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法庭质证二
原文地址:谈谈法庭质证(二)作者:榆林头人
为了在庭上做好质证,需要在诉前、庭前要做大量的准备工作。编制证据目录,是律师的基本功之一。有些律师在此不下功夫。目录编制的不够细致,缺陷太多——不注明序号、不分组、不写明证据来源、没有证据形成时间等等。只是简单的写上证据名称、证明内容。庭上手忙脚乱,临临阵磨枪,一看便知庭下功课没做好。要求证据目录详细是因为在质证的时候,只有你编制的细致,方便自己说明白的同时,让人一目了然。对方能看的明白,法官也能看的明白。
证据目录先是以“观点”分组。几份证据分为一组,其相互印证足以说明什么观点。然后这一组中再以序号分为1、2、3。放在总序号里就是1-1、1-2、 1-3,以此排列。不仅让人能看的明白,且方便书记员做记录,法官也方便。证据目录人手一份,当你说的时候,别人都知道你在说那一份证据。否则说不清是哪一份证据,这给在质证时带来一些不必要的麻烦。目录没有分组和序号,举证时候,表述起来乱七八糟,找半天不知道说哪一份证据。
还应说明证据的来源,谁提供或者是谁提取的。证据来源往往和证据的合法性紧密相关的。对证据的来源要在目录中说明。有当事人人提供的,有对方提供的,还有自己提取的都要记明。以便及时应对。一些刑事案件,有些证据是控方提供的。虽源于对方,可能对你有利,且附在卷里的,但是在质证的时候公诉可能不出示。对这些都应该列进来。他一旦出示,我们就对此发表观点即可。控方要是不举,或者是从不利的角度举证的,我们可以及时的提出对我们有利的观点。这都有赖于目录做的详细才可以从容应对。如这次在张某案开庭时,有份证据对我方有利,公诉人就没有举,说找不见了。而你通过证据目录就能马上确定那份证据还没有质证,及时提出。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合议庭不予考虑的。卷里的证据如果不在法庭上举证就等于没有意义。不能认为卷里有,即使不举也可以认定,那是不会的。
在此还要强调注意证据“提取人”。证据的提取人很重要。提取人可能是依法应回避的人,他不能提取。这些都是可能影响证据的合法性。
律师在接受当事人提供证据时,一定要做一个提取证据笔录。把证据提取的过程一定要固定下来。万一这个证据出现什么问题了。比如说涉嫌伪证了,我们说是当事人提供的,他们可能会不承认。是谁提供说不清楚,反正是你提供给法官的。当事人不承认了,或者是提供的人不承认了。证据提供本身也需要这个链条。这要在调查取证中专门讲这个问题。许多律师忽视这个问题。
注意把证据来源与证据形成的时间分开说明。证据形成时间和提取时间是不同的。比如说由谁拿来一份证据,我们为此做了个笔录,那是证据提取时间,而不是形成时间。像合同、证明的形成时间等。
可见,目录分类至少要有序号、证据来源、形成时间、证据名称、内容摘要、证明事项(本案关联性的问题)等等。分组的证据要说明这份证据和那一份证据互相印证所能证明的问题。有时候一份证据很难说明问题。
还有可以设置“备注”。有时候不同的证据需要说明的问题多,要有一个专门的说明。某些证据可能和其它证据要说明的不一样,又超出了制作的表格的一般范围,那就需要备注说明。我认为在制作目录时还是表格形式方便。有的在备注中说明提供的是复件件还是原件,如果是复件应该记明原件现存何处。
一份优秀的证据目录,就是一个详细的阅卷笔录,一个辩护词或代理词的框架结构。一个好的证据目录,观点自然也就显现出来了,而且是有证据直接支持的。像一个人一样,骨头架子都在这儿了。就好像用X光来透视人体一样。证据目录就是这么回事。辩护词或代理词写的是有血有肉的,但是就容易掩盖很多主要实质性的东西。特别是证据。体现案子的客观依据往往在证据目录里最凸显。我一向主张编制证据目录一定要细致。才能胸有成竹的上法庭。这个“竹”就是证据目录。案子的掌握的成熟度多少就看证据的,证据目录编织好了,在法庭上还怕什么。辩护词、代理词讲究即兴表达,临场发挥,但是,质证阶段却是必须讲究实证的——真枪实弹,短兵相接,步步为营,稳扎稳打。切忌信口开河,不得无中生有。质证阶段的辩论的基础和前提。
