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
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
日期:2012-06-15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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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
一、业务描述
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用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的申请。
二、法律依据
无
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留抵税款抵减增值税欠税通知书》
四、纳税人办理业务的程序
办税服务厅综合受理窗口受理—→税务机关调查—→税务机关核批—→办税服务厅综合受理窗口出件
五、税务机关承诺办结时限
省局规定:提供资料完整、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受理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6个工作日办结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有关处理事项
的通知
国税函[2004]1197号
成文日期:2004-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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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规定,现将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欠税的有关处理事项明确如下:
一、关于税务文书的填开
当纳税人既有增值税留抵税额,又欠缴增值税而需要抵减的,应由县(含)以上税务机关填开《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式样见附件)一式两份,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各一份。
二、关于抵减金额的确定
抵减欠缴税款时,应按欠税发生时间逐笔抵扣,先发生的先抵。抵缴的欠税包含呆账税金及欠税滞纳金。确定实际抵减金额时,按填开《通知书》的日期作为截止期,计算欠缴税款的应缴未缴滞纳金金额,应缴未缴滞纳金余额加欠税余额为欠缴总额。若欠缴总额大于期末留抵税额,实际抵减金额应等于期末留抵税额,并按配比方法计算抵减的欠税和滞纳金;若欠缴总额小于期末留抵税额,实际抵减金额应等于欠缴总额。
三、关于税收会计账务处理
税收会计根据《通知书》载明的实际抵减金额作抵减业务的账务处理。即先根据实际抵减的2001年5月1日之前发生的欠税以及抵减的应缴未缴滞纳金,借记“待征”类科目,贷记“应征”类科目;再根据实际抵减的增值税欠税和滞纳金,借记“应征税收——增值税”科目,贷记“待征税收——××户——增值税”科目。
附件:《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通知书》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附件:
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通知书
税 字( )第 号
:
你单位至 年 月 日止,增值税欠缴税额为 元,应缴滞纳金为 元,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为 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规定,现将你单位增值税留抵税额 元抵减欠缴税额 元,抵减滞纳金 元。尚余增值税留抵税额/欠缴税额 元。 请你单位据此通知对相关会计账务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