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工程消耗量标准
《湖南省市政工程消耗量标准》总说明(计算规则)
一、《湖南省市政工程消耗量标准》共分十章,包括第一章"土石方工程";第二章"道路工程";第三章"桥涵工程";第四章"隧道工程";第五章"给水工程";第六章"排水工程";第七章"燃气工程";第八章"钢筋工程";第九章"拆除工程";第十章"措施项目"。 二、《湖南省市政工程消耗量标准》(以下简称本标准)是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工程标底,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是编制市政工程概算定额(指标)、投资估算指标的基础;也是编制企业定额、投标报价的参考。 三、适用范围
1.本标准适用于城镇管辖范围内的新建、扩建的市政工程。
2.厂区内道路、排水、桥梁执行本标准时人工、机械乘以系数0.95。
3.市政大中修工程、背街小巷提质改造执行本标准时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10。 四、本标准是按照正常的施工条件,目前多数企业的施工机械装备程度,合理的施工工期、施工工艺、劳动组织编制的,反映了社会平均消耗量水平。
五、本标准是依据国家有关现行产品标准、设计规范和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编制,并适当参考了其他行业、地方标准,以及有代表性的设计、施工资料和其他资料。
六、关于人工工日消耗量:本标准人工不分工种、技术等级,均以综合工日表示。内容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人工幅度差和辅助用工。 七、关于材料消耗量:
1.本标准中的材料消耗包括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凡能计量的材料、成品、半成品均按品种、规格逐一列出用量并计入了相应的损耗,其损耗的内容和范围包括: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现场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施工现场堆放损耗。
2.混凝土、沥青混凝土、砌筑砂浆、抹灰砂浆及各种胶泥等均按半成品消耗量以体积(m3)表示。混凝土的养护,除另有说明者外,均按自然养护考虑。 3.周转性材料已按规定的材料周转次数摊销计入项目内。 4.组合钢模板、复合木模板等的回库维修费应计入其预算价格内。 5.用量少、价值小的材料合并为其他材料费。
6.施工用水、电是按现场有水、电考虑的,如现场无水、电时,可以调整。
八、关于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
1.本标准的施工机械台班用量包括了机械幅度差内容。
2.本标准未包括随工人班组配备并依班组产量计算的单位价值2000元以下的小型施工机械或工具使用费,价值2000元以下的小型施工机械或工具使用费列入其他直接费中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项下。
九、本标准均已包括材料、成品、半成品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安装地点的水平和垂直运输所需要的人工和机械消耗量。如需要再次搬运的,应在二次搬运费项下列支。
十、本标准的工作内容中已说明了主要的施工工序,次要工序虽未说明,均已考虑在内。 十一、本标准注有"×××以内"或"×××以下"者均包括×××本身,"×××以外"或"×××以上"者,则不包括×××本身。
第一章 土石方工程
一、本章包括土石方工程、打拔工具桩、支撑工程。 二、本章适用于新、扩建市政各专业工程中的土石方工程。 三、本章的编制依据:
1、《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第一册《通用项目》(GYD-301-1999); 2、《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1995年); 3、《全国统一安装工程基础定额》;
4、《全国市政工程统一劳动定额》(1985年); 第一节 土石方工程 说明 一、本节内容适用于各市政专业工程。
二、干、湿土的划分以地下常水位为准,常水位以上为干土,以下为湿土。挖湿土时,人工和机械乘以系数1.18,干、湿土工程量分别计算。采用井点降水的土方按干土计算。
三、挖土机在垫板上作业,人工和机械乘以系数1.25,搭拆垫板的人工、材料和辅机摊销费另行计算。
四、在支撑下挖土,按实挖体积人工乘以系数1.43,机械乘以系数1.20。先开挖后支
撑的不属支撑下挖土。
五、挖密实的钢碴,按挖四类土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50。
六、石方爆破按炮眼法松动爆破和无地下渗水积水考虑,防水和覆盖材料未在内。采用火雷管可以换算,雷管数量不变,扣除胶质导线用量,增加导火索用量,导火索长度按每个雷管2.12m计算。抛掷和定向爆破另行处理。打眼爆破若要达到石料粒径要求,则增加的费用另计。
七、本章不包括现场障碍物清理,障碍物清理费用另行计算。弃土、石方的场地占用另行计算。
八、为满足环保要求而配备了洒水汽车在施工现场降尘,若实际施工中未采用洒水汽车降尘的,在结算中应扣除洒水汽车和水的费用。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本章土、石方体积均以天然密实体积(自然方)计算,回填土按碾压后的体积(实方)计算。
二、土方工程量按图纸尺寸计算,修建机械上下坡的便道土方量并入土方工程量内。石方工程量按图纸尺寸加允许超挖量。开挖坡面每侧允许超挖量:松、次坚石20cm,普、特坚石15cm;沟、坑底部不计超挖量,另按底面15cm厚度计算人工凿石检平。 三、人工挖土堤台阶工程量,按挖前的斜面积计算,运土应另行计算。
四、管道接口作业坑和沿线各种井室所需增加开挖的土石方工程量按有关规定如实计算,管沟回填土应扣除管径在200mm以上的管道、基础、垫层和各种构筑物所占的体积。
五、挖土放坡和沟、槽底加宽应按图纸尺寸计算,如无明确规定,可按下表计算: 放 坡 系 数
管沟底部每侧工作面宽度 单位:cm
挖土交接处产生的重复工程量不扣除。如在同一断面内遇有数类土壤,其放坡系数可按各类土占全部深度的百分比加权计算。管道结构宽:无管座按管道外径计算,有管座按管道基础外缘计算,构筑物按基础外缘计算,如设挡土板则每侧增加10cm。 六、土石方运距应以挖土重心至填土重心或弃土重心最近距离计算,挖土重心、填重心、弃土重心按施工组织设计计算。如遇下列情况应增加运距:
1.人力及人力车运土、石方上坡坡度在15%以上,推土机、铲运机重车上坡坡度大于5%,斜道运距按斜道长度乘以如下系数:
2.采用人力垂直运输土、石方,垂直深度每米折合水平运距7m计算。 3.拖式铲运机3m3加27m转向距离,其余型号铲运机加45m转向距离。
七、沟槽、基坑、平整场地和一般土石方的划分:底宽7m以内,底长大于底宽3倍以上按沟槽计算;底长小于底宽3倍以内且底面积在150m2以内执行基坑。厚度在30cm以内就地挖、填土按平整场地计算。超过上述范围的土石、方按挖土方和石方计算。 八、人工装土汽车运土时,运1k内汽车台班乘以系数1.1。 九、土壤及岩石分类见土壤及岩石(普氏)分类表。 土壤及岩石(普氏)分类表
5、现行的设计、施工验收规范、安全操作规程、质量评定标准; 6、现行的标准图集和具有代表性的工程设计图纸; 7、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定额及有关资料。 四、未尽事宜见各节说明。 第二节 打、拔工具桩说明
一、本节适用于市政各专业的打、拔工具桩。
二、本节所指的水上作业,是以距岸线1.5m以外或者水深在2m以上的打拔桩。距岸线1.5m以内时,水深在1m以内者,按陆上作业考虑。如水深在1m以上2m以内者,其工程量则按水、陆各50%计算。
三、水上打拔工具桩按二艘驳船捆扎成船台作业,驳船捆扎和拆除费用按第三章《桥涵工程》相应项目执行。
四、打拔工具桩均以直桩为准,如遇打斜桩(包括俯打、仰打)按相应子目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35。
五、导桩及导桩夹木的制作、安装、拆除已包括在相应项目中。
六、圆木桩按疏打计算;钢板桩按密打计算;如钢板桩需要疏打时,按相应项目人工乘以系数1.05。
七、打拔桩架90度调面及超运距移动已综合考虑。
八、钢板桩和木桩的防腐费用等,已包括在其他材料费用中。 九、水上打拔工具桩如未采用驳船的,应扣除驳船费用。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圆木桩;按设计桩长L(检尺长)和圆木桩小头径D(检尺径)查原木材积计算表计算圆木桩体积。
