.其他从业人员:指填报单位聘用或使用的其他各类从业人员。这类人员与本单位没有劳动关系但在本单位领取劳动报酬,包括仍由原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基金或档案仍保留在原单位但在本单位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人员,从事二种或二种以上职业人员,档案保留在原单位派到下属单位工作人员、借调人员、下岗再就业人员、使用的小时工、使用并发放劳动报酬的劳务输入人员、保险公司代理员(营销员)等。 包括由街道、镇、乡办事机构发放劳动报酬的社区治安巡逻人员、社区保洁员以及园林绿化、城管监察等人员。
根据国家统计局原人口与就业司和原劳动部综合计划与工资司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金融保险行业劳动统计工作的通知》(人口司函[1997]18号)文件精神,金融保险单位雇用的专职代办员如与本单位有劳
动关系,应统计为“在岗职工”,没有劳动关系或档案关系的统计在“其他从业人员”中,发放的劳动报酬在相应的指标中反映。保险公司的营销员无论兼职或专职应统计在“其他从业人员”中,发放的劳动报酬统计在“其他从业人员劳动报酬”指标。
确定“关系在原单位”这个指标的原则有两点:
(1)原单位没有为其办理正式调出手续并负担其社会保险。
(2)仍是原单位在编在册的职工并由原单位作为不在岗职工统计。
10.使用的外单位不在岗人员:指填报单位招用的没有与原单位办理正式调出手续,仍由原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基金或人事档案关系仍保留在原单位的人员。包括使用的下岗再就业的人员、使用的再就业的离岗休养职工、借调人员。
11.兼职人员:指填报单位招用的在本单位兼职工作的人员。
12.使用的未办理录用手续的应届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包括本单位使用的未正式办理录用手续或签订劳动合同的2003年毕业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统计该类人员时不管是否具有北京户口。使用的未办理录用手续的往届毕业生统计在“其他人员”指标中。
13.其他人员:包括本单位聘用的小时工,未办理录用手续的往届毕业生等人员。
14.不在岗职工:指由于各种原因,已经离开本人的生产或工作岗位,并已不在本单位从事其他工作,但仍与本单位保留人事劳动关系的人员,不包括本单位的离退休人员。
指标中的人事劳动关系是指单位对职工有以下承诺之一的:一是负担其养老等各项保险;二是可以参与原单位的住房分配或回原单位办理退休手续。如企业的下岗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分流的无岗位仍在册人员、国家机关分流的将来待分配的学习人员、到校办企业工作的教职工、到开发区工作的人员、在单位劳服、三产工作的人员、被劳务输出的人员、长期病休人员等。
停薪留职自费出国留学人员、派出国劳务人员,如原单位仍发放工资的应在此项中统计其人数,并在相应项目中统计其生活费;如原单位不再发工资的人员,只统计其人数,境外单位发放的工资不统计。
15.离岗休养职工:指接近正常退休年龄但因各种原因退出工作岗位,由单位按月发给一定生活费,已办理离岗休养手续而尚未正式办理社会退休手续的职工。
16.劳务输出人员:指劳动关系仍在本单位,由本单位有组织的安排或派出到其它独立法人单位工作的且不由本单位发放劳动报酬的人员。
由本单位发放劳动报酬的人员统计为在岗职工。
17.轮岗人员:指因单位生产经营性原因或季节性原因,职工暂时性处于无工作岗位状态的人员。
18.长期病、休假人员:指劳动关系在本单位,因病、事假离开工作岗位半年及半年以上的人员,不包括由单位派出或自费长期学习的人员。
19.离岗挂编人员:指离开本单位工作岗位,保留劳动关系并且个人负担部分或全部社会保险。
20.协议保留劳动关系人员:指根据北京市政府京政办发[1999]38号文件规定,经本人与企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离开再就业服务中心,只将社会保险关系保留在企业,并由企业按“不在岗职工”统计的人员。
21.下岗待工人员:指因单位原因,暂时没有劳动岗位,而且无明确上岗时间的人员。
4050人员:指本单位下岗待工人员中女性40岁以上人员和男性50岁以上人员(不含40岁、50 岁)。
22.其他人员:除以上情况外的不在岗职工。
(二)平均人数指标的计算方法
1.月平均人数:以报告月内每天实有的全部人数相加之和,除以报告月的日历日数。
计算公式为:
报告月内每天实有的全部人数之和 月平均人数= 报告月的日历日数
对人员增减变动很小的单位,其月平均人数也可以用月初人数与月末人数之和除以2求得。计算公式为:
月初人数月末人数 月平均人数= 2
在计算月平均人数时应注意:
①公休日与节假日的人数应按前一天的人数计算。
②对新建立不满整月的单位(月中或月末建立),在计算报告月的平均人数时,应以其建立后各天实
有人数之和,除以报告期日历日数求得,而不能除以该单位建立的天数。
2.季平均人数:以报告季内各月平均人数之和除以3后求得。计算公式为:
报告季内各月平均人数之和 季平均人数= 3
3.年平均人数:是以12个月的平均人数相加之和除以12求得,或以4个季度的平均人数之和除以4求得。计算公式是:
报告年内12个月平均人数之和 年平均人数= 12
报告年内4个季度平均人数之和 4
在年内新成立的单位年平均人数计算方法为:从实际开工之月起到年底的月平均人数相加除以12个月。
开工之月平均人数12月平均人数 年平均人数= 12
(三)从业人员增减变动指标
新增和调入的人数
1.从农村招收的人员:指从户口在农村的劳动力中招收参加工作的人员。
2.从城镇招收的人员:指从城镇社会青年、失业人员中招收参加工作的人员,不包括来自城镇的其他人员。
3.录用的退伍军人:包括录用的复员军人和录用的转业军人。
录用的复员军人:指从部队复员后,直接由单位录用的或由职业介绍所介绍的人员,包括参军前是职工或已办理了招工手续,服役期满后又回到原单位复工复职的人员。不包括复员回农村参加生产后,又被城镇单位招收录用的人员,这一部分人应计入“从农村招收的人员”人数中。
录用的转业军人:指退出现役,转到地方由国家分配到各类单位直接录用或由职业介绍所介绍而录用的部队转业军官和干部。
4.录用的大学毕业生:指从大学、专科学校及研究生院(部)毕业后,直接由单位录用的人员。包括由学校推荐、本人自行联系工作单位而录用的各类应届毕业生。
5.录用的中专和技工学校毕业生:指从中等专科学校和技工学校毕业后直接由单位录用的人员。
6.由本市外单位调入:指在报告期内由本市各类单位调入的人员,包括由系统内调入人员。
