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食物致敏物.食物添加剂及日期格式的标签指引
SERVING THE WORLD WITH BIOTECHNOLOGY 日期格式的標籤指引
二零零五年八月
《2004年食物及藥物(成分組合及標籤)(修訂)規例》
有關食物致敏物、食物添加劑及日期格式的標籤指引
引言
政府已於二零零四年七月九日制定《2004年食物及藥物(成分組合及標籤)(修訂)規例》(下稱“該修訂規例”)。為此,食物環境生署在徵詢業界意見後,擬定了本標籤指引,以便協助業界適應該修訂規例帶來的種種改變,特別是下列各方面:
(a) 標示致敏物質的規定;
(b) 標示食物添加劑的規定;以及
(c) 標示日期的格式規定。
2. 從事製造、批發及零售預先包裝食物的人士宜熟識該修訂規例的新規定,確保其產品在二零零七年七月九日或以前符合新規定。
免責聲明
3. 本指引載有關於加上標籤的資料,僅供參考之用,並非詳盡無遺。個別問題應按實際情況而決定。有關規管預先包裝食物標籤的詳細法例條文,請參閱《食物及藥物(成分組合及標籤)規例》(第132W章)。
致敏物
立法修訂的目的
4. 世界各地有成千上萬的人飽受過敏症困擾。食物過敏是指人體免疫系統對食物中某些物質或配料產生反應,因此,對容易食物過敏的人來說,標示食物所含的致敏物質是重要和必須的。食物含有致敏物,可能會危及這些人的生命。現時無法醫治食物過敏症,控制這種病症的唯一有效方法是避免進食含有致敏物的食物。因此,患有食物過敏症的人必須依賴標示準確資料的食物標籤。
5. 遵守優良製造規範對有效減少食物受致敏物等物質污染,至為重要。食物製造商除應提供正確而完整的食物標籤資料外,也須評估製造食物的各個過程,以制訂和推行防止出現不明致敏物的計劃。此外,須把製成品所含致敏物質的詳細資料記錄下來,以備日後參考。
SERVING THE WORLD WITH BIOTECHNOLOGY 6. 政府致力推行各項公眾生工作,以確保食物安全,其中一項是制定與食品法典委員會指引相符的標示致敏物規定,藉以跟隨國際發展趨勢,以及向消費者提供資料,好讓他們作出知情的選擇。
法律規定
7. 《食物及藥物(成分組合及標籤)規例》(第132章)(下稱“該規例”)附表3第2(4E)段的新條文規定,如有已知可導致過敏的物質存在於食物中,須在食物標籤作出聲明。該條文規定:
(a) 如食物由下列任何物質組成,或含有下列任何物質 —
(i) 含有麩質的穀類(即小麥、黑麥、大麥、燕麥、裂穀小麥、它們
的混合變種及它們的製品);
(ii) 甲殼類動物及甲殼類動物製品;
(iii) 蛋類及蛋類製品;
(iv) 魚類及魚類製品;
(v) 花生、大豆及它們的製品;
(vi) 奶類及奶類製品(包括乳糖);
(vii) 木本堅果及堅果製品,
該等物質的名稱須在配料表中指明。
(b) 如食物由濃度達到或超過百萬分之十的亞硫酸鹽組成或含有上述濃度的亞硫酸
鹽,有關的亞硫酸鹽的作用類別及其名稱須在配料表中指明。
8. 對食物產生敏感反應的個案中,90%經確定是由上述八種物質引致。為完全符合法例條文的規定,須按該規例所訂明的名稱,在配料表中指明這些物質的名稱。其中一些物質,例如奶類及蛋類,經常用作配方製品的配料。為確保食物安全,該規例規定,如這些物質存在於製成品中,便須在配料表中說明。
舉例
9. 可獲當局接受的提述方式列舉如下:
“小麥”;“黑麥”;“粉(含有麩質的穀類)”;“蛋類”;
“小蝦(甲殼類動物)”;“蟹肉(甲殼類動物製品)”;
“魚類”;“鯖魚(魚類)”;“魚肉”;“花生”;“豉油(含有大豆)”;
SERVING THE WORLD WITH BIOTECHNOLOGY “調味料及調味劑(含有花生)”;
“奶類”;“乳清蛋白質(奶類製品)”。
標示食物添加劑的規定
立法修訂的目的