二、钢板桩:以t为单位计算。
三、凡打断、打弯的桩,均需拔除重打,但不重复计算工程量。
四、竖、拆打拔桩架次数,按施工组织设计规定计算。如无规定时按打桩的进行方向:双排桩每100延长米、单排桩每200延长米计算一次,不足一次者均各计算一次。 五、打拔桩土质类别的划分,见打拔桩土质类别划分表。
第三节 支撑工程
节说明
一、本节适用于沟槽、基坑、工作坑及检查井的支撑。 二、挡土板间距不同时,不作调整。
三、除槽钢挡土板外,均按横板竖撑计算,如采用竖板横撑时,其人工工日乘以系数1.20。
四、挡土板支撑按槽坑两侧同时支撑挡土板考虑,支撑面积为两侧挡土板面积之和,支撑宽度为4.1m以内。如槽坑宽度超过4.1m时,其两侧均按一侧支挡土板 考虑。按槽坑一侧支撑挡土板面积计算时,工日数乘以系数1.33,除挡土板外,其他材料乘以系数2.0。 五、放坡开挖不得再计算挡土板,如遇上层放坡、下层支撑则按实际支撑面积计算。
六、钢桩挡土板中的槽钢桩按设计以t为单位,按第二节打、拔工具桩相应项目执行。
七、如采用井字支撑时,按疏撑乘以系数0.61。 工程量计算规则
支撑工程按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支撑面积m2计算。
第二章 道路工程
一、本章包括路床(槽)整形、道路基层、道路面层、人行道侧缘石、档墙、护坡及其他。
二、本章适用于城镇基础设施中的新建和扩建工程。
三、本章编制依据:
1.《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第二册《道路工程》(GYD-301-1999);
2.《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全国统一安装工程基础定额》及《全国统一市政工程劳动定额》;
3.现行的市政工程设计、施工验收规范、安全操作规程、质量评定标准; 4.现行的市政工程标准图集和具有代表性工程的设计图纸;
5.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现行的市政工程预算定额或消耗量标准及基础资料; 6.已被广泛采用的市政工程新技术、新结构、新材料、新设备和已被检验确定成熟的资料。
四、道路工程中的排水项目,按排水工程一章相应项目执行。 五、未尽事宜见各节说明。
第一节 路床(槽)整形
、本节包括挖路槽土方、路床(槽)整形、路基盲沟、弹软土处理、铺筑垫层料。 二、路床(槽)整形项目的内容,包括平均厚度10cm以内的人工挖高填低、整平路床,使之形成设计要求的纵横坡度,并应经压路机碾压密实。 三、混凝土滤管盲沟中不含滤管外滤层材料。
四、粉喷桩直径取定50cm。
工程量计算规则
路床(槽)碾压宽度按设计车行道宽度每侧加15cm计算。
第二节 道路基层
一、本节包括各种级配的多合土基层及碎(砾)石、块石底层。
二、多合土基层养生,养生期按7d考虑,其用水量已综合在顶层多合土养生项目内。 三、各种材料的底基层材料消耗中已包括水的使用量。
四、多合土基层中各种材料是按常用的配合比编制的,当设计配合比与本标准不符时,
配比材料消耗量可以调整,但人工和机械台班的消耗量不得调整。
五、多合土基层中的石灰均为生石灰的消耗量,土为松方用量。
六、本节中“每增减”子目中压路机台班,适用于压实厚度20cm以内。压实厚度在20cm以上压路机台班应按两层结构层铺筑。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路基宽度按设计车行道宽度每侧加15cm加宽值。
二、石灰土、多合土养生面积按基层顶层面积计算。
三、道路基层计算不扣除各种井位所占的面积。
四、道路工程的侧缘(平)石、树池等项目以延米计算,包括各转弯处的弧形长度。
第三节 道路面层
一、本节包括简易路面、沥青表面处治、沥青混凝土路面及水泥混凝土路面。
二、水泥混凝土路面,综合考虑了前台的运输工具及有筋无筋等不同情况。施工中无论有筋无筋及出料机具如何均不换算。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沥青混凝土、水泥混凝土及其他类型路面工程量以设计长度乘以设计宽计算(包括转弯面积),不扣除各类井所占面积。但带平石的面层应扣除平石面积。
二、伸缩缝为缝的断面积,即设计缝长×设计路面厚(或锯缝深度),以平方米为计量单位。
第四节 人行道侧缘石
一、本节包括人行道板、侧平石、花砖安砌。
二、本节所采用的人行道板、侧平石、花砖等砌料及垫层,如与设计不同时,可以调整。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人行道板、异型彩色花砖安砌面积按实铺面积计算,侧平石及树池石按延长米计算。
二、标线以实际宽度乘长度以平方米计算。
第五节 防护工程
、本节适用于市政道路工程的护坡和挡土墙工程。
二、块石(利用旧料)如需冲洗时,每立方米块石增加人工0.24工日,用水0.5m3。
三、土边沟成型综合考虑了边沟挖土的土类和边沟两侧培整面积所需的挖土、培土、修整边坡及余土抛出沟外所需的人工。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护底、护坡以不同厚度按m3计算。
二、挡土墙按设计断面以m3计算。
三、浆砌台阶以设计断面的实砌体积计算。
四、砂石滤沟按设计尺寸以m3计算。
五、勾缝按实际勾缝面积以平方米计算。
第三章 桥涵工程
一、本章包括打桩 、桩钻孔灌注桩工程、砌筑工程、金刚筋工程、现浇混凝土工程、预制混凝土工程、立交箱涵工程、安装工程及装饰工程。
二、本章适用范围:
1.单跨100m以内的城镇桥梁 。
2.单跨5m以内的各种桥涵、拱涵工程。
3.穿越城市道路及铁路的立交箱涵工程。
三、本章编制依据:
1.现行的设计、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
2.《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第三册"桥涵工程"(GYD-303-1999);
3.《全国市政工程统一劳动定额》;
4.《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
5.《公路工程预算定额》;
6.其他省、市市政工程预算定额。
四、有关说明:
1.预制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构件均属现场预制,不适用于独立核算、执行产品出厂价格的构件厂所生产的构配件。
2.本章提升高度按原地面标高至梁底标高8m为界,若超过8m时,超过部分可另行计算超高费;河道水深取定为3m,若水深≥3m时,应另行计算。
3.本章均未包括各类操作脚手架,发生时按第十章"措施项目"相应项目执行。
4.本章未包括的预制构件场内、场外运输,应另行计算。
五、未尽事宜见各节说明。
第一节 打桩工程
一、本节内容包括打木制桩、打钢筋混凝土桩、打钢管桩、送桩、接桩等项目。
二、土类划分见土石方工程一章中打拔工具桩节说明规定,土质类别均按甲级土考虑。如遇乙级土时,人工机械乘1.25。
三、本节均为打直桩,如打斜桩(包括俯打、仰打)斜率在1:6以内时,人工乘以1.33,机械乘以1.43。
四、本节均考虑在已搭置的支架平台上操作,但不包括支架平台,其支架平台的搭设与拆除应按第十章有关项目计算。
五、陆上打桩采用履带式柴油打桩机时,不计陆上工作平台费,可计20cm碎(砾)石垫层,面积按陆上工作平台面积计算。
六、船上打桩按两艘船只拼搭、捆绑考虑。
七、打板桩均已包括打、拔导向桩内容,不得重复计算。
八、陆上、支架上、船上打桩均未包括运桩。
九、送桩按送4m为界,如实际超过4时,按相应项目乘以下列调整系数:
1. 送桩5m以内乘以1.2系数;
2. 送桩6m以内乘以1.5系数;
3. 送桩7m以内乘以2.0系数;
4. 送桩7m以上,以调整后7m为基础,每超过1m递增0.75系数。
十、打桩机械的安装、拆除、打桩机械场外运输费另行计算。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打桩:
1.钢筋混凝土方桩、板桩按桩长度(包括桩尖长度)乘以桩横断面面积计算;
2.钢筋混凝土管桩按桩长度(包括桩长度)乘以桩横断面面积,减去空心部分体积计算;
3.钢管桩按成品桩考虑,以吨计算。
二、焊接桩型钢,以吨计算,可按实调整。
三、送桩:
1.陆上打桩时,以原地面平均标高增加1m为界线,界线以下至设计桩顶标高之间的打桩
实体积为送桩工程量;
2.支架上打桩时,以当地施工期间的最高潮水位增加0.5m为界线,界线以下至设计桩顶
标高之间的打桩实体积为送桩工程量;
3.船上打桩时,以当地施工期间的平均水位增加1m为界线,界线以下至设计桩顶标高之间
的打桩实体积为送桩工程量。
四、泥浆外运按实调整,每m3土方折算4m3泥浆。
第二节 钻孔灌注桩工程
节说明
一、本节包括埋设护筒,人工挖孔、回旋钻机、冲击钻机、卷扬机带冲抓锥四种成孔方式以及灌注混凝土等项目。
