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完善
浅谈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完善
【摘 要】个人信息是社会发展中的重要资源,信息技术的发展为个人信息的收集和处理提供了便利,同时在个人信息本身蕴含的利益驱动下,搜集与贩卖个人信息并从中牟利的事件频发并且成为了危害公众利益和社会秩序的不良现象,所以从法律层面强化个人信息的保护十分重要。本文从民法角度出发,对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完善做出探讨。
【关键词】个人信息;个人信息权;保护制度
一、在民法中对个人信息权进行明确规定
个人的信息不仅具有人格权属性,同时也具有财产权属性,对社会个体的个人信息进行保护同时也是对社会个体人格尊严的保护,所以个人信息权构建的理论基础为人格权理论。我国在《侵权责任法》以及《民法通则》中对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等人格权利的保护进行了明确规定,所以在民法中对个人信息权进行明确规定符合我国在保护人格权方面的立法习惯。个人信息权所包括的内容应当体现为以下四个方面:一是社会个体对个人信息享有控制权。社会个体对个人信息的使用以及处置是社会个体支配人格利益的重要表现;二是社会个体对个人信息享有查询权。社会个体有权了解个人信息被使用以及被收集的情况,并且以这些内容为依据来对侵害个人信息权的行为提出异议;三是社会个体享有对个人信息进行更正的权利。社会个体为了让个人信息保持完整和正确,有权要求收集与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人采取相应措施对个人信息进行更正。如果社会个体发现个人信息出现错误后,不仅享有更正个人信息的权利,同时享有要求收集与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人将自身个人信息进行删除的权利;四是社会个体对个人信息享有救济权。当社会个体的个人信息被非法存储和传播时,社会个体有权利要求侵害个人信息的行为人停止侵害行为并赔偿相应损失。个人信息权保护的原则可以以《隐私保护与个人数据跨国流通指南》中的八项原则为参照,此八项原则分别为限制收集原则、信息完整正确原则、特地目的原则、限制利用原则、安全保护原则、公开原则、个人参与原则以及责任原则。
二、对个人信息财产利益的保护进行强化
在现实社会生活中,侵害他人个人信息的行为大部分都是受到经济利益的驱动,所以要对个人信息进行有效的保护,就应当从法律层面明确对个人信息财产利益的保护,在此前提下,如果没有经过信息主体的许可就利用其个人信息获取商业利益的行为,个人信息的拥有者则能够根据法律规定的救济权来请求民事赔偿。尤其是对于商业机构而言,其行为产生的主要动力是经济利益所发挥的驱动作用,而当商业机构必须为自身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时,商业机构通过侵害他人个人信息所获得经济利益会被剥夺,在此基础上,商业机构选择放弃或者是降低侵害他人个人信息的倾向会更加明显,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对侵害他人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抑制与预防。由于我国当前法律并没有明确个人的信息应当属于个人的财产范围,即个人的信息并没有财产权的属性,所以当个人信息受到侵害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