10. 二零零四年七月九日修例前,該規例附表3第2(5)段規定,添加劑如構成食物的配料,須列明其身所用名稱或所屬類別,或列明名稱及類別。現時有些標籤並沒有標明食物添加劑其身所用名稱。為了向消費者提供更多資料,並為符合食品法典委員會公布的標準,政府修訂了該規例附表3第2(5)段。
法律規定
11. 經修訂規例附表3第2(5)段規定,添加劑如構成預先包裝食物的配料,須列明該添加劑的作用類別及其身所用名稱或它在食物添加劑國際編碼系統中的識別編號。業界還可採用歐洲聯盟國家的E編碼系統,在國際編碼系統的編號前加上“E”或”e”為詞頭。
12. 所謂國際編碼系統,是指食品法典委員會採用作識別在預先包裝食物的配料表中的食物添加劑的編碼系統。有關食物添加劑編碼系統的資料,已上載至食環署的網頁內,市民可登入食環署網址 http://www.fehd.gov.hk 瀏覽。
舉例
13. 食物如含有添加劑苯甲酸作為防腐劑並構成食物的配料,便須在配料表中說明該添加劑的作用類別,以及其身所用名稱或它在國際編碼系統中的編號或它在國際編碼系統中以“E”為詞頭的編號,即防腐劑(苯甲酸)或防腐劑(E210)或防腐劑(210)。
標示日期的格式規定
立法修訂的目的
14. 該修訂規例免除有關日期須依日、月及年的嚴格次序列明的規定,使業界在標示保質期方面享有更大彈性。此外,由於該修訂規例訂明標籤上的食用日期須以英文字母及中文字標明,因此該修訂規例亦有助消費者易於了解食用日期的說明。
法律規定
15. 按照該規例附表3經修訂的第4段規定,以阿拉伯數字表示的保質期說明不再須依日、月及年的嚴格次序列明,日、月、年可按任何次序標明。業界須分別以英文字母“DD”、“dd”、“D”或“d”並以中文字“日”標明日子,以英文字母“MM”、“mm”、“M”或“m”並以中文字“月”標明月份,以及以英文字母“YY”、“yy”、“Y”或“y”並以中文字“年”標明年份。
舉例
16. 關於保質期說明的規定,可獲當局接受的日期格式列舉如下:
(a) 年Y 月M 日D;
(b) Y年 D日 M月;
(c) 日dd 月mm 年yy;
(d) y年 m月 d日; (e) Y年 M月 D日;
(f) DD日 MM月 YY年。
寬限期
17. 為了讓業界有足夠時間按需要更換預先包裝食品的標籤,政府給予他們36個月的寬限期,由二零零四年七月九日起計算。當寬限期在二零零七年七月九日屆滿時,政府將採取執法行動。
附錄I
常見問題
(A) 標示食物致敏物
SERVING THE WORLD WITH BIOTECHNOLOGY 1. 有沒有為致敏物質的含量訂定容忍限(tolerance limit)?
目前並沒有為食物中致敏物質的含量訂定容忍限,因為一般相信很少量的致敏蛋白質也會引起過敏反應。
2. 我可否在食物標籤上作出“可能含有致敏物”的免責聲明?
目前,國際間並未就食物標籤上加上致敏物警告字句方面達成協議。我們考慮過業界人士的意見後,傾向於接納業界的建議,即容許在食物標籤上,就個別食物致敏物加上警告字句。假如食品沒有使用致敏物作配料,但配製期間卻與含致敏物的產品共用一條生產線,或配製食品的廠房亦處理指明的致敏物,便應在配料表末端或貼近配料表之處,加上有關警告字句。警告字句應具有下列其中一種格式:
(a)
(b)
(c) “可能含有微量(致敏物名稱)”; “含有微量(致敏物名稱)”;或 “生產此食品的廠房亦處理(致敏物名稱)”。
不過,致敏物警告字句的效用不宜誇大,業界人士亦不得藉詞而逃避“採取了一切合理預防措施及盡了一切應盡的努力”以預防交叉污染的責任。此外,容許業界加上“可能含有”一詞,會帶來正反兩面的效果。倘負責任地加上,可警告對指明物質過敏的人士,食用有關食物須承擔的風險。不過,相同的過敏症患者之中,卻有部分認為這會不公平地剝奪他們的選擇權。
SERVING THE WORLD WITH BIOTECHNOLOGY 3. 有沒有例子說明該修訂規例所指的“合理”、“真誠”,以及“最大努力”的行動?
