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中国税务机关公布的间接股权转让案例中得到的启示
第2012002期2012年3月8日
中国税务及投资资讯
从中国税务机关公布的间接股权转让案例中得到的启示
概述
对于经常阅读中国税务新闻的读者来说,对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股权转让这一课题应该并不陌生。我们已经与您分享过包括重庆的全国首宗有关新加坡非居民企业间接股权转让案例(以下简称“重庆案例”)、国税函[2009]698号文(以下简称“698号文”)及其发布后的进展,以及相关补充规定,即: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4号。有关详情请参阅《中国税务及投资资讯》(第2009011期和2011004期)以及《国际税务及企业税务资讯简报》(第201001期)。
自2010年起,地方税务机关对间接股权转让征税的案例不时地在地方政府和税务机关的官方网站以及《中国税务报》上被公布。迄今为止,7个已公开的案例(包括698号文发布前所发生的重庆案例)反映出税务机关对于间接股权转让征税问题的警觉性日渐提高,尤其是所涉及的控股结构的商业目的并不明确。
本期《中国税务及投资资讯》归纳了中国税务机关所公开的7个案例中的主要内容,并讨论我们从中可以得到的启示。
公布的案例
我们将逐一介绍七个已公布案例的具体内容:
间接转让如何让税务机关发现:
该交易是在中国受让方向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递交申请跨境业务对外付汇时被发现。
1. 重庆案例
发布日期:
该案例于2008年11月27日(即698号文发布之前)发布于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网站。
最终结果:
新加坡转让方共缴付人民币98万元的预提所得税。
转让流程:
2008年5月
新加坡转让方
100%新加坡公司
境外境内
31.6%中国公司
中国受让方
100%
转让
2. 扬州案例
发布日期:
该案例于2010年6月6日发布于《中国税务报》。
转让流程:
2010年初
美国转让方
100%香港公司
境外境内
49%中国公司
转让
美国受让方
100%
中间控股公司的商业实质:
该新加坡公司注册资本仅为100元新币,且除持有中国公司股权外没有从事任何经营活动。
税务机关对间接转让的观点:
新加坡公司在该股权转让前12个月内才由新加坡转让方安排其融入中国公司的控股架构,且无合理商业目的,重庆税务机关认为新加坡转让方转让新加坡公司股权的实质是转让中国公司31.6%的股权,故其所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应视同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重庆税务机关最终认定股权转让的实质为转让中国公司股权并对新加坡转让方的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了10%的预提所得税。
中间控股公司的商业实质:
香港公司无实质经营,即除持有中国公司股权外无办公场所、雇员及资产。
税务机关对间接转让的观点:
基于香港公司除拥有中国公司投资以外无其他实质经营,且美国受让方对于此次交易的公告并未提及香港公司,扬州税务机关认为香港公司在此次交易中并无实际价值,故否定了中间控股公司的存在,认定美国转让方实际上是直接转让中国公司的股权。其全部股权转让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按规定应缴纳10%预提所得税。
间接转让如何让税务机关发现:
通过常规的税收管理程序、与中国公司管理层的沟通以及美国受让方宣布收购中国公司49%的股权的公告(却未提及香港公司),主管税务机关获悉了该间接股权转让交易。
最终结果:
人民币1.73亿元预提所得税税款由扬州税务局征收入库。
3. 汕头案例
发布日期:
该案例于2011年5月11日发布于《中国税务报》。
中间控股公司的商业实质:
维尔京公司以及两家中间控股公司(即维尔京中间控股公司1和2)均于2009年7月设立且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合理商业目的。此外,该三层中间公司(即维尔京公司、中间控股公司以及香港公司)除持有中国公司股权外未从事任何经营活动。
转让流程:
2010年11月
境外集团
100%
维尔京转让方100%中间控股
100%
BVI 中间控股IHC 2 公司2100%
香港公司
境外境内
100%
主要控股香港上市公司
100%维尔京公司
税务机关对间接转让的观点:
汕头税务机关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否定了中间控股公司的存在,并将交易从转让维尔京中间控股公司1的形式还原为转让中国公司股权的实质。因此,维尔京转让方所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被视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按规定应在中国缴纳预提所得税。
转让
间接转让如何让税务机关发现:
汕头税务机关通过查阅互联网上公开的第三方信息获悉了此次股权转让交易。
最终结果:
维尔京转让方缴纳了人民币720万元的预提所得税。
100%中国公司
4. 贵阳案例
发布日期:
税务机关对间接转让的观点:
该案例于2011年7月1日公布于《中国税务报》与虽然贵阳税务机关先前已经认定维尔京公司在香贵阳市人民政府官方网站。
港的受益所有人身份并准予其享受股息分派的协转让流程:
定税率,但此次却未对维尔京公司在香港的“实质经营”表示认可。贵阳税务机关最终将维尔京2010年4月