7.由外省市、自治区、直辖市调入:指在报告期内由外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各类单位调入的人员。
8.其他:指除上述几类人员以外的各类增加的人员。包括增加的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其他从业人员。
减少和调出的人数
1.离休: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离开生产或工作岗位,正式办理了离休手续并享受离休待遇的人员。
2.退休:指达到国家规定的年龄和条件,退出生产或工作岗位,正式办理了退休手续并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员。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在单位内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能统计到退休人员中,而仍应统计为单位不在岗职工。但如已被社会统筹机构承认并发放退休费的提前退休人员,应计入本项中。
3.退职:指职工本人自愿,或因丧失工作能力,又不具备退休条件而办理离职手续并享受相应待遇的人员。
4.开除:指职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犯有其他严重错误,受到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并由单位办理开除手续的人员。
5.除名:指根据有关规定,对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由单位办理除名手续的人员。
6.辞退:指按有关规定,对犯有违纪行为,由单位办理辞退手续的人员,以及其他原因按有关规定办理辞退手续的人员。
7.终止、解除合同:指根据有关规定,单位与职工签订合同后,因正常或非正常原因,与单位终止或解除了劳动关系的合同制职工。
8.调到本市外单位:指在报告期内办理调动手续后调到本市外单位的人员。
9.调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指在报告期内调到外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各类单位的人员。
10.其他:指除上述几类人员以外的各类减少的人员。包括减少的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外籍及港或:年平均人数=
澳台方人员、其他从业人员。
(四)劳动报酬指标
1.劳动报酬(生活费)总额:指在报告期内(2003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止,以下同)直接支付给本单位使用的全部劳动力报酬(生活费)总额。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不在岗职工生活费;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劳动报酬以及聘用的其他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 发放给本单位在岗职工的“技术交易奖酬金”应计入本单位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中。发放给本单位其他从业人员的“技术交易奖酬金”计入其他从业人员劳动报酬中。
国家统计局文件“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文件中对工资总额的计算做了明确解释: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按国家规定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还是未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因此,“技术交易奖酬金”应计入从业人员劳动报酬中。
2.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与“在岗职工”指标相对应,指单位在报告期内直接支付给在岗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各种津贴和补贴、旅游费、过节费、交通费、洗理费、书报费、伙食补助(出差人员在途的误餐补贴统计在工资外收入中)、住房、租房补贴以及由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住房基金、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房水电费等。
在统计工资总额时不管是预算内资金,还是预算外资金;不管是单位自筹的资金,还是上级(或政府财政部门)下拨的资金;在财务帐上不管是工资科目,还是其他科目,只要符合工资统计指标的规定,就应统计在工资总额中。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1998年年报劳动统计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统办字
[1998]120号文),北京市房改办《关于北京市提高公有住房租金增发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京房改办字第080号),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日常通信工具安装、配备和管理的规定的通知》(京财行[2000]394号)文件精神,各企、事业、机关单位发放的住房提租补贴、通信工具补助、住宅电话补助应计入工资总额项中的各种津贴。
房改一次性补贴款,如补贴发放到个人,可自行支配的则计入工资总额内;如补贴为专款专用存入专门的账户,不计人工资总额统计。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2002年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统办字[2002]20号)文件精神,单位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暂不做工资总额统计,其他各种商业性保险如储蓄性保险其性质为劳动报酬,因此应计入工资总额统计;单位给职工个人实报实销的职工个人家庭使用的固定电话话费、职工个人使用的手机费、职工个人购买的服装费(不包括工作服)等各种费用,其实质为岗位津贴或补贴,应计入工资总额统计;有些地区为不休假的职工发放一定的现金或补贴,其性质为劳动报酬,应计入工资总额统计;试行企业经营者年薪制的经营者,其工资正常发放部分和年终结算后补发的部分属于劳动报酬性质,应计入工资总额统计。