在決定被告人的行動是否“合理”和“真誠”,或是否已盡“最大努力”以令免責辯護成立時,會考慮被告人能否提交從進口商或製造商取得的證明書或化驗報告,以及被告人所採取的途徑,以核證這些文件的準確性。
4. 有研究指出,就算是已知對花生過敏的病人,也不會對精製花生油產生任何過敏反應。那
麼,精製花生油或其他類似性質的產品會否獲得豁免,不用作出有關致敏物的聲明?
這類產品不會獲得豁免作出致敏物聲明。假如所指的精製花生油是含有單一種配料的產品,其食物名稱又表明含有花生,便已符合現行的標籤規例。但是,所指的精製花生油如果含有多過一種配料,則有關致敏蛋白質的名稱必須符合有關致敏物聲明的規定。
5. 為免配料表過長,可否在其他地方作出致敏物的聲明?
不可以。按照法例規定,有關的致敏物質必須在配料表中指明。不過,在食物標籤的其他部分可以附加說明,例如“此食物含有(食物致敏物的名稱)”,提醒對食物有高度敏感反應的消費者。
6. 假如產品的食物名稱本身已聲明了食物含有致敏物,該致敏物質是否仍須在配料表中聲明? 根據《食物及藥物(成分組合及標籤)規例》(第132W章)附表4,含有單一種配料的產品(例如花生油)可獲豁免遵從有關標示配料表的規定。因此,含有單一種配料的食物的名稱如已清楚表明食物含有致敏物(即花生),則該致敏物無須在配料表中聲明。另一方面,根據上述規例附表3第2(4E)段,若食品含有多過一種配料,致敏物質的名稱便須在配料表中指明。
7. 如果配料本身已能表明所含致敏物質的性質,是否仍須指明含有該致敏物質?
假如主要食物致敏物的食物來源名稱已在配料名稱中出現,該致敏物質便無須在配料表中指明。例如奶類固體已清楚表明配料來自奶類,便無須再標明“奶類固體(含有奶類)”。同樣,標明“蛋白粉”便可以了,無須標明“蛋白粉(蛋類製品)”。
8. 食物中的致敏物如何檢測?政府會採用什麼方法測試致敏物?
要得悉食物是否含致敏物,最直接的方法是按配料表逐項檢測。市面上亦有試劑盒出售,可供檢測食物所含的致敏物。有關資料,可向國際分析化學家協會或聯免疫吸附分析法試劑盒供應商索取。政府決定採取何種方法測試食物致敏物時,會把測試方法的最新進展考慮在內,目前會採用聯免疫吸附分析法試劑盒。
SERVING THE WORLD WITH BIOTECHNOLOGY 9. 香港的預先包裝食物,大部分由中國內地及東南亞進口,但這些國家並未設立致敏物管理制
度,因此本地進口商∕零售商難以遵從有關標示致敏物的規例?
有關國家即使未有設立致敏物管理制度,但若食物刻意加入了已知的食物致敏物,則不管其來源為何,製造商仍應知悉的。
10. 食物中致敏物的檢測限為何?
檢測食物樣本中的致敏物時,我們會採用一個以可用到的最新科技而言屬合理可行的低檢測限,並會參考市面有售的試劑盒所達到的檢測限。
11. 是否標示為“三文魚和鯖魚”就可以了,不用標示為“三文魚(魚類)和鯖魚(魚類)”?
