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法学专科[婚姻家庭法学]期末考试名词解释题库
电大法学专科《婚姻家庭法学》期末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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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家长制,是指家长在家庭中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力,这种权力是独占的,不可分割的。家长统治全家,他们之间不是平等关系,而是主从、尊卑、依附关系,“父,为子纲”和“夫为妻纲”一样,都是调整家庭关系的信条。
12.男女平等,是指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关系中,享有同等的权利,负担同等的义务。
13.结婚程序,是指婚姻成立的法定手续,又称结婚的形式要件,是婚姻取得社会承认的方式,具有非常重要的公示、公信性。
14.家庭关系,是指以婚姻、血缘、法律拟制为基础,夫妻、父母子女和其他家庭成员之间 的权利义务关系。
15.登记离婚,是通过行政程序解除婚姻关系,即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离婚登记,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批准,发给离婚证,婚姻关系即为合法有效地解除。 16.离婚效力,是指因离婚在法律上所发生的法律后果。离婚后,因婚姻而产生的权利义
务关系消灭,从而引起在当事人之间身份、财产、亲子关系等一系列变化。
11.婚姻家庭关系,是以两性结合为前提,以血缘联系为纽带的社会关系,它具有一般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又具有它自身的特点。
12.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婚姻大事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
13.拟制血亲,指本来没有自然的血缘关系,或无直系血缘关系,但法律上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等,称为法律上拟制血亲。
14.夫妻约定财产制,是规范夫妻对其婚前财产、婚后财产的占有、使用、管理、收益、处分 协议的法律制度。
15.收养,是公民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的子女的法律行为。也就是说,把他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来抚养,使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产生父母子女关系。
16.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过错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在离婚时请求损 害赔偿。 11.家长制,是指家长在家庭中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力,这种权力是独占的,不可分割的。家长统治全家,他们之间不是平等关系,而是主从、尊卑、依附关系,“父为子纲”和“夫为妻纲”一样,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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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家庭关系的信条。
12.男女平等,是指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关系中,享有同等的权利,负担同等的义务。
13.结婚程序,是指婚姻成立的法定手续,又称结婚的形式要件,是婚姻取得社会承认的方式,具有非常重要的公示、公信性。
14.家庭关系,是指以婚姻、血缘、法律拟制为基础,夫妻、父母子女和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15.登记离婚,是通过行政程序解除婚姻关系,即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离婚登记,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批准,发给离婚证,婚姻关系即为合法有效地解除。 16.离婚效力,是指因离婚在法律上所发生的法律后果。离婚后,因婚姻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从而引起在当事人之间身份、财产、亲子关系等一系列变化。 11.对偶婚制,指一个男子在许多妻子中有一个主妻,而一个女子在许多丈夫中有一个主夫。 12.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除买卖婚姻以外的其他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
13.亲权,是父母基于其身份,依法享有对未成年子女人身上养育管教和财产上保护管理的权利义务的总和。
14.赡养,指子女在物质上、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费用和条件。
15.救助措施,是指权利主体实现自身权益过程中遇到障碍或受到非法侵害时,法律允许权利人或有关机关依法采取的旨在保护或恢复权利实现的各种手段和方法。
16.涉外婚姻,仅是指中国公民与外国公民,或者外国人与外国人按照我国法律办理结婚、复婚或离婚。 11.血缘群婚制是在同辈男女之间的通婚,排斥了不同辈份之间,如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之间的通婚。是人类婚姻的第一种形式,也是群婚制的低级阶段。 12.姻亲是指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男女结婚以后,配偶一方与另一方的亲属之间产生姻亲关系。
13.收养,是公民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的子女的法律行为。也就是说,把他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来抚养,使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产生父母子女关系。
14.分别财产制,婚姻关系成立后,夫妻的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仍归各自所有。家庭生活费用由共同
财产中支付。当婚姻关系终止时,双方才能依法进行分割。
15.离婚,是夫妻双方依照法律的规定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 11.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
12.亲等,是计算亲属关系远近的单位,即每经一代为一亲等。亲等数越少,亲属关系越近。
13.结婚,又称婚姻的成立或婚姻的缔结,是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 14.扶养,是指一定范围内的亲属间相互供养和扶助的行为。
15.婚姻关系终止,即婚姻关系的消灭,是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消灭。 16.家务补偿,是对实行分别财产制从事家务劳动的一方配偶离婚时的补偿。
1.婚姻家庭关系,是以两性结合为前提,以血缘联系为纽带的社会关系,它具有一般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又具有它自身的特点。
2.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婚姻大事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
3.拟制血亲,指本来没有自然的血缘关系,或无直系血缘关系,但法律上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等,称为法律上拟制血亲。
4.结婚,又称婚姻的成立或婚姻的缔结,是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
5.无效婚姻,无效婚姻是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违法婚姻,因而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是结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6.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过错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他方可在离婚时请求损害赔偿。 1.对偶婚制,指一个男子在许多妻子中有一个主妻,而一个女子在许多丈夫中有一个主夫。
2.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
3.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除买卖婚姻以外的其他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4.共诺婚,是指以男女双方之合意为成婚的必要条件的婚姻。
5.涉外婚姻,仅是指中国公民与外国公民,或者外国人与外国人按照我国法律办理结婚、复婚或离婚。
6、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过错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他方可在离婚时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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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效婚姻,无效婚姻是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违
法婚姻,因而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是结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2.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婚姻大事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
3.拟制血亲,指本来没有自然的血缘关系,或无直系血缘关系,但法律上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等,称为法律上拟制血亲。
4.结婚,又称婚姻的成立或婚姻的缔结,是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
5.离婚,是夫妻双方依照法律的规定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
6.分别财产制,婚姻关系成立后,夫妻的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仍归各自所有。家庭生活费用由共同财产中支付。当婚姻关系终止时,双方才能依法进行分割。
1. 对偶婚制指一男一女在一定时期相对稳定地对偶同居的婚姻形态。这种结合并不牢固,很容易为一方或双方破坏,它是从群婚制向一夫一妻制过渡的中间环节。
2.同姓不婚本义指同姓男女不得互为夫妻,是中国古代礼、法规定的结婚禁止条件。
3. 家事代理权指日常家务活动的代理权,亦即因家庭事务而与第三人为一定法律行为时的代理权。被代理人需对代理行为所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许多国家立法承认夫妻相互享有家事代理权。 4.婚姻自由公民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排除任何人的强制和干涉。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5.婚姻终止夫妻关系借以消灭的法律事实,又称婚姻的消灭。婚姻终止的原因有二:一是配偶死亡,二是依法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