注:国家统计局(国统办字[1999]106号)文件中规定“单位以各种名义发放的现金和实物,只要属于劳动报酬性质并且现行统计制度未明确规定不计人工资的都应作为工资统计。”
工资总额具体内容如下:
计时工资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包括:
(1)对已做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即基本工资部份;
(2)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
(3)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4)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技能工资及岗位(职务)工资;
(5)合同制职工按规定缴纳的不超过本人标准工资一定比例的退休养老基金、职工受处分期间的工资、浮动升级的工资等。
(6)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 计件工资
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
(1)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2)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3)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计件标准工资
指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单位,按照批准的计件单价和规定的劳动定额或工作量支付给计件工人的劳动报酬。即在一定时期内职工应当完成的定额乘以单价后的工资。在一般情况下(即工作物等级与标准工资等级相同时),计件标准工资与标准工资相等,当工作物等级高于标准工资等级时,计件标准工资则高于标准工资。
计件超额工资
是计件工资的一部分,指计件工人超额完成定额任务后所得的工资,即计件工人实得的全部计件工资减去应得的计件标准工资后的数额。某些企业的工人由于从事生产的工作物等级高于本人工资等级,因而其计件标准工资高于本人标准工资,其计件超额工资也应是全部工资减去应得的计件标准工资后的数额。 奖金
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
(1)生产(业务)奖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安全(无事故)奖、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的综合奖、提前竣工奖、外轮速遣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
(2)节约奖包括各种动力、燃料、原材料等节约奖;
(3)劳动竞赛奖包括发给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的各种奖金;
(4)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年终一次性奖金、机关工人的奖金、体育运动员的平时训练奖;
(5)其他奖金包括从兼课酬金和业余医疗卫生服务收入提成中支付的奖金,运输系统的堵漏保收奖,学校教师的教学工作量超额酬金,从各项收入中以提成的名义发给职工的奖金等。
津贴和补贴
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而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津贴包括:
(1)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及岗位性津贴。包括:高空津贴、井下津贴、流动施工津贴、高温作业临时补贴、艰苦气象台(站)津贴、微波站津贴、冷库低温津贴、邮电人员外勤津贴、夜班津贴、中班津贴、班(组)长津贴、环卫人员岗位津贴、广播电视天线工岗位津贴、盐业岗位津贴、废品回收人员岗位津贴、殡葬特殊行业津贴、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岗位津贴、环境监测津贴、收容遣送岗位津贴、课时津贴、班主任津贴、科研辅助津贴、卫生临床津贴和防检津贴、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津贴、护林津贴、林业技术推广服务津贴、野生动物保护工作津贴、水利防汛津贴、气象服务津贴、地震预测预防津贴、技术监督工作津贴、口岸鉴定检验津贴、环境污染监控津贴、社会服务津贴、特殊岗位津贴、会计岗位津贴、岗位津贴、野外津贴、水上作业津贴、艺术表演档次津贴、演出场次津贴、艺术人员工种补贴、运动队班(队)干部驻队津贴、教练员培训津贴、运动员成绩津贴、运动员突出贡献津贴、责任目标津贴、领导职务津贴、岗位目标管理津贴、专业技术职务津贴、专业技术岗位津贴、技术等级岗位津贴、技术工人岗位津贴、普通工人作业津贴及其他为特殊行业和苦脏累险等特殊岗位设立的津贴。
机关工作人员岗位津贴。包括:公安干警值勤津贴、警衔津贴、交通民警保健津贴、海关工作人员岗位津贴、审计人员外勤工作补贴、税务人员的税务征收津贴(包括农业税收)、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外勤津贴、人民法院干警岗位津贴、人民检察院干警岗位津贴、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监察、纪检部门办案人员补贴、人民武装部工作人员津贴、监狱劳教所干警健康补贴等。
(2)保健性津贴。包括:卫生防疫津贴、医疗卫生津贴、科技保健津贴、农业事业单位发放的有毒有害保健津贴以及其他行业职工的特殊保健津贴等。
(3)技术性津贴。包括:特级教师津贴、科研课题津贴、研究生导师津贴、工人技师津贴、中药老药工技术津贴、特殊教育津贴、高级知识分子特殊津贴(政府特殊津贴)等。
(4)年功性津贴。包括:工龄工资、工龄津贴、教龄津贴和护士护龄津贴等。
