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领结婚补助费
04-25
請領結婚補助費、生育補助費說明:
生活津貼
項目 應繳證明 (以薪俸額
計)
1結婚證書影本 2戶口名簿影本 3最近一年教師加薪
二個月 加俸通知書或職員
考績通知書影本
1出生證明書一份 2戶口名簿影本 3配偶任公職者於服務單位未請領補助
二個月
費證明
4最近一年教師加薪加俸通知書或職員考績通知書影本
應填表件 備註
2結婚雙方均為公教人員者,得分別申請。
生活津貼申請表二份 領款收據一份
全民健康保險調查卡一份
個人人事資料異動通知單一份1於子女出生後三個月內申請,逾期不予補發2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以報領一份為限。 3未滿六個月流產者不得申請。
4配偶於國外生育,於國內辦妥戶籍登記,得依規定申請。
請領眷屬喪葬補助補助費說明:
生活津貼 公保
應繳證明 備註
(以保險俸額,即薪俸額計)
1父母、配偶: 1於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申請,逾期不予補發。
五個月 三個月 2申請大陸地區眷屬之喪葬補助,其申請期限為 3死亡眷屬之除戶戶籍六個月,所附證明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2子女: 2子女: 謄本一份 或委託民間團體驗證者,推定為真正。 三個月 (1) 滿十二歲未滿廿五歲: 3父母、配偶以未擔任公職者為限。
二個月。 4子女以二十歲以下、未婚且無職業者為限。但(2)未滿十二歲,未婚子女超過二十歲以上在校肄業而確無職業
一個月。 或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或確實殘廢不能自謀
生活需仰賴申請人扶養並經機關查證屬實者,不在此限。
5夫妻或其他親屬同為公教人員,對同一死亡事實,以報領一份為限。
6申請(外)祖父母喪葬補助,以(外)祖父母無子女或子女無力謀生須仰賴申請人扶養,經
申請表格請至人事室領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