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泰市封山育林管理办法政府令第40号
新泰市封山育林管理办法
政府令第40号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林业发展建设绿色山东的决定》精神,加速培育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绿色新泰,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山东省封山育林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封山育林,是指对山岳地区的荒山、迹地、未成林造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生态防护林地进行封育的经营管理方式。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封山育林或者从事相关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封山育林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因地制宜、以封为主、封育结合、管理与保护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 封山育林在市政府的统一组织下进行,实行各级政府分级负责。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封山育林的具体工作;计划、财政、公安、农业、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配合做好封山育林工作。 属于国有的林地,由各国有林场负责实施;属于集体所
有的,由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属于国有或集体所有但已实行承包的,由承包者负责封护,林地所有权单位负责监督。
第六条 封山育林区由市政府负责划定,一经划定实行长期封育。
第七条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在封山育林区的主要路口、山口等地设立石碑、标牌、界桩及其他封山育林设施,明示封山育林的范围、封育形式、封育期限、封育要求等。
第八条 封山育林主要采取全封、半封两种形式。 全封是指全年封育,在封育期间,禁止采伐、放牧、割草、采矿、开荒、狩猎等一切不利于林木生长繁育的的人为活动。
对国家及各级生态公益林、二十五度以上水土流失严重的荒山宜林地实行全封,封育期限为永久封育。
半封是指在林木生长季节实行封禁,其余时间可在不破坏林木和植被的情况下,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割草、采集、放牧等生产活动。
对二十五度以下的缓坡成林地带,可实行半封。
第九条 各乡镇、办事处要成立护林组织,设立专职或兼职护林员,兼职护林员协助专职护林员开展工作。国家及各级公益护林员负责本辖区森林资源保护的主要任务,各乡镇办事处、国有林场、村委会对护林员负有监督权利。
护林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巡逻护林;
(二)宣传国家有关保护森林资源的法律、法规;
(三)搞好森林防火检查和林木病虫害疫情报告;
(四)制止一切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并及时报告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
(五)有权要求当地有关部门对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协助办理林业违法案件;
(六)承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有关保护森林资源的任务。
第十条 在封山育林区内,严禁从事下列活动:
(一)盗伐、滥伐、放牧、开荒、砍柴、割草、狩猎、捕鸟;
(二)携带火种、烧荒、烧纸、野炊;
(三)移植树木、山石,采挖草木根桩;
(四)移动或者毁坏标牌、界桩及其他封山育林设施;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十一条 在封山育林区内,不得从事采石、采矿、建设等项活动。确实不影响景观效果、不破坏山体并急需进行的,必须经林业、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按规定办理其他手续。
第十二条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森林火险、
火警和病虫害的预测、预报,严防森林火灾和森林病虫害的发生。
第十三条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封山育林管理档案,为封山育林管理提供基础资料;定期组织封山育林检查;对没有完成任务的,责令其限期完成。
第十四条 违反本管理规定,在封山育林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护林组织进行处罚;
(一)盗伐、滥伐。盗伐森林或其他林木,依法赔偿损失,责令补种盗伐株树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盗伐森林或其他林木,责令补种滥伐株树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树木价值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放牧、割草、砍柴、狩猎的,予以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补种毁坏林木株数1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取土、开矿、建设的,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造成森林、林木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补种毁坏林木株树1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以
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携带火种、烧荒、烧纸、野炊的,予以警告,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引起火灾,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并可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引起火灾造成重大损失,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非法移植、滥采乱挖、掘根、剥树皮、运输收购封育区内树木、山石,造成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按有关法律进行处理。
(六)非法移动或者毁坏标牌、界桩及其他封山育林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专职护林员依法执行行政处罚时,必须向当事人出示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发的行政执法证件,严格执行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依照本办法实施罚款处罚,应当按照国务院《处罚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或专职护林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本办法按新政发〔2004〕34号《新泰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的规定进行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