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起,满足6个条件就可申办医疗机构
07-24
深圳的医疗机构办理执业登记有了新的“办理指南”,11月起,办理执业登记流程将更清晰、更简化。近日,深圳市卫生计生委印发了《深圳市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调整和规范了深圳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条件、申报材料和办理期限等。
对不设床位的机构,《办法》规定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设床位的医疗机构许可证有效期定为15年。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对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的办理流程和时限均做了明确规定。按照《办法》,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后,应当在2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医疗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医疗机构需要补正的材料。医疗机构应当在40日内按照要求补正材料,逾期不补正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办法》还厘清了市、区两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不同类别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的职责划分,引导医疗机构依法向有管理权限的部门申请执业登记。
6个条件
1、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已取得成立的批准文件,营利性医疗机构已取得商事主体资格
2、按照规定须办理国家或者广东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设置许可的,还应当取得相关批准文件
3、符合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医疗机构设置标准
4、医疗机构名称符合有关规定
5、医疗机构负责人不得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是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负责人,不得是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卫生技术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6、符合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发布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来源:南方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