二、本节适用于桥涵工程钻孔灌注桩基础工程。
三、本节钻孔土质分为八种:
1.砂土:粒径≯2mm的砂类土,包括淤泥、轻亚粘土。
2.粘土:亚粘土、粘土、黄土,包括土状风化。
3.砂砾:粒径2~20mm的角砾、圆砾含量
4.砾石:粒径2~20mm的角砾、圆砾含量>50%,有时还包括粒径为20~200mm的碎石、卵石,其含量在50%以内。块石、漂石,其含量在10%以内,包括块状风化。
5.卵石:粒径20~200mm的碎石、卵石含量大于10%,有时还包括块石。漂石、其含量在10%以内,包括块状风化。
6.软石;各种松软、胶结不紧、节理较多的岩石及较坚硬的块石土、漂石土。
7.次坚石:硬的各类岩石,包括粒径大于500mm、含量大于10%的较坚硬的块石、漂石。
8.坚石:坚硬的各类岩石,包括粒径大于1000mm、含量大于10%的坚硬的块石、漂石。
四、成孔项目按孔径和土质划分,若超过使用范围时,应另行计算。
五、钢护筒按摊销量计算,若在深水作业,钢护筒无法拔出时,经建设单位签证后,可按钢护筒实际用量(或参考下表重量)减去消耗量一次增列计算。
六、灌注桩混凝土均考虑混凝土水下施工,按机械搅拌,在工作平台上导管倾注混凝土。标准中已包括设备(如导管等)摊销及扩孔增加的混凝土数量,不得另行计算。
七、本节项目中未包括:钻机场外运输、截除余桩、废泥浆处理及外运,其费用可另行计算。
八、本节不包括在钻孔中遇到障碍必须清除的工作,发生时另行计算。
九、泥浆制作按普通泥浆考虑,若需采用膨润土,可作相应调整。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灌注桩成孔工程量按设计入土深度计算。同一孔内的不同土质,不论其所在的深度如何,均按总孔深执行。
二、人工挖桩孔土方工程量按护壁外缘包围的面积乘以深度计算。
三、灌注桩水下混凝土工程量按设计桩长增加1.0m乘以设计横断面面积计算。
四、灌注桩工作平台按本册第十章有关项目计算。
五、钻孔灌注桩钢筋笼按设计图纸计算,套用第八章钢筋工程有关项目。
六、钻孔灌注桩需使用预埋铁件时,套用第八章钢筋工程有关项目。
第三节 砌筑工程
一、本节包括浆砌块石、料石、混凝土预制块和砖砌体等项目。
二、本节适用于砌筑高度在8m以内的桥涵砌筑工程。
三、砌筑项目中未包括垫层、拱背和台背的填充项目,如发生上述项目,另行计算。
四、拱圈底模中不包括拱盔和支架,可按第十章相应项目执行。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砌筑工程量按设计砌体尺寸以立方米体积计算,嵌入砌体中的钢管、沉降缝、伸缩缝以及单孔面积0.3m2以内的预留孔所占体积不予扣除。
二、拱圈模底模工程量按模板接触砌体的面积计算。
第四节 现浇混凝土工程
一、本节包括基础、墩、台、柱、梁、桥面、接缝等项目,适用于桥涵工程现浇各种混凝土构筑物。
二、本节嵌石混凝土的块石含量如与设计不同,可以换算,但人工及机械不得调整。
三、本节均未包括预埋铁件,如设计要求预埋铁件时,可按设计用量套用第八章有关项目。
四、踏步未包括底板、垫层。
工程量计算规则
混凝土工程量按设计尺寸以实体计算(不包括空心板、梁的空心体积),不扣除钢筋、铁丝、铁件、预埋件浆孔道和螺栓所占的体积。
第五节 预制混凝土工程
一、本节包括预制桩、柱、板、梁及小型构件等项目,适用于桥涵工程现场制作的预制的预制构件。
二、本节均未包括预埋铁件,如设计要求预埋铁件时,可按设计用量套用第八章有关项目。
三、本节不包括地模、胎模费用,需要时可按第十章有关项目计算。
工程量计算规则
1.预制桩工程量按桩长度(包括桩尖长度)乘以桩横断面面积计算。
2.预制空心构件按设计图尺寸扣除空心体积,以实体积计算。空心板梁的堵头板体积不计入工程量内,其消耗量已在定额中考虑。
3.预制空心板梁,凡采用橡胶囊做内模的,考虑其压缩变形因素,可增加混凝土数量,当梁长在16m以内时,可按设计计算体积增加7%,若梁长大于16m时,则增加9%计算。如设计图已注明考虑橡胶囊变形时,不得再增加计算。
4.预应力混凝土构件的封锚混凝土数量并入构件混凝土工程量计算。
5.预制构件中的钢筋混凝土桩、梁及小型构件,可按混凝土量2%计算其运输、堆放、安装损耗。
第六节 立交箱涵工程
一、本节包括箱涵制作、顶进、箱涵内挖土等项目。
二、本节适用于穿越城市道路及铁路的立交箱涵顶进工程及现浇箱涵工程。
三、本节顶进土质按Ⅰ、Ⅱ类土考虑,若实际土质不同时,可以调整。
四、本节未包括箱涵顶进的后靠背设施等,其发生费用另行计算。
五、本节未包括深基坑开挖、支撑及井点降水的工作内容,可套用有关项目计算。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箱涵混凝土工程量,不扣除单孔面积0.3m2以下的预留孔洞体积。
二、顶柱、中断间护套及挖土支架均属专用周转性金属构件,中已按摊销量计列,不得重复计算。
三、箱涵顶进分空顶、无中继间实土顶和有中断间实土顶三类,其工程量计算如下:
1.空顶工程量按空顶的单节箱涵的重量乘以箱涵位移距离计算;
2.实土顶工程量按被顶箱涵的重乘以箱涵位移距离分段累计计算。
四、气垫只考虑在预制箱涵底板上使用,按箱涵底面积计算。气垫的使用天数由施工组
织设计确定,但采用气垫后在套用顶进项目时应乘以0.7系数。
第七节 安装工程
一、本节包括安装排架立柱、墩台管节、板、梁、小型构件、栏杆扶手、支座、伸缩缝等项目,适用于桥涵 工程混凝土构件的安装等项目。
二、小型构件安装已包括150m场内运输,其他构件均未包括场内运输。
三、安装预制构件项目中,均未包括脚手架,如需要用脚手架时,可套用第十章相应项目。
四、安装预制构件,应根据施工现场具体情况,采用合理的施工方法,套用相应项目。
五、除安装梁分陆上、水上安装外,其他构件安装均未考虑船上吊装,发生时可增计船只费用。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安装预制构件以m3为计量单位的,均按构件混凝土实体积(不包括空心部分)计算。
二、驳船不包括进出场费,其吨天单价另行计算。
第八节 装饰工程
一、本节包括砂浆抹面、水刷石、剁斧石、拉毛、水磨石、镶贴面层、涂料、油漆等项目,适用于桥、涵构筑物的装饰项目。
二、贴面材料不同时,可以调整换算,但人工与机械台班消耗量不变。
三、水质涂料不分面层类别,均执行同一项目,由于涂料种类繁多,如采用其他涂料时,可以调整换算。
四、水泥白石子浆抹灰,均未包括颜料费用,如设计需要颜料调制时,应增加颜料
五、油漆按手工操作计取,如采用喷漆时,应另行计算。油漆种类与实际不同时,可以调整换算。
六、本节均未包括施工脚手架,发生时可按第十章相应项目执行。
工程量计算规则
本节除金属面油漆以t计算外,其余项目均按装饰面积计算。
第四章 隧道工程
一、本章由岩石隧道(一~三节)和软土隧道(四~十节)二大部分组成,包括隧道开挖与出渣、隧道内衬、隧道沉井、盾构法掘进、垂直顶升、地下连续墙、地下混凝土结构、地基加固、监测及金属构件制作。
二、岩石隧道适用于城镇管辖范围内新建和扩建的各种车行隧道、人行隧道、给排水隧道及电缆(公用事业)隧道等工程。软土隧道适用于城镇管辖范围内新建和扩建的各种车行隧道、人行隧道、越江隧道、地铁隧道、给排水隧道及电缆(公用事业)隧道等工
程。
三、本章编制依据:
1.《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第四册、隧道工程(GYD-304-1999);
2.《市政工程劳动定额》(1997);
3.《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GJD-101-95);
4.其他省、市市政工程预算定额;
5.现行的设计、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等。
四、松石类别为ⅴ类,强度系数f=1.5~2,次坚石类别为ⅵ~ⅷ类,强度系数f=2~8;普坚石类别为Ⅸ至×级,f=8~12;特坚石类别为Ⅺ至XVI级,f=12~18;f≤2,f≥18未编入本标准,如实际发生,可另行补充。软土隧道的围护土层指沿海地区细颗粒的软弱冲击土层,按土壤分类包括粘土、亚粘土、淤泥质亚粘土、淤泥质粘土、亚砂土、粉砂土和细砂。
五、除岩石隧道井下掘进按每工日7h,软土隧道盾构掘进、垂直顶升按每工日6h外,其他均按每工日8h工作制计算。
六、隧道掘进下井津贴,可根据用工数量和劳动保护标准,计算下井特殊津贴费,或调整隧道掘进人工工资单价。
七、现浇混凝土工程,岩石隧道采用现场拌制混凝土,软土隧道采用商品混凝土,预制混凝土构件采用厂拌料。
八、岩石隧道硐内其他工程,采用其他章或建筑工程消耗量相应项目,其人工、机械乘以1.2系数。
九、隧道内装饰工程套用装饰工程消耗量标准相应项目。其人工、机械乘以1.2系数。
十、未尽事宜见各说明。
第一节 隧道开挖与出渣
一、本节的岩石分类,详见第一章“土石方工程”、“土壤及岩石(普氏)分类表”。
二、平硐全断面开挖4m2以内和斜井、竖井全断面开挖5 m2以内的最小断面不得<2 m2;如果实际施工中,断面<2 m2,平洞全断面开挖>100m2,斜井全断面开挖的断面>20 m2,竖井全断面开挖断面>25 m2时,另行计算。