通过证据目录反映证据三性。关于这方面有时候有些律师总是让对方先说。自己在提供证据的时候不去说“三性”。有的证据要是“三性”很明显,证据目录里也能显示,说清楚了。你可以不说。重要的证据自己还是要说:我的这份证据怎么形成的,从来源,证明内容等一一说明,都是合法的,且证明与本案的关联性等都要说。不要等对方否这份证据的时候,你在第二轮时再说。如果目录编制的很细,也已经送达给对方了。我们在质证的时候会轻松很多。比如先说明——某证据在证据所要表达的观点都在目录里,对方是否清楚,我还需不需要再介绍。如果说不用,那就不要介绍了。但是也要注意一下,有的证据你不在庭上说,书记员有可能不给你记录了,认为目录里都有。但是你觉得必须要在庭审笔录里显示的,一定对某份证据特别点出来。因为书记员依赖性特别强,直接就把这个一起装订了,不给你特别记。这会出现什么问题。庭审笔录里没有,你提交的庭审目录有。你没有说,他没有记。有些重要证据可能到时对方不承认,因为证据目录不需要对方签字。这份证据一查庭审笔录没有。你认为目录说的很清楚了,可恰恰是没有经过对方签字的。这也会出现麻烦。有时候案子就输在一份证据上。
目录一定要做细致,但不要依赖目录来定案,关键的该说的一定要说。有时候你举得证据可能对你有利,也有可能对对方有利。要注意。想好,如果对方指出对对方有利了,你怎么来把对对方有利的证据效能抑制到最低。得动这个脑筋,不要拿出一份证据都是对对方有利的。辛辛苦苦的“为他人作嫁衣裳”。
在质证的时候,一般要出示原件。要是原件是装订成册的,就不拆开,一拿就是一整套。比如像发票之类的和原始账单装订在一起。有时候会计还只嘱咐,不要撕开啊,不好装订。可千万不要省这个事。结果原件提供给对方了。到对方手里就由不得你。会看的人,把你的前后都看一番,可能让对方抓住把柄。比如说,关于投资和借款问题。付款凭证上写的是借款,进账单或发票上写的用途和前面不一样。会让对方抓住这点,制造一些不必要的麻烦。尽量劝会计别省懒事,拿单份票据。我就遇上过这种事。他们拿出一本的原件。就出现会计做账凭证写的是投资,原始票据写的是借款。因为他们主张是借款不是投资。会计凭证支持我们的主张。特别是凭证是有其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批示”。一下就把对方打败了。他要是拆开呢?我们也看不到这个。想调取人家也不会给你的。何况我们不可能知道有此证据。
一个账单凭证做下来的票据往往不是一张,同类的票据都要附在后面。当你在看一页的时候顺便再看看其它几页,又会发现问题了。因为这太原始了。对方律师不是会计出身,他不懂,他认为咱也不看其它几页。他不知道这意味着把刀把子交给咱手里将对他产生什么后果。打官司有时候跟打仗一样,就是战时行动,不知道会发生什么?不能按照平常的要求,该破开就得破开。质证的时候要注意的。
作为证据提供方,你带的原件交流出去的,一般要通过审判长来交出去。有时候法警直接拿给对方,或者是对方直接过来拿。会出现丢失证据原件现象。一个个的都质完证了,多少份交给审判长没有?最后证据找不到了。问审判长,审判长也没有见。问对方,对方说给你了。你也说不清楚。做记录也是只记录出示出去了,谁交给谁,不记录,也没有录像。要记住,证据出手的时候,看着它的走向。只要是到对方手里了,记得要回来,及时核对。什么样的当事人都有,不一定的对方律师素质低,当事人有可能素质不行,给你拿走了,隐瞒下来了。尤其是原件。这些细节年轻律师都不注意。没有“敌情观念”。比如涉及一些鉴定方面的证据,如果原件丢失了,再重新鉴定就不能了。
