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车辆年度审验工作规范
重庆市道路运输车辆审验工作规范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为加强道路运输管理,规范道路运输车辆经营行为,确保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实现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 范化、程序化、标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有关部门规章及《重庆市交通委 员会关于加强道路运输车辆管理的通知》 (渝交委„2005‟47 号 文)的有关规定,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审验是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从事道路运输车辆的技术状况、经营行为、规费缴纳、服 务质量等内容进行审核和查验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重庆市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道路运输经营业户。 第四条 道路运输车辆审验工作由车籍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运管处(所)组织实施。 第五条 本规范生效以前制定的有关营运车辆审验和技术审查登记的规定与本规范不符的,以本规范为准。 第六条 本规范自 2007 年 1 月 1 日起实行。第二章 第七条审验范围和时间凡经重庆市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配发了道路运输证(或教练车标志卡)的班线(定线)客运车辆、包车客运车 辆、旅游客运车辆、普通货运车辆、大型物件运输车辆、货物专--1--用运输车辆、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和驾驶培训车辆均属道路运输车 辆审验范围。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车辆和出租汽车客运车辆的审验 规范另行制订。 第八条 道路运输车辆审验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同步进行,每年一次,时间为车辆技术等级有效期以前。第三章 第九条审验内容车辆审验时应提供以下材料:1.《重庆市道路运输车辆审验登记表》或《重庆市道路运输 车辆审验登记表(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专用); 》 2.有效的《道路运输证》或《教练车标志卡》原件; 3 检测日期在 15 日内的检测合格的《重庆市汽车综合性能 检测报告单》原件(普通货物运输车辆可持经车籍地运管机构认 可的外省市《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 4.检验合格有效期内的《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包 括主页、副页及检验合格记录页); 5.客运车辆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承运人责任险保单原件 及复印件; 6.本次审验前每季度的《机动车维修出厂竣工合格证》原件 (普通货物运输车辆可持经车籍地运管机构认可的外省市 《机动 车维修出厂竣工合格证》); 7.运送危险货物的罐式车辆的罐体检验合格证明原件及复 印件; 以上材料有需复印或打印的,一律采用 A4 型号纸张。凡是--2--规定了提供复印件的, 负责审验的运管机构应将复印件与原件核 对一致后,留存复印件,返还原件。 第十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自查内容1.车辆技术档案建立情况,包括车辆基本情况、主要部件更 换情况、修理和二级维护记录(含出厂合格证)、技术等级评定 记录、客车类型等级评定记录、车辆变更记录、行驶里程记录、 交通事故记录等; 2.车辆结构、尺寸变动情况; 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和教练车辆必需配臵的应急处理 器材和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情况; 4.爆炸品运输车辆的行驶记录仪或 GPS 定位系统,超长客 运、 高速公路客运车辆、 其他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 GPS 定位系统, 以及其他必要通讯工具的安装、运转情况; 5.车辆日常经营行为, 包括是否按核定的经营范围和客运线 路经营、 车辆技术等级和客车类型等级是否符合所经营线路或类 别的要求、班线客运车辆进站发班情况; 6.车辆的车容车貌、营运标志和附加装臵的配臵情况; 7.车辆的道路运输违章情况; 8.车辆的规费缴纳情况; 9.客运车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承运人责任险投保情况; 10.运送危险货物的罐式车辆的罐体检验情况。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对以上自查情况作出如实评价, 并将评价 结果填写在《重庆市道路运输车辆审验登记表》或《重庆市道路 运输车辆审验登记表(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专用) 》上。--3--第十一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查内容1.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情况 道路运输车辆参加审验前应按规定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 并评定车辆技术等级,车辆技术等级应符合以下要求: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旅游客运、高速公路客运、营运线 路长度在 800 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一级;驾 驶培训车辆、 途径高速公路客运和营运线路长度在 400 公里以上 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达到二级以上;其他客、货运输车辆 的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三级以上。 2.车辆二级维护情况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运输车辆进 行定期维护(每三个月一次),确保运输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应当到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车辆维修条件的企业进行,其他运输车辆二级维护应当到一、二 类汽车维修企业进行。 运输车辆进行车辆二级维护(或车辆大修)后, 运输经营者应 持《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及时到车籍所在地运管机构登 记备案。登记备案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留存《机动车维修竣工 出厂合格证》车属单位保管联(同时留存《重庆市机动车维修竣 工检测(验)单》),在《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质量保证 卡上签署登记备案日期、 “重庆市车辆二级维护备案专用章” 加盖 后交经营者。 3.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情况 客运车辆审验时,未进行客车类型等级评定、客车类型等级--4--不在有效期内的客运车辆,一律视为普通级。 