三、平硐全断面开挖的坡度在5°以内;斜井全断面开挖的坡度在15°~30°范围内。平硐开挖与出渣,适用于独头开挖和出渣长度在500m内的隧道。斜井和竖井开挖与出渣,适用于长度50m内的隧道。硐内地沟开挖,只适用于硐内独立开挖的地沟,非独立开挖地沟不得执行本节项目。
四、开挖均按光面爆破制定,如采用一般爆破开挖时,应乘以系数0.935。
五、平硐各断面开挖的施工方法,斜井的上行和下行开挖,竖井的正井和反井开挖,均已综合考虑,施工方法不同时,不得换算。
六、出渣项目,岩石类别已综合取定,石质不同时不予调整。
七、平硐出渣“人力、机械装渣,轻轨斗车运输”子目中,重车上坡,坡度在2.5%以内的工效降低因素已综合在内,实际在2.5%以内的不同坡度,不得换算。
八、斜井出渣是按向上出渣制定的,若采用向下出渣时,可执行本节项目,若从斜井底通过平硐出渣时,其平硐段的运输应执行相应的平硐出渣项目。
九、斜井和竖井出渣,均包括硐口外50m内的人工推斗车运输,若出硐口后运距超过50m,运输方式也与本运输方式相同时,超过部分可执行平硐出渣、轻轨斗车运输,每增加50m运距的项目;若出硐后,改变了运输方式,应执行相应的运输项目。
十、本节是按无地下水制定的(不含施工湿式作业积水),如果施工出现地下水时,积水的排水费和施工的防水措施费,另行计算。
十一、隧道施工出现塌方和溶洞时,由于塌方和溶洞造成的损失(含停工、窝工)及处理塌方和溶洞发生的费用,另行计算。
十二、隧道工程硐口的明槽开挖执行第一章土石方工程的相应开挖项目。
十三、各开挖子目,是按电力起爆编制的,若采用火雷管导火索起爆时,可按如下规定换算:电雷管换为火雷管,数量不变,将子目中的两种胶质线扣除,换为导火索,导火索的长度按每个雷管2.12m计算。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隧道的平硐、斜井和竖井开挖与出渣工程量,按设计图开挖断面尺寸,另加允许超挖量以m3计算。本标准光面爆破允许超挖量:拱部为15cm,边墙为10cm,若采用一般爆破,其允许超挖量:拱部为20cm,边墙为15cm。
二、隧道内地沟的开挖和出渣工程量,按设计断面尺寸,以m3计算,不得另行计算允许超挖量。
三、平硐出渣的运距,按装渣重心至卸渣重心的直线距离计算,若平硐的轴线为曲线时,硐内段的运距按相应的曲线长度计算。
四、斜井出渣的运距,按装渣重心至斜井口摘钩点的斜距离计算。
五、竖井的提升运距,按装渣重心至井口吊斗摘钩点的垂直距离计算。
第二节 隧道内衬
节说明
一、现浇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边墙,拱部均考虑了施工操作平台,竖井采用的脚手架,已综合考虑在内,不另计算。喷射混凝土中未考虑喷射操作平台费用,如施工中需搭设操作平台时,执行喷射平台项目。
二、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边墙、拱部衬砌,已综合了先拱后墙、先墙后拱的衬砌比例,因素不同时,不另计算。边墙如为弧形时,其弧形段每10m3衬砌体积按相应项目增加人工1.3工日。
三、料石砌拱部,不分拱跨大小和拱体厚度均执行本标准。
四、隧道内衬施工中,凡处理地震、涌水、流砂、坍塌等特殊情况所采取的必要措施,必须做好签证和隐蔽验收手续,所增加的人工、材料、机械等费用,另行计算。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隧道内衬现浇混凝土和石料衬砌工程量,按施工图所示尺寸加允许超挖量(以m3计算,混凝土部分不扣除0.3m2以内孔洞所占体积。
二、隧道衬砌边墙与拱部连接时,以拱部起点的连线为分界线,以下为边墙,以上为拱部。边墙底部的扩大部分工程量(含附壁水沟),应并入相应厚度边墙体积内计算。拱部两端支座,先拱后墙的扩大部分工程量,应并入拱部体积内计算。
三、喷射混凝土数量及厚度按设计图计算,不另增加超挖、填平补齐的数量。
四、混凝土初喷5cm为基本层,每增5cm按增加子目计算,不足5cm按5cm计算,若作临时支护可按一个基本层计算。
五、喷射混凝土子目已包括混合料200m运输,超过200m时,材料运费另计。运输吨位按初喷5cm拱部26t/100m2,边墙23 t/100m2;每厚5cm拱部16t/100m2,边墙14t/100m2。
六、锚杆按φ22计算,若实际不同时,锚杆材料可以调整,其他不变。
七、喷射平台工程量,按实际搭设平台的最外立杆(或最外平杆)之间的水平投影面积以m2计算。
第三节 隧道沉井
一、本节包括沉井制作、下沉、封底、钢封门安拆等。
二、本节适用于软土隧道工程中采用沉井方法施工的盾构工作井及暗埋段连续沉井。
三、沉井按矩形和圆形综合取定,无论采用何种形状的沉井,不作调整。
四、本节列有几种沉井下沉方法,套用何种方式下沉由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确定。挖土下沉不包括土方外运费,水力出土不包括砌筑集水坑及排泥水处理。
五、水力机械出土下沉及钻吸法吸泥下沉等子目均包括井内、外管路及附属设备的费用。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基坑开挖的底部尺寸,按沉井外壁每侧加宽2.0m计算,执行第一章“土方工程”中的基坑挖土。
二、沉井基坑砂垫层及刃脚基础垫层工程量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计算。
三、刃脚的计算高度,从刃脚踏面至井壁外凸口计算,如沉井井壁没有外凸口时,则从刃脚踏面至底板顶面为准。底板下的地梁并入底板计算。框架梁的工程量包括切入井壁部分的体积。井壁、隔墙或底板混凝土中,不扣除单孔面积0.3m3以内的孔洞所占体积。
四、沉井下沉的土方工程量,按沉井外壁所围的面积乘以下沉深度(预制时刃脚底面至下沉后设计刃脚底面的高度),并分别乘以土方回淤系数计算。回淤系数:排水下沉深度大于10m为1.05;不排水下沉深度≥15m为1.02。
五、沉井触变泥浆的工程量,按刃脚外凸口的水平面积乘以高度计算。
六、沉井砂石料填心、混凝土封底的工程量,按设计图纸或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计算。
七、钢封门安、拆工程量,按施工图用量计算。钢封门制作费另计,拆除后应回收70%的主材原值。
第四节 盾构法掘进
一、本节包括盾构掘进、衬砌拼装、压浆、管片制作、防水涂料、柔性接缝环、施工管线路拆除以及负环管片拆除等。
二、本节适用于采用国产盾构掘进机,在地面沉降达到中等程度(盾构在砖砌建筑物下穿越时允许发生结构裂缝)的软土地区隧道施工。
三、盾构及车架安装是指现场吊装及试运行,适用于φ7000mm以内的隧道施工,拆除是指拆卸装车。φ7000mm以上盾构及车架安拆按实计算。盾构及车架场外运输费按实另计。
四、盾构掘进机选型,应根据地质报告,隧道复土层厚度、地表沉降量要求及掘进机技术性能等条件,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确定。
五、盾构掘进在穿越不同区域土层时,根据地质报告确定的盾构正掘面含砂性土的比例,按下表系数调整该区域的人工机械费(不含盾构的折旧及大修理费)。
六、盾构掘进在穿越密集建筑群、古文物建筑或堤防、重要管线时,对地表升降有特殊要求者,按下表系数调整该区域的掘进人工、机械费(不含盾构的折旧及大修理费)。
注:1.允许地表升降量是指复土层厚度>1倍盾构直径处的轴线上方地表升降量。
2.如第五、六条所列两种情况同时发生时,调整系数相加减1计算。
七、采用干式出土掘进,其土方以吊出井口装车止。采用水力出土掘进,其排放的泥浆水以送至沉淀池止,水力出土所需的地面部分取水、排水的土建及土方外运费用另计。水力出土掘进用水按取用自然水源考虑,不计水费,若采用其他水源需计算水费时可另计。
八、盾构掘进项目中已综合考虑了管片的宽度和成环块数等因素,执行时不得调整。
九、盾构掘进项目中含贯通测量费用,不包括设置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过江水准及方向、高程传递等测量,如发生时费用另计。
十、预制混凝土管片采用高精度钢模和高标号混凝土,标准中已含钢模摊销费,但管片预制场地费和管片场外运输费另计。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掘进过程中的施工阶段划分:
1.负环段掘进:从拼装后靠管片起至盾尾离开出洞井内壁止。
2.出洞段掘进:从盾尾离开出洞井内壁至盾尾离开出洞内壁40m止。
3.正常段掘进:从出洞段掘进结束至进洞段掘进开始的全段掘进。
4.进洞段掘进:按盾构切口距进洞井外壁5倍盾构直径的长度计算。
二、掘进盾构机按摊销考虑,若遇下列情况时,可将盾构掘进机台班内的折旧费和大修理费扣除,保留其他费用作为盾构使用费台班费,盾构掘进机费用按不同情况另行计算。
1.顶端封闭采用垂直顶升方法施工的给排水隧道;
