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遇险紧急通讯处置细则
船舶遇险紧急通讯处置细则
一、船舶电台
1、船长签发遇险报警(初期)、遇险呼叫和遇险报告;
2、报务员应认真收听无线电国际遇险频率,打开自动报警器
2182KHZ 接收机。收到的是我国船舶的遇险报警,应即给予收妥确认,并与其保持联络;外国的适当考虑。
3、船舶遇险时,报务员应沉着冷静,迅速作好遇险通讯的准
备工作。一旦船长有命令,即按规定拍发遇险报警、遇险呼叫和船长浅置的遇险报告。
4、构成紧迫危险时,报务员应在公用呼叫频率或分组频率上
叫通我国任一岸台,告其有紧急情况报告,并在双方协定的频率上保持守听,以便电报即可能发出。
5、当船舶在海上需要立刻援助时,应即在国际遇险频率上拍
发遇险报警、遇险呼叫和遇险报告,以便争取迅速有效的援助。
6、遇险:首加:SOS ,MAYDAY 或紧急“XXX ”
“PANPANPAN ”
7、如在国际遇险频率上拍发遇险呼叫、遇险报告未获得收妥
确认,报务员即可选用适当的高频公用呼叫频道呼叫我国任一岸台,并建立可靠有效的通讯。
8、高频可用我国正在值守的无线电话频率进行呼叫。
9、遇危机情况,报务员应开启两套收发信机,并置于预定的
频率上使用,同时开启自动拍发器使用。
10、 在不影响遇险通讯的情况下,可用国际遇险频率通讯的
间隙时间,向国内主管部门报告海事情况。
11、在与岸台或他船认可的频率上拍发遇险报告,并可要求
岸台在该频率上保持守听。
12、参加遇险援助的所有船舶,均应在VHF/16和2182KHZ
上保持连续守听。
13、遇险通讯终止,船长应以电报形式或通知岸台,恢复正
常工作或约定时间和频率。
二、船长
1、船长必须掌握和熟悉遇险、紧急通讯知识,当遇险和紧急
情况时,按要求进行。
2、船舶在航行中发生重大危急事项,但还不至于立刻对船舶
和人命安全构成紧迫危险,如只需向国内报告,应命令报务员做好通讯准备,并将危急情况立刻报告岸台。当情况进一步恶化,严重威胁船舶和人命安全时,船长应亲自签发遇险、紧急报告,交报务员在国际遇险频率上拍发。
3、船舶航行中,应守听VHF / 16和2182KHZ 无线电话值班
接收机,当听到遇险呼叫和报警信号时,船长应亲自处理,并命令驾驶员做好记录。
4、遇险时,可在VHF/16频道上进行遇险呼叫,以便争取附
近的船舶援助。
5、遇险船舶在拍发遇险呼叫和遇险报告后,如情况许可,应
向主管部门报告船舶遇险情况。
6、船舶解除险情后,船长要亲自签置《遇险通讯终止报告》
交报务员拍发,并通知报务员离船。同时遇险过程中,船长应派一名船员协助报务员工作,弃船时,带救生艇电台。
7、如遇险船舶要求代发遇险报告,应予接受并指示报务员立
刻为其代发遇险报告。
8、凡指定担任遇险救助、遇险通讯的船舶,在没有得到主管
机关救助任务解除的通知和遇险通讯解除前,不得离开救助现场。
9、遇险事件结束后,船长应把遇险事故处理情况写成书面总
结报告主管部门。
三、遇险通讯中注意事项及交通法有关要求
1、报务员要熟练遇险通讯的方法
2、放救生艇时,要携带救生艇电台,并打开盖;携带无线电
应急示位标等。
3、发送遇险信号时,要打开发信机高压。
4、熟悉单边带和卫通的使用和其他通讯设备。
5、及时命令报务员拍发遇险电报,避免拖延时间。
6、船舶遇难时,除发出呼救信号外,还应以最迅速方式将出
事时间、地点、受损情况、救助要求以及事故原因向主管机关报告(交通法)
7、事故现场的船舶收到求救信号或发现有人遭遇生命危险
时,在不严重危急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尽力救助遇难者,并迅速向主管机关报告现场情况和本船的名称、呼号和位置。
8、发生碰撞的船舶,应互通名称、国籍和登记港,并尽一切
可能救助遇难者,在不严重危急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当事船不得擅自离开现场,遇难船应奋力自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