公司认定为壳公司(一般来说,壳公司不属于税香港转让
收协定所规定的受益所有人,不能享受税收协定转让方受让方
待遇),交易的实质为转让中国公司股权。故此,香港转让方所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被认定为来源100%
100%
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按规定应在中国缴纳10%的预提所得税。贵阳税务机关至今尚未采取行动追缴维尔京香港之前给予的股息协定优惠。
公司
分公司
境外间接转让如何让税务机关发现:
境内
100%新闻报道中未提及此次股权转让交易如何被贵阳中国税务机关获悉。
公司
最终结果:
人民币3,150万元的预提所得税由贵阳税务机关征
中间控股公司的商业实质:
收入库。
维尔京公司于2000年在香港注册分公司,登记成为香港税务居民并取得了香港税务居民证明。2009年,据我们所知,维尔京公司取得中国公司派发的股息并提供了证明其为香港税务居民的文件(即香港居民身份证明),根据内地和香港之间的税收安排享受了优惠的股息协定税率。
5. 宁波案例
发布日期:
该案例于2011年8月发布于《中国税务报》以及象山县人民政府官方网站。
6. 昆山案例
发布日期:
该案例于2011年8月发布于苏州当地报刊《苏州日报》以及昆山市人民政府官方网站。
转让流程:
2010年12月
德国转让方100%
转让流程:
2010年11月
美国集团100%
控股公司A50%增至100%
60%
毛里求斯公司
40%
境外
中国受让方
境内
转让
台湾集团
100%控股公司B50%
转让
维尔京公司
境外境内
增至100%
中国公司
100%
中国公司
中间控股公司的商业实质:
新闻报道中未披露维尔京公司的信息。
中间控股公司的商业实质:
毛里求斯公司无实质经营,即除持有中国公司的股权外,无办公场所、雇员、负债和资产。
税务机关对间接转让的观点:
象山县国家税务局根据698号文的规定,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穿透维尔京公司,最终认定该间接转让中国公司的股权转让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按规定应在中国缴纳预提所得税。
税务机关对间接转让的观点:
鉴于毛里求斯公司除拥有中国公司投资以外无其他实质经营,昆山市国家税务局根据698号文的规定,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该股权交易重新定性,将交易从转让毛里求斯公司股份的形式还原为转让中国公司股份的实质。因此,上述股权转让所得全部被视为来源于中国的所得,控股公司B 应就其股权转让所得在中国缴纳10%的预提所得税。
间接转让如何让税务机关发现:
象山县国家税务局通过当地报刊《今日象山》上刊发的一则关于德国公司与中国合资方纠纷案仲裁落定的新闻中获悉了此次股权转让交易。
最终结果:
人民币423万元的预提所得税税款由宁波市象山县国家税务局征收入库。
间接转让如何让税务机关发现:
中国公司的财务经理就股权转让的涉税问题向昆山市国家税务局进行咨询,引起其对该间接股权转让事项的注意。昆山市国家税务局亦从台湾集团的官方网站上获悉了额外信息。
最终结果:
人民币4,400万元的预提所得税税款由昆山市国家税务局征收入库。
7. 启东案例
发布日期:
该案例于2012年1月发布于《中国税务报》。
中间控股公司的商业实质:
维尔京公司无实质经营,即除持有中国公司1和2的股权外,无雇员和资产。
转让流程:
2011年5月
上市公司A (转让方)49%维尔京公司
转让
上市公司B (受让方)
税务机关对间接转让的观点:
在审阅了股权转让合同、上市公司A 的招股说明书、年度财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以及转让方和受让方(另一境外房地产上市公司)对该笔股权转让交易的信息披露后,启东市国家税务局认定,两层中间控股公司(即维尔京公司和控股公司A )为无实质经营活动的特殊目的公司,该交易实质是转让中国公司1和2的股权。因此,转让方所取得的该笔股权转让所得为来源于中国的所得,按规定应在中国缴纳10%的预提所得税。
控股公司A
境外境内
100%中国公司1
100%中国公司2
间接转让如何让税务机关发现:
税务机关从上市公司A 和B 发布的公告中获悉了此次股权转让交易。
最终结果:
人民币3亿元的预提所得税税款由启东市国家税务局征收入库。因纳税人未按照税收缴款书中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对其滞纳税款加收了滞
纳金。
我们的观察
698号文旨在对非居民企业直接或者间接转让中国缺乏经营实质
公司股权的税务问题作出规定,其中至关重要的规定为针对间接转让中国公司股权,税务机关可在上述全部案例中,无论是一层还是多层,被否能穿透中间控股公司否定其存在。698号文首次提定的中间控股公司除持有中国公司股权外,无任出如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何其他的经营活动、资产、负债和雇员。因此,且被转让的中间控股公司所在国的股权转让所得似乎在中间控股公司层面上缺乏经营实质很可能实际税负低于12.5%或对其居民境外股权转让所得会被认定为“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并被中不征企业所得税的情况下,非居民企业需向中国国税务机关否定其存在。
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信息收集渠道