2.单位工程掘进长度≤800m的隧道;
3.采用进口或其他类型盾构机掘进的隧道;
4.由建设单位提供盾构机掘进的隧道。
三、衬砌压浆量根据盾尾间隙,由施工组织设计确定。
四、柔性接缝环适合于盾构工作井洞门与圆隧道接缝处理,长度按管片中心圆周长计算。
五、预制混凝土管片工程量按实体积加1%损耗计算,管片试拼装以每100环管片拼装1组(3环)计算。
五节 垂直顶升
一、本节内容包括顶升管节、复合管片制作、垂直顶升设备安拆、管节垂直顶升、阴极保护安装及滩地揭顶盖等。
二、本节适用于管节外壁断面<4m2、每座顶升高度<10m的不出土垂直顶升。
三、顶制管节制作混凝土已包括内模摊销费及管节制成后的外壁涂料。管节中钢筋已归入顶升钢壳制作的子目中。
四、阴极保护安装不包括恒电位仪、阳极、参比电极的原值。
五、滩地揭顶盖只适用于滩地水深不超过0.5m的区域,未包括进出水口的围护工程,发生时可套用相应项目计算。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复合管片不分直径,管节不分大小,均执行同一项目。
二、顶升车架及顶升设备的安拆,以每顶升一组出口为安拆一次计算。顶升车架制作费按顶升一组摊销50%计算。
三、顶升管节外壁如需压浆时,则套用分块压浆定额计算。
四、垂直顶片管节试拼装工程量按所需顶升的管节数计算。
第六节 地下连续墙
一、本节包括导墙、挖土成槽、浇捣连续墙混凝土、大型支撑基坑土方及大型支撑安
装、拆除。
二、本节适用于在粘土、砂土及冲填土等软土层地下连续墙工程,以及采用大型支撑围护的基坑土方工程。
三、地下连续墙成槽的护壁泥浆采用比重为1.055的普通泥浆。若采用重晶石泥浆可按不同比重泥浆单价进行调整。护壁泥浆使用后的废浆处理另行计算。
四、大型支撑基坑开挖适用于地下连续墙、混凝土板桩、钢板桩等作围护的跨度大于8m的深基坑开挖。项目中已包括湿土排水,若需采用井点降水或支撑安拆需打拔中心稳定桩等,其费用另行计算。
五、大型支撑基坑开挖由于场地狭小只能单面施工时,挖土机械按下表调整: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地下连续墙成槽土方量按连续墙设计长度、宽度和槽深(加超深0.5m)计算。混凝土浇注量同连续墙成槽土方量。
二、锁口管及清底置换以段为单位(段指槽壁单元合同段),锁口管吊拔按连续墙段
数加1段计算,定额中已包括锁口管的摊销费用。 七节 地下混凝土结构
一、本节项目包括护坡、地梁、底板、墙、柱、梁、平台、顶板、楼梯、电缆沟、侧石、弓型底板、支承墙、内衬侧墙及顶内衬、行车道槽弓形板以及隧道内车道等地下混凝土结构。
二、本节适用于地下铁道车站、隧道暗埋段、引道段沉井内部结构、隧道内路面及现浇内衬混凝土工程。
三、混凝土浇捣未含脚手架费用。
四、圆形隧道路面以大型槽形板作底模,如采用其他形式时允许调整。
五、隧道内衬施工未包括各种滑模、台车及操作平台费用,可另行计算。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现浇混凝土工程量按施工图计算,不扣除单孔面积0.3m3以内的孔洞所占体积。
二、有梁板的柱高,自柱基础顶面至梁、板顶面计算,梁高以设计高度为准。梁与柱交接,梁长算至柱侧面(即柱间净长)。
三、结构项目中未列预埋件费用,可另行计算。
四、隧道路面沉降缝、变形缝按第二章“道路工程”相应项目执行,其人工、机械乘以1.1系数。
第八节 地基加固、监测
一、本节分为地基加固和监测二部分,地基加固包括分层注浆、压密注浆、双重管和三重管高压旋喷,监测包括地表和地下监测孔布置、监控测试等。
二、本节按软土地层建筑地下构筑物时采用的地基加固方法和监测手段进行编制。地基加固是控制地表沉降,提高土体承载力,降低土体渗透系数的一个手段。适用于深基坑底部稳定、隧道暗挖法施工和其他建筑物基础加固等。监测是地下构筑物建造时,反映施工对周围建筑群影响程序的测试手段。本定额适用于建设单位确认需要监测的工程项目,包括监测点布置和监测二部分,监测单位需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供可靠的测试数据,工程结束后监测数据立案成册。
三、分层注浆加固的扩散半径为0.8m,压密注浆加固半径为0.75m,双重管、三重管高压旋喷的固结半径分别为0.4m、0.6m。浆体材料(水泥、粉煤灰、外加剂等)用量按设计含量计算,若设计未提供含量要求时,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计算。检测手段只提供注浆前后N值之变化。
四、本节不包括泥浆处理和微型桩的钢筋费用,为配合土体快速排水需打砂井的费用另计。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地基注浆加固以孔为单位的子目,按全区域加固编制,若加固深度不同时可内插计算;若采取局部区域加固,则人工和钻机台班不变,材料(注浆阀管除外)和其他机械台班按加固深度按深度同比例调减。
二、地基注浆加固以m3为单位的子目,已按各种深度综合取定,工程量按加固土体的体积计算。
三、监测点布置分为地表和地下二部分,其中地表测孔深度不同时可内插计算。工程量由施工组织设计确定。
四、监控测试以一个施工区域内监控三项或六项测定内容步距,以组日为计量单位,监测时间由施工组织设计确定。
第九节 金属构件制作
一、本节包括顶升管片钢壳、钢管片、顶升止水框、联系梁、车架、走道板、钢跑板、盾构基座、钢围令、钢闸墙、钢轨枕、钢支架、钢扶梯、钢栏杆、钢支撑、钢封门等
金属构件的制作。
二、本节适用于软土层隧道施工中的钢管片、复合管片钢壳及盾构工作井布置、隧道内施工用的金属支架、安全通道、钢闸墙、垂直顶升的金属构件以及隧道明挖法施工中大型支撑等加工制作。
三、本节仅适用于施工单位加工制作,需外加工者则按实结算。
四、本节钢支撑按φ600mm考虑,采用12mm钢板卷管焊接而成,若采用成品钢管时不作调整。
五、钢管片制作已包括台座摊销费,侧面环板燕尾槽加工不包括在内。
六、复合管片钢壳包括台模摊销费,钢筋在复合管片混凝土浇捣子目内。
七、垂直顶升管节钢骨架已包括法兰、钢筋和靠模摊销费。
八、构件制作均按焊接计算,不包括安装螺栓在内。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金属构件的工程量按设计图纸的主材(型钢,钢板,方、圆钢等)的重量以t计算,不扣除孔眼、缺角、切肢、切边的重量。圆形和多边形的钢板按矩形计算。
二、支撑由活络头、固定头和本体组成,本体按固定头单价计算
第五章 给水工程
一、本章包括管道安装、管道内防腐、管件安装、管道附属构筑物、取水工程。
二、本章适用于城镇范围内的新建、扩建市政给水工程。
三、本章的编制依据:
1.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第五册《给水工程》(GYD-305-1999);
2.《给水排水标准图集》S1、S2、S3;
3.《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J13-86);
4.《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1-90);
5.《供水管井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CJJ10-86);
6.《全国统一市政劳动定额》;
7.〈全国统一安装工程基础定额〉。
四、本章管道、管件安装均按沟深3m内考虑,如超过3m时,另计。
五、本章均按无地下水考虑。
六、以下与给水相关工程项目,执行相应章的有关内容:
1.给水管道沟槽和给水构筑物的土石方工程、打拔工具桩、围堰工程、支撑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工程、井点降水、临时便桥等执行第一章"土石方工程"和第十章措施项目中的相应项目。
2.给水管过河工程及取水头工程中的打桩工程、桥管基础、承台、混凝土等执行第三章"桥涵工程"相关项目。
3.给水工程中的沉井工程、构筑物工程、顶管工程、给水专用机械设备安装,均执行第六章"排水工程"有关项目。
4.钢板卷管安装、钢管件制作安装、法兰安装、阀门安装,均执行第七章"燃气工程"有关项目。
5.管道除锈、外防腐执行《安装工程消耗量标准》的有关项目。
七、本说明未尽事宜详见各节说明。
一节 管道安装
、本节内容包括铸铁管、混凝土管、塑料管安装,铸铁管及钢管新旧管连接、管道试压、消毒冲洗。
二、本节管节长度是综合取定的,实际不同时,不做调整。
三、套管内的管道铺设按相应的管道安装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2。
四、混凝土管安装不需要接口时,按第六章“排水工程”相应项目执行。
五、本节给定的消毒冲洗水量,如水质达不到饮用水标准,水量不足时,可按实调整,其他不变。
六、新旧管线连接项目所指的管径是指新旧管中最大的管径。
七、本节不包括以下内容:
1.管道试压、消毒冲洗、新旧管道连接的排水工作内容,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另计。
2.新旧管连接所需的工作坑及工作坑垫层、抹灰,执行第六章“排水工程”有关项目。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管道安装均按施工图中心线的长度计算(支管长度从主管中心开始计算到支管末端交接处的中心),管件、阀门所占长度已在管道施工损耗中综合考虑,计算工程量时均不扣除其所占长度。
二、管道安装均不包括管件(指三通、弯头、异径管)、阀门的安装,管件安装执行本章有关项目。
三、遇有新旧管连接时,管道安装工程量计算到碰头的阀门处,但阀门及与阀门相连
的承(插)盘短管、法兰盘的安装均包括在新旧管连接项目内,不再另计。
第二节 管道内防腐
一、本节包括铸铁管、钢管的地面离心机械内涂防腐、人工内涂防腐。
二、地面防腐综合考虑了现场和厂内集中防腐两种施工方法。
三、管道的外防腐执行安装工程的有关项目。
工程量计算规则
管道内防腐按施工图中心线长度计算,计算工程量时不扣除管件、阀门所占的长度,但管件、阀门的内防腐也不另行计算。
第三节 管件安装
节说明
一、本节包括铸铁管件、承插式预应力混凝土转换件、塑料管件、分水栓、马鞍卡子、二合三通、铸铁穿墙管、水表安装。
二、铸铁管件安装适用于铸铁三通、弯头、套管、乙字管、渐缩管、短管的安装。并综合考虑了承口、插口、带盘的接口,与盘连接的阀门或法兰应另计。
三、铸铁管件安装(胶圈接口)也适用于球墨铸铁管件的安装。
四、马鞍卡子安装所列直径是指主管直径。
五、法兰式水表组成与安装无缝钢管、焊接弯头所采用壁厚与设计不同时,允许调整其材料预算价格,其他不变。
六、本节不包括以下内容:
1.与马鞍卡子相连的阀门安装,执行第七章“燃气工程”有关项目。
2.分水栓、马鞍卡子、二合三通安装的排水内容,应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另计。 工程量计算规则
管件、分水栓、马鞍卡子、二合三通、水表的安装按施工图数量以“个”或“组”为单位计算。
第四节 管道附属构筑物
一、本节包括砖砌圆形阀门井、砖砌矩形卧式阀门井、砖砌矩形水表井、消火栓井、圆形排泥湿井、管道支墩工程。
二、砖砌圆形阀门井是按《给水排水标准图集》S143、砖砌矩形卧式阀门井按S144、砖砌矩形水表井按S145、消火栓井按S162、圆形排泥湿井按S146编制的,且全部按无地下水考虑。
三、本节所指的井深是指垫层顶面至铸铁井盖顶面的距离。井深大于1.5m时,应按
第十章有关项目计取脚手架搭拆费。
四、排气阀井,可套用阀门井的相应项目。
五、矩形卧式阀门井筒每增0.2m,包括2个井筒同时增0.2m。
六、本节不包括以下内容:
1.模板安装拆除执行第十章“排水模板工程”有关项目。
2.预制盖板、成型钢筋的场外运输。如发生时,执行第十章“措施项目”有关项目。
3.圆形排泥湿井的进水管、溢流管的安装。应另执行本章有关项目。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各种井均按施工图数量,以“座”为单位。
二、管道支墩按施工图以实体积计算,不扣除钢筋、铁件所占体积。
第五节 取水工程
一、本节内容包括大口井内套管安装、辐射井管安装、钢筋混凝土渗渠管制作安装、渗渠滤料填充。
二、大口井内套管安装:
2.大口井底模板制作安装拆除,按第十章排水工程模板执行,其中渗渠制作的模板安装拆除人工按相应项目乘以系数1.2。
3.土石方开挖、回填执行第一章“土石方工程”有关项目。
4.船上打桩及桩的制作,执行第三章:“桥涵工程”有关项目。
5.水下管线铺设,执行第七章“燃气工程”有关项目。
工程量计算规则
大口井内套管、辐射井管安装按设计图中心线长度计算。
第六章 排水工程
一、本章包括定型混凝土管道基础及铺设,定型井、非定型井、渠基础及砌筑,顶管,给排水构筑物,给排水机械设备安装。
二、本章适用于城镇范围内新建、扩建的市政排水管渠工程。
三、本章的编制依据:
1.《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第六册"排水工程"(GYD-306-1999);
2.《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
3.《全国市政工程统一劳动定额》;
4.《给水排水标准图集》;
5.《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排水管标准》(GB11836-89);
6.《铸铁检查井盖标准》(CJ/T3012-89);
7.《市政排水管渠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3-90);
8.《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1-90)。
四、本章与建筑、安装的界限划分及执行范围:
1.给排水构筑物工程中的泵站上部建筑工程以及本章中未包括的建筑工程项目,按建筑工程消耗量标准相应项目执行。
2.给排水机械设备安装中的通用机械,执行安装工程消耗量标准。
3.市政排水管道与厂、区室外排水管道以接入市政管道的检查井、接户井为界:凡市政管道检查井、(接户井)以外的厂、区室外排水管道,均执行本章。
4.管道接口、检查井、给排水构筑物需做防腐处理的,分别执行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消耗量标准。
5.土、石方挖、填、运输,除各节另有说明外,按第一章"土石方工程"相应项目执行。
6.本章所称管径均指内径。
七、未尽事宜见各节说明。
第一节 定型混凝土管道基础及铺设
一、本节包括混凝土管道基础、管道铺设、管道接口、闭水试验、管道出水口,是依(2002)《给水排水标准图集》合订本S2计算的。适用于市政工程雨水、污水及合流混凝土排水管道工程。
二、D300~D700mm混凝土管铺设分为人工下管和人机配合下管,D800~D2400mm为人机配合下管。
三、如在无基础的槽内铺设管道,其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18。
四、如遇有特殊情况,必须在支撑下串管铺设,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33。
五、若在枕基上铺设缸瓦(陶土)管,人工乘以系数1.18。
六、自(预)应力混凝土管胶圈接口采用第五章给水工程的相应项目。
七、实际管座角度与子目不同时,采用第三节非定型管座项目。
企口管的膨胀水泥砂浆接口和石棉水泥接口适于360°,其他接口均是按座120°和180°列项的。如管座角度不同,按相应材质的接口做法,以管道接口调整表进行调整(见下表):
管道接口调整表
注:现浇混凝土外套环、变形缝接口,适用于平口、企口管。
八、本节项目中的水泥砂浆抹带、钢丝网水泥砂浆接口均不包括内抹口,如设计要求内抹口时,按抹口周长每100延长米增加水泥砂浆0.042m3、人工9.22工日计算。
九、如设计要求与本节所采用的标准图集不同时,执行第三节非定型的相应项目。
十、砖砌、石砌一字式、门字式、八字式适用于D300~D2400mm不同复土厚度的出水口,是按(2002)《给排水标准图集》合订本S2,应对应选用,非定型或材质不同时可执行第二章道路工程中挡墙护坡和本章第三节相应项目。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各种角度的混凝土基础、混凝土管、缸瓦管铺设,井中至井中的中心扣除检查井长度,以延长米计算工程量。每座检查井扣除长度按下表计算。
二、管道接口区分管径和作法,以实际按口个数计算工程量。
三、管道闭水试验,以实际闭水长度计算,不扣各种井所占长度。
四、管道出水口区分型式、材质及管径,以“处”为单位计算。
第二节 定型井
一、本节包括各种定型的砖砌检查井、收水井,适用于D700~D2400mm混凝土雨水、污水及合流管道所设的检查井和收水井。
二、各类井是按2002年《给水排水标准图集》S2编制的,实际设计与本标准不同时,执行第三节相应项目。
三、各类井均为砖砌,如为石砌时,执行第三节相应项目。
四、各类井只计列了内抹灰,如设计要求外抹灰时,执行第三节的相应项目。
五、各类井盖、井座、井箅均系按铸铁件计列的,如采用钢混凝土预制件,除扣除项目中铸铁件外应按下列规定调整:(1)现场预制,执行第三节相应定额;(2)厂集中预制,除按第三节相应定额执行外,其运至施工地点的运费可按第十章相应项目另行计算。
六、混凝土过梁的制、安,当小于0.04m3/件时,执行第三节小型构件项目;当大于0.04m3/件时,执行本节项目。
七、各类检查井,当井深大于1.5m,可视井深、井字架材质执行第十章的相应项目。
八、当井深不同时,除本章中列有增(减)调整项目外,均按第三节中井筒砌筑定额进行调整。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各种井按不同井深、井径以“座”为单位计算。
