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官员:中央政府对香港特首有实质任命权
香港《大公报》引述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说,中国政府拥有香港行政长官和主要官员的实质性任命权,中国政府无法接受的人选,即使当选也不会被任命。因此为保证不出现此情况,候选人提名应事先与中国政府沟通,建立相应机制。
这名负责人表示,一国两制必须保证中国政府的权力,并由中国政府保证基本法在香港实施,保持香港的繁荣稳定。基本法规定中国政府的权力主要表现在六个方面:
一是中国政府拥有行政长官和主要官员的任命权。中国政府对特区主要官员的任命体现国家主权,绝对不能流于形式,任命权具有实质性权力。也就是说,中国政府可以任命也可以不任命。
负责人说,如果中国政府不任命香港选出来的特首,就会产生宪政危机,问题可能扩大化,因此香港提出的候选人应事先与中国政府沟通。中国政府明确表示不接受的人选就算选上也不会被任命。
对于2012年香港特首能否实施普选,负责人表示,这在法律上没有障碍,但中国政府认为要循序渐进,均衡社会各方面意见,根据香港实际情况进行。
至于候选人如何产生,基本法有关条文规定,提名委员会按照民主程序产生候选人。负责人认为,文字规定和选举委员会下只要拿到足够入场券就获得参选资格不同。
二是中国政府拥有对基本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基本法规定,授权香港终审法院可对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进行解释,并可解释其它条款。
但终审法院的解释如涉及中国政府的权力、涉及中央与特区关系的条款,而解释又影响案件判决,在做出判决前,终审法院应提请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如果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解释,香港法院要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为准。
三是中国政府拥有对行政长官产生办法的修改权和对立法会产生办法的修改及备案审查权。
四是中国政府拥有对香港制定法律的监督权。基本法第十七条规定,香港制定的法律都要报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认为特区法律抵触中央与特区关系等条款,有权发回,并立即失效。
五是中国政府拥有对特区的防务和外交事务的管理权。
六是基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如果香港发生特区政府不能控制,又危及国家安全统一和领土完整的动乱,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宣布特区进入紧急状态。
一旦宣布特区进入紧急状态,中国政府有权下令相关的全国性法律在香港适用,这个法律指的是对平息动乱最快最有效的法律,如《戒严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