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规定
《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规定》摘要
投 诉
投诉人投诉建设工程质量,应向被投诉工程所在地的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构投诉。
投诉人因工程质量问题涉及自身利益,对在建工程和质量保修期内的竣工工程,向投诉处理机构投诉,应负举证责任。
投诉人投诉时,应出示身份证明,提交投诉书,并在投诉书中阐明投诉人与被投诉工程的利害关系、投诉理由、投诉目的、请求处理事项,提供工程质量危及生命财产安全的证据和正当权益受到侵害的证据。
投诉人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构投诉的工程质量问题,与投诉人自身没有财产、利益等直接利害关系的,按举报的有关规定处理。
处 理
市、县(市)投诉处理机构在接待投诉人投诉时,应对投诉人投诉的工程质量、投诉理由、投诉目的予以了解。确因工程质量问题危及投诉人生命财产安全,侵害投诉人正当民事权利的投诉,应当予以立案。
投诉人因房地产民事纠纷、邻里居住纠纷、拆迁赔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阻止市政建设及邻里建设等不属于工程质量投诉的请求事项,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构不予立案,但应当引导、教育投诉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就请求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不具实名的匿名投诉和巳进入司法程序的投诉,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构不予立案。
工程质量投诉由接到投诉的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构负责处理。省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构接到的投诉除直接立案处理的之外,其它投诉可以转送被投诉工程所在地市、县(市)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构处理。市、县(市)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构接到省投诉处理机构转交办理的投诉后,应按规定处理,并把处理结果及时上报省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构备案。
对涉及由多方面原因引起的工程质量投诉,需要几个行政部门共同处理的,投诉处理机构要会同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处理。
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构受理的工程质量投诉案终结后,由办案负责人整理卷宗,并报投诉处理机构负责人签字,予以结案。
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现行的工程技术规范、标准和有关工程建设的行政管理规定,进行工程质量投诉处理。
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构《处理意见书》认定被投诉工程有质量问题,并危及投诉人生命财产安全,侵害投诉人正当民事权利,其质量问题的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维修和赔偿责任。
因投诉人自身使用不当,破坏建筑结构,改变使用功能而引起的工程质量问题,质量责任由投诉人承担。
工程质量投诉的质量问题按类别分为质量通病、质量缺陷和质量事故。 质量事故按建设部第3号令《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和(90)建建工字第55号《关于有关问题的说明》处理。
程序
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构处理工程质量投诉案,应按“简易程
序”或“一般程序”进行。
简易程序适用于非结构性安全的质量问题;影响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质量问题事实清楚,易于判断质量原因且不需要进行质量检测的质量问题;工程质量责任人易于判断的质量问题。
一般程序适用于结构性安全的质量问题;质量问题事实不清楚,需要进行质量检测后才能分析判断质量问题原因的质量问题;工程质量责任人难以判断的质量问题。
工程质量投诉案适用程序由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构决定。
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简易程序为:
(一)接受投诉书及举证材料,办理立案文书,确定办案人;
(二)组织专业人员、专家和有关部门察看被投诉工程现场,并形成专家鉴定会议纪要;
(三)调解投诉人与被投诉人之间矛盾和纠纷;
(四)认定工程质量问题,决定工程质量问题处理意见,裁定、划定工程质量责任人及质量责任,并下达工程质量投诉案《处理意见书》;
(五)办理结案,将投诉案卷宗移交被投诉工程所在地城建档案馆。 工程质量投诉处理一般程序为:
(一)接受投诉书及举证材料,办理立案文书,成立办案小组,并确定办案小组负责人;
(二)组织专业人员、专家和有关部门察看被投诉工程现场,并作察看记录;
(三)向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和建设单位当事人、知情人了解工程建设情况;
(四)调阅设计、施工、监理、质监资料;
(五)根据需要委托工程质量检测;
(六)组织专家鉴定,并形成专家鉴定会议纪要;
(七)调解投诉人与被投诉人之间矛盾和纠纷;
(八)认定工程质量问题,决定工程质量问题处理意见;裁定、划定工程质量责任人及质量责任,并下达工程质量投诉案《处理意见书》;
(九)办理结案,将投诉案卷宗移交被投诉工程所在地城建档案馆。
检 测
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构处理被投诉工程质量问题时,可委托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持有工程质量检测资质和计量认证合格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其检测报告作为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构处理工程质量投诉的基本依据。 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构委托检测机构实施工程质量检测,应向被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委托书,并签订检测合同。
投诉人自行委托检测机构或专家出具的检测资料、检测报告、专家意见,不作为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的依据。
对工程质量投诉处理难度较大、技术鉴定较复杂的投诉案,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构可就同一检测事项同时委托多个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比对,其多个检测机构的检测资料和检测报告,由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构供参与投诉处理的专家鉴定会议认定。专家认定意见应载入专家鉴定会议纪要。
投诉人申请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构对被投诉工程进行质量检测,其检测费用由投诉人垫支。
未经投诉人申请,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构根据被投诉工程的质量情况,认为需要实施工程检测的,其检测费用由质量投诉处理机构指定被投诉工程的投资建设方、
房地产开发商、施工方、监理方、勘察设计方或工程质量问题肇事方垫支。 工程质量责任人承担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工程质量责任人承担的检测费用数额由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构根据质量责任人质量责任的大小在《处理意见书》中裁定。
工程质量检测的收费标准,根据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构委托实施检测的内容,按省物价部门核定的现行标准执行