质证部分讲到的都和辩论有关。基本上每一句话都是观点。书记员也很聪明,“水词儿”他也不给你记,都是给你总结观点。对那些一定要记的话,要注意自觉的放慢速度,甚至重复一遍,他就知道这是需要记下的。说的快的他肯定也不记,知道你说的都是“水词儿”。尽量质证时少说“水词儿”,让书记员知道该记哪句话。
还注意时间分配。哪些是在质证阶段要讲的,哪些是在辩论阶段要讲的。特别是事实证据部分。我就是质证阶段把观点都亮出来,甚至能争取辩上一轮。我们开庭不像国外,开了一次又一次的。咱们就是总想一次成功,法官意识里也觉得开庭是走形式,不管开多晚,半天开完,到辩论时,总是吃饭点儿,都是饥肠辘辘的,总是打断你,不让你多说。在质证时把证据观点说透了,辩论就可以不再重复,一般说适用法律问题,或者对某一主要证据说一下观点。再就是详见辩护词或代理词。
要学会辩护的时间分配。在质证阶段把时间充分有效的利用起来。你重复,对方也得重复答辩,浪费时间会越来越多。注意时间的控制和观点的简练也是避免法官打断的关键因素。不然,法官会觉得你很麻烦。
质证中涉及的备用证据。这些证据的出示,要看对方。涉及到反证的时候再举,不涉及就可以先不举。一轮质证完了,法官会问还有没有新证据。法官没有问的话,觉得有必要也可以举手示意。在答辩对方的举证时,除了反驳对方外,还可以说:我下面会用反证来证明我的观点。或者说证明对方证据的真实性、客观性、关联性等有问题。自己掌握,这也很难说一个具体的标准,服从效果。因为它是个动态的,这也是考验你的聪明智慧。不要无的放矢,不要预计对方可能出示什么证据,我们先举出来。这反而会提醒对方,本来是没有想举这证据,这么一提醒,又举出来了,不是没事找事吗?等他们举证的时候再说。跟打仗一样,不是每次打仗都要把炮弹打完为止,而是打赢为止。
如果对方举的证据能为你所用,不但显示你的智慧,还很容易被法官采纳。像张某案中的一些书证,都是公安机关从他家里搜出来的。是控方的证据,恰恰对证明我们的观点有利。像这些,就不属于举反证。
要知己知彼还要“知中间”。因为庭上时间比较紧张,书记员提前把所有已知材料先记下了,为记录好做准备。一般是根据你的做的目录来记录。你在举证的时候提到哪份证据他就会明白。不要对方的一轮还没有举完你就举反证。如有反证,可以先说对此问题我有相关证据,一会儿到我举证的时候再举,可以把名称说出来。书记员好记下来。因为书记员把原来的证据目录有可能都提前记录下来了,就等着填空呢。未到你举证时横空就给插一杠子,他就乱了。
新证据不一定要出示的,可以先准备好。根据现场情况决定。这考验律师的应变能力。法官他们都希望审理的是个即成的事实,开庭走过场。律师做个配角来唱一台戏就完了。律师恰恰相反,是希望打破这个“预定事实”的。尤其是刑事案件。辩方是进攻性的,希望打破静态的。只有变了,成动态了,这样庭审效果才好。但是,这靠的是律师在庭上的控制能力。也容易激发火花。在质证阶段的发问,交叉询问。最容易还原事实真相的。这就跟讲故事一样,谁也愿意把自己的故事讲的更精彩、动听,争取听众。讲的再动听,能否成立那要看质证情况。
慎说“没异议”,好多律师都吃这个亏。他就不知道这个证据的重要性。说个“不清楚”也行,也能补救。不要轻易讲没异议。这样讲是没有全局观念的。好多证据在某一环节都是承上启下的。一个证据链条断了,后面就麻烦了。
像职务犯罪最高检要求要有录像,那么在质证时可以要求出示。此类案件证言往往是“一对一”的人证。书证很少。卷里看不出什么,要是看讯问时的录像。他们会说麻烦,时间长,无论他们说什么也要看。
有些是“依据”。必要的话也要在目录里列明。一般的法律都知道的可以不列出来。有些不经常用的,法官也不知道的,在质证的时候要提出来。有时候律师不提,他们还要呢。这些依据可以在合法性上驳倒对方的一些证据、观点。就像他们说张某案件,控方说被告有淋病,不能他们说有就有,我们提出依法要经过县一级医疗部门确诊,否则,他们说的就不具有合法性。而这个“法”,当庭法官就要求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