客运车辆的类型等级应符合所经营线路或类别的要求。其 中,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和营运线路长度在 800 公里以上的 客运车辆,其客车类型等级应达到中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在行政许可时,对客车类型等级作出了特殊要求的,车辆的类型 等级应符合行政许可规定的等级要求。 4.车辆装臵、服务与营运设施设备、车容车貌情况 (1)货运车辆 ①车辆结构尺寸变动情况(若有变动,应出具运管机构和公 安车管部门同意变动的相关文书, 以及变动后的机动车行驶证和 车辆登记证书等) ; 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应急处理器材、安全防护、环境保护 和消防设施设备配备情况,包括: a.车辆配有符合 GB13392 规定的标志灯、牌; b.车辆装有切断总电源和隔离电火花的装臵, 切断总电源装 臵安装在驾驶室内; c.车辆车厢底板平整完好,周围栏板牢固; d.车辆配有有效的消防器材等设施设备; e.根据货物性质,车辆配有必需的应急处理器材; f.根据货物性质和包装形式需要,车辆配有相应的捆扎、防 水和防散失等用具; g.装运各类瓶装气体的车辆,设臵有效的紧固装臵,并保证 车厢内空气流通; h.装运易燃、易爆货物的车辆,配有木质底板等衬垫防护措--5--施,配有符合规定的导静电橡胶拖地带装臵,排气管装有隔热和 熄灭火星装臵; i.装运爆炸品的车辆符合国家 《爆破器材运输车安全技术条 件》的规定; j.厢式货车厢壁牢固,车厢门能锁牢; k.装运需控温危险货物的车辆,配有有效的温控装臵; l.装运放射性物品的车辆符合 GB11806 的规定; m.装运危险货物的罐式集装箱使用集装箱专用车辆, 并符合 GB16563 的规定。 ③、爆炸品运输车辆行驶记录仪或 GPS 定位系统,其他危险 货物运输车辆 GPS 定位系统安装情况; ④、运送危险货物的罐式车辆的罐体质量检验情况。 ⑵、客运车辆 ①、车内设施齐全、有效,空调、音响等工作可靠;座椅及 内装饰清洁、完好,座椅均匀排布。 ②、车身油漆完整,漆色光亮、均匀、一致,无剥落、裂纹、 起泡现象;车身形状正确、蒙皮平整,车身外部和内部无任何可 能使人致伤的尖锐凸起;车身标识正确、完整。 ③、车辆设施齐全、有效,门窗启闭轻便、关闭严密、锁止 可靠,玻璃齐全、完好;各种灯具齐全、完好、有效。 ⑶、驾驶培训车辆 ①、车辆装有副制动踏板,副制动踏板可靠有效; ②、灭火器和其他安全防护设施齐全有效。 5.班线(定线)客运车辆的班线经营年限在有效期内;--6--6.班线(定线)客运车辆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并按规定 的线路行驶; 7.客运车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承运人责任险投保情况; 8.规费缴纳情况; 9.无待处理的道路运输违章记录; 10.车辆技术档案的建立和完善情况,对相关内容的记载应 当及时、完整和准确,不得随意更改; 道路运输车辆经审查符合以上所有要求 (未按规定进行车辆 二级维护的, 应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交通行政执法机构的处 罚并提供当季度的《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后,方为合 格。第四章 第十二条审验程序班线(定线)客运车辆、包车客运车辆、旅游客运车辆、普通货运车辆、大型物件运输车辆、货物专用运输车辆 和驾驶培训车辆由车籍地区县(自治县、市)运管处(所)按照 本规范的有关审验内容和审验要求进行车辆审验。 其中, (定 班线 线)客运车辆、包车客运车辆、旅游客运车辆和驾驶培训车辆由 车籍地区县(自治县、市)运管处(所)对车辆相关设施和车容 车貌进行现场审查。 经审验合格的, 由车籍地区县 (自治县、 市) 运管处(所)在“重庆市运政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车辆审验记 录和技术等级评定记录, 除驾驶培训车辆外的其他车辆, 《道 应在 路运输证》上加盖“重庆市道路运输车辆审验专用章” ,正确填 写车辆技术等级和审验有效期。驾驶培训车辆凭原有效的《教练--7--车标志卡》和运管处(所)签署审核意见的《重庆市道路运输车 辆审验登记表》到市运管局换发《教练车标志卡》 。 经审验合格的班线(定线)客运车辆、旅游客运车辆,由车 籍地区县(自治县、市)运管处(所)打印、发放《道路客运班 线经营许可证明》或《道路客运包车经营许可证明》《道路客运 。 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和《道路客运包车经营许可证明》的有效期 与审验有效期一致,车辆审验有效期到期后,其《道路客运班线 经营许可证明》和《道路客运包车经营许可证明》自动失效。 第十三条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由车籍地区县(自治县、市)运管处(所)对车辆及相关设施进行现场审查,并对车辆相关资 料进行初审。 初审合格后,车籍地运管处(所)在《重庆市道路运输车辆 审验登记表(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专用) 》的指定位臵签署意见并 监章,在“重庆市运政管理信息系统” 录入车辆审验记录和技 术等级评定记录, 扫描车辆 《重庆市道路运输车辆审验登记表 (危 险货物运输车辆专用) 》和其他审验资料,通过“重庆市运政管 理信息系统”送审至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经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审验合格的, 由车籍地运管处 (所) 在车辆 《道路运输证》 上加盖 “重庆市道路运输车辆审验专用章” , 填写车辆技术等级和审验有效期。 第十四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和审验有效期按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检测日期推算至下一年的前一日。 第十五条 各区县(自治县、市)运管处(所)应建立健全车辆管理档案,同时应建立健全车辆管理电子档案。对相关内容--8--的记载应及时、完整和准确,不得随意更改。档案中包含的技术 资料,应保存至审验有效期后。第五章 第十六条监督检查道路运输经营者必须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如实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有关材料和 反映真实情况, 并对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如有弄虚作假, 将承担有关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审验不合格的车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收回《道路运输证》 ,责令道路运输经营者停运整改,经整改仍不合 格的,应重新核定车辆的经营类别或更换符合要求的车辆。 牵引车、重型货车未安装行驶记录仪的,车籍所在地道路运 输管理机构应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七十三条 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第十八条 车辆未经审验从事经营活动的,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或移送交通行政执法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班线(定线)客运车辆审验有效期超期 180 天以上且未向许可该线路指标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停的, 应按照线 路许可程序重新申办。--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