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眉山市审计局责任追究制
峨眉山市审计局责任追究制
峨眉山市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责任追究制
第一条 为完善和加强审计机关行政执法监督机制,促进审计人员依法履行审计职责,预防和减少行政过错发生,维护被审计单位、法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审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过错行为,是指审计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审计职权时,由于故意或过失,使其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给他人(被审计单位或法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给审计机关造成不良影响或给国家造成损失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审计机关在职的所有工作人员。
第四条 追究行政过错责任,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教育与处罚相结合、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实行首问责任追究制。即对同一单位进行审计或纪检、监察、检察部门进行检查或被审计单位进行复议,如发现已审计终结的项目存在审计过错,应追究当时进行审计的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 审计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照本办法追究责任:
1、滥用职权、越权执法,给他人(被审计单位)造成损害的;
2、不依照审计法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对违纪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处
罚的;
3、实施审计业务明显违反审计法律法规,给被审计单位(法人)造成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
4、隐瞒被审计单位的违纪违法事实,提交内容虚假的审计报告;
5、因工作马虎、责任心不强,本应查清而未查清造成失误的;
6、在审计过程中发现重要案件线索不揭露反映,也不深入查证的;
7、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审计过程中知悉而应保密的内容,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
8、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徇私舞弊的。
第七条 行政过错责任人。按照本办法,谁主管、谁负责,谁违纪谁承担责任,应根据责任范围和过错大小确定各自相应的责任。
第八条 追究行政过错责任的办法。对应追究责任的行政过错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由任免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决定,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发生行政过错责任,经局长办公会研究,由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局领导为组长,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核实后,提请局长办公会讨论处理。
第十条 行政过错责任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请复议。
第十一条 受到行政责任追究的处理情况将作为年度公务员考核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