税务机关在审阅企业提供的信息和资料后,如认税务机关如何发现一个境外的股权转让交易具有定非居民转让方间接转让中国公司股权涉及滥用境内因素是一个经常被谈及的问题。我们注意到公司组织形式,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其主以上案例中,税务机关因科技的不断进步已拓展要目的是为了规避中国企业所得税的,经国家税了多种信息收集的渠道。案例中所提及的有关渠务总局审核后,可以否定该中间控股公司的存在道包括:
并对该股权交易重新定性。
►受让方或买卖双方发布的公告或信息披露尽管698号文作出了上述规定,对于如何理解“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一词,尚有待国家税务总►
中国受让方为了向境外转让方支付相关股权转局作出进一步的具体解释。因此,若被转让的中让款时,向税务机关申请完税凭证
间控股公司具有商业上及实体上的实质,则可能更能说服税务机关。上述地方税务机关公开的7个►
税务机关征管系统中的信息或与被间接转让股间接转让案例向我们展示了税务机关进行税务判权的中国公司管理层的日常沟通。
定的方向。其中的共同点仍值得作为参考:
综上所述,涉及上市公司或中国受让方的股权转让交易更容易引起税务机关的注意。此外,税务
机关现时已建立了广泛的信息收集渠道。
上市公司股份或许豁免
以上7个案例中被穿透的中间控股公司均非上市公司。尽管仍不能草率的断定国家税务总局对于通常缺乏经营实质的上市公司的存在予以承认,我们却有理由相信“境外上市”对于有海外控股公司的集团来说是一个合理的商业原因。因此,转让上市公司股份有可能不会引起中国税务问题。
如何计算股权转让所得仍未确定
公开的案例中未包含任何关于股权转让所得应如何计算的指引。有关可扣除费用中是否包括境外发生的费用以及采用什么时点的汇率仍未有清晰规定。与税务机关针对以上几点进行交涉或有机
会带来不一样的结果。
未显示涉及罚款或滞纳金
上述7个案例均由税务机关主动查考。但除启东案例涉及较少数额的滞纳金以外,其他案例均未收取罚款或滞纳金。启东案例中,滞纳金仅是因为纳税人未能及时在税务机关正式开具税收缴款书中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而产生,即仅为逾期未纳税而产生的正常利息。这表明了税务机关对于未申报间接股权转让交易采取了一种较为宽松的处罚方式。
或许上述公开的案例中还存在更多启示有待挖掘。在对华投资或是重组的筹划过程中,投资者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必须具有商业目的。以上述案例为参考,投资者可在事前进行更好的筹划或至少可了解其在一些情况下可能出现的税负。如有任何疑问,建议先向专业税务人员咨询。
Ernst & Young 安永
联系我们
如阁下希望得到更多的相关信息,请与您目前接触的安永联络人或以下任何一位安永中国税务服务的主管合伙人联系。
Assurance | Tax | Transactions | Advisory
关于安永
安永是全球领先的审计、税务、财务交易和咨询服务机构之一。拥有共同的信念以及对各地区税务服务主管合伙人•
陈翰麟(北京)
+86 10 5815 3397 [email protected]•兰东武(天津)+86 10 5815 [email protected]•闫晓光(大连)+86 10 5815 [email protected]•陈明宇(青岛)+86 [email protected]•谭绮(上海/武汉)+86 21 2228 [email protected]•
夏燕(苏州)
各税务专业服务团队主管合伙人•田雯琦(转让定价服务)+86 21 2228 [email protected]•温志光(人力资本服务)+852 2629 [email protected]•罗伯特·史密斯(间接税服务)+86 21 2228 2328
大中华区税务服务主管合伙人•
唐荣基
+86 21 2228 [email protected]
作者–中国税务中心•
许津瑜
+852 2629 [email protected]
•
夏俊(杭州)
+86 [email protected]•
史川(成都)
+ 86 [email protected]•
陈建荣(广州/厦门)+86 20 2881 [email protected]
•
张凡(深圳)
+86 755 2502 8383
袁泰良(香港)+852 2629 3355
•黎颂喜(国际税务咨询服务)+852 2629 [email protected]•陈子恒(财务交易税务咨询服务)+852 2629 3228
优质服务坚定不移的承诺把我们全球各地152,000名员工联系在一起。亦因安永能协助员工、客户和社会各界发挥潜能,我们在行业中别树一帜。
安永是指Ernst & Young Global Limited的全球成员机构组成的组织,各成员机构都是独立的法人实体。Ernst & Young Global Limited 是英国一家担保有限公司,并不向客户提供服务。如欲进一步了解安永,请浏览www.ey.com 。安永在中国的税务服务
安永在中国的930名税务专业人员拥有丰富的全球和中国相关的专业知识,以及务实的商业和行业经验。我们的税务专业人员、一致的方法和对优质服务坚定不移的承诺有助贵公司建立稳健的合规和申报工作平台以及制订可持续的税务策略,致力帮助贵公司实现目标。这就是安永在行业中别树一帜的地方。
2012 安永(中国)企业咨询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FEA no.03001718
本刊物所载资料以概要方式呈列,旨在用作一般性指引, 不能替代详细研究或作出专业判断。安永(中国)企业咨询有限公司或安永全球机构中任何其他成员概不对任何人士根据本刊物的任何资料采取或不采取行动而引致的损失承担任何责任。阁下应向适当顾问查询任何具体事宜。
www.ey.com/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