二、各类井的井深按井底基础表面以上至井盖顶计算。
三节 非定型井、渠、管道基础及砌筑
一、本节包括非定型井、渠、管道及构筑物垫层、基础,砌筑,抹灰,混凝土构件的制作、安装,检查井筒砌筑等。适用于非定型的工程项目。
二、本节各项目均不包括脚手架,当井深超过1.5m,执行第十章井字脚手架项目;砌墙高度超过1.2m,抹灰高度超过1.5m所需脚手执行第十章相应项目。
三、本节所列各项目所需钢筋(铁件)的加工均执行第八章相应项目。模板执行第十章相应项目。
四、收水井的混凝土过梁制作、安装执行小型构件的相应项目。
五、跌水井跌水部位的抹灰,按流槽抹面项目执行。
六、混凝土枕基和管座不分角度均按相应项目执行。
七、干砌、浆砌出水口的平坡、锥坡、翼墙执行第二章“道路工程”相应项目。
八、本节小型构件是指单位体积在0.04m3以内的构件。凡大于0.04m3的检查井过梁,执行混凝土过梁制作安装项目。
九、拱(弧)型混凝土盖板的安装,按相应体积的矩形板子目人工、机械乘以系数
1.15执行。
十、本节列有井内抹灰的子目,如井外壁需要抹灰,砖、石井均按井内侧抹灰项目人工乘以系数0.8,其他不变。
十一、砖砌检查井的升高,执行检查井筒砌筑相应项目,降低则执行第九章“拆除工程”中拆除构筑物相应项目。
十二、给排水构筑物的垫层执行本节相应项目,其中人工乘以系数0.87,其他不变;如构筑物池底混凝土垫层需要找坡时,其中人工不变。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本节所列各项目的工程量均以施工图为准计算,其中:
1.砌筑按计算体积,以“10m3”为单位计算。
2.抹灰、勾缝以“100m2”为单位计算。
3.各种井的预制构件以实体积“m3”计算,安装以“套”为单位计算。
4.井、渠垫层、基础按实体积以“10m3”计算。
5.沉降缝应区分材质按沉降缝的断面积或铺设长度分别以“100m2”计算和“100m”计算。
6.各类混凝土盖板的制作按实体积以“m3”计算,安装应区分单件(块)体积,以“10m3”计算。
二、检查井筒的砌筑适用于混凝土管道井深不同的调整和方沟井筒的砌筑,区分高度以“座”为单位计算,高度不同时采用每增减0.5m计算。
第四节 顶管工程
一、本节包括工作坑土方、人工挖土顶管、挤压顶管,适用于雨、污水管以及外套管的不开槽顶管工程项目。
二、工作坑垫层、基础执行第三节的相应项目,人工乘以系数1.10,其他不变。
三、工作坑挖土方是按土壤类别综合计算的,土壤类别不同,不允许调整。工作坑回填土,视其回填实际做法,执行第一章“土石方工程”的相应项目。
四、工作坑内管明敷,应根据管径、接口做法执行第一节的相应项目,人工、机械乘
以系数1.10,其他不变。
五、本节是按无地下水考虑的,如遇地下水时,排(降)水费用按相关项目另行计算。
六、钢板内、外套环接口项目,只适用于设计所要求的永久性管口,顶进中为防止错口,在管内接口处所设置的工具式临时性钢胀圈不得套用。
七、管道顶进项目中的顶镐均为液压自退式,如采用人力顶镐,人工乘以系数1.43;如系人力退顶(回镐)人工乘以系数1.20,其他不变。
八、人工挖土顶管设备、千斤顶,高压油泵台班单价中已包括了安拆及场外运费,执行中不得重复计算。
九、工作坑如设沉井,其制作、下沉套用给排水构筑物章的相应项目。
十、顶管采用中继间顶进时,顶进项目中的人工费与机械费乘以下列系数分级计算:
十一、钢套环制作项目以“t”为单位,适用于永久性接口内、外套环,中继间套环、触变泥浆密封套环的制作。
十二、顶管工程中的材料是按50m水平运距、坑边取料考虑的,如因场地等情况材料水平运距超过50m时,根据超过距离和相应项目另行计算。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工作坑土方区分挖土深度,以挖方体积计算。
二、各种材质管道的顶管工程量,按实际顶进长度,以延长米计算。
三、顶管接口应区分操作方法、接口材质分别以口的个数和管口断面积计算工程量。
四、钢板内、外套环的制作,按套环重量以“t”为单位计算。
第五节 给排水构筑物
本节包括沉井、现浇钢筋混凝土池、预制混凝土构件、折(壁)板、滤料铺设、防水工程、施工缝、井池渗漏试验等项目。
一、沉井:
1.沉井工程系按深度12m以内,陆上排水沉井考虑的。水中沉井、陆上水冲法沉井以及离河岸边近的沉井,需要采取地基加固等特殊措施者,可执行第四章“隧道工程”相应项目。
2.沉井下沉项目中已考虑了沉井下沉的纠偏因素,但不包括压重助沉措施,若发生可另行计算。
3.沉井制作不包括外渗剂,若使用外渗剂时可按当地有关规定执行。
二、现浇钢筋混凝土池类:
1.池壁遇有附壁柱时,按相应柱项目执行,其中人工乘以系数1.05,其他不变。
2.池壁挑檐是指在池壁上向外出檐作走道板用;池壁牛腿是指池壁上向内出檐以承托池盖用。
3.无梁盖柱包括柱帽及柱座。
4.井字梁、框架梁均执行连续梁项目。
5.混凝土池壁、柱(梁)、池盖是按在地面以上3.6m以内施工考虑的,如超过3.6m者按:
(1)采用卷扬机施工的,每10m3混凝土增加卷扬机(带塔)和人工见下表:
(2)采用塔式起重机施工时,每10m3混凝土增加塔式起重机台班,按相应项目中搅拌机台班用量的50%计算。
6.池盖项目中不包括进人孔,可按安装工程消耗量标准相应项目执行。
7.格型池池壁执行直型池壁相应项目(指厚度)人工乘以系数1.15,其他不变。
8.悬空落泥斗按相应项目人工乘以系数1.4,其他不变。
三、预制混凝土构件:
1.预制混凝土滤板中已包括了所设置预埋件ABS塑料滤头的套管用工,不得另计。
2.集水槽若需留孔时,按每10个孔增加0.5个工日计。
3.除混凝土滤板、铸铁滤板、支墩安装外,其他预制混凝土构件安装均执行异型构件安装项目。
四、施工缝:
1.各种材质填缝的断面取定如下表:
2.如实际设计的施工缝断面与上表不同时,材料用量可以换算,其他不变。
3.各项目的工作内容为:
(1)油浸麻丝:熬制沥青、调配沥青麻丝、填塞。
(2)油浸木丝板:熬制沥青、浸木丝板、嵌缝。
(3)玛帝脂:熬制玛帝脂、灌缝。
(4)建筑油膏、沥青砂浆:熬制油膏沥青,拌和沥青砂浆,嵌缝。
(5)贴氯丁橡胶片:清理,用乙酸乙酯洗缝;隔纸,用氯丁胶粘剂贴氯丁橡胶片,最后在氯丁橡胶片上涂胶铺砂。
(6)紫铜板止水带:铜板剪裁、焊接成型,铺设。
(7)聚氯乙烯胶泥:清缝、水泥砂浆勾缝,垫牛皮纸,熬灌取聚氯乙烯胶泥。
(8)预埋止水带:止水带制作、接头及安装。
(9)铁皮盖板:平面埋木砖、钉木条、木条上钉铁皮;立面埋木砖、木砖上钉铁皮。
五、井、池渗漏试验:
1.井池渗漏试验容量在500m3是指井或小型池槽。
2.井、池渗漏试验注水采用电动单级离心清水泵,项目中已包括了泵的安装与拆除用工,不得再另计。
容量较大,需从一个池子向另一个池注水作渗漏试验采用潜水泵时,其台班单价可以换算,其他均不变。
六、执行其他章节的项目:
1.构筑物的垫层执行本章第三节非定型井、渠砌筑相应项目。
2.构筑物混凝土项目中的钢筋、执行本章第八节相应项目,模板执行第十章相应项目。
3.需要搭拆脚手架者,执行第十章相应项目。
4.泵站上部工程以及本节中未包括的建筑工程,执行建筑工程消耗量标准相应项目。
5.构筑物中的金属构件制作安装,执行安装工程消耗量标准相应项目。
6.构筑物的防腐、内衬工程金属面,执行安装工程消耗量标准相应项目,非金属面应执行建筑工程消耗量标准相应项目。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沉井:
1.沉井垫木按刃脚中心线以“100延长米”为单位。
2.沉井井壁及隔墙的厚度不同如上薄下厚时,可按平均厚度执行相应项目。
二、钢筋混凝土池:
1.钢筋混凝土各类构件均按图示尺寸,以混凝土实体积计算,不扣除0.3m2以内的孔洞体积。
2.各类池盖中的进人孔、透气孔盖以及与盖相连接的结构,工程量合并在池盖中计算。
3.平底池的池底体积,应包括池壁下的扩大部分;池底带有斜坡时,斜坡部分应按坡底计算;锥形底应算至壁基梁底面,无壁基梁者算至锥底坡的上口。
4.池壁分别不同厚度计算体积,如上薄下厚的壁,以平均厚度计算。池壁高度应自池底板面算至池盖下面。
5.无梁盖柱的柱高,应自池底上表面算至池盖的下表面,并包括柱座、柱帽的体积。
6.无梁盖应包括与池壁相连的扩大部分的体积;肋形盖应包括主、次梁及盖部分的体积;球形盖应自池壁顶面以上,包括边侧梁的体积在内。
7.沉淀池水槽,系指池壁上的环形溢水槽及纵横U形水槽,但不包括与水槽相连接的矩形梁,矩形梁可执行梁的相应项目。
三、预制混凝土构件:
1.预制钢筋混凝土滤板按图示尺寸区分厚度以“10m3”计算,不扣除滤头套管所占体积。
2.除钢筋混凝土滤板外其他预制混凝土构件均按图示尺寸“m2”计算,不扣除0.3m2以内孔洞所占体积。
四、折板、壁板制作安装
1.折板安装区分材质均按图示尺寸以“m2”计算。
2.稳流板安装区分材质不分断面均按图示长度以“延长米”计算。
五、滤料铺设:各种滤料铺设均按设计要求的铺设平面乘以铺设厚度以“m3”计算,锰砂、铁矿石滤料“10t”计算。
六、防水工程
1.各种防水层按实铺面积,以“100m2”计算,不扣除0.3m2以内孔洞所占面积。