(5)地区津贴。包括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地区附加津贴等。
(6)其他津贴。例如:支付给个人的伙食津贴(火车司机和乘务员的乘务津贴、航行和空勤人员伙食津贴、水产捕捞人员伙食津贴补贴、汽车司机行车津贴、体育运动员和教练员伙食补助费、少数民族伙食津贴、小伙食单位补贴、单位按月发放的伙食补贴、补助或提供的工作餐等)、合同制职工的工资性补贴、上下班交通补贴、洗理卫生费、书报费、工种粮补贴、过节费、干部行车补贴、私车补贴等。
补贴包括:
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如副食品价格补贴、粮、油、蔬菜等价格补贴,煤价补贴、房贴、水电贴、房改补贴等。
加班加点工资指对法定节假日和公休假日工作的职工,以及在正常工作日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职工按规定支付的加班工资和加点工资。
其他工资指其他根据国家规定支付的工资。如附加工资、保留工资以及调整工资补发的上年工资等。 工资总额不包括以下项目:
(1)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在重大体育比赛中的重奖。
(2)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具体有: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医疗卫生费或公费医疗费用、职工生活困难补贴费、工会文教费、集体福利费、探亲路费等。
(3)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4)支付给聘用或留用的离休、退休人员的各项补贴。
(5)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具体有:工作服、手套等劳动保护用品,解毒剂、清凉饮料,以及按照国务院一九六三年七月十九日劳动部等七单位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五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
(6)支付给外单位人员的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7)出差伙食补助费、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8)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的从业人员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9)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10)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
(11)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
(12)因使用劳务派遣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和管理费。
(13)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14)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15)支付给个人的医疗卫生费补贴。
(16)解除合同后企业一次性支付的各种费用。
(17)由单位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18)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托儿补助、独生子女费、奶费、工作服洗补费、计划生育补贴、献血员营养补助、节约归己的出差补助、保健食品待遇等。
(19)支付给从保安公司招用的人员的补贴。
(20)一些单位职工集资入股或购买企业债券后发给职工的股息分红、债券利息以及职工个人技术投入后的税前收益分配。
(21)劳保福利费用统计、工资外收入统计有明确规定的。
3.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劳动报酬:与“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指标相对应,指在报告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的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全部劳动报酬。包括工资收入和福利收入,不包括离、退休费。
4.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劳动报酬:与“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指标相对应,指在报告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的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的全部劳动报酬,在填报此项时,应将外币折合成人民币。
5.其他从业人员劳动报酬:与“其他从业人员”指标相对应,指在报告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的全部劳动报酬,包括工资收入和福利收入。
6.不在岗职工生活费:与“不在岗职工”指标相对应,指在报告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的不在岗职工全部生活补贴费用。包括发给下岗职工的生活费。
(五)从业人员
指在各级国家机关、政党机关、社会团体及企业、事业单位中工作,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以及在各单位中工作的外方人员港澳台方人员、兼职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第二职业者。不包括单位的不在岗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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