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核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核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告知单
营业性图书报刊零售,电子出版物零售,音像制品零售、出租
(2016年8月版本)
一、办理机构
上海市长宁区文化局
二、受理机构、地址、时间、电话
长宁区行政服务中心
长宁区长宁路1436号
周一到周五: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6:30
电话:22253016
三、审批对象
图书报刊零售、电子出版物零售:单位、个体工商户、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单位、个体工商户、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四、办理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五、审批条件
(一) 图书报刊零售、电子出版物零售:
1.有符合相应资质要求的管理人员;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经营设施;
3.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注册资金。
(二) 音像制品零售、出租:
1.有音像制品零售单位的名称、章程;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4.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和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申领登记表;
3.企业章程(如个人申请不需提供企业章程);
4.非独立核算的单位提供上级批复和上级公司的营业执照;
5.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简历和身份证复印件(如个人申请需提供本市本人身份证及简历,外省市还需提供有效的本市居住证);
6.营业执照复印件;
7.经营场所的房地产权证(应由产权人签名或盖章)或出租人的房地产权证和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8.经营场地平面图(方位图);
9.参加市新闻出版局法规学习,并取得合格证(申办图书报刊零售、电子出版物零售参加)。 (注: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应当提供原件以供核对。)
七、办理方式
1.提前服务:提前服务是文化主管部门受理图书报刊零售、电子出版物零售、音像制品零售、出租设立前为申请人提供的服务,是给申请人设立场所的参考,该环节不计入行政审批时限。为避免盲目投资造成损失,建议申请人进行提前服务。
2.收件:申请人取得相关证明文件,材料齐全后,向长宁区行政服务中心文化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3.受理与审查:区文化局接到申请材料后,按照审批内容予以审查,对场所进行现场勘察,查验是否与所申报内容一致。
4.发证:对符合开办条件的单位,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八、审批期限
1.受理期限:5个工作日
2.办理期限:法定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3个工作日
(场地勘察、市新闻出版局法规学习考核期除外)
九、审批证件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每年年检一次。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一、变更、补证、注销
(一)变更:
1. 变更申请书;
2. 变更登记表;
3.《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 企业章程(章程修正案);
6. 董事会决议或上级部门任命书;
7. 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变更单位名称提供);
8. 投资人、拟任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提供);
9. 经营场所的房地产权证(应由产权人签名或盖章)或出租人的房地产权证和房屋租赁合同(变更经营地址提供);
10. 经营场地平面图(方位图)(变更经营地址提供)。
(二)补证:
1. 补证申请书;
2.遗失声明原件(是指刊有《遗失声明》的报纸,该报应为区级以上报纸,提交完整报纸一张);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原许可证未遗失的部份或损毁残留部份。
(三)注销:
1.《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2.注销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