2.平面与立面交接处的防水层,其上卷高度超过500mm时,按立面防水层计算。
七、施工缝;各种材质的施工缝填缝及盖缝均不分断面按设计缝长以“延长米”计算。
八、井、池渗漏试验:井、池的渗漏试验区分井、池的容量范围,以“1000m3”水容
量计算。
第六节 给排水机械设备安装
一、本节适用于给水厂、排水泵站及污水处理厂新建、扩建建设项目的专用设备安装。通用机械设备安装应套用安装工程消耗量标准中有关相应项目。
二、本节设备、机具和材料的搬运:
1.设备:包括自安装现场指定堆放地点运到安装地点的水平和垂直搬运。
2.机具和材料;包括施工单位现场仓库运至安装地点的水平和垂直搬运。
3.垂直运输基准面:在室内,以室内地平面为基准面;在室外安装现场地平面为基准面。
三、工作内容:
1.设备、材料及机具的搬运,设备开箱点件、外观检查,配合基础验收,起重机具的领用、搬运、装拆、清洗、退库。
2.划线定位,铲麻面、吊装、组装、连接、放置垫铁及地脚螺栓,找正、找平、精平、焊接、固定、灌浆。
3.施工及验收规范中规定的调整、试验及无负荷试运转。
4.工种间交叉配合的停歇时间、配合质量检查、交工验收,收尾结束工作。
5.设备本体带有的物体、机件等附件的安装。
四、本节除另有说明外,均未包括下列内容:
1.设备、成品、半成品、构件等自安装现场指定堆放点外的搬运工作。
2.因场地狭小、有障碍物,沟、坑等所引起的设备、材料、机具等增加的搬运、装拆工作。
3.设备基础地脚螺栓孔、预埋件的修整及调整所增加的工作。
4.供货设备整机、机件、零件、附件的处理、修补、修改、检修、加工、制作、研磨以及测量等工作。
5.非与设备本体联体的附属设备或构件等的安装、制作、刷油、防腐、保温等工作和脚手架搭拆工作。
6.设备变速箱、齿轮箱的用油,以及试运转所用的油、水、电等。
7.专用垫铁、特殊垫铁、地脚螺栓和产品图纸注明的标准件、紧固件。
8.负荷试运转、生产准备试运转工作。
五、本节设备的安装是按无外围护条件下施工考虑的,如在有外围护的施工条件下施工,人工及机械应乘以1.15的系数,其他不变。
七、一般起重机具的摊销费,执行安装工程消耗量标准的有关规定。
(一)拦污及提水设备:
1.格栅组对的胎具制作,另行计算。
2.格栅制作是按现场加工制作考虑的。
(二)投药、消毒设备:
1.管式药液混合器,以两节为准,如为三节,乘以系数1.3。
2.水射器安装以法兰式连接为准,不包括法兰及短管的焊接安装。
3.加氯机为膨胀螺栓固定安装。
4.溶药搅拌设备以混凝土基础为准考虑。
(三)水处理设备:
1.曝气机以带有公共底座考虑。如无公共底座时,乘以系数1.3。如需制作安装钢制支承平台时,应另行计算。
2.曝气管的分管以闸阀划分为界,包括钻孔。塑料管为成品件,如需粘接和焊接时,可按相应规格项目分别乘以系数1.2和1.3。
3.卧式表曝机包括泵(E)型、、平板型、倒伞型和K型叶轮。
(四)排泥、撇渣及除砂机械:
1. 排泥设备的池底找平由土建负责,如需钳工配合,另行计算。
2.吸泥机以虹吸式为准,如采用泵吸式,人工、材料、机械乘以系数1.3。
(五)污泥脱水机械:设备安装就位的上排、拐弯、下排,均已综合考虑,施工方法不同时,不得调整。
(六)闸门及驱动装置:
1.铸铁圆闸门包括升杆式和暗杆式,其安装深度按6m以内考虑。
2.铸铁方闸门以带门框座为准,其安装深度按6m以内考虑。
3.铸铁堰门安装深度按3m以内考虑。
4.螺杆启闭机安装深度按手轮式为3m,手摇式为4.5m、电动为6m、汽动为3m以内考虑。
(七)集水槽、堰板制作安装及其他:
1.集水槽制安装:
(1)集水槽制作项目中已包括了钻孔或铣孔的用工和机械,执行时,不得再另计。
(2)碳钢集水槽制作和安装中已包括了除锈和刷一遍防锈漆、二遍调合漆的人工和材料,不得再另计除锈刷油费用。但如果油漆种类不同,油漆的单价可以换算,其他不变。
2.堰板制作安装:
(1)碳钢、不锈钢矩型堰执行齿型堰相应项目,其中人工乘以系数0.6,其他不变。
(2)金属齿型堰板安装方法是按有连接板考虑的,非金属堰板安装方法是按无连接板考虑的,如实际安装方法不同,不作调整。
(3)金属堰板安装项目,是按碳钢考虑的,不锈钢堰板按金属板安装相应项目人工、材料、机械乘以系数1.2,主材另计,其他不变。
(4)非金属堰板安装项目适用于玻璃钢和塑料堰板。
3.穿孔管、穿孔板钻孔
(1)穿孔管钻孔项目适用于水厂的穿孔配水管、穿孔排泥管等各种材质管的钻孔。
(2)其工作内容包括:切管、划线、钻孔、场内材料运输。穿孔管的对接、安装应另按有关项目计算。
4.斜板、斜管安装:
(1)斜板安装是按成品考虑的,其内容包括固定、螺栓连接等,不包括斜板的加工制作费用。
(2)聚丙烯斜管安装是按成品考虑的,其内容包括铺装、固定、安装等。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机械设备类:
1.格栅除污机、滤网清污机、搅拌机械、曝气机、生物转盘、带式压滤机均区分设备重量,以“台”为计量单位,设备重量均包括设备带有的电动机的重量在内。
2.螺旋泵、水射器、管式混合器、辊压转鼓式污泥脱水机、污泥造粒脱水机均区分直径以“台‘为计量单位。
3.排泥、撇渣和除砂机械均区分跨度或池径按“台”为计量单位。
4.闸门及驱动装置,均区分直径或长×宽以“座”为计量单位。
5.曝气管不分曝气池和曝气沉砂池,均区分管径和材质按“延长米”为计量单位。
二、其他项目:
1.集水槽制作安装分别按碳钢、不锈钢,区分厚度按“10m2”为计量单位。
2.集水槽制作、安装以设计断面尺寸乘以相应长度以“m2”计算,断面尺寸应包括需要折边的长度,不扣除出水孔所占面积。
3.堰板制作分别按碳钢、不锈钢区分厚度按“10m2”为计量单位。
4.堰板安装分别按金属和非金属区分厚度按“10m2”计量。金属堰板适用于碳钢、不锈钢,非金属堰板适用于玻璃钢和塑料。
5.齿型堰板制作安装按堰板的设计宽度乘以长度以“m2”计算,不扣除齿型间隔空隙所占面积。
6.穿孔管钻孔项目,区分材质按管径以“100个孔”为计量单位。钻孔直径是综合考虑取定的,不论孔径大与小均不作调整。
7.斜板、斜管安装仅是安装费,按“10m2”为计量单位
8.格栅制作安装区分材质按格栅重量,以“t“为计量单位,制作所需的主材应区分规格、型号分别按项目规定的使用量计算。
第七章 燃气工程
一、本章包括燃气管道安装,管件制作、安装,法兰、阀门安装,燃气用设备安装及管道试压、吹扫等。
二、本章适用于市政工程新建和扩建的城镇燃气工程。
三、本章的编制依据:
1.《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第七册(GYD-307-1999);
2.《全国统一安装工程基础定额》;
3.《全国统一安装工程劳动定额》;
4.《全国统一市政工程劳动定额》;
5.《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93);
6.《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CJJ34-90);
7.《城市供热管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28-89);
8.《城镇燃气输配 配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89);
9.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燃气和集中供热工程预算定额;
10.《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
11.国家和有关专业部的现行施工验收技术规范、操作规程、质量评定标准、安全操作规程。
四、有关规定:
1.管道沟槽土、石方工程按第一章"土石方工程"相应项目执行。
2.过街管沟的砌筑、顶管、管道基础及井室,按第六章"排水工程"相应项目执行。
3.煤气的容器具、设备安装缺项部分,按《安装工程消耗量标准》相应项目执行。
4.本章不包括管道穿跨越工程。
5.刷油、防腐、保温和焊缝探伤按《安装工程消耗量标准》相应项目执行。
6.铸铁管安装除机械接口外其他接口形式按第五章"给水工程"相应项目执行。
7.异径管、三通制作,刚性套管和柔性套管制作、安装及管道支架制作、安装按《安
装工程消耗量标准》相应项目执行。
8.本章是按无地下水考虑的。Dg≤1800mm是按沟深3m以内考虑的,Dg>1800mm是按沟深5m以内考虑的。超过时另行计算。
9.本章中各种燃气管道的输送压力(P)按中压B级及低压考虑。如安装中压A级煤气管道和高压煤气管道,人工乘以系数1.3,碳钢管道管件安装均不再做调整。 燃气工程压力P(MPa)划分范围为:
高压A级 0.8MPa<P≤1.6MPa
B级 0.4MPa<P≤0.8MPa
中压A级 0.2MPa<P≤0.4MPa
B级 0.005MPa<P≤0.2MPa
低压 P≤0.005MPa
五、本说明未尽事宜详见各节说明。
注:本册仅列甲、乙级土项目,如遇丙级土时,按乙级土的人工及机械乘以系数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