標示致敏物的目的,是提醒容易食物過敏的消費者避免食用含有致敏物的食物。因此,食物中的配料,必須以消費者熟識的“常用或一般名稱”列出。根據該修訂規例,致敏物質的名稱須在配料表中指明。所舉的例子中,若以三文魚及鯖魚標示於配料表中,在新修訂規例下是可以接受的。
12. 交叉污染物並非刻意加入食物之中,也就不符合“配料”的定義,是否無須在配料表中列出? 根據《食物及藥物(成分組合及標籤)規例》(第132W章)附表3第2(4E)段,如食物由食物致敏物組成,或含有食物致敏物,該致敏物的名稱須在配料表中指明。因此,該致敏物即使並非食物中一種刻意加入的配料,仍須在配料表中或貼近配料表之處說明。只要它確實在製成品中存在,消費者便不會被混淆或誤導。製造商有責任確定食物製成品曾否在處理和包裝過程中受交叉污染,以致加入了食物致敏物。若然的話,便須在食物標籤上標明含有該致敏物。製造商如已盡了一切努力預防交叉污染,仍未能排除食物受交叉污染而可能含有食物致敏物,可考慮使用上文問題2所述的警告字句。
13. 若產品含有花生醬,是否不用標示“花生醬(含有花生)”,只標示“花生醬”便可以了? 可以的,這與上文問題7差不多。
14. 根據食品法典委員會,加工輔助劑可獲豁免在配料表中標明。致敏物是否可獲得同樣的豁
免?
致敏物質只需很小劑量,便能令容易食物過敏的消費者產生過敏反應。因此,任何配料,包括屬食物組成部分而又含有致敏物質的加工輔助劑,均必須按照《食物及藥物(成分組合及標籤)規例》(第132W章)附表3第2(4E)段的規定,在配料表中列明。
15. 關於標示食物致敏物的格式和方法,食環署有何建議?
SERVING THE WORLD WITH BIOTECHNOLOGY 我們建議採用下列一種或多種方法標示產品中的致敏物:
(a) 使用述句,例如“含有__________ ”,空格內填上指明的食物致敏物的名稱(例如“含有大豆
和奶類”)。述句應加在配料表末端,或貼近配料表之處。
(b) 配料表內,在配料名稱或類別名稱後,以一句加上了括號的述句,標明配料所含的致敏
物(例如天然調味料(花生和大豆)、乳清(奶類)、鯖魚(魚類) )。
(c) 配料表內使用足以表明產品含致敏物的名稱,例如“天然花生調味料”、“蛋白粉”、“花生
醬”。
(d) 在配料表內,或貼近配料表之處的過敏資料說明中,以粗體或其他方式標示。
(B) 食物添加劑
1. 添加劑如無國際編碼系統編號,則如何標示該添加劑?
添加劑如無國際編碼系統編號,便須在標籤上標示該添加劑的作用類別及其身所用名稱。 2. 標示添加劑的作用類別是否選擇性的,例如只標示“檸檬酸”而非“酸味劑(檸檬酸)”?
標示添加劑的作用類別是強制性的,必須遵從。就上述例子而言,假如檸檬酸在有關食物中的作用是酸味劑,便須列明“酸味劑(檸檬酸)”。
3. 有沒有需要就食物所含維他命和礦物質作出聲明?
根據該規例,僅為增強或增濃食物養分或回復食物成分而加進食物的維他命及礦物質,不屬食物添加劑,無須像標示添加劑般加以標示,但仍須在配料表中列明這些維他命及礦物質為配料。假如在食物中添加維他命是為了達致某些技術作用,則須像標示添加劑般標示這些維他命。 4. 我們可否使用內地現時採用的添加劑中文名稱?如不可,我們可在哪裏找到添加劑的中文名
稱(食品法典委員會的國際編碼系統表沒有中文本)?
市民可登入食環署網址http://www.fehd.gov.hk瀏覽有關資料。假如本港法例沒有添加劑的法定中譯名稱,便應使用業界通用的中文名稱,並應參考權威用法,例如內地採用的中譯名稱。 5. 如供應商因商業秘密未能提供有關溶合添加劑配方的資料,可否獲豁免標示配料?
不可以。業界有責任列明配料,供消費者參考。由於無須列出配方,提供配料的資料不會導致洩漏商業秘密。
在國際編碼系統中的編號?
可以的。除聲明添加於食物內的食物添加劑的作用類別外,可以接同時聲明該添加劑所用名稱以及在國際編碼系統中的編號。 SERVING THE WORLD WITH BIOTECHNOLOGY 6. 除聲明添加於食物內的食物添加劑的作用類別外,可否接同時聲明該添加劑所用名稱以及
7. 食物中添加劑的檢測限為何?
