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工作制度
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非执行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更好地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依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香港联合交易所证券上市规则》,以及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定《独立非执行董事工作制度》。
第二条 独立非执行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非执行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的义务,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四条 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五条 独立非执行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非执行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职责。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六条 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 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基本的法律、经济、金融、证券及财务知识,其中至少有一门要达到一定的专业水平且工作经验在五年以上;
(五)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独立非执行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非执行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 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
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下同);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已在五家(含五家)以上上市公司担任独立非执行董事的人员;
(六)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八)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九条 独立非执行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第十条 在选举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报送监管机构,由监管机构对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对监管机构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但不作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非执行董事时应对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是否被监管机构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二条 独立非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三条 独立非执行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除出现《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非执行董
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声明。
第十四条 独立非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非执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如因独立非执行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非执行董事人数少于规定人数时,该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非执行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第四章 职 权
第十五条 独立非执行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外,还行使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非执行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非执行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根据上市规则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非执行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独立非执行董事还应履行公司董事会薪酬、审计、提名等委员会成员的工作职责。
第十六条 独立非执行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或提出建议: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独立非执行董事就第十六条所列事项可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非执行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非执行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非执行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非执行董事行使职权提供必要的条件。
(一)独立非执行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重大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非执行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公司向独立非执行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非执行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5年。
(二)公司应提供独立非执行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独立非执行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公司应及时公告。
(三)独立非执行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独立非执行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五)公司给予独立非执行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定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六)除上述津贴外,独立非执行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七)公司可以为独立非执行董事购买责任保险,以降低独立非执行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五章 奖 惩
第十九条 如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因未履行职责导致公司违反中国和香港上市规则,根据情节扣罚其当年部分或全部薪酬,并予以罢免。
第二十条 如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未履行担任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职责,根
据情节扣罚其当年部分薪酬,直至免去其担任的专门委员会成员职务。
第二十一条 如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恪尽职守,积极履行诚信与勤勉的义务,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公司董事会将提请股东大会批准提高其薪酬标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六日