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公约
01-31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公约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实现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工作目标,按照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厂区《居民自治章程》,制定此计划生育自治公约。
第二条:开展计划生育工作,应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和经常性工作为主,同时做到计划生育工作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立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第三条:居民实行计划生育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参加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公约的制定与修改,有权对管委会计生工作提出自己的建议。
(二)育龄夫妇有权免费享受《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三)有权选择个体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四)对本村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行为,有权进行举报。经当地计生部门查证属实,给予200元至500元的奖励。
第四条 居民实行计划生育应尽以下义务:
(一)自觉执行计划生育政策,不早婚早育、非婚生育和违法生育。
(二)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指导,按技术要求及时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出现意外妊娠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终止妊娠。
(三)按时接受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的环情、孕情检测和生殖保健基础知识教育。
(四)自觉参加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接受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基础知识教育。
(五)不违反规定做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
(六)违反政策规定生育的,主动接受行政处理,并按规定交纳社会抚养费。
(七)优先安排计划生育家庭成员进企业务工。
第五条 本计划生育自治公约自居民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具体由厂区管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