檢測食物樣本中的添加劑時,我們會採用一個以可用到的最新科技而言屬合理可行的低檢測限。對於天然存在於食物中的添加劑,或天然存在於原材料中以致製成品中的添加劑,我們會在檢測限方面作出適當調整。
假如該配料天然存在於原材料中而非刻意加入食物之中,該配料便無須在配料表中聲明。
(C) 日期格式
1. 食用日期[d日/m月/y年]以大寫或小寫字體說明是否都可以?
是。兩種字體都可接受。
2. 中文字是否放在英文字母之前或之後均可?
是。中文字可放在英文字母之前或之後。
3. 阿拉伯數字是否放在食用日期的上面或下面均可?
是。數字可放在食用日期的上面、下面或旁邊。
4. 以日、月、年和DD、MM、YYYY的格式說明保質期,在法律上是否可以接受?
是。上述日期格式也可以接受,不過還是以符合指明格式為佳。
(D) 其他
1. 假如預先包裝食品僅供飲食供應機構再烹煮並加工處理,是否仍須遵從該修訂規例的規定,
就添加於食物內的食物添加劑,提供作用類別和所用名稱或E編號等兩項資料?
SERVING THE WORLD WITH BIOTECHNOLOGY 是。除獲豁免的預先包裝食物外,所有預先包裝食物都須附有添加於食物內的食物添加劑的作用類別和所用名稱或E編號等兩項資料。
2. 利用標貼提供有關資料,例如“可能含有…(致敏物名稱)”和“(添加劑所用名稱)”等資料,而不
印在食物標籤上,這種做法是否可以接受?
是。使用標貼的做法可以接受。不過,須先取得食品製造商的書面授權,才可在原來的包裝上附加標貼。
3. 商用溶合添加劑供應商只透露添加劑屬“乳化劑和穩定劑”這些資料,不會向業界提供所加添
加劑所佔的百分比。業界可否因而聲明添加劑為“乳化劑和穩定劑”(E XXX、E XXX)?
按照現行標籤法例的規定,業界無須透露添加於食物內的食物添加劑所佔的百分比,只須列明所加的食物添加劑的作用類別和所用名稱或E編號。
4. 假如有些食物添加劑在科技上的作用並不屬於標籤法例中現有分類所涵蓋的範圍,應如何給
予標示?
《食物及藥物(成分組合及標籤)規例》(第132W章)附表3第2(6)段所列的食物添加劑23個作用類別已涵蓋常見食物添加劑的作用類別。舉例來說,纖維素在科技上的作用便可標示為“穩定劑”。
5. 假如標籤上的英文字母只印成“DD、MM、YY”,把阿拉伯數字標示為08.08.2006是否可以
接受?
是。不過還是以按照指明格式標示為佳。
6. 由於香港、中國內地和亞洲其他地方的測試或檢測制度均各不相同,本港商人因而難以檢測
那些並無載列於政府網站的致敏物∕配料。業界應如何解決這個難題?
賣主或進口商都有責任,向製造商索取有關食品所含食物致敏物∕食物添加劑的資料。
7. 為了符合食物含致敏物方面的法例規定,請確定答覆對於須用榖類(即麥芽和玉米糝)做啤酒 其中一種配料的香港啤酒製造商,他們是否獲豁免遵從有關標籤的規定?
SERVING THE WORLD WITH BIOTECHNOLOGY 按照《食物及藥物(成分組合及標籤)規例》(第132W章)附表4的規定,以容積計算的酒精濃度超過1.2%但少於10%的飲品獲豁免遵從附表3有關提供食物標籤資料的規定,但仍須遵從上述規例附表3第3段的規定。因此,假如上面提及的啤酒以容積計算的酒精濃度超過1.2%,該啤酒也獲豁免遵從有關標示致敏物的規定。不過,假如該啤酒附有配料表,便須符合有關標示致敏物的條文規定。
8. 假如不能以每百萬分之一作單位,須以每十億分之一作單位,才能檢測到食物致敏物,食物
致敏物是否須在食物標籤上聲明?
政府化驗所採用的聯免疫吸附分析法試劑盒的檢測水平現時以每百萬分之一作單位。 9. 假如食物標籤上同時聲明食物添加劑的作用類別、所用名稱和國際編碼系統編號,但不使用
相關食物規例所臚列的作用類別和添加劑用語和描述,這樣做在法律上是否可以接受? 否。食物標籤上的用語和描述必須依據法例字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