江苏省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细则
颁布部门:江苏省建委
发布文号:苏建质(1997)373号
颁布日期:1997/08/11
实施日期:1997/08/11
第一条 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建设工程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认真做好工程质量投诉的处理工作,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所称工程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信函、电话、来访等形式反映工程质量问题的活动。
第三条 凡是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安装、市政、公用、装饰装修等建设工程,在保修期内和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均属投诉范围。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其保修期如下:
(一)民用与公共建筑,一般工业建筑、构筑物的土建工程为一年;
(二)建筑物的照明电气、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6个月;
(三)建筑物的供热、供冷系统为一个采暖供冷期;
(四)室外的上下水和小区的道路为一年;
(五)屋面防水工程为3年;
(六)装饰工程为1年;
(七)工业建筑的设备、电气、仪表、工艺管线和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其保修内容和期限,由使用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对超过保修期,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由产权单位或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条 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要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坚持认真对待,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及时、就地依法解决的原则。
第五条 江苏省建设委员会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在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设立“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用户投诉站”,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的日常管理及处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全省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的有关规定和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协调和检查督促全省的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
(三)受理全省范围内的工程质量投诉,按照属地解决的原则,交由工程所在地的投诉处理机构处理,并要求报告处理结果。对于严重的工程质量问题,可派人协助或直接组织有关方面调查处理。
(四)指导全省各级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构的工作,适时提出加强和改进的意见,不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五)组织处理反复投诉、影响较大,得不到及时解决的投诉问题。
第六条 各省辖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县(市、区)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并在指定的机构(部门)设立“建设工程质量用户投诉站”,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省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地区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办法,确保工程质量投诉的正常处理。
(二)受理本地区的工程质量投诉,并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及时就地解决的原则进行处理。
(三)责成并督促质量责任单位认真处理好用户投诉,并对工程质量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处理。
(四)对受理的工程质量投诉及处理情况进行登记(登记表见附件一),做到受理一件,处理一个,件件有结果。
(五)认真处理上级有关部门批转的工程质量投诉,并在三个月内将调查和处理情况报原批转机关。
(六)各省辖市投诉站应对所属县(市、区)投诉站的工作给予指导和检查、督促,并在每季度末汇总本地区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情况,报省建设工程质量用户投诉站(汇总表见附件二)。
第七条 设计、施工、建设(开发)单位要按有关规定积极处理投诉、承担义务,要有主要领导负责工程质量投诉的处理工作。
第八条 对于工程质量责任方不及时或不按规定处理用户投诉的,各投诉站可按授权或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部第29号令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条 对涉及到由多方面原因引起的工程质量投诉,需要几个部门共同处理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与有关部门协调,按照各司其职、积极处理的原则办理。
第十条 在处理工程质量投诉工作中,如投诉方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鉴定时,由投诉处理机构确定并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或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其费用由投诉方垫支,责任单位承担。如经检测鉴定,工程质量符合设计和检验评定标准合格要求,其费用由投诉方承担。如投诉处理机构认为需要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鉴定时,其费用由建设单位垫支,责任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对投诉的工程质量问题,投诉站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及时妥善处理;对以电话、来访等形式的投诉,承办人员除做好登记外,应要求投诉者提供文字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情况负责,对不合理的要求,不予受理;对注明联系地址和联系人姓名的投诉,要将处理的情况通知投诉人。
第十二条 在处理工程质量投诉过程中,不得将工程质量投诉中涉及到的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随意透露或者转送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和单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迫害投诉人。
第十三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处理工程质量投诉作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抓好,对在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对在处理投诉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敷衍、推诿、拖延的单位及人员,要给予批评教育。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江苏省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